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知识本位的综合课程有哪些
属于知识本位的综合课程类型有人文综合课程、社会科学综合课程、科学与技术综合课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课程、文化艺术综合课程、跨学科研究项目、全球问题与公民责任课程、创业与创新综合课程。
8、创业与创新综合课程:
这类课程整合商业、创业和创新方面的知识。学生将学习创业过程、商业模式、市场分析等,培养出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
❷ 民法研究方法的特点
1.规范研究方法。即把各种民事法律规范如何构成的法理,以及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是民商法学产生最早的研究方法,也是我们至今仍然在大量地使用着的方法。民商法学作为私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把立法者所理解的“公平”、“正义”这些理念演绎为具体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使命。人们在运用民商法来实现“公平”、“正义”这些理念的同时,也产生了最初的民商法学的研究方法,即研究一个个具体的民商法规范的内容及其构成,探讨这些规范是否能够担负起立法者赋予给它们的任务,以及如何让民商法规范完成这些任务。概而言之,规范研究方法就是以民商法规范本身作为民商法学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种方法对民商法的研究遵循着两个基本的思路:其一,对每一个民商法规范的内容及其构成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这些理念所形成的法律原则进行考察;其二,对几个相互有联系的法律规范之间如何配合的联系进行考察。通过第一种考察,人们可以发现单一法律规范的价值;而通过第二种方法,人们不但可以发现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价值,而且还可以发现组成该法律制度的各个规范之间、以及数个法律制度之间为达到立法的目的而如何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则。而后者,正是规范研究的重点。这种方法被称为理念法学的研究方法。
2.实证研究的方法。即从实践的角度以实验的方法来对民商法进行的研究。实证研究的特点,不是仅仅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考察一种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是从社会民众的法律评价来考察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这些原则。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人将其称为实验法学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作用领域非常广泛,在民商法研究上具有极大的价值。在实证研究范围内,人们首先可以考察社会的民商法意识,考察社会的人即立法者之外的其他对民商法的各种制度的各种评价,即考察他们对立法者应当制定的民商法的期望值以及对现实民商法的价值评价,考察民商法在现实中的贯彻情况以及对民商法实施状况的原因进行归纳总结。因为民商法说到底是一门实用的法律,是必须贯彻于社会,是要将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自己预先设计的轨道的,故社会的人的民商法观念对民商法的贯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实证的研究,还可以采取一种“试验田”的方法,比如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行业进行某种民商法制度的试验,以期获得这种制度的推广价值。显然,对民商法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的实证考察,其结论对制定科学的民商法以及民商法的贯彻十分关键。民商法的实证研究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统计,而调查本身具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比如对调查对象的采样,如何能做到科学、准确,对研究的结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法律的实证研究是实验科学的产物之一,将这种方法引入民商法研究,对民商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阶级分析的方法。即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对民商法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和表现,民商法也是一样;民商法中的各种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度等,集中地反映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意志所形成的法律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认为,以前的民商法学研究都只是研究法律或者法律规范本身,但这种研究只是表象性“正义”、“公平”的研究,但是人类社会本身并没有一般的正义和公平,只有阶级的正义和公平,所以,历来的法学研究包括民商法学的研究没有抓住法律的这一本质,或者按照过去人们经常的说法,是以前的统治阶级的法学家们有意识地掩盖了民商法的阶级本质。法律的阶级分析的特点是,把民商法这样具体的法律放置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之中,放置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从法律制定的阶级和阶级斗争背景出发,考察立法者的阶级属性和民商法对阶级斗争的实际作用,以确定民商法的历史形态和本质;同时,马克思主义还从法的阶级性质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法包括民商法是法的最高阶段也是法的最后阶段。由于这种研究方法至今表现出的特长是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对揭示民商法的本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是揭示和批判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法是一种非常、锐利的武器;但是,对法律自身的技术性内容,即法律规范以及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却基本不予以涉及。这种研究方法显然与以前的法学研究方法有着极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运用这种分析方法,对民商法整体制度的本质、民事权利的本质等,都有不少有价值的评价。
在近年的民商法学研究中,出现了一种看起来与阶级分析的方法有所背离,但是从研究方法看却属同类的研究方法。因为,这种研究成果的特点,如同阶级分析方法一样是,在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时缺少从法律技术的层次对具体的规范研究和制度研究,而擅长于从“制度本位”的层次对某种制度的定性分析。比如,把一种制度归结为市场经济的制度,或者计划经济的制度。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成果常常属于“大理论”,即很原则、很宏观的理论,初学者听来常常有震撼性的效果,但是,这些理论距实践的要求却非常遥远。
4.经济分析的方法。这种研究方法的内容比较广泛,在民商法研究上,主要表现为从立法和司法的成本的角度对民商法进行分析。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该方法的创始人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如同上述各种研究方法一样,经济分析方法并不是仅仅适合于民商法研究的方法,但无疑是对民商法最有意义的方法之一。因为,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以前,人们似乎只是重视法律的所谓“正义”、“公平”的价值,而基本上不考虑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法律尤其是民商法这样的法律在立法及其在社会中贯彻时,必然会有其成本,因此人们应当在法律贯彻的效果和其成本之间做出利益的比较和权衡。这是这种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果的一个方面。法的经济分析所取得的另一个很有意义的成果是对法律在制定时和贯彻时的各种成本的分析,即法律在哪种情况下才会有最低的成本和最好的效益。在这一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非常有价值的成果。比如,按照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降低法律成本的最好方法就是法律必须有威信,并且必须制定完善的法律即提高法律的立法质量等,这样法律在贯彻时才能有最小的成本。显然,这些结论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是非常有教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