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理学怎么学啊
虽说法理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但对法学初学而言,直接学习往往晦涩难懂、难以理解,所以个人不建议法学初学者首先学习法理学,可以对民法、刑法等实体法有一定了解之后,再学习法理学。
至于学习方法,参考如下:
1.找准方向,把书读薄
全面系统地学习,在学习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时,也要从整体上系统的学习。
2.避难就易,抓住重点
要善于从整体上、从不同层次上认识和把握重点。这些重点章的内容应占每份试卷所考核内容的65%左右。各章又有自己的重点。全书重点和各章重点构成一个不同层次的重点体系。考生要善于从不同层次上把握重点,对不同层次的重点给予不同的注意力。
其次,各门课程都有自己的体系特点,要学好、考好各门课程,需要抓住这些特点。
3.下足功夫,搞清概念
法理之难,难在它的抽象性和概念繁多上。一来概念多,二来概念很抽象,三来概念之间差别和联系容易混淆。而概念对于理解法理学,理解部门法和对付司考又相当重要,所以,必须认真复习。
Ⅱ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以拉伦茨为代表的德系法学方法论将法律论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法律法律规则的解释、基于规则的漏洞填补和超越规则的法的续造。
前面的分类是根据方法的分类,此部分根据解释的结果来进行分类。有些书籍将方法和结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们对法学方法论学习的困难。
法律以文字为载体进行体现,文字必有其含义,含义必有其范围。一个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两可的模糊边缘,边缘之外还有无论如何够不到的文义之外。
就是说法律规则白字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条地依照文义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从而应该对核心文义进行限缩,再挖一个例外的小洞。
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父亲赠与5岁儿子房产,明明白白在规则的文义之内,但依据该条规制的目的和整个法的精神,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
学者和法官没有立场,比较中立,持某种观点应该一以贯之,以实现同等对待。而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之限度内为当事人利益争取,自没有观点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据立场的不同而留意观点的不同。
Ⅲ 什么是方法论体系
关键词:司法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司法 现象
方法论本来属于哲学上的范畴。但是,随着法哲学的蓬勃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系统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大有燎原之势。作为研究法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当今法哲学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促进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同时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法律实践中,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而新兴的司法方法论的研究则保障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并驾齐驱,更为直接地推进了法治的进程。
本文拟结合司法过程的运作,尝试对司法方法论作初步探讨。草草拙文,权当抛砖引玉。
一、何为司法方法论
司法方法论是个相对比较新颖的概念,中国大陆对司法方法论的研究也正处在初始阶段,对此概念的诠释不多,更甭提对此概念的统一定义。本文大胆地认为,对司法方法论概念的界定,可以尝试借鉴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而事实上,尽管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学方法论作了诠释,但各有侧重,各有得失,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过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从哲学层面来把握法学方法论的概念,认为法学方法论是立足于哲学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本文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并受此启发,认为司法方法论是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
司法方法论从表面看来,似乎属于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司法本身是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法现象。只不过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深入探讨而已。于此看来,两者似乎是种属关系,即司法方法论是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一部分。那么两者在实质上果真是一脉相传的关系吗?
李可先生指出:“在我们这个技术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法学方法论逐渐堕落为一种法律技能而变得与法律方法论相同一,法学方法论的“高层次”被学者们悄悄抹去,法哲学遂成为一种奢侈品。”①由此看来,结合司法实践的特点,本文认为司法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更像是一种法律方法论而非法学方法论。前者注重法律技能的实际运用,而后者更强调在哲学层面上的理论探讨和反思,即体现出所谓的“高层次”。
二、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那么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究竟何在呢?
