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审判管理,就是人民法院通过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①
审判管理既是一种管理活动,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手段。单独来看,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将审判管理放到法院整个系统中来看,审判管理是法院党组的一种管理方法,即由对审判业务的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活动,达到管理法院人才队伍,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这个层面,院党组是审判管理的决策者、指挥者、政策制定者,审管办是具体执行者、协调者、监督者。管理对象是审判工作、司法过程、审判质效和司法资源,具体的审判工作中管理对象的操作者是办案人员,也可以说办案人员是审判管理执行活动中的被执行者。同时,办案人员也是审判管理的管理者,他们决定着案件的进展和质量。因此,审判管理就是通过监控审判流程、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节点提示等活动。
二、当前形势下审判管理面临的挑战
(一)经济社会因素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未来几年,西部欠发达地区将快速掀起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热潮,步入经济社会后发赶超的“快车道”,社会矛盾也将随之不断增加。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人民法院该怎样发挥职能作用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充分发挥职能,努力促进司法公正、公开、高效、廉洁,切实担负起为经济社会赶超跨越发展保驾护航的历史重任。
(二)司法公信力下降
缺少公信力的司法无法承担起法律救济的应有权威和实效,也难以产生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形象。公信力是司法的内在逻辑要求和其生命力的保证。②如今,司法个案的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产生质疑,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出了问题,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而是找领导,找上级。据国家信访局近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而涉法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经超过了30%。这些数据都充分体现了司法公信力缺失问题严重。
(三)出现对司法新期待、新要求
一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也有不少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一知半解,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不仅要了解部门法,还要对整个法律体系融会贯通,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否则,会加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因而对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能力较以往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及透明等要求愈加迫切和强烈,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更加关注,对审判工作产生了新的期盼。
基于以上分析,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
三、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铜仁市地处中国西部欠发达地区,对于审判管理工作开展时间比较晚。 2011年我市两级法院才开始正式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到目前为止,仍有个别基层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管理管理办公室),对于审判管理工作经验不足、基础薄弱。一些老同志以及一些业务部门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有抵触、排斥的情绪,对审判管理工作不予配合。因此,此项工作的开展,我们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从近两年的审判管理实践看,我市审判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收效显着。通过实行审判管理工作,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了凝聚力,使干警将工作的重心统一到执法办案上来。通过质效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审限流程跟踪,形成了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审判业务比拼形势。办案人员对审限节点的把握增强,办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案件质量得到一定的保障,司法公信力得到加强,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得到切实彻底解决。尽管如此,审判管理工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审判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剖析:
(一)本末倒置,视管理手段为管理目的
调解率、撤诉率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指标。通过指标监控发现,有的基层法院调解率、撤诉率高达80%以上,这充分证明人民法院开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扎实有效。与此同时,有的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率却达20%以上。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一方面为了实现高调解率在考核中获得加分,另一方面因为调解结案不用写判决书那样麻烦和承担风险。为了以上两个理由,办案人员会想尽一切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故意使案件久调不决,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告为了尽快结案,有时不得不违背真实意愿,牺牲一部分利益,达成调解协议;法官经常采用的“背对背”调解方法,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这种方法会丧失法官的中立性,法官往往在调解时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输送不对称的信息,由于很多当事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如果不接受调解的法律后果没有清楚的认识,就稀里糊涂地接受调解,事后发现其实可以得到赔偿更多,也不能再反悔,这样容易引起新的矛盾,也容易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上述情况表明有相当部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子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定纷止争,只是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高撤诉率而结案的。把调解率、撤诉率这两个指标当做目标而不是管理手段。同样,在其他指标上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唯数据论、唯指标论的指标异化现象。
