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学方法论有哪些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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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谈谈对“法学方法论”一词的理解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 (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 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 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 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 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会法学派,则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法律正当且明确,就果真能够改变社会么?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法律能够改变社会,但社会更能改变法律,换言之,社会改变法律的力量更强大。他们的方法是通过法律研究社会,也通过社会研究法律。法律不仅仅当作一个道德规范或实然规范来研究,而更应当作为社会事实来研究。只有才能这样实现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学方法归结为三种:1)价值评判方法;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方法;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二)法学的学科性质:即法学到底是科学,还是艺术?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即1、法学是不是科学,是何种意义上的科学?2、理性与情感的关系是什么? 1、科学是研究事实的,事实就是“是什么”,法学相当大的领域并不具有科学性,而是一门研究正义的艺术,是善与公正之学。 什么是科学,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我们关注的是科学内含的几种分析方法。哲学的任务是研究如何用词。因此我们就需了解“科学”有几种使用方法。下面介绍三种科学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科学”指称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如历史上积累起来的有关自然界事务的知识经验和知识。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科学是不存在的。此说在十九世纪之前占主导地位,二十世纪也相当有影响。如英国曾认为科学具备四个特征:1)科学是“描述对象”的理论,而不是“规定对象”的理论。如物理学和化学,仅仅是描述所观察到的现象。比较而言,社会科学规范研究的多为规定性的东西,研究对象与研究者本身息息相关,两者合为一体。所以,完全要求社会科学按照自然科学来进行精确,是不可能的。如美国总统选举,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样进行计算而得出结果。因为作为社会科学动物的人,是自己可以采取对策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可能诱发相关者采取对策改变行为。因此,社会科学永远不可能高度精确化。相比较而言,经济学较接近于科学,它是从数字化角度来观察。 第二种观点认为,科学是以经验方法为标志的实证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就是用理性的方法来整理经验的材料。这在二十世纪的西方社会是主流观念。所谓经验的方法,实证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观察法、实验法、统计分析法、数学模型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中最基础的方法是:观察法和实验法。如培根说科学是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之上的。观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变研究对象的基础上,收集经验材料的方法。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即是运用观察方法得出的结论。所谓实验,是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进行观察,研究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的关系。如这样两项研究就是科学研究:1)为了小区的安全,研究这样几种方法的选择,是增加警察的数量或进行巡逻的次数,还是增加小区路灯的量度,研究结果是后者。2)研究偷窃啤酒中的证人作证的几率,发现在场的人数与作证的可能性之间存在比率关系。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学、数学、逻辑学等都不是科学。因为逻辑学和数学并非实证研究,无须进行实验,它们研究的不是事实或经验,而是纯形式,是符号之间的逻辑关系。当然,辨明一个学科不是科学,决非意味该学科不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存在社会科学,而没有人文科学。人文由“Humanity”而来,是和神学相对立的知识体系,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社会科学始于19世纪,由孔德创立,他论述了静态的社会静力学和动态的社会动力学。
‘叁’ 有没有可以帮我论述一下法学价值论方法论跪求
一、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价值
从哲学角度讲,方法论存在于世界观中,运用方法论可以更好的认识世界与把握世界,对于法学方法论来说,就是帮助人们认识法律世界的方法,在利用法学方法论的过程中应注意与哲学的联系,这也是法学方法论成立的前提。对于方法论而言,它是建立在本体论基础上的,而本体论的实现则需要得到方法论的支持,缺少了方法论,世界观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可以说方法论能够引导哲学。对于当代法学方法论来说,其理论价值主要体现在它是法理学走向法律真理的桥梁,尽管学好法理学可以对以往的法学进行反思,但反思结果是否正确则需要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进行检验,这时法学方法论的桥梁作用便凸显出来[1]。
二、当代法学方法论中学科价值
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学科价值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出:
首先,在我国历史上法学方法论存在的时间很多,在法学方法论刚出现的时候很多人并不认同,也不看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学方法论得到了包括普通群众在内的所有人的重视,以中国政法大学为首的多所院校的学者都对法学方法论研究产生了浓厚兴趣,同时,与之相关的书籍一步步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如杨仁寿学者创编的《法学方法论》一书中,从客观角度分析了法学与法律,同时,杨仁寿学者在书中运用“悱韩案”指出了法学方法论的存在价值,他认为法学方法论能够为法官审判提供指导,进而实现维护正义的目的。可见,近年来很多学者逐渐加大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与关注,而这一转变的出现则与法学方法论中的学科价值有直接关系。
