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系统方法的主要内容
1、世界的物质性原理
内容:自然界是物质的;人类社会也具有客观的物质性;意识也依赖于物质;世界是物质的世界,世界的真正统一性就在于它的物质性。
方法论:一切从实际出发。
2、规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原理
内容:规律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事物的运动都遵循其固有的规律。
方法论:①遵循规律,不违背规律;②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规律,利用规律,造福人类。
3、物质决定意识原理
内容:物质世界是先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是本原的,意识是派生的,物质决定意识。
方法论:一切从实际出发,使主观符合客观。
4、意识的能动作用原理
内容:人的意识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还能够能动地改造世界。正确的意识能促进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会阻碍事物的发展。
方法论:重视意识的作用,树立正确意识,克服错误意识。
5、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内容: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
方法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又要重视意识的能动作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6、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即实践决定认识)的原理
内容: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方法论: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勇于实践,大胆探索。
7、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内容: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
方法论:既要参加实践,又要重视科学理论的指导作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8、认识反复性、无限性原理
内容:正确认识的形成总是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回到实践不断上升和无限发展的过程。
方法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实践中认识和发现真理,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
9、联系的普遍性原理
内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孤立的事物是没有的。
方法论: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反对用孤立的观点看问题。
10、联系的客观性原理
内容:联系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方法论:①从事物固有的联系中把握事物,切忌主观随意性;②根据事物固有的联系,改变事物的状态,建立新的具体联系。
2. 什么是WSR系统方法论
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以 赫尔 所代表的系统工程方法 论是我国以及西方国家主要的 系统分析方法 。在美国,由于 系统工程 和系统分析方法在航天航空等工业界的成功应用, 人们便力图将之用于解决社会、 经济 问题。 但后来的现实说明过分的定量化、过分的 数学模型 化难以解决一些社 会实际问题。
3. 西方现代建筑设计中的系统方法论
探讨了系统理论在现代建筑设计方法论中的发展过移,并对建筑设计的几个研究方向作概要分材。
系统工程是本世纪四十年代在自然科学领域兴起的一种新方法论。与近代自然科学分化研究的思想方法不同,系统工程的思维方法来自各个学科的综合领域,因此各国对系统工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系统工程是把已有学科分枝中的技术有效地组织起来,用以解决综合工程问题的方法,它不仅涉及科学技术,而且涉及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从问题的整体性、综合性着眼,使系统效益达到优化。
从历史角度看,系统理论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必然。一方面,伴随人类技术发展的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种种问题,迫使单一以技术为中心的认识论转向探讨系统的综合效益;另一方面,要使高度发展的单一学科更好地为人类服务,也离不开技术的综合。系统理论着眼于从事物的整体来考察其结构与功能,认为系统是由不同要家组成的有层次的整体,系统的功能大于部分功能的总和,同时系统不是永恒不变的,必须不断交化发展适应客观环境。
系统理论对当代自然科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学术上表现为多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迅速发展并发挥出巨大优势6在组织管理上表现为单一对技术经济效益的追求转向对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的探讨。正是因为系统理论对人们认识论产生的重大影响,五十年代末开始,系统工程的思想方法渗透到现代理筑设计方法论领域。建筑设计方法论研究的是在设计过程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传统建筑设计采用的是经验设计法,西方古代对建筑理论的研究偏重于柱式体系为代表的造型设计方法;工业革命促使近现代理筑走上科学化道路,突出空间的主体地位,应用新结构、新材料成为现代建筑的设计准则;随着现代理筑设计的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开始探讨如何将抽象的设计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设计方法,探讨建筑设计的程序、准则及评价标准的规律性。
1962年。
月英国皇家建筑学院主办的建筑设计方法学术会议上,其里斯·爱斯莫