(二)部分办案人员存在抵触行为
个别办案人员对审判管理工作认识不足,将审判管理工作认为是挑刺找茬,个别法官以自己是老资格,认为有些审管办的人员是业务没有自己精通、级别没有自己高,没有资格对业务庭的案件进行“指手画脚”,因而存在对立抵触情绪。个别被查出卷宗质量问题的办案人员逃避问题,反复狡辩,否认查找出来的问题,不愿意整改。
(三)司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审判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办案能力有待提高。有的离婚案件直接跳过调解前置程序;有的宣告失踪案件没有向被宣告失踪人户籍所有地调查核实就发出公告宣告失踪;有的卷宗内证据全部收复印件,没有收原件等。
二是审管办人员能力有待提高。审管办人员大多是拥有办案经验但长时间未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老法官和新进的没有审判经验的年轻工作人员组成。这种一老一少的组合,会造成老的有经验但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或者长期从事某一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而对其他工作不甚熟悉,或因年龄偏大对一些新的管理方式,如网上办案系统的操作不熟悉等。年轻的工作人员有知识、能够运用新的一些办公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但又缺少相应的工作经验。这也使得一些业务部门的人看不起审管办的人,也就不把审管办当一回事。
(四)审管办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
个别同志认为审管办就是一个养老的清闲部门,案子办得好与坏与自己无关,那是业务庭的事情,不用自己承担风险。评查的工作也只是应付而已,不愿意过多地去行使审判管理职权,认为这样会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比如有的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千篇一律,由于每次案卷评查出的问题都大致相同,例如:送达回证填写不完整、裁判文书出现错别字、当事人捺印没有没有注明手印名称等。因此,有的评查人员要么随便看几本卷宗要么干脆就不看,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随便写几句常见问题以应付了事。甚至有次被评查的卷宗明明已经全部捺手印,却还是在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上写出没有捺手印等。
四、原因分析
(一)指标设置不够合理
进行审判管理必然会涉及到数据和指标,这是必须的手段。由于手段与目的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在实际追求指标的过程中,极容易将手段当成目的。出现调解率、撤诉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是过分追求该项指标造成的。办案人员为提高调撤率,就可能通过软硬兼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目的。调解率是高了,但是采用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却没有能达到。之所以会过分的追求撤诉率和调解率这两个指标的数值,是因为指标设置不科学,没有为该指标设定上限,这样会导致办案人员将追求高指标作为目的,从而出现导致指标异化,与设置该指标的初衷背道而驰。因此,要解决唯数据论,导致本末倒置的问题,应对每一项指标根据各个法院或者某一区域的法院系统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合理的上下限区间。
(二)没有奖惩导致监控乏力
对于审管办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是不去整改,被评查出的大多问题几乎期期雷同。出现评而不改,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和奖惩挂钩,没有建立相关的机制进行激励和约束。这就导致办案人员依旧我行我素,错误依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形同虚设,审判管理目标无法实现。
(三)文化软实力薄弱
卷宗出现质量问题,最重要的原因是办案能力有待提高。办案能力不高既表现为整体水平,又表现为个体能力。有的办案人员有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强;有的办案人员理论丰富,但实践经验欠缺。法院人才队伍呈现两极分化化、青黄不接的现象严重,要么是具有办案经验的40岁以上老法官,要么是具有学历却没有经验的30岁以下大学毕业生。人才队伍的能力不均衡造成了司法能力的良莠不齐和整体欠缺。文化软实力欠缺,是造成法院对外司法能力缺乏的一个原因。
(四)领导对审判管理的关心支持有待加强
有的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不是由一把手亲自抓,而是由副院长分管,并且审管办的级别与其他庭室相同,甚至有些业务庭的庭长同时是审委会委员,比审管办主任的级别高,再加上个别业务庭自认为自己才是长期从事审判业务工作,自己才是业务方面的专家,对审管办的人根本就看不起。因此,就导致审判管理工作执行不力。案件质量评查时,个别评查人员害怕得罪人,不敢认真查找错误,态度不端正,评查不认真,敷衍了事,查找一些皮毛、瑕疵,甚至评查出一些根本不存在错误的问题。有自身思想认识的不足,同时也有害怕因为认真开展工作得罪同事,却得不到领导支持、信任,于是为求自保,敷衍搪塞。
五、对策建议
(一)设置合理的指标体系,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审判管理也不例外。审判工作有自己的特殊之处,进行审判管理必须在不违背审判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运用定量分析作为审判管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开启了法院管理史上科学管理的先河,审判业务的工作成效由过去单一的定性分析到用数据说话,是法院管理的一大进步。定量分析使得一切工作成果都可以通过数据展示,数据更客观、更公正。但也该看到过分的依靠定量分析也会带来一些弊端。定量分析只是一种手段,过分的运用定量分析,只会导致本末倒置,舍本求末。定量分析主要适用于一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计算、经济效益的增减等。因为数据本身是客观的、中立的东西,它是人计算出来的,如何计算,怎样在审判管理中利用也是人操作的,很容易造假。然而,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也是一项涉及到公平正义的实践性工作。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仅仅用数据本身无法去完全衡量和全面感知。公正与效率、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以及政治效果好不好,也无法用简单的加减乘除来度量。当然,指标和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评估审判工作的好坏,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此,在审判管理活动中,我们要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每一项指标都根据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多一些柔性管理,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并且对指标的上下限根据不同情况尽力放宽泛一些。在指标的基础上,将审判管理的重心放在司法为民的效果上。例如,有的基层法院管辖范围窄,辖区人口少,收案数量少,但是法院的各个机构设又必不可少。那么,对其法院人均结案数和法院人均结案数该项指标就应当适当降低,要不然就形成天然的不公平。应授权各个法院根据自己不同的情况来调整相应指标以及指标区间。比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的案件一般都要比派出法庭的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的调解率一般要比派出法庭低。因此,在法院各部门之间也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设置指标的上下限,将机关民庭的调撤率指标设置比人民法庭更低,这样才能做到科学合理。
