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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微蚀的sps的方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10:02:04

❶ 今分析微蚀槽(硫酸+SPS及少量铜离子)中硫酸有如下问题: 方法:5ml槽液+5滴甲基橙指示剂用1N氢氧化钠滴定,

1.在空气中有以下反应:
2OH-+CO2==CO3^2- + H2O
从而造成OH-浓度减小。根据高中的水的电离平衡移动原理得到的:C(H+)*C(OH-)=常数
C(OH-)减小后C(H+)必然增加。所以溶液的PH减小。
以甲基橙为指示剂时,VA=VB 以酚酞为指示剂时 VA<VB
甲基橙的变色PH是3.1和4.4,为酸性范围,即溶液变色时溶液为酸性;酚酞的变色PH是8和10,为碱性范围,即溶液变色时溶液为碱性。氢氧化钠与硫酸滴定时,终点生成硫酸钠,与指示剂是什么无关,但碳酸钠与硫酸反应时,Na2CO3+H2SO4生成二氧化碳,溶液显酸性,Na2CO3+1/2 H2SO4生成NaHCO3,溶液显碱性,以甲基橙为指示剂时,碳酸钠反应生成二氧化碳,此时
2NaOH → Na2CO3
+ +
H2SO4 H2SO4 消耗硫酸量相等
以酚酞为指示剂时,碳酸钠反应生成碳酸氢钠,此时
2NaOH → Na2CO3
+ +
H2SO4 1/2 H2SO4
故在空气中放置时消耗硫酸量少

❷ 哥大SPS申请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关于哥大SPS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SPS成立于1995年,位于美国纽约曼哈顿,是常春藤盟校、世界顶级私立研究型大学 —— 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下属的20所学院之一,与整个哥大共享资源、专业知识、技术和策略,共同创新,开发新的平台,并采用能够应对行业不断变化需求的前沿教学方法。哥大SPS开设的专业都是在各个学科领域下更细分的专业,大部分专业强调实践性。教授们作为来自不同领域的行业精英,在其就职的金融、医疗、咨询、娱乐等行业有着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授课内容非常实用。


二、2020秋季学期申请截止日期

2020秋季学期不同专业对国际学生分别设有不同的截止时间。请大家对照自己的专业查看相应的截止时间。

精算科学(Actuarial Science)、企业风险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战略传播(Strategic Communication (Full-Time M.S.))、体育管理(Sports Management)、可持续发展管理(Sustainability Management)、可持续发展科学(Sustainability Science)的最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应用分析(Applied Analytics)、建筑管理(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人力资源管理(Human Capital Management)、信息与知识战略(Information and Knowledge Strategy)、叙事医学(Narrative Medicine)、非营利轿简管理(Nonprofit Management)、战略传播(Strategic Communication (Executive M.S.))、战略传播(Strategic Communication (Part-Time M.S.))和技术管理专业(Technology Management)的最终截止日期为6月15日。

生物伦理学(Bioethics)、技术管理(Technology Management (Executive M.S.))和财富管理专业( Wealth Management)的最终截止日期为7月15日。

谈判与冲突解决专业(Negotiation and Conflict Resolution)的最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三、申请要求有哪些变化

1. 哥大SPS新增了一个要求:Video Essay。准备时间一分钟,昌帆唤答题时间一分钟,问题随机。

2. 托福成绩100分以上,雅思成绩7.0以上,不过哥大SPS官网也有提到,英文未达到标准的申请者,可以先通过ALP(American Language Program)提升英文水平。

3. 主要申请所需材料清单:

填写在线申请表

支付95美元申请费

提交毕业所在院校的成绩单(非美国大学成绩单需要提供WES评估报告)

提交学术目的

推荐信

个人简历

1分钟视频考核(video essay)

雅思或者托福成绩单

四、注意事项

❸ 微蚀液处理设备

微蚀液的主要成分有两种一种是SPS和ASP双氧水三种药水SPS和双氧水两种可以回用。 u 微蚀液循环再生设备处理工艺特点 (1) 系统化设计,将系统整合成单一系统设备,且内含溢出承接收集,可以承接110%的处理槽之容量。外围环境抗强酸、强碱进口板料,配备连锁装置以避免非允许的入侵。 (2) 自动化设计,强调最少的人员操作步骤;例如:处理槽的自添加,处理程序,处理操作等过程均以可程式逻辑控制器控制(PLC)。此外,该系统仍配备有手动操作模式,可直接触控PLC面板驱动所有帮浦及阀门而不须进入自动处理区段。 (3) 分批次处理,严控出水指标。 (4) 废水厂用药量大幅节省,排放废水总铜去除率>95%。 (5) 本设备流程皆独立于废水厂流程之外,亦无制程废水(或废液)或污泥须由原废厂 处理,绝不影响水质处理成效。 微蚀液处理设备目前在全国有几家,是专业从事微蚀液处理的。其原理就电解技术,按微蚀液的成分不同,产量不同,设计一套设备。