(MorrisAs5M.w)在题为4IntroctionofDesi8n)的文章中将系统工程的理论引入建筑设计的方法论研究。他认为建筑设计是一个动态过程,包括分析、综合、评价、优化、决策等几方面内容,并以系统观点对各阶段具体工作的相关性作论述。
六十年代中期为建筑设计方法沦的系统化时期,其特点是系统观点在建筑设计研究中的广泛应用,有人又称之为第一代建筑设计方法论。其中琼斯(J.C.J.nee)为研究建筑功能要家的相互关系提出了设计因素关联矩阵,采用计算机模拟分济方法,以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揭示对象各要素问的功能关系,试图使功能分析定量化。对于没有生活体验的新类型设计,这一模式无疑是有价值的,然而作为通用建筑设计方法,其方法似乎失之于繁琐。第一代建筑设计方法论探讨了与设计程序相关的问题,将系统论、运筹学引入建筑设计的方法论研究,然而对人的行为、心理的复杂性考虑不足。
六十年代后期在运用系统方法分析建筑设计方法的基础之上,许多学者格行为科学与心理学成果引入建筑设计领域,人们称之为第二代设计方法论。针对第一代设计方法论将建筑设计绝对量化的倾向,w.J.曾特尔认为设计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设计的目标在于改善人们的行为环境,量化分析并不适用于所有建筑。c.亚历山大认为设计的过程是解决矛盾冲突的过程,人的行为活动具有相关性,因此功能分析的模式并非树状分枝,而是呈一种半联方结构。亚历山大还探讨了文脉(context)与形式的相互关系,认为设计的解答是以适当的形式完成对环境的改造。七十年代G.布劳独班持在《建筑设计与人文科学》中更全面地阐述了建筑设计的本质与设计方法哲学,他认为建筑设计决定于内固、外因西方面,内因取决于设计者的认知因式。构思能力、意识形态等方面,外因取决于投资与技术手段、法规与功能要求以及人们的审美需求,在不同情况下存在实用设计、意象设计、类比设计、规范设计等方法。
以系统的观点全面认识整体与部分、结构与功能、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便当代建筑设计研究的不仅仅是技术与艺术问题,还涉及到相关学科的制约与联系。当代西方建筑设计理论研究集中于几个方向:
(1)城市窿筑学理论研究城市建筑学是从城市整体出发研究建筑设计的方法。在组织管理上,总体规划一详细规划一单体设计构成系统的层次性,而建筑作为构成城市系统的要素,其数量、性质及形态应服从城市整体结构需要。当代城市建筑学理论的实践表现在详细规划与单体设计的中间层次——城市设计得到各国的普温重视。以系统的观点研究建筑与城市的关系,有利于综合利用土地及市政设施、井在城市动态发展过程中保持空间形态的完整。
(2)行为环境窿筑学理论研究行为环境建筑学是建筑学与心理学、行为科学的交叉学科,探讨人类行为活动对建筑的需求及建筑环境对人思想、情绪、需求的反作用。六十年代美国普鲁特。伊戈等居住区开发建设的失败表明,单一的功能设计方法并不能解决建筑现象的所有问题。奥斯卡。纽曼等建筑师通过对纽约社区犯罪率与社区环境相关性的分析指出,设计中必须考虑环境对人行为心理的反作用,通过社区内外空间的层次性与屑性加强环境监控,并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波特曼的建筑实践也表明,建筑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的。
(3)建筑形态学理论研究建筑形态学主要研究建筑造型设计的方法及手段,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人体工程学、美学等法则探讨形态发生的本质及规律。弗朗西斯(Framl5D.K.chiR8)强调形式要素是建筑师的基本工具,他的《建筑:形式、空间和秩序》从研究基本形态要家出发,对相应建筑要索作系统研究,从而引出空间与建筑形态设计的规律性。建筑的功能法住取决于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建筑自身空间组合多样性的研究,为建筑师提供了新的设计方法。
(4)建筑符号学理论研究建筑符号学员韧是由符号学研究开始,结合信息论美学,以符号学概念认识建筑,形成新的设计思想方法。人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交往借助于语言、文字、图象等信息,建筑形象也是信息的载体,作为建筑要更好地为人服务,其信息应彼人们乐于接受。建筑符号学认为:建筑形式是否被人们接受和喜爱有两个互为关联的信息因素——约俗与刺激,只有前者无后者,使人感到干篇一律,索然无味,只有后者无前者,形象与人们理解认识能力大相径庭,也不易彼人们接受,设计成败的关键在于两种因素的优化组合。后现代摄的一些建筑设计正是这种观念的具体实践。
(5)生态窿筑学理论研究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是当代社会人们关注的两大课题,生态建筑学以生态环境出发探讨建筑设计方法,指出人们在改造生存环境的同时必须遵从自然规律,维护生态环境。生态建筑学的研究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为城市总体生态效益的研究,侧重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二为建筑节能措施的研究,以及太阳能建筑、挖土建筑等节能类型的开发。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代西方建筑理论研究方向的侧重面不尽相同,然而以系统的观点探讨建筑与城市、建筑与人、建筑与环境、建筑与生态之间的相互关系,已成为当代建筑设计研究的重要内容。
随社会的发展,我国当代建筑创作出现百花齐放的局面,然而在经济大潮的作用下,一些错误的价值取向也影响到建筑设计,对西方建筑的认识存在重表象、轻实质的倾向,致使许多人盲目接受西方先锋建筑流派的表面学说,其共同特点是只字不提如何解决功能、经济与技术问题,将设计引向求异、求援的误区,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建筑设计的本体理论,对引导设计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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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什么是系统科学方法论,它包括哪些分支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其世界观,又是其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它具体化为从实践出发的方法、社会系统研究方法、社会矛盾分析方法、社会主体研究方法、社会过程研究方法、社会认识与评价方法、世界历史的研究方法等等,除此之外,还有逻辑和历史一致的方法、归纳与演绎的方法、分析与综合的方法、抽象与具体的方法、主客观相统一的辩证方法、历史合力的研究方法、“人本”和“物本”相统一的方法等.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都应该积极地予以借鉴和吸收.
