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及行政应诉技巧介绍(2)
工伤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及行政应诉技巧介绍
3.正确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起诉,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56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该办法对是否必须经过申请复议后才能起诉未作规定,由当事人自己选择复议途径或诉讼途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条例》对此种法律救济的途径作了调整,设定了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条例》在第53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在第16条关于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中,也只要求告知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不须告知诉权。
4.向复议机关提交证据应完整、充分
根据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法虽赋予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证据的权力,但是复议机关收集补充的证据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负有法定证明责任和举证的义务,其在复议程序中不提供证据,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不提供证据的行为无论是否会影响复议结果,在诉讼阶段其提供未在复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纳性。
三、工伤认定案卷材料编排目录
1.卷内目录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补正告知书
4.立案审批表
5.举证告知书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8.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
9.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
10.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答复
11.证人证言
1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类
13.工伤认定呈批表
14.工伤认定结论
15.送达回执
16.备考表
在以上目录材料中,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申请单位注册登记材料、医疗终结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死亡证明、被申请单位调查报告或答复、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类、工伤认定结论等属实体性证明材料。补正告知书、立案审批表、举证告知书、工伤认定呈批表等属程序性证明材料。在行政应诉中,不仅要提供实体性依据,即作出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要提供程序性依据,即有关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才能在行政应诉中立于不败之地。
;B. 行政诉讼二审如何应诉
行政诉讼二审的应诉方法如下:被上诉人应当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书写相应的答辩状,其中对上诉状包含的新证据或新事实以及新理由进行申辩,并提出对于自身有利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C. 行政诉讼官司怎么打
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官民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中国人历来都有厌诉的心理,更不愿意与官府打官司,但是有时候也不得不硬着头皮参加诉讼。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新法与旧法相比,有很大的变动。那么,对于行政机关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179166
D. 律师行政诉讼有哪些技巧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
最近几年全国四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民事案件约600多万件,刑事案件约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约11-12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对前面《律师行政法业务》一书编章结构的分析可知,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中除涉及诉讼外还有第5—11章阐述的非诉业务。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鲜见以专门从事行政诉讼业务见长的,因为行政诉讼如果代理原告难度大【行政干预与得罪行政机关】、收费低【主要是协商】。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服从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诉讼中虽然他们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律师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予以指出,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行政诉讼的原告为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但行政首长不是被告,行政首长出庭也不是代理人的身份。被告不享有起诉相对人或相关人的诉权,也不享有反诉权。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审理,只有合议无独任制审判组织形式。
涉及法规:《行政诉讼法》11章75条,最高法院制定18部重要司法解释,如《行诉法解释》(八)98条,《行诉证据规定》6章80条,三个wto司法解释:国际贸易、反补贴、反倾销【各12条】,同时,最高院发布了16件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和200余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二、行政诉讼的历史沿革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时期;1987年开始制定《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生效。意义:五千年来第一次“官”民平等对簿公堂!护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质: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三、行政诉讼审理机构与案件
1986年10月6日,武汉市中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88年10月4日,最高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1990年开始行政案件逐年呈递增趋势,上升率达35%左右。统计资料:1986年:600件;1987年:5000件;1988年:7700件;1989年:9900件;1990年:12000件【自1990年10月至1999年10月的10年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2.7万余件,原告胜诉率占结案数的40%。行政诉讼案件类型已达50余种】。后来则以—3—5—7—9—11万递增,至2001年最多为12万,最近几年一直在徘徊在11~12万件【同期民事案件约600万、刑事案件80万】。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万件,审结140.1532万件,结案率为99.7%.治安处罚、拆迁、土地的案件较多。
行政诉讼特点:①原告胜诉率与被告败诉逐年提高。②撤诉率居高不下,如1995年在当年发生的5.1万行政案件中撤诉率竟高达50.59%。分析原因:原告心悦诚服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愿意回到行政程序中自觉自愿履行行政行为;在被告的压力下违心撤诉;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而申请撤诉。③“好事打官司”,拆迁、专利案件明显增多,老百姓维权意识明显增强。④行政干预较明显,被告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向法院施加影响。
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它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审判权和行政权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司法高于行政的关系——生效裁判大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此原则同时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监督行政行为的广度和深度。五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适用主体上说,其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承办。
