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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方法和技巧

发布时间:2022-09-21 18:47:34

Ⅰ 打行政诉讼官司技巧是什么

【法律分析】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2 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Ⅱ 民事判决书如何做到说理充分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生动教材”。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它不仅是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也是衡量办案质量,宣传司法公正,体现法律真义的司法产品。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除了要求事实叙述清楚,证明事实的证据有力外,更重要的在于说理的充分透彻,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民事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
一、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的表现
目前,我国法官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有不少的民事判决书是不说理的。民事判决书不说理有种种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裁判文书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当事人的理由。
(二)、认定事实部分没有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判决书中不列举当事人的证据或不全部列举,或虽在判决书中列举当事人的证据,但未写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未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意见去写。对采信的证据不说明理由,对不采信的证据也不说明理由或者不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应予以采信的证据不予以采信,断章取义,任意取舍,枉法裁判。
(三)、判决书说理部分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不说理由,或者虽有说理,但说理不准,牵强附会,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理,而是罗列同一类型案件共性的说理,惯用一些诸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等公式语言;有的对当事人的主张说理不全,只择其所需,选择对判决有利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说理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累加,缺少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没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四)、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在首部写作中没有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审限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事项,使案件审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
二、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现实意义
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的产生;其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提高法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改判率;再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使法官在这一领域充分借鉴和运用大量事例、判例、着名学者和其他法官判词的意见说明对本案的认识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合法性,有利于改变呆板的“八股”文风,适应国际裁判文书改革的需要。
三、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方法
(一)、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心证公开,是指在庭审时及判决书的制作中,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在判决书的文本中阐明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心证公开在民事判决书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开法官认证的形成过程。认证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对通过庭审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作出判断,并为自己预先感知和判断得出的结论给出理由的过程,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具体地说,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展示自己经过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得出的认证意见,公开表明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和取舍的原因,公布所采信证据的具体内容,并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使证据形成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的锁链式的证据威力。此外,对不采纳的证据也要据理驳回,表明认定的证据与判决结果有逻辑上的联系。法官认证过程的公开,体现了判决书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的可信度。
公开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支持与否定的原因。民事诉讼是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来展开的。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辩驳的理由都是正当的,对这些问题,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应回避,而应旗帜鲜明地公开自己支持或否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心证过程,说清原因和依据。此外,针对当事人对审判方向或状况有疑虑和误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说清法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理由,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提高当事人及公众对判决的信任度。
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要防止给予当事人突袭裁判的感觉,法官在判决书文本中,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必须公开心证过程及理由。一是论证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的概括归纳是恰当的;二是结合所采信的证据层层分析论证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事实,充分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全过程;三是分析论证适用法律的理由。总之,心证公开促使法官尽其所能地论证其判决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增强判决书的透明度,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同时,法官对事实认定,判决理由论述得越详细,心证公开的程度就越大,就越能体现判决结果理由的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任意性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从而提高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此外,心证公开也有利于律师、当事人及公众对法官判决行为的监督,从而促使法官更加尽职尽责,公正判决。
(二)、就事论理,增强判决的公信度。就事论理,就是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论证,明辨是非。争议焦点是建立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而案件事实又是判决结果的依据。因此,争议焦点抓得不准,就无法弄清事实,事实不清,事实认证部分就会有错、有假、有矛盾,而以不清的事实作为依据作出判决结论,就会影响到判决结论的正确性、公平性、合法性、合理性。对争议焦点的剖析论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能够论清的争议焦点,主要指能够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其二是无法论清的争议焦点,主要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都无法证明事实的真伪。但无论是哪一种,法官都必须依据自己心证的情况及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具体操作是:一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证据,概括归纳争议焦点,分清核心焦点或一般焦点,是一个焦点或是多个焦点;二是紧扣各个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举证、质证、认证、辩论的具体内容进行透彻分析,准确判断,揭示案件性质与责任分担的内在联系;三是对当事人诉争焦点所主张的权利、依据评述,表明是支持或是不予采纳,并说清理由;四是对无法论清的争议焦点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论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时,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五是对争议焦点的分析论证,要加强证据分析与事实认定的逻辑关系及必然联系,体现的是“盖然性占优势”或“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事实、理由、主文连贯统一,浑然一体,从而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
(三)、依法说理,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如果说事理是理由的筋骨,那么法理就是理由的灵魂。由此可见,“说理”其实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内涵分析事理,阐述法理。具体包含的内容有:
对法律适用予以解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法律规定更是如此。立法者总是根据内蕴法律需要的社会生活中的相关事实进行预测分析然后进行立法的。因此,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官的职责就是根据法律的指引评述案件事实、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同时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具体,变得实际有效,从而揭示法律内涵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使当事人的诉辩主张,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对法律局限进行弥补。社会生活变化不定,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相对稳定的法律总是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由此带来了法律的空白或法律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既要阐述现行法律的内涵,同时还要运用自己深厚的法学理论、科学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作出分析判断,揭示尚未被发现的法律含义,以弥补法律存在的局限。这种弥补局限的法律解释,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进行阐述,也是一种法理阐述。总之,法理是将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在判决书中论述法律的理由越充分,就越能使当事人及公众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牲
(四)、依情说理,增强判决书的亲和力。“情”,从社会生活角度来说是“情感”,是人类七情六欲的概括;而从法律生活角度来说,则是“理解”,是法官根据案情,对当事人具体的法律行为依据法学原理、社会道德规范进行理性分析判断,得出的一种合乎民意,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这种认可是法官解释法律的结果,也是法官内心良知的反映。因此,在判决书中,法官不仅要讲事理,讲法理,也要讲情理。事理是判决公正的基石,法理是判决公正的大厦,情理则是判决公正的夜光碑。可以说,事理、法理、情理组成判决书强大的生命力。情理在判决书中所体现出来的是法官一种博大、豁达、充满理智的心境,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最好展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情理”不是法律规范,法官不能从法律条文上直观地感受它的存在,法官是靠悟性,靠灵气,去感悟它,去理解它,用心去发现它的存在,去寻找它的精髓,去把握它的气度。因此,在判决书中要讲情理并不能随心所欲。笔者认为,讲情理,主要是针对如下情况进行:(1)法律规定不周全、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法律条文字里行间所反映出来的真实含义,或立法者的目的,去理解、分析、判断、讲清其中的道理;(2)法律规定有缺陷时,应从理解对象的背景,包括文化、传统、思想等,在一定的范围内,依照公正原则的价值取向进行说理;(3)根据情势所需,进行情理分析。这时候要讲清情理,主要从社会的公序良俗、人情事理、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要求等方面分析说理。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讲情理应体现如下内容:一是符合法意,即符合法律之精神;二是顺遂民情,也就是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三是符合正义、公正、公平、合理的价值取向需要。总之,情理讲得透,说得明,既增强判决书的公信力,又增强了判决书的亲和力。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

