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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2-06-01 10:11:34

⑴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一、友好协商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
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
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
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争议所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双方都不肯作出较大让步,虽经长期反复协商、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或者一方态度不好,有意毁约,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则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
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四、诉讼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
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

⑵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

一、 协商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者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谈判自主解决争端。其优点是程序简单,节省费用,且不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但是协商解决一般难于达成协议,取得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而且协商结果没有法律强制的约束力,一旦一方反悔,又会发生新的争端。在所有的国际贸易争端中,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的所占比例很小。

二、 调解解决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充当调解人的一般为常设性仲裁机构。很多常设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有专门的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有关于调解的规定。即使没有此种规定的仲裁机构,也不意味着排除调解程序的适用。
调解同协商解决一样,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气氛良好。其好处是,由于有第三人的参加,能促成协议的尽快达成。而且,如果仲裁机构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决,其内容也即产生约束力。调解所需的费用和调解程序,与诉讼、仲裁相比也要节省或简便一些。
调解解决在目前的争端解决方式中所占比例还不是很高,但是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已经开始重视调解的作用。

三、 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仲裁解决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之前或在争端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端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审理,由其做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后,不能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又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怎么解决贸易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 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组成的。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 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法。如果双方磋商失败,他们也可以要求WTO总干事进行调解。 2、专家组 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议,但这种异议的提出只有一次机会。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异议就不能再提出和阻止。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 专家组的报告通常应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在紧急案件中,包括那些与易腐货物有关的案件,期限缩短3个月。 3、上诉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问题及与上诉有关的事由提起上诉,上诉不审理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 上诉案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合议庭。 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而否决决定必须是协商一致才能做出。 4、裁决的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在处理案件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负责裁决的实施。任何未决案件都将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日程上,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的WTO争端解决分为不同的阶段,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是所有的阶段、争端各方均可以进行调解和磋商,以便“庭外”调解解决争端。在争端解决过程中,WTO总干事均可以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⑷ 处理争端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争议解决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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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面对国际贸易摩擦,我国应该怎样面对

我国面对贸易摩擦应对办法:

1、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保持战略定力和战略耐力,全国上下团结一致、勠力同心,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化压力为动力,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产业优势、市场优势,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努力维护国家发展的国际环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推动我国综合国力再上新台阶。

2、保持战略定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应对美国挑起贸易战的行为,关键是不受对方干扰,保持战略定力,避免犯颠覆性错误。

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提升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改善人民生活。

4、坚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全力增强创新能力。牢牢把握新技术革命的战略机遇,加速技术追赶,加强前沿技术研发,用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6、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全面开放新格局,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分工地位,建设贸易强国。

(5)解决贸易争端的方法扩展阅读:

贸易摩擦背景:

2009年,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加剧,中国连续14年位居全球贸易摩擦目标国榜首,全年共有21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16起,涉案金额27亿美元。从涉案产品看,钢铁、轮胎、鞋、玩具、铝制品等已成为贸易摩擦的“重灾区”。

经济贸易领域的矛盾和摩擦,成为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矛盾和摩擦最集中的领域,且在我国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中有较突出的表现。

近年来,我国摩擦产品种类一直在不断增加,机电、高科技产品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新的摩擦热点,例如汽车、医药产业等。并且大有从单一产品延伸到整个相关行业之势。

⑹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可以采用那些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内仲裁机构的选择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2)地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6)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四)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⑺ 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争端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四种方式。和解,是指合同当事人愿意通过友好协商,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彼此做些让步,承担一定的责任或损失,使争端得以解决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⑻ 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办法有哪些各自有何特点

友好协商或者仲裁。我们公司刚有个结束的争端是协商解决的。
推荐协商。可能会损失些钱,但是国际贸易很注重声誉。对于这种解决方式,最好要有理有据,且有业内在行的谈判高手助阵。最好有人唱白脸有人唱红脸。
仲裁是个两败俱伤的解决方法。举英国仲裁的例子。律师费高的一塌糊涂,而且时间可以拉长到半年到两年甚至更长。作为我们这些非本土人士是丝毫不占优势的。我们耗不起。而且如果你输的话不但要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还要承担对方的律师费
还是私了吧,仲裁是最无奈的选择了。慎重!

上升到学术领域的话只能请教别人了。

⑼ 国际贸易纠纷如何解决

处理国际贸易争端的常规途径可以归纳为四条:
(1)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这样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这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2)通过第三方调解。在国际贸易争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这种谈判来解决的。
(3)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是指当事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争议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当事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审理,作出裁决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提请法院执行。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语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如果你不知道国际贸易纠纷如何解决,可以问问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比较专业的律师团队,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深圳的马霏律师团队,都是国际贸易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
(4)当事人还可就开庭审理、提交证据和陈述意见等事项达成一致,设计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更具灵活性,选择自由更多。无仲裁协议的,可以诉诸法律程序解决。因为国际贸易争端当事方的国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缔结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一旦发生争端,应由哪一国管辖这一问题就非常重要。审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证。缺陷是判决效力具有区域性。涉外诉讼,相对于协商、调停和仲裁而言,应是最终解决。

⑽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专家小组程序,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可以斡旋、调解和调停。它们必须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争端各方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应保密,并不得妨碍双方中任何一方根据这些程序进行任何进一步诉讼程序的权利。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终止,投诉方即可开始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RCEP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一个阶段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未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起诉方可以通报被诉方,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争议事项”。(第八条第一款)

可见,RCEP与WTO的最大区别在于RCEP不设置上诉程序。我们认为这是RCEP为提高效率做出的重大改进。WTO上诉机构受理案件数量过大,但是上诉机构成员人数却不足。而且上诉受理审查权的缺位,案件必然进入上诉程序,结果就是败诉方恶意利用上诉程序,使胜诉方白白蒙受更多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RCEP和WTO都规定了磋商作为申请成立专家组的前置程序。由此可见友好协商制度一直都是在国际上备受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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