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比较体育研究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比较研究法是比较体育研究的基本方法,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比较研究法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同类比较法与异类比较法 这是根据比较对象存在的差异性和同一性来分的。 同类比较法是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同类事物而认识异同的方法。通过同类相同点的比较研究,可以找到事物发展的共同规律;通过同类相异点的比较,可以找到事物发展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比较对象的同类并非仅仅是指相同之处,它们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异类比较法是比较两种或两种以上性质相反的事物或一个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
在刘志民的研究中,他对中国的体育教师、美国的体育教师与英国的体育教师进行了比较。其中,美英均为发达国家,在文化与社会制度上具有相似性,对这两者的比较属于同类比较;而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观念上与美英存在较大差别,将中国与美、英进行比较,属于异类比较。由于其研究目的在于探索中国与发达国家体育教师的价值取向的差别,在这篇文章中,刘志民并没有对美英的体育教师进行深入的同类比较,因此没有将同类比较法的目的——“同中求异”体现出来。但是,异类比较法的目的——“异中求同”在这篇文章中却体现得十分明显:虽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制度,但是中国与美、英的体育教师都具有DM与SA的价值倾向。
B. 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法
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中文名
比较研究法
外文名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适用领域
自然、人、物
所属学科
自然学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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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概念
《牛津高级英汉双解辞典》解释说:比较研究法就是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
我国吴文侃、杨汉青主编的《比较教育学》认为: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各国教育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方法。”很显然,这个定义仅适用于“比较教育”这个学科领域,所以必须对它进行另外限定。
我国林聚任、刘玉安主编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认为:比较研究方法,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或对象加以对比,以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一种分析方法。
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比较研究法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广泛运用而且具有极高的价值。
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把比较研究法分成如下几类。
1.按属性的数量,可分为单项比较和综合比较。
单项比较是按事物的一种属性所作的比较。综合比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种)属性进行的比较,单项比较是综合比较的基础。但只有综合比较才能达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质的目的。因为在科学研究中,需要对事物的多种属性加以考察,只有通过这样的比较,尤其是将外部属性与内部属性一起比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2.按时空的区别,可分为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
横向比较就是对空间上同时并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态进行比较。如教育实验中的实验组与对照组的比较、同一时间各国教育制度的比较等都属于横比。纵向比较即时间上的比较,就是比较同一事物在不同时期的形态,从而认识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揭示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往往既要进行纵比,也要进行横比,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及发展规律。
3.按目标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较和求异比较。
求同比较是寻求不同事物的共同点以寻求事物发展的共同规律。求异比较是比较两个事物的不同属性,从而说明两个事物的不同,以发现事物发生发展的特殊性。通过对事物的“求同”、“求异”分析比较,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事物发展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4.按比较的性质,可分成定性比较与定量比较。
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所以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质,也要把握事物的量。这里所指的定性比较就是通过事物间的本质属性的比较来确定事物的性质。定量比较是对事物属性进行量的分析以准确地制定事物的变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各有长处,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应追求两者的统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毕竟是一个不同于工人制造产品的活动,很多东西并非能够量化。但也不能一点数量观念都没有,而应做到心中有“数”,并让数字来讲话。
5.按比较的范围,可分为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
认识一个事物,既可以从宏观上认识,也可以从微观上认识。从宏观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异同点或基本规律进行比较,则是宏观比较。从微观上把握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异同点或基本规律进步比较,则是微观比较。
C. 比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
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结合几乎涉及世界绝大多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述了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的方法。他认为,宏观比较是对属于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是指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与社会主义法系的比较。对于宏观比较的运用,主要是法哲学家和政治学家注重,运用于比较宪法和政治学方面的研究。达维认为,微观比较是指对属于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德国比较法学家莱因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关于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比较。当然,二者是相互交错的。瑞典比较法学米凯尔·博丹认为,比较可以是双边的(即两个法律制度之间)或者是多边的(即三个以上法律制度之间)。宏观比较是在法律制度整体之间或不同法系之间;微观比较是将具体法律制度、法规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环境中进行考察"。匈牙利比较法学家伊·萨博从划分法律的层次的角度,认为宏观比较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比较,即为与法律理论相联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较;微观比较是法律部门一级的比较和法律制度一级的比较。这种比较既可获得理论性的结论,又可体现直接的社会功能。
