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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技巧和方法

发布时间:2022-10-19 17:24:36

什么是钓鱼执法!

执法钓鱼,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它也备受争议——“诱惑取证”的目的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实践中,被我们称为钓鱼式执法的行为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执法部门意识到之后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让其违法犯罪的行为显露出来。例如:某犯罪分子手中有一批武器弹药急于出手,警方得知后以买方的形式与其联系,在伪装交易的过程中将其抓获。。类似于刑法上的特勤“特勤引诱”理论(在我们国家,“特勤引诱”仅仅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才被允许适用。对这种方法侦破的案件,法院一般会给被告人定罪,但量刑时会慎重,通常情况下不适用死刑。)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在为实现某种利益或者完成任务理念的驱使下,准备违法工具,制造违法条件,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在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予以抓捕,以此实现自己的目的。(例如:警察不知有人在倒卖文物,便故意放风说要以高价购买文物,有人因此购买国家违禁的文物后卖给警察,被警察当场抓获。)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作“陷害式”。即执法部门在为实现某种利益或者完成任务的理念驱使下,制造类似于违法的条件,在当事人实际上无违法行为或犯罪意图时采取所谓执法行动。由于执法部门策划已久,其取证迅速、方式无明显破绽,使当事人陷入所谓的违法中而无力辩驳,由此故意栽赃陷害当事人。(例如:上海的张先生一案)。
对于“显露式”的“钓鱼式执法”,尽管存在争议,但在许多国家还是允许使用的。毕竟在此之前当事人已经具有犯罪的意图,实施了部分违法犯罪行为,这种方式的“钓鱼式执法”有助于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予以惩治,防止违法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化。但对于“勾引式”和“陷害式”两种“钓鱼式执法”是绝对不能适用的,其表现出来的是诱骗他人犯罪和故意的栽赃陷害,不符合法治的目的,应当坚决禁止。

❷ 钓鱼执法有哪些特征和危害 如何才能真正彻底避免和杜绝

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当“钓鱼”执法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❸ 钓鱼执法到底什么意思举个例子

钓鱼执法(entrapment),又称钓鱼式执法、倒钩(执法)或执法圈套,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意隐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诱被执法人做出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执法形式。因其为执法而引诱犯罪,纵容犯罪的出发点,有执法而违法的争议。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联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炮轰。

(3)钓鱼执法技巧和方法扩展阅读:

钓鱼执法属于程序违法

行政执法是十分严肃的事情,一切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应当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将法定的执法权力委托给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个人去行使,更不能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将执法中的调查取证权委托出去,否则就会出现为执法而执法,为罚款而执法的畸形执法形式,甚至还会形成一个专业取证牟利的团伙,在缺乏任何管束的情况下,这类团伙就演化成了敲诈勒索的团体,十分可怕。

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我们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上海的“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协议,从而达到高额罚款的目的。可以说,这种执法缺少起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❹ 如何辨别警察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也就是说执法人员扮演或者充当不法人员,引诱你犯罪,然后在对你进行执法。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还有你驾车欲与朋友聚会,中途搭载了两名男子,行驶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们是运管执法人员,将车辆扣押,随后对你进行罚款。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
钓鱼执法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者是各位有职权的司法执法者,或某国家机关的高职人员。
钓鱼执法合理存在的意义:
1、钓鱼执法降低了执法的成本。钓鱼执法由于它的执法模式的特殊性,使得执法人员能够深入到违法犯罪的活动中掌握第一手的犯罪证据,并且明白违法行为发生的完整行为模式而且能为拘捕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比如在查处黑车的过程中,我们其实还有别的执法手段可以选择,比如将本市的全部车辆进行一一排查,这中地毯式的查处必定会使得漏网之鱼大大减少,提高打击的范围。但是就实际而言,这种手段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所有的执法人员倾巢出动也不一定能够保证有足够的人力。相比之下的钓鱼执法便具有的完全的优势,因为它只需要消耗很小的一部分人力物力,而且能够提高打击的精准度。
2、钓鱼执法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在社会政治、经济等活动中,一些成员拥有另一些成员无法获得的信息从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打击黑车的过程中,黑车司机就掌握着执法人员很难掌握的信息,那就是黑车司机很清楚自己的违规经营黑车的身份,但是执法人员却很难得知。这时候执法人员便处于信息的盲区,是一种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而“钓鱼执法”的方式,可以使得执法人员深入黑车经营的过程中,主动识别黑车司机的信息从而走出盲区。所以在这一点上“钓鱼执法”拥有着其他执法方式不能比拟的优势。
(二)钓鱼执法不合理性的思考
1.钓鱼执法违反了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也就是说,一个执法行为不能仅仅是看上去合法,它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据正当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但是在上海的“钓鱼执法”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执法人员也就是“钩子”强行拔下了钥匙,这样显然是不合乎正常的执法程序的,也是不合法的。
2.钓鱼执法与刑罚预防目的相悖。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直接目的则是预防犯罪。而钓鱼执法已经不仅仅是引诱人产生违法行为,甚至直接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显然不是我们设立刑罚的最初目的,因为这种行为惩治的是可能犯罪的人,而不是已经犯罪的人。长此以往必将导致社会道德败坏,犯罪频发。
3.钓鱼执法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由于钓鱼执法是一种特定环境下使用的执法手段,因此需按特定程序进行。但在执法实践中,突发事件很多,执法人员通常为完成破案率或在经济利益的驱逐下,主动“钓鱼”,并未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行。因此,我国的钓鱼执法程序是令人质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❺ 钓鱼执法现象 给我们什么启示 如果你遇到钓鱼式执法,你会怎么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执法部门之所以采用“倒钩”、“钓鱼”这些不正当的取证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缝隙。因此,要预防钓鱼执法的现象,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其次,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如果我遇到钓鱼执法,首先,我会收集证据,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我会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我的正当权利。

❻ 什么是钓鱼执法法律上是怎么解释的

法律分析:1、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2、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3、法律必须得以遵守,特别是执法者要遵守实体法和法律程序,严格执法。法律是人们的最高行动准侧,在“钓鱼式执法”中,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背后利益”诱骗守法者“违法”,践踏法律尊严。

4、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是诚信的政府,人民的政府。作为人民的受托者,政府在管理国家事务时,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最高宗旨,以诚信执政为最高原则。“钓鱼式执法”让守法者对政府诚信产生怀疑,践踏了政府形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❼ 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的实行形式是:
1、“勾引式”,即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2、“陷害式”,即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法律依据】
《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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