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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方法

发布时间:2023-05-28 03:42:57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谈神激秩序、生产秩序瞎槐、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含袜顺利进行。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念基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刑法基本原则的教学方法扩展阅读:

目的

现行版本总则第二条等款明确刑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搏尺,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凡在中华人民基高高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机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成文条款,因在普遍意义上具有束缚国家机关打击犯罪的作用,所以具有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两个机能。刑法利用其保护机能来保护公民并惩罚犯罪人,利用保障机能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刑法通过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及平等原则来体现其机能。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条款无明文规定的,不得认定为犯罪或实施处罚。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为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Ⅲ 当代罪犯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薯洞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念神所犯罪数高枯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Ⅳ 求《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案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牛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1.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
2.指导学生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问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3.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热情。
(一)宪法 。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涵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运用
1.举例说明:列举实例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宪政原则。
教学内容
1.宪卖大绝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
(2)规定和保障墓本人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3)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二)行政法
教学日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行政机关的构成及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明确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掌握行政处罚的有关知识,提高遵守行政法规、依法监督行政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墓本方式;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2.识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违法的特征。
3.理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运用
1.举例说明:通过实例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教学内容
1.行政机关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
(1)行政与行政法
(2)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
(3)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1)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和调整社会事务
抽象仿改行政行为的插义。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
(2)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处罚程序。
3.中姿制裁行政违法,维护社会秩序
(1)行政地违法及其特征
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违法的特征。
(2).行政违法的制裁
行政违法制裁的涵义。
行政法律责任。
(三1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提高保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识
1.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3.理解:我国民法的摹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的意义;合同担保的形式和作用.
运用
1.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结合生活实际,指出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怎样运用民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担保的运用。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区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3.实践体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模拟合同签订;收集有关资料,结合个人学习体会,说明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如何寻求民事司法救济。
教学内容
1.民法的墓本原则
(1)民法的涵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涵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2)法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法定代表人。
3.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物权及其种类。
债权及其种类;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
知识产权及其种类。
人身权及其种类。
(2)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4.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经济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确企业设立的条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从事经济活动。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企业的分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方式;税收的种类;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识记:企业设立的条件;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3.理解: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扒法律责任;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违反劳动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运用
1.举例说明:企业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
2.分析判断:结合有关资料或者个人生活经历,分析产品质量对人们生产、学习、生活的重要性;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列举事例,说明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
3.实践体验:根据个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模拟一份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教学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 依法设立企业
(1)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
设立企业的禁止条件。
(2)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
企业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2.加强质量监督 保证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法概说
产品质量法的制定。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2)产品质量的监督
监督主体。
监督形式。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3.加强税务管理 自觉依法纳税
(1)税收与税法
税收的种类。、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征收法
流转税法。
所得税法。
(3)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4.履行劳动合同 强化社会保障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制定。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
(4)劳动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的立法。
(五)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犯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理解刑罚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认识几种常见犯罪的危害发生性,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分类;累犯、自首和立功的构成条件;常见的几种犯罪。
2.识记:犯罪的特征;刑罚的种类;刑事责任年龄。
3.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刑事责任能力。
运用
1.举例说明:联系具体犯罪案例,指出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
2.实践体验:收集案例,体会打击经济犯罪的意义。
教学内容
1.犯罪
(1)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及其特征。
犯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2)犯罪的分类
根据犯罪客体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主体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进行分类。
2.刑罚
(1)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
(2)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3)累犯、自首、立功
3.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1)打击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2)打击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犯罪
(六)专业法规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自己所学专业有关的专业法规的主要内容;树立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
(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由各校根据相关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七)诉讼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诉讼途径的种类及其各自的管辖范围,知道非诉讼途径的特征及法律服务机构的种类;掌握几种主要非诉讼途径的运行过程;培养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诉讼的种类;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沂讼的受案范围。
2.识记:非诉讼途径的种类;法律服务的机构。
运用
1.举例说明:结合自己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纠纷,选择恰当的解决途径。
2.分析判断:结合诉讼案例材料,分析判断应适用的诉讼程序及确定应管辖的具体机关。
3.实践体验: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旁听审判、实地参观等活动,体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教学内容
1.诉讼途径
(1)诉讼的种类
(2)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3)审判程序和举证责任
2.非诉讼途径,
(1)非诉讼途径概说
非诉讼途径的涵义。
非诉讼途径的特征。
(2)非诉讼途径的种类
投诉、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申诉。
3.法律帮助
(1)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的涵义。
法律服务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2)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的机构、法律援助的程序。
四、教学原则和方式方法
1.教学原则
(1)方向性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教学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与解释问题,确保理论观点的正确性。
(2)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任务,应当努力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宪法和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同时,应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让学生在学法的基础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做到自觉遵纪守法。
(3)学科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原则。与其他德育课程相比,法律基础知识足由多门法学分支组成的专业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在教学内容上不能过分强调学科的专业性、完整性、系统性,而应强调和体现它作为德育课的综合性。要从德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出发,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提出教学要求,把学科性和综合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公民日常活动的联系非常紧密。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同时,应注意教育和指导学生用法,做到学以致用。
要多选用典型事例和案例进行教学,适度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旁听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主动、自主地学习,提高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做事、依法维权、依法问违法犯罪作斗争等实践能力。
2.教学方法
(1)教学方法的选择。在具体的教学情境中,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认知水平及思想状况的差异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
(2)教学方法的运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直观式、讨论式及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特别要注意采用以例说法的方法,有条件的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3)教学方法的评价。评价教学方法要以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为依据。鼓励有所创新并取得实效的教学方法。
3.活动建议
配合教学内容,教师应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或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有计划地举办各种法制讲座,组织学生开展旁听审判、模拟法庭、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等实践活动,并通过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及总结等形式考核成绩。
4.教学用具
教师应充分利用课本及教学参考提供的资料开展教学活动,并恰当使用电影、幻灯、照片、录音、录像及计算机教学软件和校园网等进行辅助教学。

