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中文名
比较研究法
外文名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适用领域
自然、人、物
所属学科
自然学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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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概念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辞典》解释说: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
我国吴文侃、杨汉青主编的《比较教育学》认为: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各国教育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方法。”很显然,这个定义仅适用于“比较教育”这个学科领域,所以必须对它进行另外限定。
我国林聚任、刘玉安主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认为:比较研究方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比较研究法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广泛运用而且具有极高的价值。
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比较研究法分成如下几类。
1.按属性的数量,可分为单项比较和综合比较。
单项比较是按事物的一种属性所作的比较。综合比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种)属性进行的比较,单项比较是综合比较的基础。但只有综合比较才能达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质的目的。因为在科学研究中,需要对事物的多种属性加以考察,只有通过这样的比较,尤其是将外部属性与内部属性一起比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2.按时空的区别,可分为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
横向比较就是对空间上同时并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态进行比较。如教育实验中的实验组与对照组的比较、同一时间各国教育制度的比较等都属于横比。纵向比较即时间上的比较,就是比较同一事物在不同时期的形态,从而认识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揭示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往往既要进行纵比,也要进行横比,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及发展规律。
3.按目标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
求同比较是寻求不同事物的共同点以寻求事物发展的共同规律。求异比较是比较两个事物的不同属性,从而说明两个事物的不同,以发现事物发生发展的特殊性。通过对事物的“求同”、“求异”分析比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事物发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4.按比较的性质,可分成定性比较与定量比较。
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所以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质,也要把握事物的量。这里所指的定性比较就是通过事物间的本质属性的比较来确定事物的性质。定量比较是对事物属性进行量的分析以准确地制定事物的变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各有长处,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应追求两者的统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毕竟是一个不同于工人制造产品的活动,很多东西并非能够量化。但也不能一点数量观念都没有,而应做到心中有“数”,并让数字来讲话。
5.按比较的范围,可分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认识一个事物,既可以从宏观上认识,也可以从微观上认识。从宏观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异同点或基本规律进行比较,则是宏观比较。从微观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异同点或基本规律进步比较,则是微观比较。
2. 比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
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结合几乎涉及世界绝大多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述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的方法。他认为,宏观比较是对属于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对于宏观比较的运用,主要是法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注重,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达维认为,微观比较是指对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莱因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在法律制度整体之间或不同法系之间;微观比较是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匈牙利比较法学家伊·萨博从划分法律的层次的角度,认为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即为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微观比较是法律部门一级的比较和法律制度一级的比较。这种比较既可获得理论性的结论,又可体现直接的社会功能。
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在此,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但属于不同法系或法律传统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最普遍的就是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英、美等国)的法律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意等国)的法律之间的比较。第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第三,在同一个国家内,由于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或者是在同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同样是宏观比较。
微观比较是指对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细节比较。例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较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法中的"占有",或者比较英美法系的对价学说与大陆法系的"约因"概念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二、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这主要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规范比较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同的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构,即被比较的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法律概念、规则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们之间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较的法律制度、规则在不同的国家中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如果被比国家的法律的社会功能相同而法律结构不同,或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进行规范比较。规范比较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视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及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功能,往往仅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较,则会产生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
功能比较则突破了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功能比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被比较的国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会问题或需要,可以对其运用的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功能比较冲破了规范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摆脱了规范比较只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和法律思维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而产生的民族偏见。对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时,可对相应部分进行功能比较。
当代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原则是功能性原则,由此产生诸如对被比较法律的选择、探讨范围、比较法律体系的构成等方法论的规则。他们认为,任何在比较法研究中作为起点的问题都必须从纯粹功能角度出发。荷兰比较法学家科基尼·亚特里道否定了纯粹功能主义观点。他引证了法国法学家罗兹马林提出的应当把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结合的观点,认为纯粹的结构(即规范)主义会导致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纯粹的功能主义忘记了法律制度涉及调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间是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不可偏重于哪一方面。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可以依据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据所要由法律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不同,分别运用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规范比较或者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进行研究。
三、文化比较
