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语言系统连贯地向学生传授知识的方法。讲授法可分为讲述、讲解和讲演三种。讲述是教师向学生描绘学习的对象、介绍学习的材料、叙述事物产生变化的过程。讲解是教师向学生对概念、原理、规律、公式等进行解释、论证。讲演则是要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系统而全面地描述事实,而且要深入分析和论述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概括出科学的结论。讲授法在运用时,力求语言清晰、准确、简练、形象、条理清楚且通俗易懂。
(二)谈话法
谈话法也叫问答法,是教师按一定的教学要求向学生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并通过问答的形式来引导学生获取或巩固知识的方法。谈话特别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维,调动学习积极性,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语言表述的能力。在使用谈话法时,要求教师事先就准备好问题和谈话计划,并且要善问、善于启发诱导。
(三)练习法
练习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知识去反复完成一定的操作以形成技能、技巧的方法。进行练习时,教师要使学生明确练习的目的与要求,掌握练习的原理与方法;在练习的数量、质量、难度、速度、独立程度和熟练程度、综合应用与创造性上,教师对学生都应有计划地提出要求,使学生由易到难逐步提高。
(四)演示法
演示法是教师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或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或巩固知识的方法。演示可以加强教学的直观性。演示前,要做好教具准备;演示时,要让学生知道看什么、怎么看,需要思考什么问题。
(五)游戏
游戏是一种有吸引力且有一定教学效果的学习活动。它是参与者遵循所描述的规则努力达到具有挑战性目标的活动。
(六)讨论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辨明是非真伪以获得知识的方法。在使用讨论法时要注意,所讨论的问题对学生要有吸引力;教师要善于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勇于发表自己的见解;讨论结束前,教师要做好总结,使学生获得正确的观点和系统的知识。
(七)实验法
实验法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运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独立作业,观察事物和过程的发生和变化,探求事物的规律,以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方法。实验法的关键是在实验前要做好实验用品准备和理论准备,要让学生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与做法。另外,教师要做好实验过程中的指导和帮助,以使每个学生都积极投人实验。
除了上述几种方法外,还有参观法、实习作业法、读书指导法等。
Ⅱ 教育研究方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教育研究方法的基本类型及特征
(一)实证方法
实证方法作为自然科学中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其基本规范就是“用经验材料证明或证伪理论假说”。这些经验材料既可来自研究者的现实观察或实验活动(直接经验),也可来自记录了前人观察或实验结果的历史文献(间接经验);这些经验材料在形式上可以是量化的也可以是非量化的,但都必须是可检验的。
实证方法包括教育测量法、定量观察法、问卷调查法、教育实验法、内容分析法。
教育测量法是指根据某种规则或尺度,以数量化的形式描述教育现象或教育对象的某种属性。其中,包含着测量的三个要素:事物及其属性;数字或符号;法则。教育测量法的基本特点是根据一定法则,以测验为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测试,从而获得数量化的结果,并通过进一步分析获得相关结论。它可以把抽象、概括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反映个体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状况的方便工具,并提供可靠的数据。
定量观察法是按照事先设计的一套明晰而严密的“计量系统”实施的观察,它也被称为系统化的、结构性的、标准化的观察。这套系统包括:明确的观察对象、有严密逻辑性的观察项目系统、确定的观察程序和记录单位,还有物化的观察记录工具。它的长处是能系统地、高效地获得大量真实的、确定的观察资料,容易进行观察记录,而且观察结果便于系统地定量处理和对比分析。它的短处是对观察设计人员和观察者的理论和技术要求较高,同时观察过程比较呆板,缺乏灵活性。
问卷调查法是研究者用严格设计的统一问卷,通过书面语言与被调查者进行交流,来收集研究对象关于教育问题的信息和资料的方法。它有如下特点:1.调查工具标准化;2.调查过程标准化;3.调查结果标准化;4.研究效率高。
教育实验法是根据一定的理论假设,有计划地控制教育活动中的某些因素,以引起其他因素朝着有利于提高教育效果的方向转变,然后检验假设,并由此揭示教育活动规律的综合性研究活动。它的基本特点是:1.教育实验要揭示教育现象或教育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2.教育实验对因果关系的预先设想以假说形式表现出来,实验过程围绕假说展开操纵、控制等一系列干预活动,经观察、分析,最后检验假说。内容分析法是对教育文献的内容作客观而系统的量化分析,并加以描述,从而对相关的教育现象作出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用内容分析法进行研究的文献资料可以是:1.以文字记录的资料,报纸、期刊、教材等内容往往是专业研究者的研究对象。2.以声音记录的资料,包括:上课录音、学生谈话录音、竞选会现场的录音,与某个年段的教材配套的录音磁带。3.以影像记录的资料,包括:教学录像、电影、电视、幻灯片、图片。
内容分析法具有明显、客观、系统、量化等四个基本特点。1.明显的内容;2.客观的事实;3.系统的记录;4.量化的结果。
(二)质性方法
作为与实证研究相对的定性研究,有着独特的研究传统和研究假设,为定性研究所采用的质性方法,有着它的定义。陈向明先生给质的研究方法下了一个定义:“质的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
质性研究包括访谈调查法、定性观察法、叙事研究法。
访谈调查法是研究者通过与被调查者面对面进行交谈,以口头问答的形式来了解某人、某事、某种行为态度和教育现象的一种调查方法。它有以下特点:1.调查过程灵活深入。2.获取信息完整真实。3.适用范围更为广泛。访谈调查法的主要局限有:1.样本小、费用多、时间长、效率较低。2.标准化程度较低,难以统计。3.调查过程容易产生偏差。4.访谈调查不能体现匿名的特点,不能完全消除受访者的心理顾虑,这往往会影响受访者所提供信息的客观性。
定性观察法是研究者在一个真实的情境中对被观察的人或事所作的开放性观察。它有以下几种特点:1.可以了解到更为真实的信息。2.可以获得更为完整的资料。3.可以进行多次观察。定性观察法也有局限:1.易受观察者的主观影响。2.观察结果的代表性不够高。