(二)引入监督机制,确立权利制衡态势
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就会诞生腐败和独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提出:“审判管理就是规范、引导、促进和服务审判。”可以说将审判管理作为法院的三大管理之一,本身就是将监督功能引入法院管理活动之中。而在审判管理活动内,也应引入监督体系,避免权利过于集中和没有监督,产生权利寻租,甚至腐败。
一是引入复议程序。针对评查出问题的案件,给予办案人员3-5天提出异议的时间,如果有异议,由被评查人提出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再由评查人员组成评查小组结合异议申请讨论评查的问题是否客观真实给予答复,如果被评查人员不服评查小组意见,可以将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审委会最终决策。没有异议或超过异议期,则进行通报,相关人员必须整改,并且以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是评查和整改分离。评查和整改由两批不同的人员操作,形成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权力监督和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便于发现评查中发现不了的问题,避免矛盾尖锐,过于集中针对某个特定的评查人员。
(三)建立激励惩罚制度,变被动接受为主动行为
针对评查人员积极性不高、懈怠的问题和被评查人员不整改、逃避的问题实行奖惩制度。当被评查人员被评查的案件没有评查出问题的,办案效果和质量较好的给予奖励。反之,评查出问题不积极整改的应于惩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管理应要通过利益的分配来调节人们的行为,通过引入合理的奖惩机制,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然就会使被管理者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你追我赶的良好局面。如果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和措施,审判管理就显得苍白无力。
(四)重在服务审判,实行人性化管理
要坚持服务审判的理念,在实施审判管理的过程中,要管理到位,又不能越位,不能以管理为名干涉法官的审判权;要尊重审判规律,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既要通过管理规范法官的司法行为,又要在管理中尊重法官的权利,充分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审判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广泛,既有传统的审判管理内容,也有信息化建设等现代管理手段,既有宏观的管控,也有微观的指导;在制度设计、制度落实、管理科技手段的实现等工作中,对围绕管理所需要的各类资源进行有效调动整合。形象地说,审管办的工作人员既是统计员、分析员、预报员,又是评论员、监督员、服务员。审判管理权来源于院党组和审委会的授权,审判管理办公室作为法院审判工作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中心,以加强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主线,不断创新管理,为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司法工作规律的运行机制向院党组建言献策,提供决策参考;审管办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是审委会、院长的参谋和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因此,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沟通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审管办要为人事部门开展审判业绩考核和人力资源配置提供客观、科学、合理的依据,要配合司法政务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物质资源配置等保障工作,共同推动法院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提高。
(五)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
针对案件质量评查过程中的整改不力,被评查人员不服的问题,为了减少因为标准不一引起的矛盾,使管理、监督更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审判管理目标清晰,执行准确,操作简单明了,实现审判管理科学化,可制定统一规范的案件审判流程操作细则。含具体的操作方法、操作标准。比如:卷宗装订,分不同的情况,是怎样的装订顺序。裁判文书如何排版,字体,行间距,遇特殊情况怎么处理。等许多程序、形式方面的操作流程以具体的统一的书面建章立制。
(六)加强学习、提升能力、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面对司法公信力下降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期待。必须从根本提高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开。注重对中青年干警的司法实践和司法能力的培养,加强对中年干警理论水平的学习深造。将办案业务人员与实施审判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交流,避免办案人员不懂审判管理,或者进行审判管理的人员不懂审判业务的情况。高度重视学习,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审判管理工作既要懂政治,又要懂业务;既要加强对科学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学习,领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人民法院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人民法院当前的工作使命和方向。又要加强对审判业务的学习,特别是加强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将审判经验丰富、对审判工作熟悉、具有管理能力、公正廉洁的优秀人员充实到审判管理岗位。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优质的服务,才能创造出优秀的司法“产品”来回报人民群众的关心和期待,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⑵ 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几点意见
现阶段自审判方式改革实施以后,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有个别案件存在审期过长和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的问题,这其中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是某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作风拖拉。客观因素主要是法庭人员少、案件多、交通工具落后等诸多原因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速度,致使群众对法院、法官产生了许多误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如何能克服缺点,在提高自身素质的情况下,找到能够解决客观困难的方法,在现有的条件下使审判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笔者对此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备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确定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开庭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传举证责任制度与指导举证、释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后,法官应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审查,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及案由等诉讼有误的,在开庭前应当给予释明,使当事人及时改正,以免因此出现二次开庭的情况,从而影响办案速度。