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及措施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如下:
1、事故简要经过。2006年9月18日八点班,开掘工区掘准队工长刘某带领高某等6人在北丈八井七尺二采区轨道巷回收装运皮带料。装好料后由七尺二区轨道巷从里往外带,到第一横贯处(此段坡度7度左右)留下两个叉车用约3公分宽左右的板条打了掩。接着刘某带领高某、郭某、田某一起将已装好的三个斗车从下坡处推到坡上,田某背住第二个斗车,高某、郭某在前面背住第一个斗车,刘某在第二个斗车前面拽。将第一个斗车放至快要接近第二个叉车位置时,高某、郭某急忙闪开,斗车撞到第二个叉车,致使两个叉车冲过原先的板条掩,向下滑去,刘某见势,随即跟着叉车向外边跑边喊。刘某在追车过程中被后面滑下的1吨料车压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下料人员安全意识差,放车未使用绞车牵引,人工推车,碰到斜坡上未按规定打好掩和使用戗柱的装料叉车,致使装料叉车跑车,人员违章追车,导致后面的1吨料车滑车将人压伤致死,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不具备出车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事故案例防范措施如下:
1、小巷运输严格执行牵引区撤人搁警戒和“五联锁”制度;
2、回收大型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有能指导现场安全作业的工作票;
3、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