其次,法学方法论作为开展合法公正的司法判决工具,它在法律学术界的出现可以让更多法学学者认识到部分法律论证中存在的错误,也可以完成不当法律的解释,可以说法学方法论是一种带有批判特征的工具。如在上文中提到的“悱韩案”中,在初审中法院判定原告韩思道胜诉,处被告郭寿华罚金300元,而后被告不服上诉,遂被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主要是由于现有法律中存在缺陷,由此可见,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可以发现现有法律中在立法的过程中便存在漏洞,这对做好法律制度完善有一定好处,这样一来法学方法论的学科价值也便体现出出来[2]。
三、当代法学方法论的裁判价值
法学方法论中的裁判价值可以从提高法官的自我认识与维护国家法律公信力两方面看出。首先,从提高法官自我认识方面讲,在法官进行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务必保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是当下使用且有效的,而法学方法论的裁判价值则体现在能够为释法提供参考,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法官可以选择合适的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同时也能在法律续造时应用合理的法律原则,使得法律应有作用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其次,在法学方法论的作用下,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也会所有提升,只有得到公众认可的法规才能被人民所应用,而法学方法论则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只有经过实践检验且正确有效的法律法规才能出现在人们生活中,所以说,法学方法论现代法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四、当代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时期,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基础做保障,而现代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就可以从这些方面体现出来。众所周知,法治代表着法律之上,司法又是法治价值实现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在司法中合理的应用法律才能保证裁判合理,对于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则体现在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充分且合理的理由,真正实现以理服人。如在法庭审判中,正当利益应受保护方的律师会运用所学知识说服法官,而法官则需要说服自己,而这一切的根据都是由符合要求的法律做基础,这些法律的构建则是法学方法论的结果,这样一来,法学方法论的法治价值也通过这种方式体现出来,由此可见,法学方法论已经成为现阶段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加大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视,为做好法律法规研究奠定基础
‘肆’ 方法论学术论文写作|学术论文的研究方法论
方向代表了人生的理想,追求的目标,而方向论就是为了有一个方向讨论下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方法论学术论文写作,希望你们喜欢。
方法论学术论文写作篇一浅谈法学方法论
摘 要: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础,通过总结法学研究方法,介绍并梳理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法学研究方法的目标是发现社会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价值;规范;田野调查
《论语・卫灵公》中“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孟子集注》中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这都形象道出方法在解决社会纠纷、矛盾中的重要作用。方法论是从认识论高度对于研究方法的梳理、概括和总结。①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总体认识,对具体的研究方法有着根本的指导作用。②法学研究方法是指特定主体在社会现象中发现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法律之道的方法,成为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有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分析方法等。
一、价值分析方法。
普遍认为,价值是指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程度。价值分析方法就是特定主体通过认知、分析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进而揭示或者确定一定社会价值的方法。
价辩岁滚值分析实际上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法律本身体现着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的追求。以环境法学为例,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法,主要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环境法的立法、司法、执法领域以及法律运作的各个层面和过程都包含人们对价值的判断和利益的取舍。人们在改造自然环境过程中必然要发生人与自然环境之间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和利益的冲突,而这些冲突本身无法自行解决,必然需要人们根据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理念进行选择。某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排放污水,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当地的水质,给该地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损害,某公司排放污水的行为与当地居民身体损害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公司排放污水是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其排放的污水造成环境恶化,导致居民的身体健康受损,环境法作为第三方对该公司的排污行为与居民的身体健康受损后果进行价值和利益取舍的判决,其判断的标准就是法所对应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理携余念。同时,当法律规则缺位或法律规则之间冲突,甚至出现法律原则的缺位或原则之间相互冲突时,价值分析方法更为重要。
二、规范分析方法