在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和应举哪些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双方能够在庭审前或开庭时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当庭质证、认证,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差距问题,使案件的审判偏离公正。 三、主管领导适时对审判人员实行业务监督及考核。 审判业务庭庭长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监督,是提高结案速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庭长对各个审判员、书记员要经常进行业务监督和考核,对审判员正在审理的案件要适时的督办,对办案人拿不准意见的案子要及时研究解决,采取会诊的办法解决疑难案件,这样就解决了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书记员要使其做到,对辖区分布了如指掌,对辖区内的每条道路都熟记于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误办案时间,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四、警民多边合作立体式办案。 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的两大项:送达、调查是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速度。现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审判业务庭之后,虽当事人填写了地址确认书,但法院无法掌握当事人确切的行踪,送达起诉状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审结完判决无法正常送达影响案件的审结速度,在调查取证时也有因证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况发生,这既耽误了时间又耽误了其它案件的审理。所以我们法院办案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他们离辖区内人员比较近,容易掌握当事人的情况,我们办案要与他们联合协调办案取得他们的配合,将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家电话、公安派出所电话、包片民警电话全部登记造册,在办案之前对当事人的情况有个了解,当事人在家的时间情况,是否在家打个电话自然明了,这样我们办案也就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耗费,也可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个统筹安排,为其它案件的审理滕出宝贵时间来,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五、实行干警分区负责专人办案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向某些知情人调查取证时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对法院的工作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影响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及案件质量,为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若实行分区专人办案制,将全庭干警分为几组,把辖区分为几块,谁包的辖区发生案件谁办谁负责,并负责这一辖区的法宣工作,经常与辖区居民沟通。定期到各村、委、组及辖区内的学校等地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宣工作,这样,既加强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群众真正明白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对开展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益处,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极大的好处,同时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头性的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权力的下放及错案追究相结合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审理案件的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但现审判实践当中,案件的决定权往往在主管院长那里,使案件出现了审、判分离现象,审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审,在出现错案时,还要让办案人负责,主管院长却没什么责任。故建议应当将判决的权力下放到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使办案人免除不必要的汇报,减少办案程序。这样如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通过制定的审理案件错案追究的制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该案件负责,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七、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办案速度。 案件审结速度的内在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决定的,也就是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如何,如果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坚实的法律功底,想要审结一起简单的案件也会觉得无从下手,也就谈不到提高结案速度的问题了。但如果只有好的业务素质,而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拖拖拉拉,也难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说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是提高“两个素质”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审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虽然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的提高还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约,而且这些因素在现有条件下,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全部解决,但我们在现阶段经过主观努力还是可以让群众、让人民满意的。以上是我几点个人看法望能与各位探讨。
