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收集证据时候有哪些技巧,和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收集证据时,尽量多用反问的语气,得到对方肯定的回答。而且要在重点陈述的事实部分时,要时不时问对方,“我说的没错吧?”。主要是把握谈话的主导权,套近乎又要把事实讲出来落实了。
切忌:长篇大论,发生争吵,还有就是抢话,对方说话时要认真听,你说话时要根据对方不对的地方进行更正。把录音笔放在包里搁在桌子上,如果带在身上走动或动身就影响录音,会有杂音。
㈡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哪些,收集证据有什么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收集证据的八种方法包括阅读材料、开会交流、察看现场、发送函件、向第三方取证、固定证言、网络检索、公证保全。
在收集证据时,在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严格保密”等要求外,还应注意:
1、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收集证据要注意明确证明对象;
3、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㈢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什么
你好!收集证据不外乎有4种:
一、要求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证据。 二、责成当事人、第三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证人。 四、调取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中保留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五、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六、对现场、物证进行勘验,通过勘验收集物证、痕迹和有关现场情况。 ————希望能够帮到你
㈣ 试述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哪些
您好,收集证据的方法包括: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㈤ 收集证据的方法技巧
收集证据的方法技巧,首先收集证据,如果说是一些录音或者是视频方面的证据,这就需要运用好身边的工具,特别是手机就可以很好的起到收集证据的作用,手机g可以录像拍照,也可以录音,这个在一定程度上是很方便取证的,但是如果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手机不好,直接取证的话,那么可以用专门的录音笔或者微型摄像机,此外,如果说为了收集的证据,更专业一些,最好的方式还是应该聘请律师,毕竟律师在收集证据这方面有独到的经验和技巧,他们更清楚哪一些的证据,对于你在法律上更有力,将来在法庭上能够更占住理了。
㈥ 要怎样收集证据呢证据
㈦ 怎样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的方法有:
(一)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二)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三)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四)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五)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六)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七)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八)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