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高速公路进度计划如何作
廊涿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总体计划说明
为了对工程进度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实现总工期目标,根据工作内容、工程量大小和工程先后开工顺序,编制该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2008年6月30日控制通车,进行编制。 由于本项目施工图纸、施工预算没有批复,编制本计划使用的工程量和工作量都以概算工程量和概算投资为准。
一、施工准备工作截止时间2006年2月15日。2006年2月15日由总监办正式下发开工令。
二、路基工程施工
1、路基土方工程量973万立方米,计划2006年2月15日开工,于2007年8月15日完成,共计18个月,阶段要求:
(1)、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50%约500万方路基填方。
(2)、2007年4月15日之前LZ1、LZ2、LZ3合同完成并交出不少于3km的连续主线路基,LZ5合同完成并交出不少于1km的连续主线路基。
(3)、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剩余的50%约500万方路基填方和进行路基交验工作。
2、软土地基加固处理包含在路基工程中,控制工期2006年2月15日开始,2006年8月30日之前完成,共计6.5个月。
3、台背回填
工期为:2006年6月30日~2007年9月30日。要求2006年底完成主线台背回填40%,主线25%贯通。2007年9月30日前台背回填全部完成。
4、防护排水工程,需提前安排预制小型构件,路基的防护排水工程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工,到2008年3月1日完成,即在路面中面层、上面层施工前,路基防护排水工程必须结束,减少对沥青路面的污染。LZ1、LZ2、LZ3、LZ5所承担的防护工程必须在2007年8月15日之前完成,LZ4所承担的防护工程必须在2008年2月15日之前完成。
三、桥涵工程
1、中、小桥:
2006年2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0日完成桩基础90%工程量,下部工程70%工程量,梁板预制安装完成60%。2007年3月15日完成10%剩余桩基。 2007年5月1日左半幅通车,2007年7月15日右半幅通车。
2、大桥:
2006年2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0日完成桩基础80%工程量,下部工程60%工程量。梁板预制2006年4月15日开始,2006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40%。2006年12月30日完成40%梁板安装。2007年5月1日左半幅通车,2007年7月30日右半幅通车。
3、分离立交:2006年2月15日开工至2006年12月30日前除两座铁路分离立交外完成桩基90%,梁板预制安装完成60%,2007年7月15日完成剩余工程量。两座铁路分离立交到2006年12月30日前完成50%工程量,到2007年8月15日完成剩余工程量。
4、天桥:2006年2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0日完成天桥全部下部工程, 2006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40%的上部主体工程,2007年5月1日完成全部上部主体工程,主线范围内拆除支架。
5、互通式立交砼箱梁:2006年2月15日开始至2006年12月30日桩基完成100%,下部工程完成100%, 2006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现浇梁30%工程(支架全部拆除),2007年5月15日之前完成现浇梁40%工程(支架全部拆除),2007年7月15日之前完成现浇梁30%工程,剩余工程在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
6、特大桥:2006年2月15日开工,截止到2008年2月15日完工,工期24个月。2006年12月30日完成钻孔桩基础80%,下部工程完成60%,梁板预制安转完成40%。 2007年7月15日前左半幅通车,2007年11月30日前右半幅通车,剩余工程在2008年2月15日完成。
7、通道涵洞工程,2006年2月15日开工,至2006年12月30日完成95%主体工程, 2007年4月30日完成剩余5%的主体工程。
四、路面工程
路面工程于2007年4月15开工,2008年5月30日完工,工期13.5个月。
1、底基层与2007年4月15日开工,至2007年9月15日完成。
2、基层计划于年2007年6月1日开工,于2007年10月1日完成。
3、沥青下面层于2007年8月1日开始,2007年11月1日完成。
4、沥青中面层于2007年9月1日开始摊铺,2007年完成60%。2008年4月15日完成剩余40%。
5、沥青上面层于2008年3月15日开工,2008年5月30日完成。
五、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护栏、标志标线、隔离栅等,于2007年6月1日开始,2008年6月15日完成,工期12.5个月。
六、伸缩缝施工,2008年3月15日开始,2008年6月20日结束,工期3个月零5天。
七、绿化工程,包括中央分隔带、边坡、两侧绿化带、互通区、服务区、站区绿化,根据绿化的季节要求,于2007年6月15日开始施工,到2008年6月15日完成,工期12个月。
八、机电工程,包括收费、监控、照明、通信系统,于2007年6月10日开始,到2008年6月10日完成安装调试,工期12个月。
九、房建工程,包括收费站、服务区、监控中心等,于2006年9月1日开工,2008年5月30日结束,工期21个月。
十、主线征地拆迁,土地征用,附着物清表,到2006年3月15日完成,电力、电信,经营实体等在200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