“规范分析”所针对的只能是表达行为的应当指向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命题,规范分析只是固化了特定价值的实在法为自身对象,而拒绝了对法律正义与否的评价。规范分析方法是相对于实证分析方法的一种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更多的是从规范角度出发或以规范性问题为核心的研究,由于规范指引如何行动,其分析方法代表了一种实践理性,并与那种描述性、说明性的科学研究不同。规范分析方法应是独立的一种研究方法。③
规范分析方法以现有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概念分析为核心。比如说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这是斯大林提出的民族概念,通过规范分析,可以看出民族有四大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文化。规范分析方法实际上就是明确所分析对象概念,并分析该法律命题的真实含义,从而理解概念和命题的真正意义。
三、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解决的是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是在特定主体主观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④实证分析主要包括田野调查分析方法等。
田野调查,在特定时间,通过自观、他观等方式在特定区域、特定范围进行实地走访的调查研究工作,体验当地人的生活,记录当地人风俗、习惯以及特色文化。首先,应明确田野调查的目的和目标,之后开始选取特定区域和调查点,必须确保典型、有特色、有代表性的区域;其次,开始调查前,应搜集当地有关的文献资料,尽快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及特色文化,了解当地民族分布、历史等情况;再次,应设计调查提纲、调查问卷和相关需要记录的表格等,选择好调查时机,对被调查对象进行深入调查雀芹,可以通过自观、他观、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最后,撰写 调查报告 ,根据所调查内容,汇总并分析后,提出调查结论。
四、比较研究分析方法
比较研究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其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对于法学而言,比较研究分析方法是比较法中最重要的方法,针对主要对象是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法律制度、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得出结论的一种方法。⑤
一般来说,应先选取比较对象,确定比较的内容,寻找比较对象中内在联系关系,设立比较的范围、标准等,在对比各种资料后进行归类,提出所要比较的具体内容,并详细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最后全方位多角度进行比较研究对象的本质,得出结论。 总之,法学研究方法是学习各种法学学科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要解决价值判断、价值冲突,法的价值就是保障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从而解决社会的价值冲突;规范分析方法解决了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实证分析方法通过田野调查等实践的方式,为理论与实践结合,提供了一条真实的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突出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法律文化等之间的比较分析,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文化。 --!>
掌握并运用法学研究方法:明确研究主体和研究对象,不管何种研究方法,应明确“谁来研究”和 “研究什么”;法学研究方法所需要的思维模式主要是归纳推理的思维方法,即从特殊到普遍,从单一社会现象到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的思维模式;法学研究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社会中各种问题,并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依据。(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商业时代》,高俊英,“环境法学研究方法探讨”,2012年12期
② 《科技与法制》,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2011年11期
③ 《法学论坛》,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2008 年第5 期
④ 《科技与法制》,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2011年11期
⑤ 《法制与经济》,贾佳,“浅谈比较研究方法”,2012 年2 月(总第3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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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
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
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着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
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5)法学方法论中的价值分析方法扩展阅读: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陆’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以拉伦茨为代表的德系法学方法论将法律论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法律法律规则的解释、基于规则的漏洞填补和超越规则的法的续造。
前面的分类是根据方法的分类,此部分根据解释的结果来进行分类。有些书籍将方法和结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们对法学方法论学习的困难。
法律以文字为载体进行体现,文字必有其含义,含义必有其范围。一个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两可的模糊边缘,边缘之外还有无论如何够不到的文义之外。
就是说法律规则白字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条地依照文义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从而应该对核心文义进行限缩,再挖一个例外的小洞。
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父亲赠与5岁儿子房产,明明白白在规则的文义之内,但依据该条规制的目的和整个法的精神,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
学者和法官没有立场,比较中立,持某种观点应该一以贯之,以实现同等对待。而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之限度内为当事人利益争取,自没有观点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据立场的不同而留意观点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