希望采纳

❹ 一种持久梯度温度场下联合热冲击实验系统与方法

放电等离子烧结(SPS)是一种快速、低温、节能、环保的材料制备新技术。 1 前言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新型材料特别是新型功能材料的种类和需求量不扒御断增加,材料新的功能呼唤新的制备技术。放电等离子烧结(Spark Plasma Sintering,简称SPS)是制备功能材料的一种全新技术,它具有升春乱岩温速度快、烧结时间短、组织结构可控、节能环保等鲜明特点,可用来制备金属陪州材料、陶瓷材料、复合材料,也可用来制备纳米块体材料、非晶块体材料、梯度材料等。2 国内外SPS的发展与应用状况SPS技术是在粉末颗粒间直接通入脉冲电流进行加热烧结,因此在有的文献上也被称为等离子活化烧结或等离子辅助烧结(plasmaactivatedsintering-PAS或plasma-assistedsintering-PAS)[1,2]。早在1930年,美国科学家就提出了脉冲电流烧结原理,但是直到1965年,脉冲电流烧结技术才在美、日等国得到应用。日本获得了SPS技术的专利,但当时未能解决该技术存在的生产效率低等问题,因此SPS技术没有得到推广应用。1988年日本研制出第一台工业型SPS装置,并在新材料研究领域内推广使用。1990年以后,日本推出了可用于工业生产的SPS第三代产品,具有10~100t 的烧结压力和脉冲电流5000~8000A。最近又研制出压力达500t,脉冲电流为25000A的大型SPS装置。由于SPS技术具有快速、低温、高效率等优点,近几年国外许多大学和科研机构都相继配备了SPS烧结系统,并利用SPS进行新材料的研究和开发[3]。1998年瑞典购进SPS烧结系统,对碳化物、氧化物、生物陶瓷等材料进行了较多的研究工作[4]。国内近三年也开展了用SPS技术制备新材料的研究工作[1,3],引进了数台SPS烧结系统,主要用来烧结纳米材料和陶瓷材料[5~8]。SPS作为一种材料制备的全新技术,已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重视。3 SPS的烧结原理3.1 等离子体和等离子加工技术[9,10]SPS是利用放电等离子体进行烧结的。等离子体是物质在高温或特定激励下的一种物质状态,是除固态、液态和气态以外,物质的第四种状态。等离子体是电离气体,由大量正负带电粒子和中性粒子组成,并表现出集体性为的一种准中性气体。等离子体是解离的高温导电气体,可提供反应活性高的状态。等离子体温度4000~10999℃,其气态分子和原子处在高度活化状态,而且等离子气体内离子化程度很高,这些性质使得等离子体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材料制备和加工技术。等离子体加工技术已得到较多的应用,例如等离子体CVD、低温等离子体PBD以及等离子体和离子束刻蚀等。目前等离子体多用于氧化物涂层、等离子刻蚀方面,在制备高纯碳化物和氮化物粉体上也有一定应用。而等离子体的另一个很有潜力的应用领域是在陶瓷材料的烧结方面[1]。产成等离子体的方法包括加热、放电和光激励等。放电产生的等离子体包括直流放电、射频放电和微波放电等离子体。SPS利用的是直流放电等离子体。3.2 SPS装置和烧结基本原理SPS装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轴向压力装置;水冷冲头电极;真空腔体;气氛控制系统(真空、氩气);直流脉冲及冷却水、位移测量、温度测量、和安全等控制单元。SPS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SPS与热压(HP)有相似之处,但加热方式完全不同,它是一种利用通-断直流脉冲电流直接通电烧结的加压烧结法。通-断式直流脉冲电流的主要作用是产生放电等离子体、放电冲击压力、焦耳热和电场扩散作用[11]。SPS烧结时脉冲电流通过粉末颗粒如图2所示。在SPS烧结过程中,电极通入直流脉冲电流时瞬间产生的放电等离子体,使烧结体内部各个颗粒均匀的自身产生焦耳热并使颗粒表面活化。与自身加热反应合成法(SHS)和微波烧结法类似,SPS是有效利用粉末内部的自身发热作用而进行烧结的。SPS烧结过程可以看作是颗粒放电、导电加热和加压综合作用的结果。除加热和加压这两个促进烧结的因素外,在SPS技术中,颗粒间的有效放电可产生局部高温,可以使表面局部熔化、表面物质剥落;高温等离子的溅射和放电冲击清除了粉末颗粒表面杂质(如去处表面氧化物等)和吸附的气体。电场的作用是加快扩散过程[1,9,12]。4 SPS的工艺优势SPS的工艺优势十分明显:加热均匀,升温速度快,烧结温度低,烧结时间短,生产效率高,产品组织细小均匀,能保持原材料的自然状态,可以得到高致密度的材料,可以烧结梯度材料以及复杂工件[3,11]。与HP和HIP相比,SPS装置操作简单,不需要专门的熟练技术。文献[11]报道,生产一块直径100mm、厚17mm的ZrO2(3Y)/不锈钢梯度材料(FGM)用的总时间是58min,其中升温时间28min、保温时间5min和冷却时间25min。与HP相比,SPS技术的烧结温度可降低100~200℃[13]。5 SPS在材料制备中的应用目前在国外,尤其是日本开展了较多用SPS制备新材料的研究,部分产品已投入生产。SPS可加工的材料种类如表1所示。除了制备材料外,SPS还可进行材料连接,如连接MoSi2与石磨[14],ZrO2/Cermet/Ni等[15]。近几年,国内外用SPS制备新材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陶瓷、金属陶瓷、金属间化合物,复合材料和功能材料等方面。其中研究最多的是功能材料,他包括热电材料[16] 、磁性材料[17] 、功能梯度材料[18] 、复合功能材料[19]和纳米功能材料[20]等。对SPS制备非晶合金、形状记忆合金[21] 、金刚石等也作了尝试,取得了较好的结果。5 .1 功能梯度材料功能梯度材料(FGM)的成分是梯度变化的,各层的烧结温度不同,利用传统的烧结方法难以一次烧成。利用CVD、PVD等方法制备梯度材料,成本很高,也很难实现工业化。采用阶梯状的石磨模具,由于模具上、下两端的电流密度不同,因此可以产生温度梯度。利用SPS在石磨模具中产生的梯度温度场,只需要几分钟就可以烧结好成分配比不同的梯度材料。目前SPS成功制备的梯度材料有:不锈钢/ZrO2;Ni/ZrO2;Al/高聚物;Al/植物纤维;PSZ/T等梯度材料。在自蔓延燃烧合成(SHS)中,电场具有较大激活效应和作用,特别是场激活效应可以使以前不能合成的材料也能成功合成,扩大了成分范围,并能控制相的成分,不过得到的是多孔材料,还需要进一步加工提高致密度。利用类似于SHS电场激活作用的SPS技术,对陶瓷、复合材料和梯度材料的合成和致密化同时进行,可得到65nm的纳米晶,比SHS少了一道致密化工序[22]。利用SPS可制备大尺寸的FGM,目前SPS制备的尺寸较大的FGM体系是ZrO2(3Y)/不锈钢圆盘,尺寸已达到100mm×17mm[23]。用普通烧结和热压WC粉末时必须加入添加剂,而SPS使烧结纯WC成为可能。用SPS制备的WC/Mo梯度材料的维氏硬度(HV)和断裂韧度分别达到了24Gpa和6Mpa·m1/2,大大减轻由于WC和Mo的热膨胀不匹配而导致热应力引起的开裂[24]。