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组织军事队列训练
大体来说可以分为8个步骤,按照8个步骤执行下去就可以组织军事队列训练
一、四面转法
二、齐步走与立定
三、正步走与立定
四、跑步走与立定
五、蹲下与起立
六、跨立与立正
七、敬礼与立臂
八、整理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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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军事训练的方法有哪些
如果是正规的信息,训练那就多了,其中就有实弹射击,搏击,散打等等,但一般的军事训练,就没有这么多,也就是走走队形儿,占占队,在太阳下晒一晒,这多有一个负重行军,有的时候拿个木头枪比划比划,还有什么集合解散之类的,绝对没有,实弹射击,以及搏击等内容。正规的军事训练看中的是技能训练,一般的军事训练,有一定的娱乐性,
❸ 如何组织实施武装力量动员
您说的武装力量动员应该就是国防动员吧
国防动员法
总则
第八条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第二十三条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参与投资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或者重要产品研究、开发、制造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贯彻国防要求工作给予指导和政策扶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备役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下达征召通知。接到征召通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三十一条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十二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其预备役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预备役登记地;已经离开预备役登记地的,接到兵役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返回或者到指定地点报到。
第六章
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战略物资储备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储备物资进行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国家按照有关规定对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补贴。第三十五条战略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防动员所需的其他物资的储备和调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动员体系,根据战时军队订货和装备保障的需要,储备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物资以及专用生产设备、器材等。
第三十八条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的种类、布局和规模,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军民两用技术,推广军民通用的技术标准,提高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综合保障能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重大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实施进行协调,并给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为转产、扩大生产军品提供能源、材料、设备和配套产品的单位,应当优先满足转产、扩大生产军品的需要。
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
第八章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
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分级防护制度。分级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的防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承担军事、经济、社会目标和首脑机关防护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防护计划和抢险抢修预案,组织防护演练,落实防护措施,提高综合防护效能。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卫生救护体系。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动员医疗卫生人员、调用药品器材和设备设施,保障战时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第四十六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人员、物资的疏散和隐蔽,在本行政区域进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进行的,由相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承担人员、物资疏散和隐蔽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疏散和隐蔽任务。
第四十七条战争灾害发生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助机制,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安置灾民、保护财产,尽快消除战争灾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遭受战争灾害的人员和组织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战争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国防勤务
第四十八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
(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条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前款规定的单位平时应当按照专业对口、人员精干、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专业保障队伍,组织训练、演练,提高完成国防勤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担负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当地人民政府指挥,并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跨行政区域执行勤务的,由相关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相关保障。
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勤务的公民和专业保障队伍,由军事机关指挥,伴随部队行动的由所在部队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其他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勤务和生活保障。
第五十三条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在执行勤务期间,继续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民兵执行战备勤务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因执行国防勤务伤亡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需要使用民用资源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应当提出征用需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征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予以登记,向被征用人出具凭证。
第五十六条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二)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第五十七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根据军事要求需要进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提出的军事要求和改造方案进行改造,并保证按期交付使用。改造所需经费由国家负担。