十一、连接线工程;根据廊坊、保定两市政府的安排,2006年完成旧州互通连接线一级路12.685公里,完成永清连接线二级路11公里20%的工程量。完成京白连接线二级路46.635公里30%工程量。2007年完成永清连接线二级路11公里剩余80%的工程量,完成京白连接线二级路46.635公里剩余70%工程量,东湾连接线二级路17.65公里完成50%工程量。2008年完成东湾连接线二级路17.65公里剩余50%工程量,完成旧州连接线二级路2.243公里。
㈡ 公路工程进度计划编制的步骤及内容是什么
1.确定各施工过程的工种人数、机械规格与数量以及班制选择并确定持续时间。 (1)主导劳动量就是指人工与机械、机械与机械、工种与工种之间,受施工条件或施工单位人力、设备数量的限制,从而对生产周期起控制作用的劳动量。一般取生产周期(持续时间)最长的劳动量作为主导劳动量,它的持续时间叫主导持续时间。 (2)持续时间(生产周期)计算与相互搭接关系。计算法又分为以下两种: 2.编制公路施工进度计划图(横道图、垂直图、网络图等) 3.检查与调整公路施工进度计划以及评价 通常采用下列指标对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质量进行评价: (1)工程工期。 (2)劳动量消耗的均衡性。劳动力不均衡系数K的值通常大于l,一般不要超过1.5,最理想的情况是接近于1。在组织流水施工的情况下,不均衡系数可以大大降低。 (3)主要施工机械的利用程度。
㈢ 交通领域有哪些方面运用到预测决策方法具体用了什么方法
交通领域运用到预测决策方法如下:(内容比较多, 先注明标题,再详细阐述)
A篇:管理招术五花八门
B篇:公交优先各有高招
C篇:因地制宜治理交通拥堵
其实,城市交通建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通过积极探索,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城市大多都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按照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采用了相对成功的交通拥堵治理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或缓解了交通不便的问题。
A篇:管理招术五花八门
圣迭戈:管制与收费并用
加州圣迭戈市尝试了管制和收费并用的方法,在普通公路旁修建了快速通道供公共汽车使用,但也允许小汽车付费进入。动态道路收费系统利用微波雷达时刻监视路面交通量并相应调整收费,收费根据交通状况每6分钟就改变一次,大约在50美分到8美元之间。司机们可以选择忍受较为拥挤的道路,或是花钱买时间。
东京:交通管理“以人为本”
生活、工作在东京,感受最深的就是市内繁忙却便利有序的交通。在这座国际性的大都市里,你根本不会为使用或寻找某种交通工具而左右为难,也无需为堵车塞车而心急如焚,因为“以人为本”的交通管理赢得了所有在这里生活的人的好评。道路的通畅当然离不开行人和司机对交通规则的严格遵守。尽管东京马路上车流滚滚,但路上值勤的警察并不多。即使如此,所有车辆都严格按照规定的车道、速度行驶,因为一旦违反了规则,就免不了遭到严厉的罚款。日本人横过马路也一定要从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穿过,而且要等到允许行人穿行的绿灯亮了才通过。此外,交管部门为了方便群众,也引入了很多人性化的设施。例如,为了方便盲人过马路,有些十字路口设有特定的音乐,当允许行人穿行的绿灯亮起的同时,特定的音乐便也响起来,盲人听到音乐便可过马路。这些细微措施无一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交通管理理念,让行人和司机都感到安全、便捷和舒适。
伦敦:进入市中心需另交税
为了解决交通拥挤问题,伦敦市政当局从2003年2月17日开始,对进入市中心8平方英里范围内的车辆,从早晨7点到下午6点半征收5英镑的“进城费”。另外,提高燃油税也是英国限制汽车使用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为缓解每天早晨上班高峰期交通阻塞的情况,英国政府准备采取措施,限制家长每天用私家车接送孩子上学。在英国,许多家长都用私家车送孩子上下课,有些学生的家距学校只有1公里左右,也要父母开车接送。不久前的统计显示,每逢学校放假,英国主要街道高峰期堵车数量减少五分之一。有关专家指出,家长用私车接送孩子是造成高峰期交通阻塞的原因之一。
里斯本:车入市中心须交拥堵税
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像伦敦一样,向进入市中心的车辆征收交通拥堵税。涉及征收拥堵税的区域包括市中心的沿河区以及豪华商店和餐厅聚集区,进入这些地区的车辆必须在挡风玻璃上贴上年度纳税标签。在此之前,里斯本市中心另外两个老城区已经禁止除本地居民之外的汽车通行。一些商家抱怨他们的营业额下降。然而很多居民对此表示欢迎。
新加坡:市区收费及购车申请
新加坡为了治理城市交通拥堵采取了多种措施。新加坡约有80万辆汽车,其中约50万辆为小汽车。为此,新加坡也断然采取了抑制私人交通、积极发展公共交通的举措,而政府不断完善的高度发达立体陆路交通网络也有效地鼓励了人们舍弃私人交通工具,享用便利而舒适的公共交通工具。另外,由于城市空间极其有限,当地政府早从1975年就开始实施市区道路收费。安装在汽车前端的短波无线电发射器可与电子收费系统进行信息交换,然后在车主的信用卡里直接扣款。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时段,收费大概在0.5到3新元(约1美元)之间,以保证市内车辆能达到35~65公里左右的时速。第三,为限制汽车数量的增长,新加坡则对车辆实行定额分配制。按照这一规定,个人在购买新车时,必须首先向政府提出申请,投标购买一张有效期为10年的“拥车证”。10年期满后,驾车者无论是继续用车还是另购新车,都必须支付另外一笔费用。
汉城:经济杠杆缓解交通难
1996年底,汉城将汽油税提高了一倍,并征收道路使用费。一是征收“交通拥挤费”,每辆车收2000韩元。二是对乘员3人以上的车辆进行免费。这一规定出台后,汽车通行量减少了9%,其中小轿车减少了53%,通行速度提高了一倍。此外,去年汉城试行私车每周停运一天的自律性群众运动,参加者可享受减免汽车税的优待。目前,全市210多万辆私车,已有180多万辆主动与政府签订了自律公约。据测算,这一运动每年可节约燃料费2.52万亿韩元,节省改善环境费用3463亿韩元。