5 .2 热电材料由于热点转换的高可靠性、无污染等特点,最近热电转换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并研究了许多热电转换材料。经文献检索发现,在SPS制备功能材料的研究中,对热电材料的研究较多。(1)热电材料的成分梯度化氏目前提高热点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例如,成分梯度的βFeSi2就是一种比较有前途的热电材料,可用于200~900℃之间进行热电转换。βFeSi2没有毒性,在空气中有很好的抗氧化性,并且有较高的电导率和热电功率。热点材料的品质因数越高(Z=α2/kρ,其中Z是品质因数,α为Seebeck系数,k为热导系数,ρ为材料的电阻率),其热电转换效率也越高。试验表明,采用SPS制备的成分梯度的βFeSix(Si含量可变),比βFeSi2的热电性能大为提高[25]。这方面的例子还有Cu/Al2O3/Cu[26],MgFeSi2[27], βZn4Sb3[28],钨硅化物[]29]等。(2)用于热电制冷的传统半导体材料不仅强度和耐久性差,而且主要采用单相生长法制备,生产周期长、成本高。近年来有些厂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用烧结法生产半导体致冷材料,虽改善了机械强度和提高了材料使用率,但是热电性能远远达不到单晶半导体的性能,现在采用SPS生产半导体致冷材料,在几分钟内就可制备出完整的半导体材料,而晶体生长却要十几个小时。SPS制备半导体热电材料的优点是,可直接加工成圆片,不需要单向生长法那样的切割加工,节约了材料,提高了生产效率。热压和冷压-烧结的半导体性能低于晶体生长法制备的性能。现用于热电致冷的半导体材料的主要成分是Bi,Sb,Te和Se,目前最高的Z值为3.0×10-3/K,而用SPS制备的热电半导体的Z值已达到2.9~3.0×10-3/K,几乎等于单晶半导体的性能[30]。表2是SPS和其他方法生产BiTe材料的比较。5 .3 铁电材料用SPS烧结铁电陶瓷PbTiO3时,在900~1000℃下烧结1~3min,烧结后平均颗粒尺寸<1μm,相对密度超过98%。由于陶瓷中孔洞较少[31],因此在101~106HZ之间介电常数基本不随频率而变化。用SPS制备铁电材料Bi4Ti3O12陶瓷时,在烧结体晶粒伸长和粗化的同时,陶瓷迅速致密化。用SPS容易得到晶粒取向度好的试样,可观察到晶粒择优取向的Bi4Ti3O12陶瓷的电性能有强烈的各向异性[32]。用SPS制备铁电Li置换IIVI半导体ZnO陶瓷,使铁电相变温度Tc提高到470K,而以前冷压烧结陶瓷只有330K[34]。5 .4 磁性材料 用SPS烧结Nd Fe B磁性合金,若在较高温度下烧结,可以得到高的致密度,但烧结温度过高会导致出现温度过高会导致出现α相和晶粒长大,磁性能恶化。若在较低温度下烧结,虽能保持良好的磁性能,但粉末却不能完全压实,因此要详细研究密度与性能的关系 [35] 。 SPS在烧结磁性材料时具有烧结温度低、保温时间短的工艺优点。Nd Fe Co V B 在650℃下保温5min,即可烧结成接近完全密实的块状磁体,没有发现晶粒长大[36]。用SPS制备的865Fe6Si4Al35Ni和MgFe2O4的复合材料(850℃,130MPa),具有高的饱和磁化强度Bs=12T和高的电阻率ρ=1×10-2Ω·m[37]。以前用快速凝固法制备的软磁合金薄带,虽已达到几十纳米的细小晶粒组织,但是不能制备成合金块体,应用受到限制。而现在采用SPS制备的块体磁性合金的磁性能已达到非晶和纳米晶组织带材的软磁性能[3]。5 .5 纳米材料致密纳米材料的制备越来越受到重视。利用传统的热压烧结和热等静压烧结等方法来制备纳米材料时,很难保证能同时达到纳米尺寸的晶粒和完全致密的要求。利用SPS技术,由于加热速度快,烧结时间短,可显着抑制晶粒粗化。例如:用平均粒度为5μm的TiN粉经SPS烧结(1963K,196~382MPa,烧结5min),可得到平均晶粒65nm的TiN密实体[3]。文献[3]中引用有关实例说明了SPS烧结中晶粒长大受到最大限度的抑制,所制得烧结体无疏松和明显的晶粒长大。在SPS烧结时,虽然所加压力较小,但是除了压力的作用会导致活化能力Q降低外,由于存在放电的作用,也会使晶粒得到活化而使Q值进一步减小,从而会促进晶粒长大,因此从这方面来说,用SPS烧结制备纳米材料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实际上已有成功制备平均粒度为65nm的TiN密实体的实例。在文献[38]中,非晶粉末用SPS烧结制备出20~30nm的Fe90Zr7B3纳米磁性材料。另外,还已发现晶粒随SPS烧结温度变化比较缓慢[7],因此SPS制备纳米材料的机理和对晶粒长大的影响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5. 6 非晶合金的制备 在非晶合金的制备中,要选择合金成分以保证合金具有极低的非晶形成临界冷却速度,从而获得极高的非晶形成能力。在制备工艺方面主要有金属浇铸法和水淬法,其关键是快速冷却和控制非均匀形核。由于制备非晶合金粉末的技术相对成熟,因此多年来,采用非晶粉末在低于其晶化温度下进行温挤压、温轧、冲击(爆炸)固化和等静压烧结等方法来制备大块非晶合金,但存在不少技术难题,如非晶粉末的硬度总高于静态粉末,因而压制性能欠佳,其综合性能与旋淬法制备的非晶薄带相近,难以作为高强度结构材料使用[39]。可见用普通粉末冶金法制备大块非晶材料存在不少技术难题。SPS作为新一代烧结技术有望在这方面取得进展,文献[40]中利用SPS烧结由机械合金化制取的非晶Al基粉末得到了块状圆片试样(10mm×2mm),磁非晶合金是在375MPa下503K时保温20min制备的,含有非晶相和结晶相以及残余的Sn相。其非晶相的结晶温度是533K。文献[41]中用脉冲电流在423K和500MPa下制备了Mg80Ni10Y5B5块状非晶合金,经分析其中主要是非晶相。非晶Mg合金比A291D合金和纯镁有较高的腐蚀电位和较低的腐蚀电流密度,非晶化改善了镁合金的抗腐蚀抗力。从实践来看,可以采用SPS烧结法制备块状非晶合金。因此利用先进的SPS技术进行大块非晶合金的制备研究很有必要。6总结与展望放电等离子烧结(SPS)是一种低温、短时的快速烧结法,可用来制备金属、陶瓷、纳米材料、非晶材料、复合材料、梯度材料等。SPS的推广应用将在新材料的研究和生产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SPS的基础理论目前尚不完全清楚,需要进行大量实践与理论研究来完善,SPS需要增加设备的多功能性和脉冲电流的容量,以便做尺寸更大的产品;特别需要发展全自动化的SPS生产系统,以满足复杂形状、高性能的产品和三维梯度功能材料的生产需要[42]。对实际生产来说,需要发展适合SPS技术的粉末材料,也需要研制比目前使用的模具材料(石墨)强度更高、重复使用率更好的新型模具材料,以提高模具的承载能力和降低模具费用。在工艺方面,需要建立模具温度和工件实际温度的温差关系,以便更好的控制产品质量。在SPS产品的性能测试方面,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和方法。