首先,两者在对象上是大相径庭的。从表面看来,两者的区别似乎只在于各自研究范围的大小不同。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研究,而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是整个法现象。其实更为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司法现象尤为司法过程为研究对象的,注重法的运用过程的控制研究。而后者则是在宏观的哲学层面上,从世界观的角度来认识探究法现象,
侧重于对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反思。
相应地,两者所属理论层面也是截然不同了。前者是依据法律对司法现象的探讨和思考,属于经验社会法学之列。而后者是关于法律本身的思考,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学学科本身进行方法上的检讨和反思,当属于纯粹理论法学无疑。
此外,两者在自身的定位上及研究任务的安排上也是有所区分的。司法方法论定位于服务司法、实践运用,实用目的性强,功利性明确,考虑的是如何认识和运用法律来控制、处置司法现象,为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圆满终结保驾护航。而法学方法论定位于纯粹法哲学研究,只能为整个理论法学研究注入新鲜血液,进而支持促进应用法学的发展提升,随后才渗透到法学实践中,影响司法现象的控制、处置。它的任务在于如何科学地认识法学
以及如何接近法学本体,同时对法学研究的理论进路、程序以及规则进行总结和反省。
三、司法方法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法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②司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将既定法律应用于个别事实,以实现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既定法律是相对稳定而又公开的,乃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条件。而具体的个案是多变的、各异的,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实现两者的有机链接和融合。于此,“建立一种司法方法论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③尤其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更是非常有必要构建一种司法方法论。
1、法律是既定的,相对比较规范和稳定。而事实是未定的,绝对是多变而又各异的。司法承担着嫁接起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关系的任务。而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永远存在着一条鸿沟。司法的实现过程要求跨越这条鸿沟,而司法本身在此坎坷上似乎难以得心应手。而这就极其需要通过司法方法论来担此重任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司法方法论可以在两者之间架设桥梁,起到中介作用,融为贯通,促进法律运行的一体化。法律的控制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运用。立法是前提,适法才是目的。司法方法论可以有效地为实现这个目的发挥光和热。
“反之,从法律实践上升到法律理论进而转化为法律本文,其中的中间距离常常是一个无规则的地带,这极易导致理论和实践的疏离甚至反向。”④而为了有效地保障从法律实践到法律本文的演化过程,为了合理地控制无规则地带,为了理论和实践的一脉相传,司法方法论这一工具的应用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作为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司法方法论不仅仅研究狭义的司法过程的司法现象,同样要对一个司法过程结束后的因为该司法现象带来的一系列结果进行反思探讨。例如在英美判例法国家,一个有典型代表性的个案了结后会形成判例,逐渐上升为法律理论形成判例法。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也是司法方法论所要加以拷问和反思的。
2、一般的法律规范在具体个案的应用中并非是一个模式化的过程。司法过程绝不是一个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从表面看来,司法即是实现从法律条文本身到具体个案的应用,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进而加以套用,解决纠纷,裁判争议。虽然不能模式化,但也是有规可循的,似乎有个公式在指引。而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司法过程绝非是分析案情、择用法律、审理案件、作出裁决那么简单。“法律规范的适用并不是一种在个案与规范之间的简单连接或置入行为。理论分析表明,发现法律、适用法律之间还穿插着一个法律解释的环节。”⑤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法律的不足补充。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任务主要是由法官来担当的,即法官在此问题上享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优点即自由同时也是其最大的缺点,如果行使不当的话,将直接造成司法过程的不公正,而与司法的正义背道而驰。而这又是法治所坚决抵制的。那么对于法官任何行使法律解释,同样也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司法现象。司法方法论应当对此着重加以重视并深入研究,形成一套包含有效控制法律解释过程的方式、手段的体系。
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创造性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行进而实现司法正义。法律解释绝对不可以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了个案正义,进而侵犯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甚至是法治的根基本身。因此,如何对司法创造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和制约,司法方法论可谓是责无旁贷。
3、司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现实化的过程,即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适用的过程。因而适用法律的权力,必须统一而不可分散。而法官在司法中的作为其实也不过是国家意志行为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得染指国家司法领域。司法过程的如此严肃性和神圣性,就需要有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来保证。而司法过程程序化的直接目的在于程序正义的实现,进而实现实质正义。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如何安排与行进,又势必进入司法方法论的视野。
司法过程程序化其实是维系司法法治命运的重要问题之一,过程倘若偏离了程序轨道,那么程序正义首先受阻,进而破坏司法法治的统一。不恰当的法律套上自由公正的审判程序自然不可能得出公正的裁判。那么恰如其分的法律套上受限制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同样不会有公正的判决。例如,该回避的不回避、限制被告的防御性辩护权等等,往往导致事实不清。案件事实都未能澄清,谈何适用正确的法律呢?对于模糊不清的事实使用法律越正确,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更加加深判决的错误性。
程序正义尽管为普通民众所难以察觉和引以重视,民众一般只在乎实质正义的实现,却不知道离开了程序正义,是不可能达到实质正义的。违背程序的 判决是非法的,比起个案的错误判决来危害更大,后果更加不可设想。后者只是污染了一支水流,而前者却往往会造成源头的污染。因此,在保障司法过程程序化中,司法方法论的作用将是不容小觑的。
Ⅳ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有研究主体不同、研究对象不同以及研究的目的不同三个区别。
第一,研究的主体不同。
法学方法是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员所进行的活动。
法律方法一般是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
第二,研究的对象不同。
法学方法论着重于研究法学的逻辑、模式、立场正确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方法是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某个案件所适用法律适用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中法律适用技术的是否合理以及正确。
第三,研究的目的不同。
法学方法是为研究新法律、法律是否可靠其追求的是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和其科学性。
法律方法论并不以研究新法律、法律是否可靠为基础,它主要是用来证明案例裁判的正当性。
法律方法-网络
法学方法论-网络
Ⅳ 法学方法论的内容简介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Ⅵ 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概论论文2000字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现在国民 教育 、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精心推荐的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2000字论文篇一:《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分析》
