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研究方法 > 二次研究方法论

二次研究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3-07-15 00:56:27

什么是方法论方法论的概念

方法论,就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

它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概括地说,世界观主要解决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论体系或系统,通常涉及对问题阶段、任务、工具、方法技巧的论述。方法论会对一系列具体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并最终提出较为一般性的原则。


(1)二次研究方法论扩展阅读:

世界观,通俗地讲,就是“观世界”,是人们对世界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方法论,就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概括地说,世界观主要解决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所创立的唯一科学的方法论。它是在概括总结各门具体科学积极成果的基础上,根据自然、社会、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律引出的最具普遍意义的方法论。

唯物辩证法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它要求人们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自觉地运用客观世界发展的辩证规律,严格地按客观规律办事。

如何理解方法论的内涵

方法论的含义
方法指的是关于解决问题的门路、程序。论文写作的方法论是关于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的学说。同时,方法论也指在某一门科学上所采用的研究的方式方法的综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世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到来,人类对自然、对社会的认识的深化与飞跃,一种崭新的科学概念、思潮与方法正在崛起。因而,在文章的写作与研究中,新的思想和方法不断进入,可以对其进行更系统的阐释。
二、方法论的价值
方法是手段,而手段永远是为目的服务的,这是我们过去一贯的认识。从科学研究的自身发展来看,我们现在正在进入方法论的时代。这意味着方法在具有手段价值的同时,也具有了目的的价值,它将直接关系到目的的显现,而它本身也表现出了极强的目的性。因此,方法论在今天也正在引起人们更加广泛而深刻的认识。这也是由方法论自身的力量所决定的。科学方法论是科学研究实践经验概括的总和,是关于科学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是指导科学沿着正确道路前进的理论、原则和手段。从本质上说,科学方法就是认识研究对象和改造对象的方法。认识研究对象是科学方法最基本的目的,是研究客体的直接前提和基础

❸ 法学方法论有哪些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更多关于法学方法论有哪些,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53432c161578765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❹ 什么是方法论体系

关键词:司法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司法 现象

方法论本来属于哲学上的范畴。但是,随着法哲学的蓬勃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系统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大有燎原之势。作为研究法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当今法哲学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促进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同时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法律实践中,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而新兴的司法方法论的研究则保障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并驾齐驱,更为直接地推进了法治的进程。

本文拟结合司法过程的运作,尝试对司法方法论作初步探讨。草草拙文,权当抛砖引玉。

一、何为司法方法论
司法方法论是个相对比较新颖的概念,中国大陆对司法方法论的研究也正处在初始阶段,对此概念的诠释不多,更甭提对此概念的统一定义。本文大胆地认为,对司法方法论概念的界定,可以尝试借鉴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而事实上,尽管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学方法论作了诠释,但各有侧重,各有得失,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过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从哲学层面来把握法学方法论的概念,认为法学方法论是立足于哲学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本文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并受此启发,认为司法方法论是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
司法方法论从表面看来,似乎属于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司法本身是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法现象。只不过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深入探讨而已。于此看来,两者似乎是种属关系,即司法方法论是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一部分。那么两者在实质上果真是一脉相传的关系吗?
李可先生指出:“在我们这个技术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法学方法论逐渐堕落为一种法律技能而变得与法律方法论相同一,法学方法论的“高层次”被学者们悄悄抹去,法哲学遂成为一种奢侈品。”①由此看来,结合司法实践的特点,本文认为司法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更像是一种法律方法论而非法学方法论。前者注重法律技能的实际运用,而后者更强调在哲学层面上的理论探讨和反思,即体现出所谓的“高层次”。

二、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那么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究竟何在呢?
首先,两者在对象上是大相径庭的。从表面看来,两者的区别似乎只在于各自研究范围的大小不同。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研究,而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是整个法现象。其实更为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司法现象尤为司法过程为研究对象的,注重法的运用过程的控制研究。而后者则是在宏观的哲学层面上,从世界观的角度来认识探究法现象,
侧重于对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反思。
相应地,两者所属理论层面也是截然不同了。前者是依据法律对司法现象的探讨和思考,属于经验社会法学之列。而后者是关于法律本身的思考,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学学科本身进行方法上的检讨和反思,当属于纯粹理论法学无疑。
此外,两者在自身的定位上及研究任务的安排上也是有所区分的。司法方法论定位于服务司法、实践运用,实用目的性强,功利性明确,考虑的是如何认识和运用法律来控制、处置司法现象,为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圆满终结保驾护航。而法学方法论定位于纯粹法哲学研究,只能为整个理论法学研究注入新鲜血液,进而支持促进应用法学的发展提升,随后才渗透到法学实践中,影响司法现象的控制、处置。它的任务在于如何科学地认识法学
以及如何接近法学本体,同时对法学研究的理论进路、程序以及规则进行总结和反省。