为确保交通的畅通,汉城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车辆和行人毫不留情,给予重罚。汉城主干道的所有重要地段都安装了无人监视系统,摄像机24小时开机。违反“专用车线”的车辆,大中型车罚款6万韩元,小汽车罚款5万韩元;车辆超速20公里以内罚款4万韩元,超速40公里罚款11万韩元;违反信号罚7万韩元,越过中央线或逆行罚9万韩元,并扣罚15分至30分不等。如酒后驾车,不仅吊销驾照,而且要到学习班学习反省。由于韩国道路安装了先进的测试和摄像设备,每一辆违规车都赖不掉。届时,一张印有车牌号码以及违章事项的罚款通知书便会送到违章者手中,不交罚款则更加重惩罚力度。两年前,韩国还聘用交通监督员维护和监督交通秩序。不少携带照相机的监督员,每天都守在路旁,专门对违章车辆进行拍照。这些证据被送到交警部门经鉴定确认后,立即开出罚款单。交通监督员也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以色列:禁止新驾驶员单独上路
在以色列,对人们生命构成的最大威胁既不是以巴冲突,也不是心脏病、癌症等疾病,而是交通事故。据统计,自1948年建国至今,以色列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已接近2.2万人;而在5次中东战争及以巴冲突中丧生的人数不足2.1万人。为此,以色列政府最近准备采取强制手段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一条就是禁止新手单独上路,因为技术不很熟练的新手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但造成生命损失,而且也每每严重影响交通畅通。该方案建议,除非有老驾驶员陪同,否则新司机在领到驾驶执照后的半年内不得独自上路驾驶,否则将被视同为违反交通规章而遭相关惩处。方案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对新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难度,并严格限制驾驶执照发放程序,避免出现更多的“马路杀手”。
B篇:公交优先各有高招
为了有效地对付城市交通拥挤、堵车现象日趋严重的大城市通病,除了采取一些特殊措施之外,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十分重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力求建立以城市轨道交通为骨架,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以出租车等运力为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而且,在不断的实践之中,许多城市已经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颇为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公交车辆优先权
美国在大量从事轨道交通系统投资的同时,努力改进公共巴士的服务质量,提高运行速度和舒适度,以吸引更多的乘客,改善城市交通环境。近年来,在美国一些大城市实施的快速公共汽车交通(BRT)就是美国为改进公共巴士服务质量所进行的大规模的工作。美国各大中城市波士顿、夏洛特、丹佛、哈特福德、火奴鲁鲁、迈阿密、奥尔巴尼、芝加哥、洛杉矶、路易维尔、匹兹堡等地方都开始实施这个项目。因为公共汽车比其他道路车辆运输了更多的乘客,所以BRT规划的一个中心的概念是给予公交车辆优先权,其目标就是使人次运输量能力达到最大,而不是车辆的运输量能力。优先权的一种形式是为公交巴士设置专用右转车道,或者在快速道路上设置公交专用道。这些措施主要是较大地减少乘客消耗在车里的出行时间。优先权的另一种形式是在主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道,为公交车辆提供信号优先权可以提高公交车辆在道路上运行速度。降低车站数量,提供限制停车站的服务,或者在很少阻塞的重新设置停车站来加速服务,尽管它潜在地存在增加步行时间的缺点。
就具体城市而言,纽约公交系统每年运送的乘客达24亿人次,是北美地区最大的公交系统。目前,在曼哈顿中央商业区工作的人中有80%的人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手段。旧金山市政府也早在1973年就提出了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TransitFirstPolicy),目前进入旧金山市中心上班的人中,有20%是利用公共交通,这在美国同等规模城市已是最高水准。
巴黎:修建公交快速专用道
巴黎市政府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长期实行公交优先,尤其是为公共交通运行修建专用车道。巴黎公交总公司公共汽车运营公司经理佛利甫马尔特称,公共汽车专用道效果明显,据调查,在已修建的36公里的公交封闭式专用道上,公共汽车的运营服务质量得到显着改善,运营速度提高了20%~30%,确保了运营的准时。由于车速提高,节省油耗6%~7%,并减少了20%~40%的废气污染。
汉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汉城是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人口1200万,拥有276万辆车。以汉城为中心的首都圈,人口则多达2700万,汽车拥有量达570万辆,人口和车辆几乎占全国的一半,交通压力可想而知。然而,凡是到过汉城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感觉:虽然车流如水,但四通八达,堵车现象除上下班高峰和周末等特定时间外,道路畅通、快捷。而能够保证交通畅通的一个最根本原因就是把交通与城市总体布局、规划联系起来,优先发展公共交通。“1988奥运会”是汉城交通大改观的契机,为迎接奥运会在汉城的举办,汉城市把交通与城市规划和总体布局结合起来,对城市交通进行了首次大规模手术。公共交通作为优先发展对象,扩充公交道路与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并举,取得了良好效果,当年在汉江边修建的“88大路”等干线道路至今仍发挥着骨干作用。汉城地铁几乎与北京地铁同时开建,但汉城地铁是随着城市发展规划走,每开发或改造一个新区,地铁就列为重点项目之一。目前已开通8条线,总长度287公里,45个换乘站,形成了纵横交错的网络,每天运送旅客500万人次,极大地缓解了交通压力。汉城的公共汽车网十分健全,承担了全市27.6%的乘客运输量,仅公共汽车“专用线路”就有64个区间,总长度为219.10公里。对于汉城市民来说,上下班乘公交,周末休闲游玩驾私家车已成为典型的出行方式。