❺ sps是什么意思

1、安全策略系统

在IPSec安全策略中,SPS是以安全域为单位进行管理, 它由4个部分组成:安全网关( GW) 、 策略客户端( PU) 、 安全策略服务器( P S)和安全系统数据库( S P S D B)。

2、放电等离子烧结

放电等离子烧结(Spark Plasma Sintering,简称SPS)又称“等离子活化烧结”(Plasma Etivated Sintering,简称PAS)是制备功能材料的一种全新技术;

它具有升温速度快、烧结时间短、组织结构可控、节能环保等鲜明特点,可用来制备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复合材料,也可用来制备纳米块体材料、非晶块体材料、梯度材料等。

SPS总结与展望

放电等离子烧结(SPS)是一种低温、短时的快速烧结法,可用来制备金属、陶瓷、纳米材料、非晶材料、复合材料、梯度材料等。SPS的推广应用将在新材料的研究和生产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

SPS的基础理论目前尚不完全清楚,需要进行大量实践与理论研究来完善,SPS需要增加设备的多功能性和脉冲电流的容量,以便做尺寸更大的产品;特别需要发展全自动化的SPS生产系统,以满足复杂形状、高性能的产品和三维梯度功能材料的生产需要。

对实际生产来说,需要发展适合SPS技术的粉末材料,也需要研制比目前使用的模具材料(石墨)强度更高、重复使用率更好的新型模具材料,以提高模具的承载能力和降低模具费用。

在工艺方面,需要建立模具温度和工件实际温度的温差关系,以便更好的控制产品质量。在SPS产品的性能测试方面,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标准和方法。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SPS;网络-SPS