第五十八条被征用的民用资源使用完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返还;经过改造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后返还;不能修复或者灭失的,以及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宣传教育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有关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国防动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抚恤优待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章特别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
(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
(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全国或者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实行特别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由特别措施实施区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权限、区域和时限内实施特别措施。特别措施实施区域内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服从组织实施特别措施的机关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采取特别措施不再必要时,应当及时终止。
第六十七条因国家发布动员令,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
(一)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未向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的;
(二)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预定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未经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批准离开预备役登记地,或者未按照兵役机关要求及时返回,或者未到指定地点报到的;
(三)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担负国防勤务的;
(四)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五)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或者阻碍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在承建的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中未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的;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战略储备物资丢失、损坏或者不服从战略物资调用的;
(三)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
(四)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
(五)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六)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的;
(七)阻挠公民履行征召、担负国防勤务义务的。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命令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防动员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对征用的民用资源,拒不登记、出具凭证,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造成严重损坏,以及不按照规定予以返还或者补偿的;
(四)泄露国防动员秘密的;
(五)贪污、挪用国防动员经费、物资的;
(六)滥用职权,侵犯和损害公民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军事训练的八种方法
武警部队推进军事训练“八落实”标准 细化考核。
按照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装药、摩托(飞行)小时、教练员、场地八项内容,对训练法规进行完善细化补充,逐步形成武警部队完成各项任务需要的训练体系。
依法谋训,量化军事训练指标。他们将训练人员划分为营区部队、任务部队、警种部队和院校等8个类型,明确训练参数、指标。
❺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的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十五条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科学计划,严密组织,按章施训。 第五十六条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严格执行军事训练法规、规章,认真贯彻上级的军事训练指示,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第五十七条军政首长必须亲自组织或者参加战役战术演习,集训、考核等重要训练活动。分队军官必须坚持跟班作业。 第五十八条组织实施军事训练必须首先制定计划。 制定军事训练计划,必须以军事训练大纲和上级指示为依据,结合部队的作战任务、军事训练水平、保障能力、武器装备条件和地理环境特点等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可行性。
第五十九条军事训练计划分为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综合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计划、月计划、周计划;专项计划包括演习、集训及其它专项训练活动的组织实施计划。
师、旅、独立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计划;旅、团、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必须制定阶段计划;团、旅属营、独立营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月计划;连及相当级别单位(不含航空兵部队)必须制定周计划。
舰艇部队、航空兵部队、战略导弹部队还必须制定本军兵种规定的其它计划。
第六十条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应当在军事首长领导下,以司令机关为主,会同有关机关共同制定。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军事训练综合计划,必须由营长、连长或编制职务相当于营长、连长的军事主官亲自制定。
军事训练专项计划由组织实施单位、机关、部门在主管首长领导下制定。
第六十一条军事训练计划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适时下达。军政首长必须严格审查军事训练计划,及时批复。
第六十二条军事训练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动时,必须报审批首长准可。 第六十三条军事训练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的军事训练计划,结合部队实际情况,重点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质准备、教学准备。 第六十四条思想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和官兵的思想状况,进行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等,明确训练的意义、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措施、方法。
第六十五条组织准备,应当根据年度军事训练任务需要和军官、骨干配备情况,调整、配备训练骨干,加强训练的组织和教学力量。
第六十六条物质准备,应当根据科(课)目施训需要,整修场地、维修、订购、配发器材,分发教材,保证科(课)目训练的正常进行。
第六十七条教学准备,应当根据军事训练进度适时进行。年度训练预备期和阶段训练转换期,必须组织教学法集训,统一训练方法,培养教练员和训练骨干。所有科(课)目必须编写教案。重点、难点科(课)目必须组织示教、试讲,培养示范分队(人员)。教案必须经直接军事首长审查批准。示教、试讲由本级或上级组织。 第六十八条施训必须坚持基础与应用并重,全面与重点兼顾,教练与养成一致。 施训必须严格按照军事训练大纲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实施,不得偏训、漏训。
第六十九条施训应当先技术后战术,先基础后应用,先分练后合练,先专业后合成,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
第七十条教学,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按级任教,专长任教,强调首长教部属,上级教下级。
演习,应当坚持上导下演为主,本级导演为辅,导与演必须分开。
第七十一条士兵的训练,按照理论学习、讲解示范、组织练习、考核验收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深入浅出,启发诱导;讲解示范,应当形象直观,规范标准;组织练习,应当先分后合,注重单个教练和实际操作。