另外一个与中国明显不同的地方是,在汉城很少能看到“官车”。韩国各级政府部门公车极少,也没有班车。据统计,汉城虽然是韩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但乘坐“官车”上下班的不足200人。官员外出办公往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接待外国代表团来访,除国宾外各单位几乎都利用出租汽车。汉城市政府只有4辆“官车”。汉城助理市长申东雨说,我们解决交通堵塞的原则是,大力提倡并鼓励市民采用大众交通工具,多利用公交车或地铁,尽量减少私车的使用。
渥太华:城市公汽走专用公路
加拿大首都渥太华是一个人口不足百万的美丽城市。在这座城市出行,乘坐公共汽车十分方便、快捷,而且服务周到,这与市政当局十分重视城市交通发展,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交网络有很大关系。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很快,当局立即有预见性地认识到发展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性。专家们就解决此项问题提出了两套方案:一种是发展城市轻轨铁路系统;二是发展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前者的优势是安全、污染少、运量大;经过政府组织专家的反复论证,最终确定了后者,其理由一是公汽专用通道的建设费用较低,当时轻轨铁路的预算为3亿加元,而公汽通道则能节省不少开支;二是辐射面广,乘客不需太多的转车;三是有利于逐步补充发展。在运输能力上,公共汽车专用系统与铁路相差不大,每小时可运送9000人以上,完全可以满足城市中长期发展需要。
在公汽专用路的建设步骤上,他们采取的是城市外围地区先行建设,城市中间的密集地区有计划地拆迁和预留,这样就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浪费。他们还借用了城郊部分路段的高速公路路肩,作为公汽专用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了鼓励和方便那些住在郊区的人乘坐公共汽车,他们在公汽郊区几个终点站建了四个停车场,拥有2000多个车位。公汽专用路的建设,使公共汽车免受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干扰,运行速度大幅度提高。在专用路上,车速可达每小时80公里以上,从而提高了人们乘坐公共汽车的积极性。据介绍,平时公共汽车的平均实载率达70%。在渥太华市民的心目中,乘公共汽车既舒服又省心,而且可以节省时间。因为自己驾车进城,交通拥挤不说,还有找地方停车等一系列麻烦。公汽优先的原则在非专用路上也得到充分体现。其他车辆都会自动为公汽让行,红绿灯处一般设有一装置,告诉控制中心,保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东京:公交承担80%运量
拥有约1200万人口的东京市,多年来一直大力发展轨道公共交通。东京人出行以公共交通为主,东京的地下交通承担着全市80%的流量。在东京都的23区中,公共交通承担着70%的出行,为世界之最。目前,东京市拥有400公里的地铁网络,即便地面交通全面瘫痪,轨道交通也完全可以承担交通任务。
德国:鼓励使用公共交通
在德国,几乎每两个人拥有一辆汽车。2003年7月,德国颁布了“联邦交通路线计划”,把促进所有交通方式的和谐结合作为目标。政府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在稍微大些的城市里,有轨电车、轻轨与地铁、公交车等纵横交错,相互之间衔接方便。2003年德国颁布了“联邦交通线计划”,到2015年,政府要投入1500亿欧元用于修路,其中用于轨道建造的资金高于用于普通路面修造的资金。
C篇:因地制宜治理交通拥堵
在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上,不同国家的城市还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交通疏导和分流措施。
纽约:驾车人有多种选择路线
纽约城历史久远,城市的金融、商业、娱乐等基本功能区域布局早已形成,难以调整。纽约的许多街道狭窄,停车场地不足。面对这一现实,纽约市交管当局设置了通行有效的单行线,相邻的两条单行线一般方向不同,隔上十几条街道一般会在主要街道上设置双行线,从而为驾车人提供了多种选择。纽约市的金融、商业、娱乐中心以及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均集中在曼哈顿岛上,出入曼哈顿岛的几座桥梁和隧道往往成为交通瓶颈。纽约交管当局为疏导早上高峰期间大批进岛的车辆,将连接曼哈顿和周围几个区的桥梁和隧道的上下行车道都改为进岛通道。为鼓励市民搭车出行,减少车流量,规定这些通道仅供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乘员的车辆使用,高峰时段禁止单人驾驶的车辆使用进岛的某些桥梁和隧道。
英国:现代化设施监控交通
英国根据自己国家的道路特点、交通流动规律以及车辆特性,短周期、多阶段地配置信号配时,使公路上的车辆总在不间歇的运动之中,并能快速通过路口。英国基本每个城市都有一套十分复杂的道路监控中心。以英国南安普顿市为例,该市在高速公路和主要干线上,埋设了地下检测器或安装了微波检测器,实时检测道路中的车行速度,如车行速度低于每小时30公里,交通控制中心的电子地图上就会有黄色指示灯闪烁,如果出现停车情况,就会有红色指示灯闪烁。同时,在交通工程系统协调方面,英国市政当局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和汽车流量情况,设计出符合当地特殊情况的控制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交通流量和信号灯变换频率,使信号控制系统总是能与路面情况相近。
D篇:综合治理起成效
