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
招投标三种评标办法如下:
1、综合评分法,政府采购招标: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计算公式: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值x100;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称为综合评估法;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称为综合评价法;经商务部批准方可使用综合评价法。
2、最低评标价法,政府采购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对投标报价及投标资料表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内陆运保费和伴随服务费;交货期;付款条件偏差;零部件、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运营费和维护费;性能和生产率;备选方案及其它等内容),按规定的量化方法,计算得出的价格为最终评标价。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央投资:以投标报价以及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工程: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B. 常见的评标办法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所以常见的评标办法包括以下3种:
1、 综合评标法
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技术、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总分为100分。评标时,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核对并给出分数值,最后汇总比较,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其中商务标的计算有按接近中位数的计算方式,也有按平均加权的计取方式。
2、 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
分阶段拆分评标步骤,先进行资格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技术标打分环节,技术标得分超过约定底线的,进入商务标的评选,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
3、 最低价中标法
适用于大批量简单货物的招标。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比较简单明确。招标时,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C. 评标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作为国际上最常用的评标方法一是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2.性价比法;3.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优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D. 招标采购常用的评标方法有哪些
我国目前评标普通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评标法。
综合评标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评标法则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
因此,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是招标评审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E. 评标方法如何选择
如果评定他们中标,那么他们的利润就会很少,甚至亏损,但是,他们明知如此,为什么还会采取此种“策略”呢?是因为他们一旦中标,就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标人提高合同价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达到盈利之目的。 一旦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予中标,他们会不承认报价低于成本,有时会提出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投标人无理投诉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所以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时也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再如,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招标普遍使用的评标方法。商务部13号令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所以,这项规定限制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综合评估法”,其目的是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三公”原则和保护投标人利益。 “最低评标价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评委评标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综合评估法”却给评委成员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间或灵活性,打分时受评委的主观影响相比较大。所以“最低评标价法”本身而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三公”原则,是一种很好的评标方法。 但是,笔者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也有局限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详尽地列出的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这对招标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董得货物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如果编制技术文件时遗漏了重要条款,也会给评标、招标工作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招标工作的失败。 二是评标时对交货期的偏离、付款方式的偏离、在中国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营费和维护费、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等因素,进行投标价格的调整。 一是受行业规定和惯例的影响。各行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在受《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同时,还受各部门法规的约束和行业惯例的影响。评标方法的选择,同样受部门规定的约束,绝大多数是在部门法规直接规定的评标方法中做出选择。 所以,目前不同行业和领域在招标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评标方法有所不同。货物类招标采购大多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尤其是我国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以及政府采购活动。工程和服务领域评标时大多选用综合评估法。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明确规定,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必须事先将具体评标细则报商务部机电办审批,对综合评估法的使用予以严格的限制。各招标代理机构,除非特殊原因,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省去了采用综合评估法需备案的麻烦。《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应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报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所以大多数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采购所采用的评标方法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是受项目情况的影响。评标方法的使用,不仅受行业规定和习惯的影响,同时也受项目具体情况的影响,如项目的复杂程度、采购目标、招标人是否有特殊要求等。项目越复杂,评标方法的选择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设备复杂,涉及的领域多,在制定评标方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多,这就应该有所取舍和变化。 有些项目即使是通用设备,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一定适用。有一些三甲医院,自己有足够的资金采购高档次、知名品牌的医疗设备,虽然一次性投资大一些,但工作效率、售后服务、设备返修率、使用寿命等方面有很多优点,同时使用高档次的设备能够提升单位的知名度,并带来很好的社会效益和丰厚的经济效益,等等,这种要求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只能采购低档设备,无法采购到高档设备,达不到采购目标。所以,对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 三是受招标人的影响。招标人是货物、服务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发包人,是招标项目技术、商务条款和要求的提出和制定者,对招标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是决定权。所以影响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的第三个因素是招标人。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可能对某些品牌的货物有所青睐,甚至就想采购指定品牌的货物,所以编制出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条款,都有很大的倾向性,他们对招标机构选择评标方法也进行干预。要求招标机构选择对招标人有利的评标方法。 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这就决定了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招标人具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决定权。如果招标机构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那么采购单位就有可能会另行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