第七十二条军官的战役战术训练,按照理论学习、想定作业的方法步骤进行。
理论学习,应当围绕战役战术课题,结合战例研究和学术研究进行;想定作业,应当采取单个作业、编组(集团)作业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三条单位的训练必须重点练指挥、练协同、练战法、逐级合成、逐级形成战斗力。
单位专业协同训练,按照单级、单项协同演练,多级、多项协同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营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舰艇的战术训练,按照分段作业(操练)、连贯作业(操练)、综合演练的方法步骤进行。
师、旅、团和舰艇支队、大队及相当级别单位的战术训练,按照战术作业、首长机关演习、实兵演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战役训练,按照战役作业、战役学习的方法步骤进行。
战役战术作业,应当一种条件设置多种情况,研练多种战法。战术演习,应当多采取检验性或者对抗性的方式,在复杂条件下多课题昼夜连续实施。战役演习,应当结合战区、战役方向的作战任务,采取检验性或者研究性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野营训练,应当结合野外驻训或者学习进行,在野战条件下全面锻炼部队。
夜间训练,应当按照夜战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要有侧重地安排夜间技术、战术和勤务科(课)目的训练。 第七十五条军事训练情况,必须进行登记、统计,并逐级上报。 登记、统计必须真实、准确。
第七十六条科(课)目、阶段、年度训练结束时应当分别进行讲评、小结、总结。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半年、师及相当级别单位每季度、团及相当级别单位每月应当分析一次训练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第七十七条军事训练情况分别以综合和专项报告形式上报。
集团军及相当级别以下单位的每月军事训练基本情况,应当综合逐级上报。
团及相当级别以上单位的年度军事训练基本情况以综合报告形式逐级书面上报。
演习、集训及其它军事训练活动情况,以专项报告形式逐级上报。
❻ 民兵军事训练组织实施的一般程序、方法和要求
训练方法是提高军事训练效益的关键环节。新形势下搞好民兵军事训练,必须着眼有效履行新的职能使命,适应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发展变革的新形势,以《民兵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为依据,结合地区和任务实际,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训练方法。要改进基础训练:将普通兵的共同基础课目训练纳入企事业单位员工培养体系,基础训练合格者颁发合格证并编入民兵组织(今后不再进行共同基础课目训练),提高民兵军事训练的起点。注重挂钩带训:适应军民联合遂行任务要求,根据民兵配合现役部队行动可能担负的任务,与辖区内的现役部队、军事院校、预备役部队建立联训机制,借助他们的训练资源优势,实施借台唱戏、借装组训、借才施教,提高民兵训练层次。加强区域联训:以军分区(警备区)为基本单位,采取“小兵种大集中、大兵种小集中”的方法,区分专业种类,实行教学、装备、器材的统一集中保障,增强整体训练效益。突出训练重点:以干部骨干、勤务保障分队、应急分队为重点训练对象,以成建制应用训练、成建制作战保障训练为主体训练内容,把技术战术课目“串”起来,以重点人员(分队)和内容训练的突破带动整体。
❼ 如何抓好部队军事训练工作
新形势下抓好部队训练工作,应当立足国情军情和战争形态发展变化,以能打仗、打胜仗为着眼点和落脚点,以实战化训练为基本途径,以训战贴近程度为衡量指标,健全提高实战化水平的常态化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军事训练的应有功能,以量的积累求质的飞跃。可从以下六个方面来把握:
一、以能打仗、打胜仗为着眼点和落脚点。能打仗、打胜仗是军队战斗力建设的根本目标。作为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基本途径,军事训练必须以此为着眼点,把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贯穿军事训练全过程,用实战能力检验军事训练成效,按照现代战争制胜机理推进和深化实战化训练,确保练兵与打仗的高度统一。
二、以认清军事训练时代背景为前提条件。当前,军事训练机遇与挑战并存。国际战略格局深度调整、战争形态加速演变、周边安全热点焦点增多,要求我军时刻保持箭在弦上、引而待发的戒备态势;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营造实战化训练环境,通过提高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增强军队战斗力。
三、以开展实战化训练为基本途径。提高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实现军事训练向信息化聚焦、向实战靠拢,必须着眼未来可能担负的作战任务,设置实战化训练环境、运用实战化编组力量、采取实战化方法步骤,在实战化训练中发现短板、找出差距、解决问题。
四、以训练与作战的“贴近度”为衡量指标。军事训练实战化的程度和水平,取决于训练与作战的贴近程度。实际差距越小,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这种“贴近度”,又可进一步细化为实战观念、训练作风、训练要素、训练运行、训练考评等若干刚性反映军事训练实战化程度的指标。
五、以深化军事训练改革为创新动力。新形势下军事训练,既存在训练体制、内容、标准等不适应实战化训练要求的问题,也存在训练管理不够到位、方法不够科学、保障不够有力、作风不够扎实的问题。应当借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东风,用问题倒逼改革的办法全面深化训练改革,促进军事训练实战化水平不断提高。
六、以提高威慑和实战能力为根本目的。军事训练因战争能力需求而生,随战争形态发展而变。军队具有了打赢能力,平时就能以不怒自威的方式保障国家安全,战时就能以无坚不摧的力量捍卫国家利益。
(7)组织实施军事训练的方法扩展阅读:
军事训练是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技能教练的活动,它通常分为部队训练、院校训练和预备役训练(又称后备役训练)。军事训练在国家武装力量建设和战备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军队平时的主要任务,是战备的重要方面,许多国家都把军事训练列为战略研究的一项内容。
军事训练的训练体制
部队训练区分为:单兵训练、分队训练、兵团训练、军团训练。院校训练:指挥院校分为三级,分别培训初级、中级、高级指挥军官;专业技术院校分为中等、高等两类,分别培训中级、高级技术军官。预备役训练区分为: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的训练,以及对高等院校学生进行的军事训练;预备役士兵的训练,主要在民兵组织中进行。
训练内容分为:战役训练、战术训练、技术或专业训练和共同科目训练。根据地形和气候等特点,有山地、丛林地、高原地、戈壁沙漠地、水网稻田地训练和严寒、炎热、夜间、复杂气象等条件下的训练。
❽ 如何组织军事训练
军事训练主要看自身部队所担负何种任务,根据自身的人物需求来组织各项训练,比如说步兵要多训练体能和适应能力,多训练在陌生环境下的应变和应急能力,对装备的熟悉,保养,实际操控的能力,同时不断总结作训的方法提高训练的效率和成果,空军在西方国家中讲究飞行小时数,就是要不断的磨练飞官操控飞机的能力,同时经常举行对抗,最好是每天都在对应空战的环境中,做到练即战!海军必须经常训练海上补给,对坚挺上的各项设备的熟练操作,同时要训练舰船在各种海况下的处理。海军还需要训练听力,锻炼识别水下目标的能力,同时对个海域的水纹,气象,潮汐,水温,水深的勘测训练等
❾ 在操场组织军事训练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军事训练方法,实施军事训练的做法,主要有:讲授、讨论、问答、示范教练、战术分段作业、想定作业、战术演习、电化教学和模拟训练等。
❿ 如何抓好部队军事训练
抓好部队军事训练,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
1、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积极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的要求,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2、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共同课目、专业、战术训练。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积极开展复杂电磁环境下训练,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3、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科技知识学习和指挥技能、技术战术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和专业技能训练。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教育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4、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组织学习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知识,提高实战能力。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