Ⅲ 和物业打官司的技巧

一、和物业打官司的技巧

首先,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其次,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二、和物业打官司的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房地产行政纠纷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理和判决

法院应当地立案后按规定的日期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按规定的时间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三)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四)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五)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Ⅳ 有什么技巧催促法官下判决书

法律分析:1.可以和主审法官联系,要求快一点出判决,每年年底是法院结案的时间,很多积案需要处理,因此最好跟主审法官做好沟通,否则结果不会太快出,你好,建议和承办法官及时联系。

2.或者拨打12345市长热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Ⅳ 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有什么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的技巧策略:1、诉讼证据的准备;2、家庭财产的保护;3、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Ⅵ 在法庭辩论中的几点经典技巧

法庭辩论,是事实的陈诉,是有理的辩诉。下面是我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在法庭辩论中的几点经典技巧,供大家参阅。

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关系到案件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事迹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不但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参我们说,原料质量粗劣,而全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承认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可以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包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特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凶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部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思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了一张好的底牌,案件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引起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分凶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掮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和地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进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24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公诉人很清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辩护人半路杀出的这一枪是缺乏依据的,于是立刻发问:”请辩护人说明’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人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法律从无24小时验伤之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

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以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翻墙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被告人主观众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判长先是一愣,继而稍露不耐烦的神色。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一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翻倒,但到过现场的群众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门口。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辩。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在二轮辩论中简洁地说道:”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决。”由于起诉方鸣锣收兵,辩护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辩论就此结束。结果合议庭以抢劫罪处予被告人刑罚。在这里,公诉人的”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的简单的一句话,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又避开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取得论辩胜利。

Ⅶ 打民事二审的技巧

民事诉讼二审技巧主要体现在上诉书的书写上。当事人通过一份内容完整,条理清晰的上诉书可以让法官尽可能的考虑自己的主张和诉求,为今后开庭答辩打下一个好的基础。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该掌握一些关于举证质证、法院答辩方面的知识。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诉的条件包括: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不服一审裁定的,必须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4、必须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上诉状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民事诉讼二审方面的知识,不难发现,其实民事诉讼二审技巧主要体现在上诉书的书写上。当事人通过一份内容完整,条理清晰的上诉书可以让法官尽可能的考虑自己的主张和诉求,为今后开庭答辩打下一个好的基础。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应该掌握一些关于举证质证、法院答辩方面的知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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