❻ SPS协议的法律问题

具体法律问题分析
如前所述,在协议的适用过程中,其所涉主要问题集中在有关协议核心条款的解释上,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议的实体规则的含义及逻辑结构问衫镇题;二是协议所涉程序性问题;三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SPS之诉中的职责行使及其限制问题。其中,对于协议程序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协议的溯及力和举证责任的归属问题,已在DSB的审理实践中形成了为各方所接受的定论和做法,没有很大争议;而有关DSB的职责行使及其限制方面,问题较多,既包括了DSB审理各种类型案件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共性问题,如司法经济(judicial economy)的可行性、上诉机构完成分析(completing the analysis)的局限性、DSU第11条“对事实作出客观评估”的衡量尺度以及裁决执行环节上的难题等;也包含了DSB审理SPS案件所遇到的特有问题,如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评判复杂科学问题的能力、向技术专家征询意见的方式等等。对这些问题,虽在理论与实务界都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但似乎并没有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依笔者观点,它们大部分都不是DSM本身所能解决的,多数受制于WTO各项协议的内容,特别是受到DSU所确定的争端解决机构各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鉴于WTO多边法律机制的性质,也鉴于DSB在整体制度中的角色定位,都决定了近期内它无法突破既定的协议框架作出大的调整与完善。所以,在这方面过多纠缠对实际运作没有太大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只从《SPS协议》实体规则的角度来探讨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赵维田先生把《SPS协议》的实体规则归纳为三大原则:科学证据原则;国际协调原则、风险评估与适度保护原则。 相应地,其具体内容规定在协议的第2条、第3条和第5条中。
1、关于条款的基本含义。
在荷尔蒙案中,专家组认为,依据协议起草者的本意,第3.1条的“根据”与第3.2条的“符合”同义。这基本与秘书处的上述解释是一致的。但上诉机构认为这种解释是错误的。其理由在于:首先,就一般含义而言,“根据”不等于“符合”;其次,第3条的不同款项中分别使用了不同的措辞,这更表明其各自所指不同;第三,从第3条的目的来看,也不支持专家组的这种解释。即第3.1条是要求成员国的SPS措施全部或部分地“根据”国际标准,也就是简单地“依赖于”(built upon)国际标准或受到国际标准的支持(supported by)即可。它意味着如果一项措施采纳了某些(无需全部)国际标准的因素,就算是“根据”了国际标准。 但是,一项措施只是按照第3.1条“根据”一个国际标准,并不能自动地被归之于第3.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下。因为依据第3.2条所规定的可以予以推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形,是专门适用于那些把国际标准“完全地具体化”或“完全由国际标准转变而来的自治标准”的各种措施。至于第3.3条最后一句话,上诉机构所作的解释是:对于没有根据国际标准的措施,就要求具有第2.2条所规定的充分科学理由和遵从第5条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要求。在荷尔蒙案中,上诉机构明确指出,科学证据原则与风险评估对于在《SPS协议》下促进国际贸易与保护人类健康与生命这两种相互依存但有时又有冲突的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微妙与精心谈判达成的均衡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荷尔蒙案上诉机构的意见,不少学者表示异议。有人提出,上诉机构本应当支持专家组的意见,但它不仅没有这样做,而且,也没有明确界定“根据”的含义。“根据国际或配粗标准”究竟是要求成员国做些什么,上诉机构的措辞十分隐晦,仅暗示了一项措施与一个国际标准之间不是同一关系(less-than-identical relationship)。 在这种情况下,当成员国要实施一项卫生措施时,DSB的裁决没有给予他们任何有实际意义的指导。而更为严重的是,依照上诉机构的认定,只要一项措施采纳了国际标准的某些(无需全部)因素,就算符合了第3.1条的规定——“根据”了国际标准。这实际上削弱了SPS协议的义务要求。麦克尼尔先生哀叹道:“上诉机构对第3.1条的解释……抽去了各成员‘应当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制定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一条款的义务内容……。结果,它使得SPS协议的一个核心特征——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制定SPS措施的义务——转变成一个理想的、但完全不卖正能强制执行的目标。”
事实上,即使不论哪一种解释更符合协议制定者的本意,对于上诉机构来说,其裁决不能只给予原则的概括,而应当进一步细化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本身不可能没有任何量的限制,一项措施采纳了国际标准各项因素的百分之多少,是30%还是50%,可算作达到了“根据”的要求?或是其与国际标准的背离程度达到什么样的状态时,则无法认定“根据”了国际标准?至少,作为一项确定的义务,必须制定出绝对的上限和下限,然后再以此为基础,在其幅度范围内,根据个案的情形,留由DSB逐一加以判断。否则,对第3条各款莫衷一是的理解现状将无法得到根本的改善。
2、关于第3条的逻辑结构
在荷尔蒙案件中,有关第3条的解释,除各款项本身的含义及其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存有争议之外,与此相联系,就各该款项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解说亦相去甚远。专家组主张:第3.1条施予所有成员方一项义务,要求他们的卫生措施应当以国际标准为根据,除非协议提出相反的规定,特别是第3.3条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意义上,第3.3条为第3.1条所包含的一般义务提供了一项例外。依次地,第3.2条规定,如果一项措施是以国际标准为根据的,则由申诉方承担推翻它是符合SPS协议这一推定的举证责任。由此,它默示地表明了,如果一项措施并非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则被告有义务证明该措施是根据第3.3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由此,专家组将第3.1条与第3.2条列为一般原则,而视第3.3条为例外。
上诉机构否定了专家组的解释,认定第3.3条并不是第3.1条作为一项积极抗辩意义上的例外,而只有一项积极抗辩(an affirmative defense)的举证责任才转由被诉方承担。它认为,第3.1条与第3.3条是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两项同等重要的要求。即第3.3条是一项不同于第3.1条、能够被单独违反的义务;也就是,如果一项措施不符合第3.3条的条件并不当然地导致违反第3.1条。
单从协议的文字上看,上诉机构的解释就并非无懈可击。尽管上诉机构也根据协议的上下文来陈述其理由:根据第3.3条的规定,成员方可以自行设定不同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并实施不“根据”国际标准的措施来实现该保护水平。SPS协议序言第六段明确规定了成员方的这项权利。成员方根据该款自行确定健康保护水平的权利是一项自主的权利。(因而)第3.1条与第3.3条不是“一般义务”与“例外”的关系。 但这种解释仍然存在着悖论:其一,从形式上看,第3.1条“除非本协议、特别是第3款另有规定”之表述,完全遵循了立法惯用的例外条款的行文方式,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表明这里的“除非”与立法中通常规定的“除非”有本质的不同;其二,从内容上看,第3.1条规定的是“根据国际标准”制定与实施SPS措施的一般义务,而第3.3条则规定了在存在科学理由与依照第5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根据国际标准”的情形。笔者认为,协议制定者做出此种区分,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假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现有国际标准具有充分之科学依据,据此所确定的卫生保护水平是必要的且适当的。协议第3.2条的规定就是对这种假设前提最好的佐证。