巴黎:车多不堵
巴黎的轿车私人拥有量之高绝不在北京之下,巴黎的街道没有北京街道的宽阔雍容,但在上班高峰时期却没有人车混杂的拥堵。即使在塞纳河两岸的主干道,汽车也能以每小时接近80公里的速度快速行驶。这种痛快的感觉,在北京或许只有午夜时才能够体会到。巴黎车多路窄,交通却通畅无阻,主要是以下一些因素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其一,交通信号灯真正起到了规制交通的作用,在清晨上班的高峰时段很难看到交通警察忙碌的身影。在这里,行人穿越马路,必是绿灯,必走人行横道,而汽车绝不闯红灯。行人在绿灯穿越时,就充分享有了路权,而不必左顾右盼,担心有车突然冲了过来。待到汽车绿灯通行时,行人也是规矩等待不闯红灯,汽车驾驶员们就可以高枕无忧加大马力,迅速通过路口,而不必小心翼翼,又恐行人跑到车前。因为汽车通过路口速度快,所以巴黎街头很难看到长达数公里的汽车长龙,在等待过红绿灯路口。交通信号灯很好地调节了路面的秩序。
其二,公共交通发达,缓解了公路交通的汽车数量。在巴黎,真正的人声鼎沸是在地下。巴黎的地铁、城铁四通八达,可以延至这座现代都市的每个角落。每天清晨,黑压压的人群出没于地铁口,巴黎的地铁承担了这座城市最主要的人员输送任务。因为是公共地下交通,车次频繁,所以实现了人多亦不拥挤,私人轿车多而路上汽车行驶量少。因为准时、节俭、便利,公众选择了把车放在家中,或郊区的地铁、城铁车站。
其三,行人至上。在欧洲,行人至上的理念是靠行人与汽车司机共同维护的。行人与司机都习惯于遵守交通规则,行人决不抢道或者乱走,因为行人都意识到,只有他们自己自律,遵守规则才能真正实现行人至上,而司机们对于偶然出现的行人违章也保持一种平和心态,不是狂摁喇叭,加速抢行,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交通畅通。
汉城:乱穿要罚
在汉城市几乎没有人横穿马路,路口绿灯不亮,无人穿行。到过北京的韩国人经常对记者说,北京堵车的一大原因是人们的交通意识不强,随便横穿马路,过路口也是随心所欲。韩国一位律师说,汉城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也曾大量发生过人随便横穿道路的现象,不仅造成堵车,还出现了许多车祸。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开始总是偏向行人,但结果并不理想。后来,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新规则,即禁止无端横穿马路,如遇到车祸自负其责。交警部门还把典型案例公布在报纸等媒体上,广而告之。这一招,的确效果明显,横穿马路者基本绝迹。另外规则还规定,在过人行横道时,如果行人不遵守规则,出现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归行人。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安装在主要路口的无人监视器都有录像为证。
㈣ 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管理,贯彻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实施四项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由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负总责。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分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项目的国内外经济组织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非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为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第六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如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建设管理,必须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指挥部),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或明确项目法人,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按照基建程序,履行以下职责:
(一)筹措建设资金;
(二)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四)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报告;
(五)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和标准试验以及工程分包等事项,保证工程处于受控状态;
(六)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项目建设的有关信息资料;
(七)执行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所有档案;
(八)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九)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收费管理,按期偿还贷款。
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以上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项目不适宜招标外,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述规模标准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和行业保护。严禁将必须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分标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施工标段的确定应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投入和机械化施工。高速公路标段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他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监理标段的划分应不低于施工标段标准。