摘要:在传统的观念里,民生就是单纯指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任何附加的社会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提升,民生这一概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生已经扩大到老百姓生活的各个层面--从物质生活到精神世界。解决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建设中的首要任务。研究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的分析,就是要从思想理论层面强调民生问题的重要性,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方面,探究马克思主义对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指导。
一、民生的基本内涵
民生,简言之就是关系人民生活的问题。民生包括老百姓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等。民生是所有生活细节的总和。民生问题是伴随着人类发展全过程的。只要有人存在,就必然有民生问题存在。民生一词自古有之,民生是各朝各代、各个国家的核心问题。国民生活的稳定进步是国家稳步前进的基础保障。民生既属于社会范畴,也属于历史范畴。民生代表着国家对人民生活的重视程度,代表着国家的发展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民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民生问题成为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民生问题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衡量国民生活质量的标准中,民生要素占据重要比重。正确认识民生概念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把民生问题放在政府工作的重心位置,也是我国促进民生问题提升的体现。
二、马克思主义对民生思想的认知和理解
(一)马克思主义中民生思想的体现
在马克思的着作中,对民生概念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对"人"的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解释。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的核心,人处于社会整体活动的中心。人是社会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民生问题的中心要素就是人,人是民生问题的核心作用力。马克思主义创立的唯物史观,认定了人的本质,人对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提出了物质生活资料与生产活动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对思想世界是一次重大的飞跃。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认定是公正客观的。民生问题就是要解决人的生存与发展,与马克思主义能够达到概念范畴的统一。
(二)唯物史观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创立了唯物主义
唯物主义是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认知。唯物主义诞生以来,人的思想发生了重要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以来,在中国已经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时期。新时期,我国领导集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创造历史的因素,也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体。人民群众是主宰历史的主人。马克思主义理论能够正确认知人对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能够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主观能动性。唯物史观对于民生的重要理解就是能够正确认知人的作用。
(三)历史唯物主义的认知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与社会具有内在的统一。人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主体。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靠人的行为完成。人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性,人是 社会实践 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社会活动由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构成。社会要发展,必然要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的进步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关系的构成。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人,人也会跟随着社会发展的角度进步。人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协调者和参与者,社会进步的标志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适应。历史唯物主义对人的活动力有明确的认知。因此,可以推论出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民生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三、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
民生问题是我国政府当前和今后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解决民生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保证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性任务。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提倡的思维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科学经营。民生问题涉及的范围是广大的、具体的。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政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举措上贴近现实,在保障工作上严谨。马克思主义对民生问题可以从思想上提供智慧源泉,可以为民生问题提供重要的思维提示。解决民生问题就要树立坚定的信念,从思想上、实践上统一,把民生问题当成党的中心工作对待,让民生问题不再没有明确的思想和统一的行动。
四、结语
社会越是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就要越细化。人民是构成国家与社会的主体,民生是关系到国家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马克思主义中的民生思想是指导我们做好这一工作的基础性思想。中国的民生问题必须要采取中国式的方式解决。中国的民生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好检验。
大学生活马克思主义2000字论文篇二:读《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前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 方法 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的主体法律不仅对整体的法律世界作出理论概括和解释,而且为理解法律的世界和实践主体提供了一套方法。为了正确而有效地指导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为指导,深入探讨了法理学研究中的重大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它的基本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 文化 论、权利义务论、人权论、法治论、法律责任论、法律程序论、法律全球化。研究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基本问题和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将有助于扩大研究生的法律理论视野,也有助于引导学生研究法律理论的前沿问题以及运用法律学原理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概念
(一)如何理解法理学
法理学被称为“法哲学”,指的是意识形态,又指法学的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方面,法学是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价值的概念、信仰、认知和评价体系,也是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意义上的法学概念指法律制度理论的涵盖性、抽象性和普遍性。[1]