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文化比较方法是指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视为一种文化现象。从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仅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要的工具,也是表达或传递意义---人们对世界、社会、秩序、正义等问题的看法、态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号。一些外国的文化比较方法论者认为,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较。德国比较法学家伯·格罗斯菲尔德认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较法看作是各种法律文化的对比。比利时法学家霍克和沃林顿等人提出,以"作为文化的法"的比较法新范式,取代传统的"作为规则的法"的比较法范式。美国比较法学家库里兰认为,要对某一法律体系进行有效考察,必须置身于塑造这种法律体系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理解并说明该法律体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认识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为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因素,文化决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维的发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具有一定影响。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文化并不是惟一的终极的决定的影响因素。因此,我们进行比较法的研究,在运用文化比较方法时,一方面,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正确认识法律、文化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重视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文化方面的论述,引进和借鉴各种比较研究的方法论。
四、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
综合一些中外比较法学家的观点认为,从概念上理解静态比较研究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静态地观察法律制度,即在横断面上、在特定时间点上研究它们。动态比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条文外,还包括对法律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问题的研究。当然,有的西方法学家对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在20世纪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论,并声称是对比较法的动态研究。他认为,动态研究是基于对特定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各种成分的实际观察,而静态研究则是基于分析推理的教条主义方法,它仅提供抽象定义。按照萨科的理论,在同一个法律问题上不是只有一个规则,而是包括宪法规则、立法机关的规则、法官的规则和阐释法理的法学家的规则。他把包含着不同法律规则的制定法规则、判例法、法学家的学理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学家、法官为了对规则进行抽象地阐释和论证而提出的非行为规则的各种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围。他认为,这种动态研究分析影响法律的各种成分的变化,与静态比较研究相对立。
萨科的"法律共振峰"学说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强调法官判决即判例法和法学家的阐释作用,将其作为法的渊源,而中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它强调法官个人在创制和发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强调法官的司法独立性,而中国是由宪法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因此,萨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论不适宜中国比较法学家运用而进行动态比较研究。我们应当把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对立,进行比较法研究。
3.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是什么期刊
您好,核心期刊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中国政法大学
编辑: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8561
国内统一刊号:CN 11-3171/D
《比较法研究》(双月刊)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所编辑出版,创刊于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开出版发行。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逢单月月末出版。16开本,正文160个页码。
《比较法研究》 系纯学术性刊物,旨在促进我国比较法学基本理论、方法的探讨和发展,及时深入地反映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发展的最新动态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国内外法学界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和学术对话,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具有启发性和可行性的借鉴和思路。
4. 比较研究法的比较研究的概念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辞典》解释说: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
我国吴文侃、杨汉青主编的《比较教育学》认为: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各国教育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方法。”很显然,这个定义仅适用于“比较教育”这个学科领域,所以必须对它进行另外限定。
我国林聚任、刘玉安主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认为:比较研究方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比较研究法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广泛运用而且具有极高的价值。
5. 比较研究的比较研究法一般分三个步骤
—、找出同类现象或事物; 比较是人们认识事物最常用和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比较研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加以对照,以说明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或差异及其原因的研究类型。 在社会学中,比较方法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⒈社会学的创始人A.孔德曾极力提倡运用比较法研究人类社会,认为这种方法是实证科学的基础工具。
⒉É.迪尔凯姆在关于自杀的研究中,把不同社会和同一社会的不同群体的自杀率加以比较,表明这些比率是同社会凝聚力的程度和道德规范稳定性的程度成反比的。
⒊M.韦伯对古代犹太、中国、印度和现代欧洲的宗教及社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研究。
⒋F.W.兹纳尼茨基与W.I.托马斯于1918~1920年合着的《波兰农民在欧洲和美国》被认为是比较研究的范例。
⒌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用文化人类学方法对民族地区和农村社区进行过比较研究,并取得引人瞩目的成果。 比较研究可从时间、空间、进程、内容、形式、内部结构、外部联系等不同角度进行。
例如,从时间上可进行纵向比较(即比较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中的状况、特征等)和横向比较(即比较同一时期中不同对象的状况、特征等)。通过对有关事物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社会学领域内,比较研究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社会体系、制度文化、群体、组织、社会心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 社会学的比较研究能帮助人们认识各种社会现象的异同,把握其实质与规律性。其缺点是难以准确界定比较分析的单位和拟定客观有效的标准,选择样本的客观性和随机性往往难以保证。
6. 比较研究的形式有哪些
(1)纵向比较。即拿现在和过去比较,自己和自己比较。这种比较容易看出发展变化,看出成绩,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人的信心,给人以勇气。但由于只看自己,而不去看别人,于是便容易出现一个弊病,就是看不到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差距,产生一种洋洋得意的自大感,盲目乐观,缺少压力和动力。
(2)横向比较。即自己和他人比较,本单位和外单位比较,本国和外国比较,自己的水平同国内的先进水平比较,和国际的先进目标比较。这样比,易看到矛盾,发现问题,增加压力。有位学者曾这样衡量过纵向与横向比较的优劣,对我们认识横向比较很有启发。他说,“我们这个民族几千年来,是不大有危机感的,产生危机感的时刻非常少。我们经常有一种洋洋自得的集体自大感,我们的坐标系老是看到我们的过去,老是和我们的过去比,这在当前越来越开放的国际社会中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把坐标的参照系统转向国际,这样才会产生非常强烈的紧迫感,甚至危机感,这一点十分重要。”
(3)利与利比较。就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时,看其中的哪个好处多,哪个好处多就取哪个。
(4)弊与弊比较。就是对意见、方案、计划的筛选中,排除弊病相对多的,采用弊病相对少的。
(5)利与弊比较。就是在事物的比较中,权衡利弊,取利大于弊者。此外,还有经验教训比较,正反比较、异同比较等等。
比较研究是吸取正确意见、进行有效决策的一种重要方法,只要我们不断地研究它、完善它、运用它,就能给工作带来明显的益处。
7. 什么是历史比较研究方法
是指通过对不同时间不同空间条件下的复杂历史现象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异同,发现历史本质,从而探寻历史共同规律和特殊规律的史学方法。
8. 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叙述的比较法,即外国法的研究,评价的比较法,即比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沿革的比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现实和历史关系。
9. 比较法研究的介绍
《比较法研究》1(双月刊)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所编辑出版,创刊于1987年1月(季刊),1993年起公开出版发行。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逢单月月末出版。16开本,正文160个页码。《比较法研究》2系纯学术性刊物,旨在促进我国比较法学基本理论、方法的探讨和发展,及时深入地反映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发展的最新动态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国内外法学界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和学术对话,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具有启发性和可行性的借鉴和思路。
10. 比较实验研究方法和数学模型的区别
数学模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人类开始使用数字的时代。随着人类使用数字,就不断地建立各种数学模型,以解决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对于广大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对教师的工作业绩的评定以及诸如访友,采购等日常活动,都可以建立一个数学模型,确立一个最佳方案。建立数学模型是沟通摆在面前的实际问题与数学工具之间联系的一座必不可少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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