施工工期应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合理确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14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应进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按交通部制定的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信、业绩、施工能力等进行审查,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并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二条参加公路建设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应与其承担的工程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抢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书的其他主要内容。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评标经验。
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原则:
设计、监理招标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方案、投标价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施工招标的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设备投入、技术方案、业绩信誉、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按照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投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评标应以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最低评标价中标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大型设备招标的评标也可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设备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价等方面分别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九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是由具有公路工程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工程监理质量保证体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人员和设备,确保对工程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十四条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技术条件:
项目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职称,并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职称和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数量应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并签订合同。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六条监理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检测、通讯、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有经交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独立试验室。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服务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签约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
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并可邀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四十条公路建设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和供货安装期限。
第四十一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设计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支付等条款。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资料和设计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设计质量负责,完成设计变更、派驻设计代表等后续服务工作。
项目法人应提供勘察设计必须的有关资料和相关条件,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合同价、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等。
施工单位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的管理、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均衡组织生产,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施工用地,按时拨付工程款,协调施工外部环境。不得违反合同,强行分包,不得指定采购材料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四十三条监理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现场组织机构、监理工程师资格、主要检测设备的配备要求、质量责任、费用支付等条款。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派驻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配齐设备,依照公路工程监理办法和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项目法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施工合同,提供或协助安排监理驻地、交通工具、试验检测仪器等,按期支付监理费用,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供货品种、交货期限、设备安装要求、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费用支付等条款。
供货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交付货物,安装设备,并负责设备调试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
受货人因货物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可以拒收,并按合同规定提出索赔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合同一方有权按规定程序,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应依据合同约定办理。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变更,合同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修改合同,但不得对合同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也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更不能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合同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和解或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条项目法人未履行法人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对项目法人和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或对项目法人进行整顿。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或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改正的,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暂停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资格1—2年,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的投标资格。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有关评标情况或不公正评标、未按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取消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监理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损害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利益,影响工程质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监理单位(人员)监理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交通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㈤ 什么是公路运输计划为什么要制定运输计划
运输货物时的路线
节省资金
㈥ 高速实施规划方案
法律分析: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㈦ 道路网规划的公路网规划
公路网是全国运输综合体系(包括铁路、水运、公路、航空、管道等)的一个组成部分,公路网必须适应工农业生产的布局和发展,并能满足政治、经济、国防的需要。在国家的公路网中将公路分为若干等级,力求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宜、设施齐全(见公路)。