⑶ 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审判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发挥法院职能作用。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现。同时,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这不仅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使民事审判工作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所以,民事法官必须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审判工作,主动应对新挑战,积极适应新要求。
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覆盖和指导着民事审判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坚持用正确的法治理念指导民事审判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服务大局的理念。民事案件中的一部分是和国家的新政策息息相关的,如房地产、劳动合同等,因此,要处理好上述案件,尤其是集体出现的案件,民事法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新机制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并立足本职岗位,切实执好法、办好案、服好务。要自觉服务大局,一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二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将依法履行职责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责去服务大局,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审判。三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重视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民事法官要不断加强法学理论学习,掌握新理念、获取新知识、增长新技能,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提高解决复杂疑难纠纷的能力,尤其是调解技巧和协调处理能力;民事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充分考虑事理、情理和法理,全面提高认定事实、分析证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精心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自觉贯彻到每件具体的案件中。
三、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为民司法。要把自己的司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工作,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要坚决克服和纠正司法领域的官僚主义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参与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注重释明权的运用;重视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避免就案办案,将执行关口前移,以保证胜诉的当事人及早实现自己的权利。认真落实各种司法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实行案件速裁、巡回审判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制度,方便群众诉讼,缩短办案周期。注重诉讼中的调解工作,树立调解结案是一种高质量审判的观念,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化解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要在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学会做群众工作,善于依靠人民群众打开局面、推动工作。还要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的作用。
四、坚持文明司法。只有坚持文明司法,讲究司法艺术,才能避免矛盾激化,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才能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因此,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做到文明司法,一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二要举止文明,避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既要严格司法,也要尊重当事人、代理人的人格尊严,对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员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三要仪表端正,以良好的品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印象,这也是文明司法的良好开端。
五、坚持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民事法官接触的当事人多来自于基层群众,同时他们也是急需解决问题的群众,如果法官存在不廉洁现象,则给他们的伤害也最大的。因此民事法官必须从自己做起,遵守法纪,严于律已,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权利观,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确保在品质上端正、在经济上清白,在处事上不偏不倚,严格依法办事。作者单位:安徽省蚌端口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⑷ 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一、始终坚持忠诚,永葆人民法院政治本色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要坚持忠诚这一政治本色,时刻忠诚于党的事业,时刻忠诚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时刻忠诚于宪法法律,才能更好地推进法院整体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始终坚持为民,牢记司法为民服务宗旨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必须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要千方百计地为民着想,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减轻人民诉讼负担,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司法为民服务宗旨落到实处。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
三、始终坚持公正,依法秉公办案推进阳光司法进程
公正是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更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价值追求。从古至今,司法既是公正的化身和代名词,也是公正的守护者。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执行权,捍卫社会公平正义,这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神圣职责。
四、始终坚持廉洁,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威信
廉洁是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更是人民法院的基本操守。廉洁问题关乎人民司法事业的兴衰成败,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