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宏观比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较。在此,至少有三种情况:第一,相同社会制度国家但属于不同法系或法律传统的法律之间的比较,最普遍的就是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英、美等国)的法律与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德、意等国)的法律之间的比较。第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第三,在同一个国家内,由于存在着不同社会制度或者是在同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传统,因此同一国家内的属于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同样是宏观比较。
微观比较是指对不同法律概念、规则、制度、部门法等方面的细节比较。例如,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较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法中的"占有",或者比较英美法系的对价学说与大陆法系的"约因"概念等,均属于微观比较。
二、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
这主要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规范比较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不同的国家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构,即被比较的国家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法律概念、规则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们之间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较的法律制度、规则在不同的国家中具有相同的社会功能。如果被比国家的法律的社会功能相同而法律结构不同,或是法律结构相同而社会功能不同,则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进行规范比较。规范比较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视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及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功能,往往仅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较,则会产生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
功能比较则突破了规范比较的局限性。功能比较解决的是社会问题,被比较的国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会问题或需要,可以对其运用的不同的解决方式进行比较。功能比较冲破了规范比较受本国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摆脱了规范比较只从本国的法律概念、法律结构和法律思维方式出发与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而产生的民族偏见。对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时,可对相应部分进行功能比较。
当代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较法的方法论的原则是功能性原则,由此产生诸如对被比较法律的选择、探讨范围、比较法律体系的构成等方法论的规则。他们认为,任何在比较法研究中作为起点的问题都必须从纯粹功能角度出发。荷兰比较法学家科基尼·亚特里道否定了纯粹功能主义观点。他引证了法国法学家罗兹马林提出的应当把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相结合的观点,认为纯粹的结构(即规范)主义会导致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纯粹的功能主义忘记了法律制度涉及调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规范比较与功能比较之间是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的关系,不可偏重于哪一方面。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可以依据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据所要由法律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需要的不同,分别运用以法律规范为中心的规范比较或者以社会问题为中心的功能比较进行研究。
三、文化比较
我国一些比较法学家认为,文化比较方法是指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视为一种文化现象。从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仅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要的工具,也是表达或传递意义---人们对世界、社会、秩序、正义等问题的看法、态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号。一些外国的文化比较方法论者认为,比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较。德国比较法学家伯·格罗斯菲尔德认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较法看作是各种法律文化的对比。比利时法学家霍克和沃林顿等人提出,以"作为文化的法"的比较法新范式,取代传统的"作为规则的法"的比较法范式。美国比较法学家库里兰认为,要对某一法律体系进行有效考察,必须置身于塑造这种法律体系的历史――文化背景中,理解并说明该法律体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认识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认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为法律发展中的一个原因性因素,文化决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维的发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对于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变化具有一定影响。但是,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文化并不是惟一的终极的决定的影响因素。因此,我们进行比较法的研究,在运用文化比较方法时,一方面,我们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正确认识法律、文化等上层建筑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要重视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文化方面的论述,引进和借鉴各种比较研究的方法论。
四、静态比较与动态比较