公路网规划是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对于公路运输的要求而制定,除与城市道路网规划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上有许多类似外,尚需根据公路的特点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针对交通运输工作需要,对某一范围的经济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由此,编制交通规划和各种运输规划;确立运输方式和选择运输工具;制定道路的技术等级和标准;论证比较各类技术经济问题。
经济调查分综合经济调查和个别经济调查。综合经济调查,是对全国某一地区的经济现状和远景发展所作的全面调查,为合理制定公路网提供依据。个别经济调查,是对某一工程项目,如一条路线或一处大型构筑物所进行的调查,目的是确定路线方向位置、等级标准、施工程序以及进行方案比较、论证经济效果等。
经济调查的内容包括: (a)调查区域内的自然情况,包括地形、地质、土壤、气候、水文、水文地质以及风景名胜古迹。(b)调查区域内的经济情况,仅包括与交通运输有直接关联的经济情况,如人口、工业、农业、林业、矿业、建筑业及其他。(c)交通网现状、运输工具现状、及客货运输量及交通量。
经济分析就是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方案比较,最后合理确定公路网的布局。
㈧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主要采取的投资方式
中国内地高速公路长期以来采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或BOT模式建设,主要投建资金来源银行贷款,主要通行费用也用于银行还贷。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私人企业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8)公路运行以什么为计划方法扩展阅读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主要采取的投资方式是: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公路建设投融资政策,逐步建立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继续实行多元化的投融资政策,包括鼓励民资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2018年12月20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国内地高速公路将实施长期收费政策,收取费用除用于还贷外,还用于养护管理;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收入好坏路段交叉补贴,加快政府债务偿还速度。
㈨ 我国公路设计的基本依据是什么
①以功能作为选用公路等级和确定设计目标的依据。确定一条公路的等级应首先明确该公路的功能是干线公路还是集散公路(即属于直达还是连接)以及是否需要控制出入等,然后根据预测交通量初拟公路等级,再结合地形、交通组成等确定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通常情况下,高速公路必须是干线公路,一级公路应具备两种功能(即作为干线公路或集散公路。作为干线公路时应以保证较高的运行速度和安全为目标,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以减少纵、横向干扰。作为集散公路时为发挥汇流车辆和疏散车辆的功能,可适当降低服务水平,采用相对较低的设计速度,允许有一定的干扰。当一级公路的非汽车交通量大时应在纵向予以分隔),二级公路也应有两种功能(即作为干线公路或集散公路,应根据其不同的功能和交通组成等决定是否设置慢车道及其他设施),三、四级公路是支线公路(是为满足通达要求和接入服务的,允许混合交通,可采用较低的设计速度和服务水平)。
②当预测设计交通量介于一级公路与高速公路之间时,拟建公路为干线公路宜选用高速公路、拟建公路为集散公路宜选用一级公路。考虑到一级公路在运行安全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通行效率低、改扩建难度大(既影响交通又浪费投资,一级公路进行封闭改造的工程中,无论是技术还是投资都存在很多问题),当预测交通量介于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之间时应结合公路功能予以考虑,若作为干线公路提倡适度超前而选用高速公路,若为集散公路则宜选用一级公路。
③干线公路宜选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
l-4.3选取技术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条公路可分段选用不同的公路等级或同一公路等级采用不同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车道数),各项指标选取时应注意以下4方面问题。
①为保持公路技术指标的均衡连续,一条公路的等级或设计速度的分段不应频繁变更。设计速度相同的路段应为同一设计路段,高速公路设计路段不宜小于15km,一、二级公路设计路段不宜小于10km。
②等级或标准的变更位置原则上应选在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或驾驶员能够明显判断前方需要改变行车速度的地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宜选在互通式立体交叉或平面交叉处,二、三、四级公路宜选在交叉路口、桥梁、隧道、村镇附近或地形明显变化处。
③在标准变更的相互衔接处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公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应逐渐过渡、避免产生突变,设计速度高的一端应采用较低的平、纵技术指标,反之则应采用较高的平、纵技术指标,以使平、纵线形技术指标均衡。
④应采用连续、均衡的技术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