三、司法方法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法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②司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将既定法律应用于个别事实,以实现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既定法律是相对稳定而又公开的,乃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条件。而具体的个案是多变的、各异的,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实现两者的有机链接和融合。于此,“建立一种司法方法论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③尤其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更是非常有必要构建一种司法方法论。
1、法律是既定的,相对比较规范和稳定。而事实是未定的,绝对是多变而又各异的。司法承担着嫁接起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关系的任务。而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永远存在着一条鸿沟。司法的实现过程要求跨越这条鸿沟,而司法本身在此坎坷上似乎难以得心应手。而这就极其需要通过司法方法论来担此重任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司法方法论可以在两者之间架设桥梁,起到中介作用,融为贯通,促进法律运行的一体化。法律的控制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运用。立法是前提,适法才是目的。司法方法论可以有效地为实现这个目的发挥光和热。
“反之,从法律实践上升到法律理论进而转化为法律本文,其中的中间距离常常是一个无规则的地带,这极易导致理论和实践的疏离甚至反向。”④而为了有效地保障从法律实践到法律本文的演化过程,为了合理地控制无规则地带,为了理论和实践的一脉相传,司法方法论这一工具的应用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作为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司法方法论不仅仅研究狭义的司法过程的司法现象,同样要对一个司法过程结束后的因为该司法现象带来的一系列结果进行反思探讨。例如在英美判例法国家,一个有典型代表性的个案了结后会形成判例,逐渐上升为法律理论形成判例法。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也是司法方法论所要加以拷问和反思的。
2、一般的法律规范在具体个案的应用中并非是一个模式化的过程。司法过程绝不是一个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从表面看来,司法即是实现从法律条文本身到具体个案的应用,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进而加以套用,解决纠纷,裁判争议。虽然不能模式化,但也是有规可循的,似乎有个公式在指引。而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司法过程绝非是分析案情、择用法律、审理案件、作出裁决那么简单。“法律规范的适用并不是一种在个案与规范之间的简单连接或置入行为。理论分析表明,发现法律、适用法律之间还穿插着一个法律解释的环节。”⑤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法律的不足补充。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任务主要是由法官来担当的,即法官在此问题上享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优点即自由同时也是其最大的缺点,如果行使不当的话,将直接造成司法过程的不公正,而与司法的正义背道而驰。而这又是法治所坚决抵制的。那么对于法官任何行使法律解释,同样也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司法现象。司法方法论应当对此着重加以重视并深入研究,形成一套包含有效控制法律解释过程的方式、手段的体系。
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创造性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行进而实现司法正义。法律解释绝对不可以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了个案正义,进而侵犯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甚至是法治的根基本身。因此,如何对司法创造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和制约,司法方法论可谓是责无旁贷。
3、司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现实化的过程,即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适用的过程。因而适用法律的权力,必须统一而不可分散。而法官在司法中的作为其实也不过是国家意志行为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得染指国家司法领域。司法过程的如此严肃性和神圣性,就需要有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来保证。而司法过程程序化的直接目的在于程序正义的实现,进而实现实质正义。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如何安排与行进,又势必进入司法方法论的视野。
司法过程程序化其实是维系司法法治命运的重要问题之一,过程倘若偏离了程序轨道,那么程序正义首先受阻,进而破坏司法法治的统一。不恰当的法律套上自由公正的审判程序自然不可能得出公正的裁判。那么恰如其分的法律套上受限制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同样不会有公正的判决。例如,该回避的不回避、限制被告的防御性辩护权等等,往往导致事实不清。案件事实都未能澄清,谈何适用正确的法律呢?对于模糊不清的事实使用法律越正确,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更加加深判决的错误性。
程序正义尽管为普通民众所难以察觉和引以重视,民众一般只在乎实质正义的实现,却不知道离开了程序正义,是不可能达到实质正义的。违背程序的 判决是非法的,比起个案的错误判决来危害更大,后果更加不可设想。后者只是污染了一支水流,而前者却往往会造成源头的污染。因此,在保障司法过程程序化中,司法方法论的作用将是不容小觑的。

❺ 论文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中国期刊库小编回答: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比较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中国期刊库给大家介绍的具体方法为:

(1)采用问卷法、访谈法,以学术规范教育的客观情况及主观态度为主要内容,掌握学术规范教育现状的第一手资料。

①问卷法。自编问卷,问卷采用封闭式,第一部分是等级式,第二部分是选择式。分别以江苏省三所不同类型高校中的本科高年级、研究生及教师为对象,发放
学生问卷与教师问卷。学生问卷围绕学术规范的认知、态度,对学术规范教育的需求与满意度等展开;教师问卷围绕教师对学生不当学术行为的认识、对学术规范教
育的看法与措施、对学校制度的评价等展开。通过问卷统计分析,了解学生对学术规范教育现状的感知,教师在学术规范教育中的作用、对学术规范教育责任的认
知。问卷法具有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得大量信息、效率高的特点。