5. WSR系统方法论的介绍
WSR是“物理(Wuli)一事理(Shili)一人理(Renli)方法论”的简称,是中国着名系统科学专家顾基发教授和朱志昌博士于1994年在英国HULL大学提出的。它既是一种方法论,又是一种解决复杂问题的工具。在观察和分析问题时,尤其是观察分析带复杂特性的系统时,WSR体现其独特性,并具有中国传统的哲学思辨,是多种方法的综合统一;根据具体情况,WSR将方法组群条理化、层次化、起到化繁为简之功效;属于定性与定量分析综合集成的东方系统思想。
6. 什么是方法论体系
关键词:司法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司法 现象
方法论本来属于哲学上的范畴。但是,随着法哲学的蓬勃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系统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大有燎原之势。作为研究法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于当今法哲学的研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促进了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成熟,同时潜移默化地渗透到了法律实践中,推动了法治的进步。而新兴的司法方法论的研究则保障了应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并驾齐驱,更为直接地推进了法治的进程。
本文拟结合司法过程的运作,尝试对司法方法论作初步探讨。草草拙文,权当抛砖引玉。
一、何为司法方法论
司法方法论是个相对比较新颖的概念,中国大陆对司法方法论的研究也正处在初始阶段,对此概念的诠释不多,更甭提对此概念的统一定义。本文大胆地认为,对司法方法论概念的界定,可以尝试借鉴对法学方法论的理解。而事实上,尽管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法学方法论作了诠释,但各有侧重,各有得失,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不过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从哲学层面来把握法学方法论的概念,认为法学方法论是立足于哲学世界观的高度来认识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程序的综合性知识体系。本文比较赞同这个观点,并受此启发,认为司法方法论是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
司法方法论从表面看来,似乎属于法学方法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司法本身是法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而它们的研究对象都是法现象。只不过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深入探讨而已。于此看来,两者似乎是种属关系,即司法方法论是法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一部分。那么两者在实质上果真是一脉相传的关系吗?
李可先生指出:“在我们这个技术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法学方法论逐渐堕落为一种法律技能而变得与法律方法论相同一,法学方法论的“高层次”被学者们悄悄抹去,法哲学遂成为一种奢侈品。”①由此看来,结合司法实践的特点,本文认为司法方法论在严格意义上更像是一种法律方法论而非法学方法论。前者注重法律技能的实际运用,而后者更强调在哲学层面上的理论探讨和反思,即体现出所谓的“高层次”。
二、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那么司法方法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究竟何在呢?