但考虑到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重要性以及科学之复杂性与动态发展,不能排除在个别情况下,国际标准可能存在着不足,再加上对不同国家间国情差异的顾及,所以,协议首先在序言中一方面强调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重要作用,并期望各成员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SPS措施;另一方面,又承认各国在协议义务下所享有的制定自身适当保护水平的权利。与此同时,第3.3款具体规定了各成员可“不根据国际标准”的两种情形,并在脚注中专门说明:“就第3.3条而言,存在科学理由的情况是,一成员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科学信息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足以实现适当的动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有这些,都支持第3.3条是一般义务之例外的观点。也就是说,荷尔蒙案中专家组的结论更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当然,尽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差异,但荷尔蒙案件也使人们注意到:在正常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差别似乎没有很大的实际意义。表现在本案中,具体落实到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尽管专家组认定应由被诉方承担,上诉机构则认定,在举证责任转移到被诉方之前,申诉方必须先提出其SPS措施与协议义务不一致的初步证据。但是,由于DSB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很低,申诉方很容易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所以,结果是,虽然上诉机构将专家组关于第3.1条到第3.3条的解释全部推翻并予以重新解释,但它仍然支持专家组根据第3.3条所作的认定。
(三)关于第5条
总体上,《SPS协议》第5条针对两个基本问题规定了纪律:风险评估与确定适当的卫生保护水平。其中,第5.1条—第5.3条涉及风险评估;第5.4条—第5.6条规定了确定适当卫生保护水平应当遵循的规则;第5.7条则为“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提供了指导。
1、关于风险评估
首先,关于风险评估的含义,协议附件A第4条将其界定为“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或评价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
鲑鱼案涉及到其中的第一种风险评估。对此,上诉机构认为,这种风险评估必须:指明成员方意图阻止进入其境内的疾病种类及其生物和经济影响;评价该种疾病进入成员方境内的可能性(likelihood);评价如果采取了SPS措施后这一疾病进入的可能性(probability)。上诉机构强调指出,第三点所要求的予以评价的可能性,指的是真实会发生的,而不是有可能会发生的(possibility)。荷尔蒙案的上诉机构也指出,根据第5.1条……所要加以评估的风险不仅是科学实验室内严格控制的条件下可以确定的风险,而且是现实存于人类社会的风险,即,在人们居住、工作和死亡的现实世界中对人类健康切实潜在着的不利影响。 综合上述观点,特别是荷尔蒙案件上诉机构的结论,关于风险评估,(1)必须是明确的。即要求针对SPS措施的具体限制对象进行风险评估。例如,在荷尔蒙案件中,就要求欧共体的风险评估必须是重点研究特定种类的荷尔蒙(争讼所涉的几种荷尔蒙),而不能是泛泛地研究所有荷尔蒙。 (2)在风险评估中必须包括所有的风险。例如,应当考虑对人类健康的所有威胁,包括“通过经验的或实验室的各种方法进行的对量化分析不敏感的事物,” 也包括那些“由于不符合良好兽疫惯例的要求所产生的风险”以及“因难以控制、检查和实施良好兽疫惯例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 (3)在遵照第5.1条考虑一项风险评估之前,没有关于最小的风险水平的标准要求。基于某些未知因素而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可量化的或理论上的风险是不足以被认定的。风险无论多小,必须是可以辨识的。 (4)少数派的科学意见可能用来支持风险评估。 但是,少数派观点对于支持一项风险评估是否充分,则须在个案中一一加以确定。(5)实施SPS措施的成员国不一定要自己进行风险评估。由其他成员国或一个国际组织做过的风险评估也可以为被诉的措施提供充分的客观合理性。
其次,对于第5.1条规定的“各成员方应保证其SPS措施的制定以……风险评估为根据(based on)”的义务,荷尔蒙案的上诉机构解释为:是指在一项SPS措施与相应的风险评估之间必须存在一个合理的(rational)联系,而且认为这种合理的联系是指一种“客观”的联系状态,并据此推翻了专家组在程序上要求由被诉方证明在制定被诉的SPS措施时,业已考虑了风险评估的裁定。上诉机构指出:所要求的全部只是一个两者之间的客观联系,一个“在SPS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的、持续并显而易见的客观状态。” 由此,判断一项SPS措施是否符合第5.1条的要求,只要看它客观上是否与风险评估相吻合,至于实施措施的成员国是否是在措施实施时已确实考虑了风险评估则无关紧要。也就是,只要被诉成员能够在其措施发生纠纷时找到科学证据,就可以假定它在制定措施时也已考虑了类似证据。
笔者认为,上诉机构关于风险评估含义的解释是得当的,它对协议的界定加以具体化,而且作出程度上的区分,增加了协议条款的可预见性与统一性。既为各成员制定与实施SPS措施提供了指导,也为以后的DSB裁决指明了方向。但与此同时,上诉机构对于“根据风险评估”之义务所作的解释却不那么令人满意。在本质上,其解释削弱了这一协议义务的效力。专家组要求被诉方证明在制定其SPS措施时,就已经考虑了风险评估,并以此为据。这一认定更符合协议的本意。因为协议所规定的“根据风险评估”的义务,就是针对成员方制定与实施其SPS措施而言的,当然是指在制定与实施其措施时应当遵循的义务,而不是等到发生纠纷时才去寻找风险评估的义务。协议所追求的目的就是强有力地激励各成员在制定卫生措施过程中切实进行和考虑风险评估,而等到真正面对WTO专家组时,需要的只是以此为据,而不是临阵磨枪。难怪有学者担心:根据上诉机构的解释,一个被诉国在涉讼时,为了符合第5.1条的规定,只需临时找出一个科学家愿意声称其SPS措施所防范的物质的确构成一种对健康的侵害,即可万事大吉。
再次,关于进行风险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协议第5.2条罗列了进行风险评估时所应当考虑的各项因素,使用“应当”(shall),表明这是一个义务性的列举,但协议本身并没有说明其列举是否是封闭性(closed)的。很多学者认为,这是一个封闭性的罗列,但对其中所提及的每一个因素,有的认为可以(can)而非必需(need)都加以考虑;而有的则认为,都必须(must)得到考虑。
荷尔蒙案件的上诉机构指出,第5.2条不是封闭性的。它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第5.2条对在一项风险评估中可加以考虑的各种因素的列举意图为封闭性的列举。” 这样,上诉机构为在SPS措施的风险评估中考虑各种其他因素,诸如文化取向和社会价值观念等因素敞开了大门。
2、关于适度保护水平的确定
协议第5.4—5.6条规定了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条件与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对第5.5条的分析。
对第5.5条所规定的目标——“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DSB发现难以具体适用。这是可以理解的。协议本身已经通过委托SPS委员会制定“实际执行该条款的指导原则”而隐晦地承认了正文的不足。实际上,虽然经过不懈的努力,委员会至今还没有能够制定出类似的指导原则。一致性问题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有成员国认为,一致性要求会对其决定自身的适当保护水平的权利施予难以接受的限制。 尽管如此,荷尔蒙案与鲑鱼案的申诉方仍然引用了该条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根据文意,将第5.5条分解为三个条件:(1)在不同情况下必须存在有保护水平的差异;(2)这些差异必须是“任意的(arbitrary)或不合理的(unjustifiable)”;而且,(3)这些差异必须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
其中,第(1)个条件中的所谓“不同情况”,鲑鱼案中确定为“应当是可比的情况,而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情况”;
对第(2)个条件,在荷尔蒙案件中,专家组认定欧共体对于“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保护程度不同,而对这种程度差异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因而构成了“任意的”和“不合理的”。上诉机构虽然在分析的理由上不同于此,但同意专家组的结论。针对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这一认定,有学者提出质疑。他们认为,面对一项特定的风险来决定适当的保护水平,这本身就是一个天生的政治过程,要求平衡多方面的因素。所以,基于不同目的考虑而分别采取不同的防范风险的措施,或者说是对产生相同风险的物质(如荷尔蒙)在使用于不同目的上(用于促进生长和用于治疗疾病)的差异是很正常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把欧共体批准在小猪身上使用荷尔蒙来防止疾病和它禁止进口使用了生长性荷尔蒙的牛肉加以比较,并认定构成“任意”与“不合理”,这无疑是剥夺了各国制定自身适当防险保护水平的一个实质性手段。