5.课时计划及分配建议
┌———┬—————————┬———┐
│序 号│ 课 程 内 容│学 时│
├———┼—————————┼———┤
│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2 │
├———┼—————————┼———┤
│ (一)│宪法 │ 2 │
├———┼—————————┼———┤
│ (二)│行政法 │ 3 │
├———┼—————————┼———┤
│ (三)│民法 │ 6 │
├———┼—————————┼———┤
│ (四)│经济法5 │ │
├———┼—————————┼———┤
│ (五)│刑法 │ 5 │
├———┼—————————┼———┤
│ (六)│专业法 │ 3 │
├———┼—————————┼———┤
│ (七)│诉讼法 │ 6 │
├———┴—————————┼———┤
│ 复习考试 │ 2 │
├—————————————┼———┤
│ 机动 │ 2 │
├—————————————┼———┤
│ 合 计 │ 36│
└—————————————┴———┘
法律基础知识一般每周2学时,总时数为36课时,其叫J教学时间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
五、教材编写和选用
1.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
法律基础知识课教材,由教育部统—组织编写,在部分职业学校试用后由教育部组织审定。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选用国家审定通过的教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和推荐教材
2.教材的范围
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音像教材、多媒体教学软件、多媒体教学资料。
3.课本的规格
课本作为实施教学大纲的基本工具,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目标,反映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课本作为教与学的基本工具,应该图文并茂,既有正文也有辅文、事例,应采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叙述方式,提供新颖活泼的版式设计,文中穿插思考题、判断题,力求有利于教师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阅读兴趣,便于学生学习理解。
六、学习评价与考核
1.评价目的
学习评价是通过确认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水平、行为转变的情况,以考查教学效果,为调节和控制教学过程提供决策依据。
2.评价原则
学习评价应遵循知识、能力和觉悟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学生对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识记、理解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评价途径
评价应采用书画测评考试与日常观察相结合的途径进行。具体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具体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和实践活动考查等。
4.评价标准
学习评价标准分为认知水平评价和运用能力评价。
认知水平评价分为“了解”、“识记”和“理解”三个层次,“了解”指知道有关知识和原理;“识记”指对有关的知识和原理能正确认识和表述;“理解”指在识记的基础上,对有关知识和原理能较全面、深入地把握。
运用能力分为“举列说明”、“分析判断”和“实践体验”三个层次。其要求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能恰当地举出事例说明所学的知识和原理,并能在实践活动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所接触到的实际问题。

Ⅳ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

名词陆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塌悉吵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团侍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

Ⅵ 如何理解我国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执行刑罚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禁止侵犯罪犯权利的各种违法活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已成为刑罚理论中知仔的主流学说,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法律的地位上对刑罚的合法性原则予以确认,它要求刑罚执行中的誉岩一切行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性原则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惩罚和教育改造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教育的目的在刑罚执行阶段尤为重要,刑罚的执行,是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过程,能够使社会成员由此明辩罪与非罪的界线,知晓犯罪与刑罚的形影相随的关系,从而使之择善而行。它不仅对犯罪从思想、文化、技术等方面进行教育,而且通过刑罚的执行,教育其他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刑罚的执行中遵循教育性原则,不仅是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与刑罚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历史使命相一致。

三、人道性原则

犯罪分子因其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被剥夺了部分权利,但并不等于就因此丧失了所有的权利。刑罚人道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我国为消除刑罚执行中的不人道行为,不少法律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行刑中的种种人道待遇,都会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人间的温情和人性力量的伟大,从而唤起其良知,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这个大家园。

四、个别化原则

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其他个人情况,而不能只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地说就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活经历、生理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和教育方式。在用刑时只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犯罪人在心理上一般是会受到触动和感化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行旨在起到良好的执行效果、达到刑罚的本质目的。

五、社会化原则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刑罚执行中,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防范,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就是在社会监督、教育和协助下完成的。另外,犯罪分子服刑期过后,重新获搭虚汪得公民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同时还涉及到重返社会的监督问题,都离不开社会。社会化原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则。

刑罚执行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落脚点,更是关乎被执行人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贯穿整个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保障。研究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审判的目的,使刑罚执行成为改造罪犯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从而实现社会真正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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