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的观点不一样!可,有些人之间的观点是根本的对立与矛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面对呢?
‘贰’ 化解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具体如下:
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人对裁决的自觉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自觉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而解决纠纷。
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有哪些
(一)、及时稳定当事人情绪,为开展调解创造先决条件
凡发生矛盾纠纷的,都是因某些利益冲突而又不能达成共识,各持己见才发生纠纷。因此,双方当事人心中都有一个“结”,一股气,情绪都很激动。
我们要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必须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他们心情平静了,才能进行调解。否则无法调解,甚至愈演愈烈,发生更严重后果。如何稳定当事人的情绪?
1、创造一个亲近、祥和、安定的氛围。
调解人员对申请调解或是走出去调解的,对当事人都一样热情,贴近他们,关心他们。在嘘寒问暖拉家常基础上,对他们发生的事情表示关切,也表明帮助他们公平合理解决问题,借此转移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注意力。
2、在当事人之间树立信任感。
调解人员在当事人之间一定要树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处事的形象。使他们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坚定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信心。
3、引导当事人树立自我探讨、认识、处理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纠纷的决心。
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明确提出:人与人之间发生一些矛盾冲突很正常,在社会上经常发生。解决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也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的组织机构,也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之间对双方发生的问题进行重新认识、探讨和协商处理,这样既省钱省力,又不伤和气达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肯定他们,愿意接受调解是有觉悟的积极表现。
(二)、在调解中一定要严格掌握“评、判、裁、决”四个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司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调解机构没有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权力。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是非对错,不要随便批评、评论,更不能作出判决、仲裁或行政决定。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的问话都要周密设计、讲究语气,同时启发和要求当事人都要心平气静地叙述事情经过,如出现过激的语气和言语时,及时予以纠正。本着“解铃还须系铃人”的原则,通过启发、疏导、劝说的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我觉悟、自我认识是非对错,反复协商达成和解,这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解决问题,不留后患。
(三)、在调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几种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则。
①宣传《人民调解法》中规定的: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还可以保留诉讼权利和请求司法确认等。
②帮助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把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处理原则。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帮助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发生的问题,对事不对人地进行自我分析对照,以民间通常的道理作为尺码,衡量自己行为是非对错。
②启发当事人明白自己“过错”方面,并要有一定的勇气向对方说明,征求对方谅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对方认错的前提下,应本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态给予谅解。
3、动之以情,互相体谅。
人非铁石,孰能无情。有许多矛盾纠纷发生在同村、同族、亲友之间或邻居、邻村之间,平时可能有一定的情谊。我们要利用他们原来的感情进行启发,要求他们不要以点带面,不顾以往情谊,互相谅解。即使双方互不相识发生矛盾纠纷,也应有互相关爱之情。调解员还可以汶川、玉树抗灾为例,人们从四面八方赶去救助,显示出大爱无疆;我们为什么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互相克制,互相谅解?启发当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动,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比之以心,换位思考。
在民间遇到一些纠纷时,就有一句话:将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换位思考,引导当事人互相站在对方的位置上思考和体谅对方,便于促使当事人进一步认识是非对错,进一步互相体谅,进一步促使双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侧击。
在平常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针对纠纷双方的具体情况,完全可以借助历史传说故事和我们自己所见所闻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当事人,引导他们用他人的事例来对照自己,坦诚地面对自己所发生的问题。向有道德有风格的人们学习,学习他人的处事原则来处理自己的问题。
(四)、加强学习,掌握调解工作相关知识
调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同时又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规范要求和普通常识,也关联到民间人情世故。所以调解人员要努力学习,不但要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同时也要不断掌握各种自然科学知识,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能在调解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调解不成功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书写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由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结案,故而其会及时安排开庭,按照流程,在开庭前,还会再安排一次调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叁’ 化解矛盾的方法
化解矛盾的方法
化解矛盾有哪些方法呢?在生活中到处都有矛盾产生,如朋友之间时而亲近时而疏远的关系,多想想对方的好,才会理智起来,那么化解矛盾有哪些方法呢?下面就和我一起来看一看了解一下吧。
一、要静下心来,关上生气的阀门。
这是第一步,如果控制不住生气,矛盾会进一步恶化。找到产生矛盾的根源,不管是什么事,能够产生矛盾一定是有它的原因的。
二、产生矛盾时,一定不能吵架
吵架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能激化矛盾,使双方陷入更恶化的境地。不管用什么方式,态度一定要诚恳,不要带着怨气解决问题,心平气和是破冰的关键。最好是面带微笑,该承认错误的时候就要勇敢承认,尽量站在对方的角度为别人多考虑一点。
三、保持善意和求同存异的心态
心理学中有一个咨询技巧叫做“无条件积极关注”,意思就是说全身心的投入到来访者的关注上,让来访者感觉到安全和被接纳。打圆场中保持善意也是这个道理。让双方感觉你的善意是首要条件。如果想要用讽刺的言语让双方结束争执,结果只会是让双方一起围攻你一个。只保持一个善意的心还是不够的.,需要有着一个求同存异的心态,才能让善意发挥作用。没找到相同点很难进行调节。
四、转移事件焦点,给个台阶