首先,两者在对象上是大相径庭的。从表面看来,两者的区别似乎只在于各自研究范围的大小不同。司法方法论着眼于对法现象中的司法现象的研究,而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是整个法现象。其实更为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司法现象尤为司法过程为研究对象的,注重法的运用过程的控制研究。而后者则是在宏观的哲学层面上,从世界观的角度来认识探究法现象,
侧重于对法学学科本身的理论反思。
相应地,两者所属理论层面也是截然不同了。前者是依据法律对司法现象的探讨和思考,属于经验社会法学之列。而后者是关于法律本身的思考,从哲学的角度对法学学科本身进行方法上的检讨和反思,当属于纯粹理论法学无疑。
此外,两者在自身的定位上及研究任务的安排上也是有所区分的。司法方法论定位于服务司法、实践运用,实用目的性强,功利性明确,考虑的是如何认识和运用法律来控制、处置司法现象,为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圆满终结保驾护航。而法学方法论定位于纯粹法哲学研究,只能为整个理论法学研究注入新鲜血液,进而支持促进应用法学的发展提升,随后才渗透到法学实践中,影响司法现象的控制、处置。它的任务在于如何科学地认识法学
以及如何接近法学本体,同时对法学研究的理论进路、程序以及规则进行总结和反省。
三、司法方法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司法过程实际上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②司法的任务主要在于将既定法律应用于个别事实,以实现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既定法律是相对稳定而又公开的,乃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条件。而具体的个案是多变的、各异的,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实现两者的有机链接和融合。于此,“建立一种司法方法论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③尤其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更是非常有必要构建一种司法方法论。
1、法律是既定的,相对比较规范和稳定。而事实是未定的,绝对是多变而又各异的。司法承担着嫁接起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关系的任务。而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永远存在着一条鸿沟。司法的实现过程要求跨越这条鸿沟,而司法本身在此坎坷上似乎难以得心应手。而这就极其需要通过司法方法论来担此重任了。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司法方法论可以在两者之间架设桥梁,起到中介作用,融为贯通,促进法律运行的一体化。法律的控制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运用。立法是前提,适法才是目的。司法方法论可以有效地为实现这个目的发挥光和热。
“反之,从法律实践上升到法律理论进而转化为法律本文,其中的中间距离常常是一个无规则的地带,这极易导致理论和实践的疏离甚至反向。”④而为了有效地保障从法律实践到法律本文的演化过程,为了合理地控制无规则地带,为了理论和实践的一脉相传,司法方法论这一工具的应用将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作为研究司法现象的方法、方式、手段的综合性知识体系,司法方法论不仅仅研究狭义的司法过程的司法现象,同样要对一个司法过程结束后的因为该司法现象带来的一系列结果进行反思探讨。例如在英美判例法国家,一个有典型代表性的个案了结后会形成判例,逐渐上升为法律理论形成判例法。在这一过程中,同样也是司法方法论所要加以拷问和反思的。
2、一般的法律规范在具体个案的应用中并非是一个模式化的过程。司法过程绝不是一个机械化的流水线作业。从表面看来,司法即是实现从法律条文本身到具体个案的应用,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进而加以套用,解决纠纷,裁判争议。虽然不能模式化,但也是有规可循的,似乎有个公式在指引。而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司法过程绝非是分析案情、择用法律、审理案件、作出裁决那么简单。“法律规范的适用并不是一种在个案与规范之间的简单连接或置入行为。理论分析表明,发现法律、适用法律之间还穿插着一个法律解释的环节。”⑤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法律的不足补充。而在司法过程中,法律解释的任务主要是由法官来担当的,即法官在此问题上享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最大优点即自由同时也是其最大的缺点,如果行使不当的话,将直接造成司法过程的不公正,而与司法的正义背道而驰。而这又是法治所坚决抵制的。那么对于法官任何行使法律解释,同样也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司法现象。司法方法论应当对此着重加以重视并深入研究,形成一套包含有效控制法律解释过程的方式、手段的体系。
法律解释成为一种创造性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行进而实现司法正义。法律解释绝对不可以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了个案正义,进而侵犯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体制甚至是法治的根基本身。因此,如何对司法创造行为进行有效引导和制约,司法方法论可谓是责无旁贷。
3、司法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现实化的过程,即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适用的过程。因而适用法律的权力,必须统一而不可分散。而法官在司法中的作为其实也不过是国家意志行为的体现,任何个人都不得染指国家司法领域。司法过程的如此严肃性和神圣性,就需要有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来保证。而司法过程程序化的直接目的在于程序正义的实现,进而实现实质正义。那么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如何安排与行进,又势必进入司法方法论的视野。
司法过程程序化其实是维系司法法治命运的重要问题之一,过程倘若偏离了程序轨道,那么程序正义首先受阻,进而破坏司法法治的统一。不恰当的法律套上自由公正的审判程序自然不可能得出公正的裁判。那么恰如其分的法律套上受限制不公正的审判程序,同样不会有公正的判决。例如,该回避的不回避、限制被告的防御性辩护权等等,往往导致事实不清。案件事实都未能澄清,谈何适用正确的法律呢?对于模糊不清的事实使用法律越正确,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更加加深判决的错误性。
程序正义尽管为普通民众所难以察觉和引以重视,民众一般只在乎实质正义的实现,却不知道离开了程序正义,是不可能达到实质正义的。违背程序的 判决是非法的,比起个案的错误判决来危害更大,后果更加不可设想。后者只是污染了一支水流,而前者却往往会造成源头的污染。因此,在保障司法过程程序化中,司法方法论的作用将是不容小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