对于第(3)个条件,荷尔蒙案件的上诉机构作出了不同于专家组的解说。专家组认为,尽管第5.5条规定了三个条件,但“保护程度差异之大,加上任意性,已足以认定保护程度的差异造成歧视或对贸易的限制。”但上诉机构却主张,第5.5条的三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保护程度的差异只是其中之一,不能用它来确定“歧视和限制贸易”的性质。在对第(3)个条件进行分析的同时,上诉机构重点审查了欧共体禁令的立法基础和目的,之后认定,欧共体禁令的真实目的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它不存在对国内生产进行保护的意图,也不曾对情形相同的出口商予以歧视,因而不构成“歧视或对贸易的变相限制”。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第5.5条的第(3)项要求应当是一个客观的检验标准,“歧视”并不要求对所实施措施的动机加以考察,而只要求对该措施的客观效果进行分析。上诉机构却把自己的分析限定在探寻欧共体禁令所具有的意图是什么方面,这显然地对那些纯粹出于政治目的所实施的、又确实是任意和歧视的保护措施的纵容。 笔者认为,这一批评切中要害。上诉机构的分析将使得以后的被诉成员方得以以其实施措施的动机,不论是否是其真实的动机,来证明一项事实上已经产生了歧视的SPS措施是正当的。第(3)个条件明显应当是一个客观要求,即如果一项SPS措施导致了歧视,不论其实施的动机是什么,都与协议不符。依据客观标准的有利之处不仅在于可以为各成员在未来制定卫生措施时提供良好的导向,而且可以使得以后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案件时,只需论及事实上所造成的歧视,不必探寻国内立法者的动机,由此可以避免各界关于DSB不充分尊重国内立法的指责。
事实上,在鲑鱼案中,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一份基本与荷尔蒙案专家组相同的认定,并极其详尽地分析了第5.5条之第(3)项条件的要素,综合起来,包括五个要点:采取措施之随意;保护措施的区别程度;保护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第5.1条;被诉方国内法律、法规的变化及其理由;对同一品种动物在国内流通是否限制。 这个分析应当可以看成是吸取了荷尔蒙案件的教训,更着重于客观标准的评判,也使该条款明晰化,从而为成员国行使自身适当保护水平的权利提供了可确定的纪律。
第二,关于第5.6条。
第5.6条正文规定,各成员SPS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不超出为达到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所要求的限度,同时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这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条款,但结合其脚注,它的内容是明确的。 在鲑鱼案中,专家组与上诉机构认定,只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1)如果存在着其他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其他保护措施;(2)该其他保护措施可以达到与现行措施相类似的保护程度;(3)实施其他保护措施对贸易的限制作用明显小于已经采取的措施,则已经采取的措施就超过了必要的保护程度。上诉机构进一步说明,一个成员方采取的适当水平的保护措施与SPS措施是两个概念,第5.6条明确指出,两者的关系是适当的保护水平决定了应该采取什么样的SPS措施,而不是相反。SPS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各成员方应当采取措施的保护程度,但综合相关条文来看,并不意味着成员方可以采取任何程度的保护。至于对这三个要件的具体认定,则必须依据个案的证据和事实才能作出。但令人遗憾的是,在鲑鱼案与品种测试案中,上诉机构在推翻了专家组事实认定的同时,限于其审理范围而没有继续有关第5.6条要件的进一步分析,并据此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
3、第5.7条与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协议第5.7条涉及到四方面的必要条件,是“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可以……临时采用SPS措施”的前提。其中,实质要件是该款第一句话所提及的两点:(1)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2)依据可获得的有关信息;程序要件则是第二句话提出的:(1)成员方应寻求获得更加客观地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补充信息;(2)在合理期限内,根据获取的补充信息审议这些措施。
在品种测试案中,当日本以第5.7条作为抗辩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回避了第5.7条的实体要求,既没有对“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所指何义,也没有对“临时性”的含义作出解释,而是直接认定:日本没有设法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来评估品种变化的风险,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审议其措施,所以不符合第5.7条的规定。
根据第5.7条所实施的SPS措施,通常被人们视为“预警原则”的产物。而关于预警原则的界定是在《里约宣言》中作出的:“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当根据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由于SPS协议的首要原则是科学证据原则,因而有反对者认为,充分科学证据的要求阻碍了各国使用预防措施的权利,是与里约宣言的要求相矛盾的。这种责难并无根据,相反,SPS协议充分体现了科学证据原则与预警原则之间的微妙平衡。在WTO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一方面,各成员为确定一项措施什么时候会产生出不合理的贸易负担,采纳了充分科学证据原则作为一个客观的评判标准;但与此同时,第5.7条同样明确规定,在缺乏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各国有权采用临时贸易措施作为预防方法。事实上,充分科学证据与预防方法这两个概念是相互支持的,没有起码的科学支持,就无从得知是否有风险存在,也无法确定消除或尽量减小风险的最有效的规则或行为模式。因此,预警原则的使用不可能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荷尔蒙案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该案中,美国和加拿大主张欧共体禁止使用六种生长性荷尔蒙生产的牛肉进口是一项不合理的贸易限制——目的在于保护欧洲牛肉生产者——不是一项合法的SPS措施;欧共体则主张选择无风险(no risk)的风险水平是它的权利,选择这样的风险水平是基于预警原则所赋予的权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确认,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自己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但SPS协议要求为达到这种风险水平所实施的任何措施都必须依据科学证据。专家组指出,预警原则不能优先于第5.1条与第5.2条的明确用语;上诉机构持相同观点,并进一步强调:该原则并没有被写进SPS协议作为使与协议其他规定不符的措施可以合法化的依据。
由此可见,从SPS协议本身所规定的条件,到DSB的实际运用,都对预警原则的适用附加了限制因素,这是必要的,也是协议制定者精心设置的结果。因为,如果允许无限制地以预警原则为理由来采取各种限制贸易的SPS措施,那么,协议的效力将无法得到起码的维护,第2.2条的核心纪律也将如一纸空文。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评论认为,上述三个业已审理的案件在预警原则的运用方面实际上并没有提出什么难题。荷尔蒙案与鲑鱼案的科学证据明显是不充分的;而品种测试案中,虽然在获取科学证据之前,一国可实施预防性措施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确认,但该权利是与试图获取这种科学证据的义务相对应的。日本既没有进行风险评估,也没有寻求获取作出此种评估所必需的科学信息,亦没有定期审议这些措施,不符合第5.7条的要求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在未来的案件中,可能会再次触及有关第5.7条与预警原则的解释,特别是SPS协议与相关国际环境协定的协调问题。