有时双方为了一个问题争执不下的原因,可能并不是因为事情的本身,而是因为争胜情绪和较劲心理。说到底是一个面子问题。事实上一个问题的答案往往不是一个,甚至相反的两个答案可能都对。一千个观众还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呐。这时候双方极大可能是为了说服对方而进行争执。这时候只要把话题和注意力转移到另一个大家感兴趣的事情上,就能停止这场无休止的争论了。
五、不要怨天尤人。
我们应该做到任何事情都清清楚楚,如果因为某些事情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我们就应该多从主观上面找原因,不要总是抱怨,埋怨别人是非常不利于化解矛盾的做法。
一、阻止自己去想对方的过失
大部分情侣吵架后,总喜欢琢磨对方的过失,认为对方的想法不够合理。但有句老话说的好,一个巴掌拍不响。既然是吵架,那么双方必然都有过错。一味追究对方的过错,而忽略自己的问题,就会不断出现矛盾。所以,与其去想对方的过失,不如彼此好好想想自己错在哪了。做到这一点,起码算得上是相敬如宾了。
二、想要化解矛盾,就必须学会控制情绪
大部分情况下,情侣之间发生矛盾的根源,就是因为彼此都控制不好自己的情绪。在矛盾来临时,任由情绪膨胀,任由矛盾激化,最终闹得不可开交。有时候,如果两个人都能收收自己的性子,劝劝自己的脾气,控制控制自己的情绪,那么无论是发生矛盾前还是发生矛盾后,都不会对两人的感情造成太大影响。
三、冷静之后,一定要找出矛盾点,避免下次再犯
很多情侣在吵架之后,不去分析吵架的原因和矛盾点在哪里,才会为同一件事吵上八遍十遍。在和好以后,总是轻易把烦恼抛到九霄云外,而不追究原因。下次出现同样的问题时,又不知道该怎么解决。所以建议大家,在我们愉快的把矛盾解决掉的同时,也要冷静的分析一下吵架的矛盾点在哪里。相当于是解决一个矛盾同时,顺便解决掉了以后的N个相同的矛盾!
四、如果你总责怪对方,那就多想想对方的好
请记住,吵架后如果你心里总是责怪对方,那么你们之间很快会再爆发一次矛盾。如果你能够多想想对方的好,才会理智起来,才不至于那么偏激,以至于无法快速化解彼此的矛盾。多想想对方的好,少钻一点牛角尖,对你们俩谁都好,也是化解矛盾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
‘肆’ 怎样调解矛盾
一、善于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调解矛盾纠纷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贯彻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其抵触心理,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感情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决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为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决定了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的特点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人们都可以为之,都是合法的行为,因此,民事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知道,法律,只是调整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绝大部分的民事行为都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来规范;我们也知道,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且调整人们的思想意识,几乎无所不包。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我们既要重视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
二、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参与协助调解
人们生活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许多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办到的。因此,调解员要善于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善于利用熟悉当事人情况的亲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因为这些 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一般能够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谈话投机,他们的意见往往得到重视,易于被接受。尤其是对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参与调解,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是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解决纠纷。在调解涉及宗族群体的纠纷时,更应注意动员辈分大声望高的人协助。
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性质多样化和内容的复杂化,决定了调解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联合调解。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对于重大疑难的纠纷,应主动取得牵涉到的当事人的单位、行业协会和当事人居住的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比较难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应主动与公安政法部门联系。
三、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角色
我国的调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等。在这里,我们只是探讨调解绝大多数纠纷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角色。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方面来看,一是调解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帮助纠纷当事人排难解纷;二是调解的依据相同,都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明断是非的标准;三是调解的原则相同,都是以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四是调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劝导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调解的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调解,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一种形式;二是调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调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员主持,而人民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主持;三是调解的管辖范围不同。行政调解所管辖的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特定经济民事纠纷,而人民调解管辖的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四是调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人民调解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五是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既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行政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六是不履行协议的后果不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条款的诉讼。
由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具有不同的性质,而调解人员有时会出现身份的重叠,例如,司法助理员同时又是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善于根据具体情况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应当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调解员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在人民调解时,调解员是“红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都可以为之;而在行政调解时,调解员是执法者,是“裁判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调解员都不得为之。因此,在调解中,要根据角色的不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善于做到换位思考
