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
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
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着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
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1)自然法学的基本观点与研究方法扩展阅读: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㈡ 论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127;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着。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㈢ 三大法学学派及其主要观点是什么
关于你的问题可以参考:(美)E·博登海默 译者:邓正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4年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1、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
2、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
3、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㈣ 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性法学有何异同
摘要 自然法学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性恶论。即一元性肯定性结论。主要观点是:1.人性存在根本的不可克服的缺陷。2.人性的缺陷是人人都具有的。3.人性的缺陷表现为:第一,根本性的无知,即有限的生命与知识相对于无限的宇宙;第二,本能上的自私与残忍-------也即现代基因科学证明的自私是基因的第一属性。这些缺陷属本能的、基因的,是人的本质决定的。是不能伴随着一种空想的社会制度所泯灭的,以此为人类生存必须的法律也只能健全而不应当消亡。自然法学以此为立法前提,从现实主义出发,建立了对人的缺陷的关注与限制的相适应的公正与监督,提出了抑制性本恶的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对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它的积极作用还在于:当人类对自身的、人人都具有性恶和缺陷有了正确的认识时,即能积极的分散和监督权力,就能施用民主手段参与立法与选举,就能构建法治与精神及道德的理想大厦,就会从信仰上反对专制与皇帝.
㈤ 西方法学流派大总结
西方法学领域繁复多样,以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足鼎立,其中又包含多个流派,共同构成了复杂而多元的法学体系。本文将对这些主要法学流派进行总结与概述。
首先,自然法学派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其核心观点强调人性、人权、自由和平等,反对神性、专制和等级特权。该学派通过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学说、分权与制衡理论、法律公意说等理论,推动了民主和法制的建立。创始人格劳秀斯,代表人物包括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自然法学派主要观点包括法的本质、来源、功能和目的,以及法律与人类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的一致性。
其次,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人性论为本体论和实证主义哲学论为方法论,研究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标志着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出现。其特征是将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经历了前资本主义、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三个时期。代表人物包括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等。分析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围绕法的构成、中性和价值无涉性,以及执法者角色的限制。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强调用社会学视角研究法,反对分析法学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分析。它主张将法视为社会控制、社会工程,用于调整不同利益,代表人物有耶林、狄骥、霍姆斯、庞德等。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包括反对分析法学的规范主义立法,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实效和与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
历史法学派始于19世纪的德国,关注法的历史作用和方法,侧重比较研究古罗马法文资料,重视传统和习惯,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代表人物萨维尼强调法扎根于民族精神中,是历史文化的自发产物。历史法学派认为法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习惯法阶段,第二阶段为法学家意识中的学术法阶段。
最后,后现代法学派产生于西方社会,质疑现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认为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后现代法学否认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法律主体的存在,认为法律的自治被剧烈动摇,法律发展碎片化,不再是一个整体。该学派强调个人进步和普遍中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