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语义分析的三种方法不是语义指向、语义特征、语义成分么,问一下这三种分析方法都是怎样的最好简单举三
语义指向实例:
砍光了
砍累了
砍钝了
砍快了
砍疼了
砍坏了
从格式上看,以上各例都是“动+形+了”述补结构。但是,其补语腔岩成分的语义所指细分析起来会发现它们各不相同。请看:
砍光了[补语“光”在语义上指向“砍”的受事,如“树砍光了”。]
砍累了[补语“累”在语义上指向“砍”的施事,如“我砍累了”。]
砍钝了[补语“钝”在语义上指向“砍”的工具,如“这把刀砍钝了”。]
砍快了[补语“快”在语义上指向“砍”这一动作本身,如“你砍快了,得慢点儿砍”。]
砍疼了[补语“疼”在语义上有时可指向“砍”的受事,如“把他的脚砍疼了”;有时可指向“砍”的施事的隶属部分,如“砍了一下午,我的胳膊都砍疼了”。因此这是一个有歧义的结构。]
砍坏了[补语“坏”在语义上有时可指向“砍”的受事,如“别把桌子砍坏了”;有时可指唤闭向“砍”的工具,如“他那把刀砍坏了”。因此这也是一个有歧义的结构。]
以上所说的区别,就是补语语义指向的不同,即补语在语义上指向哪儿各不相同。可见所谓语义指向就是指句中某一成分在语义上跟哪个成分直接相关。通过分析句中某一成分的语义指向来揭示、说明、解释某一语法现象,这种分析手段就称为语义指向分析法。
语义指向分析面面观
不是所有的句法成分都有必要去考察它的语义指向,如“吃苹果”,就没有必要去考察“苹果”的语义指向。根据语法研究的需要,有下列三种句法成分的语义指向值得考察:(一)补语,如上面所举的例子。(二)修饰语,特别是状语,例如:
(1)他早早地炸了盘花生米。
(2)他喜滋滋地炸了盘花生米。
(3)他脆脆地炸了盘花生米。
这三句话,就格式上看完全相同,所差只在作状语的词不同:例(1)用“早早地”,例(2)用“喜滋滋地”,例(3)用“脆脆地”。然而其语义指向各不相同:例(1)“伍链御早早地”在语义上指向谓语动词“炸”,例(2)“喜滋滋地”在语义上指向“炸”的施事“他”,例(3)“脆脆地”在语义上指向“炸”的受事“花生米”。(三)谓语,例如:
(4)他很好。
(5)昨天还很好,今天他怎么就病倒了?
例(4)谓语“很好”在语义上指向“他”;例(5)这一复句里的前一分句“昨天还很好”虽是个主谓结构,但谓语中心“很好”并不指向作主语的“昨天”,而指向其主体“他”。“他”在“很好”所在的分句里没有出现。
以上三种句法成分虽不相同,但有共同点,那就是都是“说明成分”——补语是补充性说明成分,状语是修饰性说明成分,谓语是陈述性说明成分。
语义指向是指句法成分的语义指向,但是有些词,如副词,它只能作状语,因此有时我们也可以径直说“副词的语义指向”(意即副词作状语时的语义指向)。
对于句法成分的语义指向可从以下诸方面去考察:
一、是指前还是指后,即是指向它前面的成分,还是指向它后面的成分?例如:
(1)张三和李四都只吃了一片面包。
例(1)里的“都”和“只”都是副词,都是作状语,但是,“都”指前,即“都”在语义上指向它前面的成分“张三和李四”,而“只”则指后,即“只”在语义上指向它后面的成分“一片面包”。
二、是指向句内成分还是指向句外成分?某个句法成分在语义上通常指向句内某个成分,例如:
(2)他把饼干吃光了。
例(2)谓语中心“吃”在语义上指向其施事“他”,补语“光”在语义上指向“吃”的受事“饼干”,所指都在句内。有时所指也可在句外。例如:
(3)剩下的肉随随便便地炒了盘木须肉。
例(3)状语“随随便便地”在语义上是指向“炒”的施事,而这个施事没有在句中出现。
三、是指向名词性成分,还是指向谓词性成分,还是指向数量成分?请看实例:
(4)我只看看。
(5)我没吃什么,只吃了个苹果。
(6)苹果我只吃了三个。
副词“只”在例(4)、(5)、(6)中都是作状语,但语义指向有区别:在例(4)里指向动词“看看”,在例(5)里指向名词“苹果”,在例(6)里指向数量成分“三个”。“只”的语义指向会受语境的影响而所指不同,例如:
(7)我没干什么,只玩儿电子游戏了。
(8)我没吃什么,只吃了一个面包。
(9)面包我吃得不多,只吃了一个面包。
例(7)“只”在语义上指向述宾结构“玩儿电子游戏”,由于“只”在这里指向谓词性成分,所以如果将名词性宾语“电子游戏”删去,说成(10):
(10)我没干什么,只玩儿了。
句子仍然成立,不影响基本意思的表达。例(8)“只”在语义上指向名词“面包”,只因为这样,允许将数词“一”删去,说成(11):
(11)我没吃什么,只吃了个面包。
甚至,在一定的语境下,动词性成分“吃了”都可以删去,说成(12):
(12)我没吃什么,只面包而已。
例(9)“只”在语义上指向数量成分,所以句中的数量成分“一个”不能删去,而可以删去名词“面包”,说成(13):
(13)面包我吃得不多,只吃了一个。
甚至,可以将动词性成分“吃了”删去,说成(14):
(14)面包我吃得不多,只一个。
四、如果是指向名词性成分,那么它是指向主要动词的施事,还是受事,还是工具,还是处所,还是别的什么?例如:
(15)这个坑儿挖浅了。
(16)我挖累了。
例(15)、(16)里的补语“浅”“累”都只能指向它前面的成分,也都只能指向名词性成分“坑儿”“我”,但二者又有区别,“浅”指向“挖”的受事(严格说“坑儿”是“挖”的结果,但也可看作广义的受事),而“累”则指向“挖”的施事。
Ⅱ 价值分析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的区分对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首先,为什么将这两者并列呢?
价值分析是分析法律的价值,平衡法律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法律正义和善。这是法律的根基。这也可以说是对法律的“应然性”分析。
而语义分析,则是指法律概念的体系,法律的实证分析,此种分析将法律的研究建立真实的基础之上,避免了法律的空中楼阁。这是对法律的“实然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