换位思考的方法运用,会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考虑问题全面,处事公正,是从他们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
坟山纠纷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调解这种纠纷时,最能体现换位思考。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严重,他们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龙颈”、“破坏了风水”为由,联系宗族群体参与纠纷。此时,如果调解员只是站在国家工作人员的立场上思考和处理问题,机械地说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联宗祭祖,这样一开口,便有可能使当事人散了场,没有人接受调解。正确的做法是,调解人员首先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和当事人拉“家常”、讲风俗习惯、讲情理。面对加害方的当事人,调解员对他们指出:以封建迷信为由,做出破坏他人祖坟、甚至挖棺暴尸、破坏他人财产等行为,挑起了事端,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处理的, 处理方式有多种,以什么方式处理,可以说,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即根据纠纷发展演变情况决定。在纠纷刚发生时,作为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其权利义务、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有些纠纷当事人不能协议解决,案件可能转化为行政案件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此时,如果是情节显着轻微,加害方认错态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大、影响坏,案件转化为严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则要承担行政拘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面对受害方当事人,调解员应当表示对他们同情和支持,秉公为他们主持公道,引导、教育他们接受调解。在提出调解方案时,要分别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虑对方是否接受。这样,经过反复细致的思想疏导,双方互谅互让,大部分的坟山纠纷都能达成协议。
五、讲究语言艺术
高明的调解员在进行调解时,善于将大道理同当事人的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转化为贴近实际生活的小道理;调解人员和当事人倾心交谈中,情真意切,和风细雨,富有人情味,在潜移默化中,当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矛盾纠纷得到化解也就顺理成章了。与此相反,有些调解员简单粗暴,空泛说教,平淡枯燥,当事人越听越反感,甚至有的调解员言语伤害了当事人,遭到当事人的围攻。讲究语言艺术,是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关键。
讲究语言艺术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扬激励当事人常被调解员运用。通过表扬鼓励当事人,当事人会感觉到调解员了解自己,减轻生疏感,综短了调解员与当事人的距离, 对调解员的话听得顺耳,为调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批评当事人时要多用间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点到即止”,即是把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和错误思想,寻找适当的时机、在适当的场合提出,做到既纠正当事人的错误,又能保护当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们的对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纠缠不清、伤害感情、贻误工作的弊端。诙谐风趣的语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这样的事例:国外某名人妻子是个泼妇,经常在众人面前对名人撒泼。一次,名人与朋友聚会,泼妇大吵大闹还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说:“我知道,雷响之后便会下大雨。”大家听后,忍不住笑了起来。
‘伍’ 如何调解矛盾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凸显。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研究探讨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方法,是当务之急。
为了找到这把开锁的钥匙,调解人员必须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到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摸准当事人的“脉博”,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性格脾气、争议焦点等选择最终调解方法。下面介绍实践中总结出的七大调解方法:
1
“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调解法
有的矛盾纠纷争议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为了争面子、赌气,对于此类纠纷,调解人员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调解法。调解人员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稳定,意见接近时,再把当事人叫到一起“面对面”地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谦让、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从而避免情绪对立和吵闹等矛盾激化的情况发生,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
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调解法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适时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通过法情并用,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作用,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
3
借用外力调解法
调解人员还可以通过调查摸底,请出当事人佩服、对其有影响力的人来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引导他们达成调解协议。
一是邻里调解。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邻关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邻相助,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因此,遇到矛盾纠纷时,可有选择性地请邻里人员帮助进行调解,规劝双方当事人以团结为重,做出谅解与让步。因为是邻居,平时又都很了解,这种调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友情调解。友情调解是指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调解人员可根据情况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好友予以劝导、疏通及说服教育,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三是联合调解。民间纠纷的情况复杂、牵扯人多、涉及面广,仅靠一个部门调解往往力不从心,效果不佳,在这种情况下,应邀请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分头做工作,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
4
褒扬激励调解法
民间纠纷调处方法很重要,说话要讲究方式,语言要讲究艺术,既不能单刀直入,更不能五马长枪,要深入浅出,和风细雨。在实际调处中,对当事人的优点和长处及时表扬鼓励,就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