②访谈法。一方面根据访谈提纲,访谈教师、管理人员及研究生,了解学术规范教育更为具体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结合问卷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
行深入了解。访谈法可以弥补问卷法在收集信息时深度方面的不足,与问卷法互补,实现点面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把握所研究问题的现状、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使
研究中所要表达的立场、观点和倾向更具真实性、有效性和代表性。

通过问卷、访谈,了解国内高校学术规范教育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覆盖范围、普及程度、运作模式、制度建设情况及实际效果。

(2)采用文献法、比较法,了解关于学术规范教育的代表性观念及制度建设情况。

通过搜集发放问卷的高校在学校网页公布的关于学术规范方面的规定,探查学术规范教育的实际效果与相关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通过搜集美国、港台地区及国
内几所着名的研究型大学在学校网页公布的学术规范教育相关资料,分别探查其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建设的情况,并进行比较和评价,从中找出国内外高校学术规范教
育存在的差距。另外,中国期刊库说,搜集有关学生培养与教育、治学及学术规范方面的专着和文章,归纳整理学术规范教育的具体要求。

❻ 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的方法论原则包括哪些

运用社会系统研究方法,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分析认识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有很多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包括:整体性原则、结构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开放性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系统的整体性表明,整体的功能并不等于它的组成部分功能的简单相加,这就是所谓的系统的“非加和性”,即整体不等于部分的总和。
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要坚持整体性原则,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做到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不能损公利己,关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在实践中要坚持西部大开发、东部崛起、老工业基地复兴等计划,坚持共同富裕为目标等等,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二、结构性原则。结构是系统中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社会系统有什么样的结构,就相应的有什么样的功能,结构发生了变化,社会系统的功能也就必然发生变化。
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要重视结构性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原则,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经济制度、以及政治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三、层次性原则。系统的层次性,揭示的是系统的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层次是指在系统中不同的组成部分依次隶属的等级关系。对系统的层次性研究表明,系统的不同层次既有共同的运动规律,也有各自特殊的运动规律。
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要坚持层次性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注各个层次问题和各个问题不同层次的特点和规律,对症下药,实现问题解决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四、开放性原则。系统具有开放性,即系统与外界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正是通过这种交换,使系统维持和更新自身的结构,从而实现从无序向有序的演化。
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指导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要坚持开放性原则,坚持对外开放原则,国家社会各个方面不再封闭融入世界发展大潮中,取世界资源为我国发展所用,促进本国发展。

❼ 方法论和方法有区别吗详细看里面

有。区别如下:

一、性质不同

1、方法论:是关于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的理论。

2、方法:是为获得某种东西或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与行为方式。

二、适用不同

1、方法论:普遍适用于各门具体社会科学并起指导作用的范畴、原则、理论、方法和手段的总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着作中经常提到方法论这个概念。

2、方法:在方法研究中,通常是针对人们做事的一个领域。如管理中的方法称为管理方法,预测中的方法称预测方法,物理学研究中的方法或使用物质的物理性质的方法称为物理方法,质量管理中使用的方法称质量管理方法,农业生产中灌溉田地的方法称为灌溉方法,等等。

(7)二次研究方法论扩展阅读:

方法论的分类:

1、古方法论

中国哲学史上对求知的方法有过许多论述,从不同角度表述了有关认识方法的各种见解,形成了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的认识方法的理论。

2、近方法论

在古代中国哲学和古希腊罗马哲学中,还没有专门的自觉的方法论学科分支。

3、马克思论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改造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所创立的唯一科学的方法论。

4、现方法论

自19世纪末 20世纪初物理学革命以后,各门科学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方法论在科学知识中的比重日益提高,方法论对科学发展的作用也日益显着。

阅读全文

与二次研究方法论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贵州中元节新式写包的正确方法 浏览:877
做沙包的步骤带有说明方法 浏览:720
万圣手机壳制作方法 浏览:500
常用的浸提方法包括超滤法 浏览:663
惠普笔记本开机密码在哪里设置方法 浏览:736
投篮瞄准方法和技巧 浏览:741
马粟乐使用方法 浏览:314
食用油最简单的方法 浏览:675
食用油哪些方法 浏览:120
健身地胶点训练方法 浏览:745
透明手机解锁方法 浏览:989
2021年智慧树教育科学研究方法试题答案 浏览:706
测量铺贴瓷砖平整度的正确方法 浏览:362
如何确定齿轮的制造方法 浏览:611
公路涵洞测量方法 浏览:638
对数方程最简单的方法 浏览:87
导泄作用的研究方法 浏览:94
生态建设的方法有哪些 浏览:572
职位评价技巧和方法 浏览:305
有治疗近视的方法吗 浏览: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