叙事研究法就是以叙述故事的方式来描述人们的经验、行为和生活方式,通过所叙述的故事来探究经验、行为的意义,及其蕴含的思想和哲理。在教育研究领域,叙事研究就是通过描述和分析有意义的教学事件、教师生活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来发掘或揭示内隐于日常工作、事件和行为背后的意义、思想、理念,从中发现教育问题,探究教育思想,揭示教育活动特点。教育叙事研究的基本特点是研究者以叙事、讲故事的方式表达对教育的理解和解释。教育叙事研究具有:1.以质性研究方法为工具。2.以教育中的故事为对象。3.教育实践者成为研究主体。4.形成认识时采用归纳的方式。但也有局限性:1.外来研究者征得研究对象的配合相当耗时。2.不易了解到局内人的真正想法。3.研究者很容易受到叙事者故事的影响而偏离研究目的。4.叙事研究受到研究者个人倾向的影响。5.叙事研究对研究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系统方法
系统科学方法论的运用体现在研究主体身上,主要表现为系统思维。它的关键特点体现在运用系统科学原理考察和把握研究对象的性质,并据此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性方法——既包括实证方法,也包括质性方法,以达到研究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及相关因素放在系统的形式中加以研究,着重探讨研究对象整体与部分之间、部分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系统方法论及系统思维的特点:1.与中国传统的整体思维相比,系统思维具有清晰性和开放性。2.与自然科学的还原主义分析思维相比,系统思维强调系统的整体性。3.与以往任何一种研究范式相比,系统方法论提供了新的思维原则、模式、路线及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范例。
(四)复杂思维方法
复杂思维直面世界或事物本来具有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变化的生动丰富性。它考察事物及其运动变化的思维方式,是以非线性思维、关系思维、过程思维、情境思维为特征的。教育系统的复杂性体现在:1.教育活动组成因素的多样性和可变性。2.教育活动结构与功能、系统与部分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3.教育活动过程的动态生成性和教育结果的不确定性。
(五)行动研究法
行动研究法是指依靠教育专家、学者的帮助,在教育实践中展开科学研究,并以研究的成果指导自身实践的一种研究方法。
它的基本特点:1.以中、小学教师为研究主体,教师即研究者,课程即实验,课堂即实验室。2.强调参与、合做与交流。3.强调实践反思。
(六)文献法
文献检索是科学研究工作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它贯穿于研究的全过程,是进行教育科学研究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文献检索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献检索是由文献贮存和文献检索两个部分构成的一个检索系统。狭义的文献检索则指根据检索课题,利用一定的检索工具把所需要的文献及其线索查出的过程。文献法有利于全面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情况、现状,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科研成果,帮助研究人员选定研究课题和确定研究方向;有利于为教育科研提供科学的论证依据和研究方法;避免重复劳动,提高研究效益;有利于拓展研究思路,发展创造性思维,提高课题研究的创新性。
Ⅲ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有
教育法的特点:
1.主体的复杂性。
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地位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学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备权利能力,并不一意味着他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必须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变成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多数初中毕业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起,取消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年龄和婚否限制,这意味着终身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些教育活动中,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着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
(2)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在改革办学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办学,需要界定产权关系,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委托培养关系;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高等学校融入国家创新体系,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基于“产学研”一体,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基于“产教结合”而产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学生贷款关系,国家留学基金组织与公派出国留学或来华留学人员之间的资助留学关系及相应的担保关系,教育机构与境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办学关系,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利益分配,学校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和赔偿主体认定,等等。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已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采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利益体系,充满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利益关系只能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是教育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方面。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比如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更主要是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只要他们入学或返校就读即可,对他们本人并不进行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教育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发展权、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