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村民依法承担的税费、集资款;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五)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村民义务工及农田水利建设用工情况等;
(七)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
(十)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十二)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
(十三)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第九条 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实行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公布。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可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第十一条 村财务事项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村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 村财务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贰’ 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是什么
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如下:
一、运用政策,推动工作。
党领导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使农民不断致富,是通过一系列政策作保证的。因此,运用好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农村基层干部的首要工作方法。
运用政策,必须首先掌握政策。农村政策很多,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农、林、牧、副、渔等各种产业;农业的产、供、销各个环节。掌握政策关键在于从整体上把握农村政策的精神实质。党的农村政策的精神实质就是“富民”。这是党制定农村政策的出发点,也是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政策的落脚点,是农村基层干部全部工作的归宿点。围绕“富民”思考农村工作的点子,展开农村各项工作,这是长期不变的工作方法。
二、科学决策,减少失误。
科学决策是每个农村基层干部都必须掌握的重要工作方法。先行自省,再作决策。决策必须在清醒的状态下进行,自省能使自己清醒。因此,在决策前应当先行自省。一省:这项决策应该由自己来作吗?避免自作主张或干预下级的权利;二省:这项决策值得自己作吗?弄明白不作这项决策将会失掉什么,看到问题的重要性;三省:必须在什么时候作决策?把握时机,避免冒险或坐失良机;四省:已经掌握了作决策的必要依据吗?认真考虑决策可能带来的后果;五省:自己怎样作出这项决策?仔细权衡几个方案的利弊,从中选择出最佳方案。
三、抓住“中心”,提高效率。
讲究工作效率,现在已被愈来愈多的农村基层干部所重视。然而,还有不少同志对怎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不得要领。任何一个乡镇、一个村、社,在一定时间内所要进行的工作,往往是多种多样的。但无论做一项或大或小的工作,都得考虑一下最基本的问题是什么?也就是主要矛盾是什么?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特别是乡镇、村的领导干部,更不能茫无头绪,四面出击,必须注意对整个工作作具体分析,区别主次先后,分清轻重缓急,以找出其中对整个工作有影响和有支配作用的关键环节,这个关键环节就是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解决了这个问题,就会推动整个工作顺利发展。否则,就没有重点,甚至本末倒置,轻重不分,其结果是收效甚微,劳而无功。
四、群众至上,服务到位。
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方法不光是组织发动,更重要的是引导、服务。给群众之不能,解群众之不解。
为民排忧。当群众遇到困难时,农村基层干部应主动出面帮助,出点子,想办法,解决具体问题。应从生活小事做起,关心群众的柴米油盐、住房、婚姻家庭、生老病死、子女读书等实际问题;应特别关心那些不声不响、老实守法的群众,不让老实人吃亏。给群众办实事、好事,要讲究实际,说到办到,坚持一件一件、年复一年地办,做到把事情办实,把实事办好。办不到的事情不要乱表态,提虚劲。
五、民主管理,依法行政。
把握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能摆脱党的领导,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始终强调党对农村、农民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的全过程。
‘叁’ 西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村务公开活动,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村务公开接受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务公开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工作;
(二)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完善村务公开制度;
(三)引导和调动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活动;
(四)开展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村民委员会处理村民对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相关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予以公开,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监督:
(一)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年度工作和任期目标责任完成、绩效考核、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依法选举、推选、罢免、辞职和补选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待遇补贴,本村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聘用、辞退和补贴情况;
(五)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范围、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政策性涉农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七)各项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情况;
(八)村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以及收支情况;
(九)村级经济社会事业、公共事业、公益事业投资计划情况;
(十)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和各项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况;
(十二)宅基地的分配情况;
(十三)政府拨付、社会捐赠及帮扶援建形成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残疾人保障、孤儿保障、优待抚恤、农村医疗救助等专项经费的数额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十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缴纳和报销情况,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和发放情况;
(十六)国家惠农补贴、扶持农牧业生产及生态保护项目实施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七)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的村务公开事项指导目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事项具体目录。第八条村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村务公开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利益并需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村务公开橱窗栏;规模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应当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设立村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事项应当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具备条件的村,还可以通过网络、广播、手机短信、微信、“明白卡”、双联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形式公开。
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