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情况下应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对以招标方式授予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了相关规定。
2006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