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古代如何防止“贿赂”
说到“性贿赂”,很多人会想到男人。事实上,性贿赂并不分男女。中国古代既有男性的“性贿赂”也有女性的“性贿赂”。
现在,种马官员普遍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表现为权力色彩交易,也就是说,这种颜色被用于金钱和权力。
1、 中国最早记载这三个字的是商代的性贿赂。
当时,商朝第九侯为了使周王成为一个集市,把女儿送给了周王。九等这亲生女儿就是有名的好看,有鱼落雁的美名。过了一段时间,商周王觉得自己虽然长得很好看,但不会炫耀自己的风采,有着大家闺秀的气质。
3、 为了防止“性贿赂”,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的方法来防止性贿赂
事实上,在古代,性贿赂并不是少数。
如果你看过雍正王朝,你就会知道这样一个情节。这是李伟任江苏省长时处理的一个案件。也就是说,他的父亲被当地一个地主杀了。原因是房东要求他们家多交些房租,
⑵ 色字头上一把刀,古代又是如何防止“性贿赂”的
性贿赂,自古以来就有,用性去贿赂,色这个字的上边是刀字头,古色字左边有刀有矢,警示其祸害,中间为自止,提醒人们自行止息色欲之念,色欲是乱骨刚刀,既伤身,更夺慧命,在古代统治者也曾采用多种方法禁止性贿赂,如宋朝要求官员不得赴妓乐,丞相王安石亲自负责管理这方面事务,会安排相关的官员来监督,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
所以说,上有政策,下月对策,不论在什么岗位工作,我们都要杜绝,性贿赂,这个违法的事情,自己不要去做,也不接受,做什么事要靠自己,意志力要坚强,不受诱惑。
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商业贿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目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贿赂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定义一般表述为: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危害的严重性。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危及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行为的隐蔽性。在唯利是图的主观动机驱使下,为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商业贿赂行为总是通过相对秘密的方式进行,并且所涉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账簿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3、手段的多样性。“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极其复杂多变,也给治理商业贿赂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资助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 1、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行贿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也是商业贿赂中一种比较常见的行为。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具有极大的隐蔽性,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它的产生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又有各种个体原因。
1、社会根源。当前,新旧体制的转换并未完全完成,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由于管理上出现的脱节和空档,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碰撞产生的混乱,都给商业贿赂提供了可逞之机。另外,社会风气的好坏是商业贿赂猖獗与否的客观环境,某种程度上说,商业贿赂现象就是社会腐败在市场交易中的反映。
2、市场根源。供求失衡,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市场根源。在当前的买方市场下,众多的货物在供买方选择时,市场总会千方百计使商品循环流通,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扭曲的追求平衡的方法,便随之产生了。
3、主观因素。市场环境中依然存在拜金主义、“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经营者唯利是图,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于不顾,满足自己的贪婪欲,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原因。
4、法纪观薄弱。市场个体的人生观、价值观、法纪观各不相同,相当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他们的法纪观往往是不健全的。有的甚至把“人不为已,天诛地灭”,“人本性就是自私”等奉为信条,在这样的观念引导下,不发生商业贿赂行为都难。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其手段多样性的特征,即以各种名义给对方以现金或实物的回扣。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巨大的。
1、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商业贿赂背离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用不正当的手段加入竞争行列,破坏了竞争机制的形成和运行。
2、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助长不正之风。商业贿赂导致市场诚信的流失,国际投资的软环境变差,社会风气也被利益、作假左右。商业贿赂还是许多腐败案件的温床。不少领导干部知法犯法,损公肥私,损害了党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商业贿赂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利益。通过商业贿赂争取到项目或者做成交易后,往往会想方设法弥补“损失”,而弥补的办法往往就是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而商品和工程一旦被偷工减料,掺杂掺假,质量将必然大打折扣,如果出现了事故,就会给广大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
⑷ 古代如何防止“性贿赂”
说到性贿赂,这三个字在我国最早的记载,是来自商朝时期。那时候,商朝的九候为了巴结商纣王,于是把自己的亲女儿献给了商纣王。九候的这个亲女儿那可是出了名的好看,有着沉鱼落雁的美名。结果商纣王玩了一阵子之后,却觉得她虽然很好看,却又不会卖弄风姿,有一股大家闺秀的气质。
终于有一天,他想到了一个办法,那就是废弃“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这样一来,那么朝廷上的官员们就不能同时拥有一个老婆和一个妾了。不得不说,这个方法确实是很好用,很快,“性贿赂”的这种风气就慢慢的被减少了许多,封建王朝普遍的“淫风”也因此而下降了,不少人都变得文明了起来。
但是,虽然说这个方法确实是很好用,却也有着他的弊端。因为“男人本色”这个成语可不是随便写出来的,他也有本事的一些道理。要是想让一个身居高位或者是拥有大量家产的人,成天只守着一个老婆很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他们就会去选择包养二奶和找小三。为什么说这是一个弊端呢?因为这对于那些小三和二奶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她们没有一个正当的名分,做起事情来也要偷偷摸摸的,一旦被发现了就是破坏人都家庭,被视为社会上的毒瘤。
⑸ 如何贿赂的方式方法
法律分析: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行为方式是怎样的呢?行贿罪的行贿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主动给予。这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给予财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现为直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钱、贵重物品,汽车、房屋、古董等;提供费用让国家工作人员旅游、出国考察、娱乐等;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具有现金消费功能的所谓的会员卡、打折卡、购物卡等;以赌博形式,故意输钱给国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手机充值等。
(2)被动给予。这主要是指行为人被索贿或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该种行为方式引发行贿罪的风险以行贿人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前提。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构成行贿罪。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实施索贿行为,就可以引发受贿罪的刑事风险,而不以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更不用问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经济往来”是指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以及各种对外经济活动。实践中,回扣、手续费的名义很多,包括好处费、辛苦费、介绍费、酬劳费、信息费、活动费,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 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而行贿的;行贿手段或结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行的;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以及用党费、团费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⑹ 院士李宁贪污三千多万获刑10年,如何才能阻止贪污受贿
社会在发展,我们的思想也要得到进步,贪污腐败是社会的公害,危害了人民的利益,妨碍了国家的发展,我们要减少社会上的贪污受贿,我们要加强对思想政治上的教育;还要完善我国的宪法,完善贪污受贿制度;再者还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管力度。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要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只有全国人民的思想上来了,人民贿赂官员的行为也就减少了,官员也就没有机会贪污受贿了。我们要做到学法、懂法、会用法,只有这样,我们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才能反抗,我们不能总是依赖于国家官员,我们自己也要有能力去对不平的事做抗议。在国家和人民的共同监管下,让贪污受贿行为减少,让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好。
⑺ 郑州一医生被实名举报大肆受贿,如何杜绝医生受贿的现象
郑州一名医生被实名制举报大肆受贿,也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于医生收受贿赂的讨论。就我个人看来,想要杜绝医生收受贿赂,唯有健全相应的监督,以及举报的机制。
医生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如果在这群人中,也滋生了腐败的温床,最终受到损害的人群,还是我们这些底层的普通人。
医生是我们救命的恩人,而且这个群体对于我们来讲,非常的重要。所以医生的廉政建设,在我个人看来,十分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