(二)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一切利益,解释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法律的现象,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实践法律思想、想法和概念,也包括在广泛而深刻的知识。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指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不断丰富和发展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所有符合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律现象,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法律理论。20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出现,使法学领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主义是人类历史上最进步、最科学、最有活力的法理学。马克思、恩格斯合着《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诞生的重要标志。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
马克思主义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革命是政治思想起源,西方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科学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法律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法律本体论是任何法学理论建构其体系和学说的基石。中国哲学的历史上,本体论又叫“本根论”,是指探究万物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和依据的学说。
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法律本体论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包含一系列重要问题,如法律的定义、法律的本质、法律的要素等。
第一,法律的定义是在吸收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述和最新的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而确定的定义。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属性也要求法律的定义要继续关注法律现象的变化,吸收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关于法律的本质,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本质是相对于现象的哲学范畴,其理论意义在于揭晓事物固有的、普遍的、相对稳定的、有规律的内部联系。法律的本质是法律存在和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根据,也是构成法律的各必要要素的内在联系。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的层次。一是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也是法律本质的外在表现。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客观需要。三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存在。
四、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解决法学问题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在发展问题上就是发展观。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关于发展的科学。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明显的优势在于其科学有效的方法。因此研究和丰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法律,对法律研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成功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阐述、解决法理学中的问题。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观察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法律思想武器,讨论和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发展过程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否认曾在书中出现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坚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观点分析和阶级,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功能和价值等。这本书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系统地说明了法律的主要问题,试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第二,以中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为基础,在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与国外进行横向比较。同时,也站在中国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来看待当时的法律,在发展社会的途径问题上,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基本思路:一种是建构论,即破旧立新。一种是进化论,即推陈出新。在法律发展的途径上,法学界也存在建构论和进化论两种理论。站在社会主义的高度,作者认为更生动的方式剥削阶级的一个国家。
第三,关于法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权利和义务是出现在人类社会和有法律的国家。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哲学的范畴,它是人类法律思想的本质。本书把权利和义务同法律联系起来,马克思主义给予说明时论述了西方权利和义务的历史演变以及中国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变经历了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对权利义务进行释义并提出了8种不同的学说,也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分类。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都有所不同,它是否具有合理性,应该将其置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去考虑,在日常的生活中亦是如此,站在特定环境下去看待问题,对有些事情了解得不全面或者非亲眼所见,就不要轻易下结论,这样容易出现错误的结论。
第四,对于移植和继承法律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正确处理同古代以及外国法文化的关系。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资产阶级法学则有批判的分析,吸收其中有价值的东西,抛弃无价值的东西,以提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起点,克服了那种对待古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时绝对肯定或绝对否定的极端态度。
五、结语
学习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法律思想,必须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此来指导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与理论,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运用于研究和解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深化改革,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实际难题,促进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并逐步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新思想,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还需要中国法律制定者以及法律工作者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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