❼ 在SPSS中,如果分析多个因素对某一结果的影响程度应该用什么分析

分析多个因素对某一结果的影响程度应该用数据分析。主要的方式如下:

分析多个因素对某一结果的影响程度主要分为三步:

第一步是整理数据,首先定义变量,这个是比较重要的一步,但难度不大。

第二步:分析 由于你要分析农民收入和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所以确定农民收入为因变量,而其他为自变量。通过analyze下面的regression来完成。即把农民收入选进因变量,其他(除年份和总计)作为自变量分析。当然里面还有像statistics等这些功能项,你作为默认就行了。

第三步:解释模型。认定你的模型做的好不好要看检验的结果,这里看R值。如果R接近1,则说明模型和实际拟和的效果比较好。你的模型R值达到了0.9多,说明效果非常不错。

SPSS中做Logistic回归的操作步骤:分析>回归>二元Logistic回归,选择因变量和自变量(协变量)

(7)分析微蚀的sps的方法扩展阅读:

数值型变量(metric variable)是说明事物数字特征的一个名称,其取值是数值型数据。如“产品产量”、“商品销售额”、“零件尺寸”、“年龄”、“时间”等都是数值型变量,这些变量可以取不同的数值。数值型变量根据其取值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离散型变量和连续型变量。

数据形式在计算机中的表示主要有两大类:数值型变量和非数值型变量(如,字符、汉字等)。数值型变量指,被人为定义的数字(如整数、小数、有理数等)在计算机中的表示。这种被定义的数据形式可直接载入内存或寄存器进行加、减、乘、除的运算。

一般不经过数据类型的转换,所以运算速度快。具有计算意义。另一种非数值型的数据,如字符型数据(如‘A’,‘B’,‘C‘等),是不可直接运算的字符在计算机中的存在形式。具有信息存储的意义。

在计算机中可识别的字符,一般都对应有一个ASCII码,ASCII码为数值型的数据。ASII码值的改变,对应的字符也会改变。所以,非数值型的数据,本质上也是数值型的数据。为了接近人的思维习惯,方便程序的编写,计算机高级语言,划分了数据的类型:

数值型数据有:整型 单精度型 双精度型。

非数值类型数据有:字符型 或 布尔型 或者 字符串型。

❽ 微蚀分析方法

先取一定量的含过硫酸钠的溶液于试管中,再向试管内滴入过量NaHS,将会生成黄色S单质,将溶液过滤得沉淀再烘干称其重量,再根据化学方程式退出原溶液中过硫酸钠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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