综合一些中外比较法学家的观点认为,从概念上理解静态比较研究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静态地观察法律制度,即在横断面上、在特定时间点上研究它们。动态比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条文外,还包括对法律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实行等问题的研究。当然,有的西方法学家对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意大利比较法学家萨科在20世纪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论,并声称是对比较法的动态研究。他认为,动态研究是基于对特定法律制度运行中的各种成分的实际观察,而静态研究则是基于分析推理的教条主义方法,它仅提供抽象定义。按照萨科的理论,在同一个法律问题上不是只有一个规则,而是包括宪法规则、立法机关的规则、法官的规则和阐释法理的法学家的规则。他把包含着不同法律规则的制定法规则、判例法、法学家的学理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学家、法官为了对规则进行抽象地阐释和论证而提出的非行为规则的各种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围。他认为,这种动态研究分析影响法律的各种成分的变化,与静态比较研究相对立。
萨科的"法律共振峰"学说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强调法官判决即判例法和法学家的阐释作用,将其作为法的渊源,而中国不实行判例法制度;它强调法官个人在创制和发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强调法官的司法独立性,而中国是由宪法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因此,萨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论不适宜中国比较法学家运用而进行动态比较研究。我们应当把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对立,进行比较法研究。
D. 如何进行教育比较研究
一、比较教育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我们的比较教育研究的方法论基础是什么?首先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方法论的基础。科学的方法论基础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严肃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方法体系。所谓严肃的科学态度,是指应具备全面、系统、客观、辨证地分析研究问题的思想方法;所谓科学的方法体系,是指应不断探求方法的综合、可靠和有效。
现代系统理论(包括控制论、信息论和一般系统论)具有浓厚的方法论特征,但它不具有哲学世界观的等同性。我们的比较教育研究,可以而且应当应用其中有用的方法论原则,但不能把它作为方法论基础。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比较教育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在比较教育的具体研究中,应注意下列基本原则。
1.求是性原则
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唯一本性,自然界的规律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比较教育学的研究一定要坚持求是性原则,一切从世界各国客观存在着的教育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客观现实,从中引出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教育规律性。
2.实践性原则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是发展真理的有效途径,这也是辩证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比较教育研究必须贯彻实践性原则,注意下列问题。
(1)通过实践,检验真理。由于比较教育研究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借鉴,所以还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判断外国经验是否适合本国国情。必须通过本国的实践来鉴别某项结论的适用范围。通过试验,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这是借鉴外国经验的关键所在。
(2)通过实践,发展理论。比较教育学通过比较研究所肯定的教育理论,只具有相对真理性。教育理论还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
3.系统性原则
普遍联系是物质世界的总的特征,系统性是事物的根本属性。这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据此,比较教育研究必须遵循系统性原则,注意下列问题。
(1)教育系统的整体性。教育系统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具有自己的性质和功能。这种性质和功能不是它的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也不能把它的性质和功能还原为要素的性质和功能。在观察和分析问题时,一定要着眼有机整体,把整体的功能和效益作为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2)教育系统的结构性。教育系统的结构性,指的是教育系统中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在研究问题时,应当注意分析教育系统内部诸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方式,包括一定的比例、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结合方式等。
(3)教育系统的层次性。教育系统的层次性是指教育系统的层次结构及层次之间的关系。在研究问题时,应当分析教育系统的各个层次,分析系统和要素(子系统)之间的地位、等级的相互关系。分析教育系统的层次,有助于人们掌握教育系统的纵向结构,进—。步判明不同层次系统共同的运行规律和各自特殊的运行规律。
(4)教育系统的开放性。教育系统的开放性指的是教育系统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在研究问题时,必须注意分析教育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周围社会环境的相互关系。指明这种关系,有助于人们在教育实践中重视外部条件的作用,考虑如何因势利导。
4.全面性原则
一切现实的事物都是作为系统而存在,作为过程而存在,而系统和过程又都充满着矛盾,这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观点。据此,比较教育研究一定要注意全面性原则。按照事物的矛盾本性,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全面地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发现真理。
(1)全面分析研究各国教育发展与改革的普遍矛盾与特殊矛盾。
(2)全面分析研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3)全面分析研究教育发展的内因与外因。
5.联系性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世界的现象及其在思维中的反映具有普遍的相互联系的根本特性。事物或现象之间以及事物内部的要素之间普遍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等客观的联系。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教育,它也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在教育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教育内部的各种要素之间、不同国家的教育现象之间,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联系。在比较教育研究中,我们必须注意分析研究这些丰富复杂的联系,才能保证我们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全面的、科学的、正确的。
6.本体性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的对立统一,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是科学的基本任务。同样,比较教育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也要透过一切教育现象来把握其本质,即通过对各种教育现象的分析和比较研究,最后应当抓住存在背后的本质和规律,也就是说要抓住教育这种存在的“本体”。
7.实践性原则
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观念的或理论的关系,它虽然是通过主体的意识、思维的活动实现和表现出来的,但它发生的基础却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物质的相互作用即实践。实践是认识的根本来源,同时也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二、比较教育研究的基本研究方法