其次,从审查的方式来看,人民法院应适用开庭审理的方式,这里的开庭与书面审理相对应。开庭可以是公开的开庭,也可以是依法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第三,从审查的范围和广度上看,法院只能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
复次,从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深度或程度上说,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审查具体行政行这的合理与否的问题。
最后,审查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一、二项确立的。五项标准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即为合法,法院应予判决维持。五项标准中只要有其中之一不符合即为违法,法院就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这五项标准是:一是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错误;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超越职权;五是否滥用职权;六是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如果显失公正也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职权行为。
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权利、义务
首先,律师的权利。根据新《律师法》第32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和《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2.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代理被告除外
3.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4.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阶段,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权向被告、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或者申请法庭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或勘验。
5.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已担任代理人的可以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6.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律师的义务。根据《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第38条、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4.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5.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6.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②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③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④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⑤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⑥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⑧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 打行政诉讼官司技巧
行政诉讼官司技巧是指规避各种诉讼风险技能的总和。法律关系的确定,诉讼证据的取舍,管辖法院选择,诉讼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运用,律师诉讼形象的定位等诸多因素。其中法律关系的确定决定诉讼案件选择适用的法律,诉讼证据的取舍决定自己所希望判决结果,这两方面的内容是诉讼中最重要和最难掌握的,随着法律法规的增加,选择法律关系的空间也在增大,诉讼的技巧也会越来越得到充分的体现,同一事实因选择法律关系不同而诉讼成功的案例或者败笔在律师的手中也会增多。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除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必须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行政诉讼程序是什么
行政诉讼程序是:
1、行政诉讼管辖权分为三级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和裁判管辖权。如果想提起行政诉讼,需要首先找到一个合格的法院;
2、撰写行政起诉书,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信息、请求权的事由、证据的事实等;
3、审判在法庭会议前三天召集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评估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及诉讼参与人,并告知案件审理的时间,地点,事人和理由等。在诉讼程序中还应通知其组成成员。行政诉讼律师的工作主要是受理行政处罚、行政措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中不履行职权的委托案件。政治立场坚定,心理素质强,办事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沟通能力强。
F. 打行政诉讼官司技巧是什么
【法律分析】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G. 行政诉讼应诉技巧是什么
法律分析:1、理解、吃透起诉状的内容。按照规定,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状转交被告。作为被告,必须吃透起诉状的内容,明白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做到有的放矢。在此基础上,才可能制定诉讼方案,“是战是和”,是否同意调解,己方调解的底线是什么。总而言之,要对应诉的可能后果做出充分考虑。
2、阅读应诉通知书,了解举证期限。法院在送达起诉状时,会一并送达应诉通知书。在应诉通知书中,往往会确定原、被告的举证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左右。通过阅读应诉通知书,还可以了解案件受理法院、主办法官、联系方式等信息。
3、与主办法官联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起诉一定有证据支持,因此必须了解原告起诉的证据。如果法院没有将证据复印件一并交给被告,被告应当主动联系法官复印或阅读,做到知彼知己。
4、准备答辩状、整理反驳的证据。在了解基本情况后,可以整理出自己的答辩意见,以便及时提交法院。答辩应当具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逐一反驳原告的观点、要求与理由。同时,应当重视证据的收集,最好是制作证据清单。
5、管辖异议。如果认为,原告立案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当然,应诉是一项具有技巧性的工作,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定行之有效的应诉策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H. 行政诉讼不请律师怎么打官司
不请律师自己可以按照司法审理程序来判决处理,案件并不一定需要请律师,找不找可以自己决定。开庭不请律师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情况来处理官司:
1、需要按照法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准时达到指定的法庭
记住,切勿迟到!很多地方的法官对于到这件事情是深恶痛绝的,很有可能在超过传票规定的时间后直接以原告撤诉或被告缺席来处理,所以,万一没法在指定的时间赶到,一定要给法官打电话,告知法官正在来的路上。
2、开庭时必须遵守开庭纪律
例如:把手机关机或者调成静音,不得用手机录音录像,未经法官允许不得随意发话,不得随意在法庭行走等。总而言之,法官的开庭槌敲下之后,就得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庭审工作,一切听法官的就行了。
3、注意庭审技巧。
作为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如果案情简单,其实可以自己应付法庭庭审。关键的关键是听从法官指引。
当事人发言时,可以面朝法官,与法官眼神交流,没有必要针对对方当事人发言,因为当事人要说服的是法官,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另一方面,陈述时直面对方当事人容易引起争吵,不利于庭审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