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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船员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2-07-10 15:43:07

A. 如何做好船员管理

-管人的学问
管理靠管理者完成,管理者就是领导者,方法很多,大同小异,转载一则如下:领导者的级别有高低,但不论官大官小,都需要组织管理一帮人,带领一帮人为实现某一目标而工作。因为人是有感情、有思想的,所以,人们常说,做官难,做一个出色的官更难,做一个使人敬重、爱戴、心诚悦服的官是难中之难。尽管这件事情做起来很难,但是仍然有不少人还是做到了。他们的秘诀究竟在那里呢?他们都具备一些什么样的素质呢?
善管人者,能够洞悉他人的心理特点,管起人来,驾轻就熟,得心应手;不善管人者,受累不讨好,常常得罪人,自己被搞得焦头烂额,手下人也是一盘散沙,怨声载道。
管人靠权威。有了影响力,管人者便浑身散发着领导魅力。娴熟地运用权力,让手下人心甘情愿地服从你,任你调遣,你就成了一个好领导。
管人靠攻心。做一个有人情味的领导,需要的是亲和、随和与善解人意,需要了解人性、关注人的需求欲望。当下层把你当作自己人的时候,你的目的便达到了。
管人靠智慧。个人微不足道,但沟通心灵,凝聚起每个人的力量,就能激发人的向心力和协同力。
管人靠学问。政治学、心理学、语言学、管理学、关系学,都能从中发掘无穷的智慧和潜能。因此,一个优秀的领导者是一个虚心好学、不断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的人。
作为领导,并不以为着什么都得管。应做到权限与权能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结合。什么都干的领导是什么都干不好的。记住,当你发现自己忙不过来时,你就要考虑是否应该向下放权。

B. 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船员服务业务种类及其保障服务质量的规定;开展各项船员服务业务的工作程序;船员用工制度,明确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项船员服务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建立满足《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船员服务信息档案。

C. 对“船员管理”该如何下定义

找来一段海事职工船员管理书里的内容给你看下吧 虽然不是很确切 比较广~但你可以参考下发散思维~

船员管理的概念
船员管理涉及到社会上方方面面,涉及的内容包括:培训、考试、发证、职业介绍、就业、连续服务、体格要求、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假、卫生和医疗、船上起居和工作条件、工伤处理、职业安全、社会保障、工作年龄、船上配员、职业道德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等。涉及到众多的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如:交通部门(包括海事机构)、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公安和安全部门、海员工会、中介机构、航运企业等等。国际上有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航运公会、海员工会等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协会。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缺乏综合性的船员管理法律法规,只有《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小部分,以及交通海事部门(机构)出台的专门管理规章涉及到船员管理,其内容也仅涉及到:培训、考试、发证、持证、船上配员、体格要求、遵守海事法规行为的跟踪管理等。这实际上是狭义上的船员管理概念,本书所要讨论和涉及的船员管理也仅是狭义的船员管理内容。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船员的素质和管理对发展航运和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和保护海洋(水域)环境的重要作用。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涉及船员管理以及对船员的职业、专业技术、水上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且,经过长期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严格高效、具有中国特色的船员管理体系。

D. 在船员管理上大副要做哪些事情

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在船员的管理上主要是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与船员多沟通,做好船员的思想工作,搞好部门内及部门间的团结与协作。
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升他们的技术业务能力,指导船员做好本职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船员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船员服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服务管理工作。
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第四条国家鼓励成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增强行业自律能力。第二章船员服务机构资质第五条船员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
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际航行和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各项船员服务的机构。
乙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是指为国内航行海船船员提供船员服务的机构。第六条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内河一等、二等船舶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证明、人员资质证明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从事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3年以上,并且最近3年来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500人以上;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八条从事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有2名以上具有海船甲类、乙类和丙类一等高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建立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海船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第九条申请从事海船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文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立机构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船员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六)为国内沿海船舶提供配员的证明材料(仅适用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申请人);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第十条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第十一条申请甲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
申请乙级海船船员服务业务,应当向该机构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工商注册地没有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海船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F. 简述我国船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船员是海运业的主力军,为了保 障船员的合法权益,有关各国制定了大量法规加以保护。中国船员总数现在己达150多万人,居世界第一位,但他们的权益保障却远远不能适应航运业健康发展的 现实需要。查阅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船员权益保护的内容,发现我国《海商法》、《船员条例》、《劳动法》、《工会法》等虽均有少量规定,却明显存在散、乱、 乏力的问题。且由于我国在立法内容及技术方面的落后,加上管理制度及管辖权划分上的缺陷,使我国船员权益保障体系保障效果不理想。 本文结合中国船员权益保护现状,比较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以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分析等理论为基础,吸收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观念,就中 国船员工资制度、遣返制度、救济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内容做了初步的研究,尝试从多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船员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对策探索。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努力 提升船员的职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并解决船员与海事部门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对等、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形成各方主动参 与船员权益全程监管与保障的局面;另一方面,还要建议改进和完善船员管理制度,并对如何建立和实现海事主管,多方参与,高效运行的船员权益保障机制进行探 讨。 本文共分为5章。第1章阐述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第2章阐述了船员、权益、船员权益相关概念及科 学发展观理论、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公共服务型政府理论等相关基础理论;第3章分析了我国船员权益保障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第4章主要结合第3章的分 析,分两部分提出维护我国船员权益的建议。一是提出要完善体制,明确各机构在船员权益保障中的职责;二是从船员权益保障管理制度改进建议、创新公共管理人 员公共服务理念、政府功能准确定位、构建维护船员权益日常监督管理新机制、提升船员素质五个方面提出改革船员权益保障管理的建议;第5章提出我们对完善船 员权益保障管理的几点思考。

G.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影响,进一步规范船员违法记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条 为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船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实施累计记分(以下简称“船员违法记分”)。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全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工作。

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满分十五分,自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十五分、八分、四分、二分、一分五种。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见本办法附件。

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船员违法记分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员存在依法应当实施船员违法记分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船员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其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并予以相应记载。

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

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

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

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五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五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十五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十五分,或在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十五分,或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四十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第十四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不收取费用。

H. 管理外国籍有船员有哪些难点

船员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常将持有适任证书的人员和政委、事务长、船医统称为高级船员,余者称为普通船员或一般船员。根据船员分工特点,货船分为甲板部、轮机部和事务部,大副、轮机长、事务长分任部门长,客船则将事务部归并于客运部,客运主任为部门长。

I. 船员公司管理制度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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