比较教育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并重的学科,它是直接以各国教育的实际状况为研究对象的。从比较教育的奠基人朱利安开始,比教教育的研究者们一直都非常重视对科学的比较教育研究方法的探索和应用。特别是进入社会科学方法时代以后,比较教育的研究者们更是提出了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我们从事比较教育研究的前提条件。
1.调查法
参观访问:研究人员实地参观访问研究对象,从而获得第一手感性材料,这是了解外国教育情况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在条件许可时当然可以采用。用这种方法所得的材料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问卷:问卷是调查者用书面或通信形式收集材料的一种方法。
通过调查得来的材料,可用描述和统计等方法加以整理。
2.文献法
通过分析重要教育文献来了解教育情况是比较教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这是中国当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
运用文献法收集材料,一般要经过查阅、抽样、鉴别、整理等阶段。查阅首先应善于利用书目、索引、文摘、辞典、网络全书等工具。查阅过程中应注意分析并摘录重要资料。抽样是指对资料的选择,这是很重要的。不善于选择,就会在浩如烟海的文献资料面前茫然不知所措。抽样通常有三种方式。
(1)来源抽样。这是资料来源的取样,如选取何种书籍、报刊、杂志等。
(2)日期抽样。这是指选取哪一段时间的资料。比较教育研究主要选取战后的资料,尤其是当前的资料。
(3)单元抽样。这是指抽取资料的哪个单元,可能是整本书刊或其中的一篇、一段、一页。
鉴别是对资料的真伪精粗下一番分析工夫,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下一步分析研究建立在可靠资料的基础上。资料的鉴别可采用对校法、本校法、他校法、理校法等方法处理。整理是指根据研究的目的,按照统一的标准,对资料加以分类,使它系统化,运用时能得心应手。比较教育研究一般按问题进行分类。叙述的材料,可用明白流畅的文字加以整理,数量的材料可用统计法、表列法、图示法加以整理。
3.比较法
比较教育研究中的比较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制度或教育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找出各国教育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的方法。
比较教育学学科的特殊性决定了比较法是其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比较本身包含着一定的分析与解释,没有分析与解释,比较是不可能进行的。
比较按照不同角度可分为两类: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
纵向比较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的比较,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的交叉比较。这是在事物发展变化过程中研究事物,借以分析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
横向比较是对同时并存的事物进行比较。它是对两个国家(或地区)、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某个教育问题或几个教育问题,甚至整个教育体系所进行的比较。
4.分析法
分析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形式逻辑分析和辩证逻辑分析。分析的目的,在于对所比较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透过现象洞察事物的本质。分析可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E. 如何知道比较体育研究的常用方法是什么
除了基本研究方法以外,在比较体育的研究中还有很多常用的研究方法,可将其大致区分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大类。其中,定量研究即为统计分析法。定性研究的方法较多,根据研究目的可对其进行区分:以获得整体性解释为导向的有比较描述法、历史研究法、阶段分析法与质性研究法;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导向的有问题研究法、因素分析法、假设验证法与教育洞察法。 下面将一一对这些常用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一、比较描述法 描述就是对具体研究现象或过程的形象详尽的揭示。
康德尔将历史研究法的操作程序总结为描述、解释、比较和抽象四个阶段。描述便是前面所提到的比较描述法,将体育现象进行分类描述;解释是在描述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是解释体育制度或体育现象所形成的历史原因;比较则是需要找出不同国家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抽象是要将研究的结果提炼深化,形成为实践服务的理论。 历史研究法对研究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一是充分的史料;二是相应的历史知识背景和正确的历史观;三是对研究的年限区间及相应体育发展阶段作相应的划分,限定研究主题,避免盲目性;四是具备基本的研究方法;五是具备在历史分析之后对未来发展作出预测的能力。
F. 比较文学的研究方法
比较文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影响比较法、平行比较法、跨学科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
1、影响比较法:影响研究指以历史方法处理不同民族文学间存在的实际联系的研究,它的根基在于各民族文学的相互接触和交流,影响研究强调实证和事实联系,凡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推测或判断,均不属于影响研究的范围。
4、跨学科研究法:是比较文学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运用生成于文明中的文学观念或其他学科知识来阐述,研究生成于利益文明中的文学作品;也可以同时存在于多个文明之间,其核心是跨越文明界限的文明理解,包括作品阐发、理论阐发等。
G. 比较研究的比较研究法一般分三个步骤
—、找出同类现象或事物; 比较是人们认识事物最常用和最基本的方法之一。
比较研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加以对照,以说明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或差异及其原因的研究类型。 在社会学中,比较方法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⒈社会学的创始人A.孔德曾极力提倡运用比较法研究人类社会,认为这种方法是实证科学的基础工具。
⒉É.迪尔凯姆在关于自杀的研究中,把不同社会和同一社会的不同群体的自杀率加以比较,表明这些比率是同社会凝聚力的程度和道德规范稳定性的程度成反比的。
⒊M.韦伯对古代犹太、中国、印度和现代欧洲的宗教及社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研究。
⒋F.W.兹纳尼茨基与W.I.托马斯于1918~1920年合着的《波兰农民在欧洲和美国》被认为是比较研究的范例。
⒌中国社会学家费孝通用文化人类学方法对民族地区和农村社区进行过比较研究,并取得引人瞩目的成果。 比较研究可从时间、空间、进程、内容、形式、内部结构、外部联系等不同角度进行。
例如,从时间上可进行纵向比较(即比较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中的状况、特征等)和横向比较(即比较同一时期中不同对象的状况、特征等)。通过对有关事物的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认识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在社会学领域内,比较研究涉及的范围很广,比如:社会体系、制度文化、群体、组织、社会心理、行为模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 社会学的比较研究能帮助人们认识各种社会现象的异同,把握其实质与规律性。其缺点是难以准确界定比较分析的单位和拟定客观有效的标准,选择样本的客观性和随机性往往难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