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基本分析的主要分析方法有哪几种
基本分析法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探讨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宏观经济政策对股票活动和股票市场的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主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指标来反映。 中观经济分析。主要探讨业和区域经济对股票价格的影响。
拓展资料:
基本分析(Fundamental Analysis )是以企业内在价值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决定企业价值和影响股票价格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经营状况等进行详尽分析(一般经济学范式),以大概测算上市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和安全边际,并与当前的股票价格进行比较,形成相应的投资建议。基本分析认为股价波动轨迹不可能被准确预测,而只能在有足够安全边际的情况下"买入并长期持有",在安全边际消失后卖出。
其中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探讨各经济指标和经济政策对证券价格的影响。
经济指标又分为三类:先行性指标,这些指标的变化将先于证券价格的变化;同步性指标(如个人收入、企业工资支出、CDP、社会商品销售 售额等),这些指标的变化与证券价格的变化基本趋于同步,滞后性指标(如失业率、库存量、单位产出工资水平、服务行业的消费价格、银行未收回贷款规模、优惠利率水平、分期付款占个人收入的比重等),这些指标的变化一般滞后于证券价格的变化。
除了经济指标之外,主要的经济政策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债务政策、税收政策、利率 与汇率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等。
行业分析和区域分析是介于宏观经分析与公司分析之间的中观层次的分析,行业分析主要分析产业所属的不同市场类 型、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以及产业的业绩对于证券价格的影响;区域分析主要分析区域经济因素对证券价格的影响。公司分析是基本分析的重点,
公司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报表分析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对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比较、组合、分解,求出新的数据,用这些新的 数据来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健全、企业的经营管理是否妥善、企业的业务前景是否光明。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目标有公司的获利能力、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的 偿债能力、公司的资金来源状况和公司的资金使用状况。财务报表分析的主要方法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垂直分析法。
(2)公司产品与市场分析。包括产品分析和市场分析两个方面。前着主要是分析公司的产品品种、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产品的销售量、产品的生命周期;后者主要分析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竞争能力。
(3)公司资产重组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分析。
② 法律的经济分析有哪些主要内容
《法律的经济分析》内容精要:波斯纳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的基础之上的。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的欲望是有限的。因而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即人是“自利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意味着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么他就会这样去做。从这一命题出发,波斯纳推导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①需求规律;②替代价格或“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③如果允许自愿交换,即市场交换,那么资源总会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
普通法是波斯纳重点研讨的对象之一。在波斯纳看来,“普通法”一词像其他许多法律术语一样,意义不甚明确。它通常是指18世纪英国皇家法院所运用的原则体系,它主要是由法官作为审判案件副产品而创设的,并非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还包括任何主要由司法先例形成的法律领域。作者宣称,他关心的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普通法的实体部分,它由三个部分构成:①财产权法,涉及财产权的创设和界定,而财产权是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②契约法,涉及促使财产权向最珍视它们的那些人那里自愿转移的问题;③侵权法,涉及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
波斯纳强调:为了理解财产权经济学,我们有必要首先把握经济学家关于静态和动态分析的区别。静态分析将经济活动的时间维度忽略不计,而把所有对变化的调整都假设为发生在瞬间。这种假设是不真实的,但它却常常富有成效。而动态分析与之不同,它通常比静态分析考虑得更复杂、更深入。
“交易成本”是作者在书中一再提及的一个论题,这一特点也体现在作者对公司的研讨之中。波斯纳首先对比了组织生产的两种方法:契约方法和企业方法。他强调这两种方法都是需要成本的,而公司主要是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是从商事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的。现代公司的一大特色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股东并不管理或控制“他们的”公司,如同债券持有人也不管理或控制公司、信托受益人不管理或控制受托人一样。这三种人都享有投资收益,但也存在差异:股东和信托受益人比债券持有人更容易因经理人员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而受损害。
波斯纳将税收理解为“有时是用以改变资源配置或财富分配的,但它主要是用以支付公用事业费用的”。在这里,作者表示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有关税收的效率问题也应当予以重视,因为税收降低了资源使用的效率。因此,他主张税收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途径应该是:使税率与被课税物品或行为的需求弹性呈反比例关系。他举例说,对所有的成年人征收联邦统一人头税会使对效率的影响最小化(而不是霍化,因为有些人将会移居国外);但除非统一人头税率很低,否则穷人难以忍受。——但如果太低了,又无法增加收入。这样做的后果是:使资源配置低效率最小化的努力有可能与税收政策的财富分配目标相冲突。
注重法律程序是普通法不同于其他法系的一个主要特点,这一特点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波斯纳更多的是用经济分析的眼光来看待这一问题的。
在“宪法和联邦制度”篇,波斯纳同样也采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他的论断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宪法的设计和解释涉及效率和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因为效率的最大化是宪法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将政府的管制措施限于防止负的外在性和正的外在性;尽可能坚持在其规定的范围内要求政府贯彻成本最小化的政策。
美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长期以来,种族歧视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波斯纳对这一问题的评论是:有些人不愿意与和自己不同种族、宗教或民族集团的成员交往,并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以满足自己的这种嗜好。照他的说法,许多白人的收入会低于他们在没有种族歧视的情况下可能得到的收入,他们放弃了有利的交换。这一种族正好反过来也会降低黑人的收入,而且由于白种人数量上占优势,他们在实际上能够自给自足;而黑人人口却少得多,因此,他们更依赖于与白人的交往。
波斯纳作了这样一个比较:虽然美国人看起来要比西欧各国、日本和其他与美国处于相同发展水平国家的公民享有更大的言论自由,但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40年代开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采取一种侵犯性的立场,所以它们之间的这种差距是缩小而不是扩大了。对此,他的分析意见是:当国家变得更为富裕而其人民能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更多闲暇的时候,限制言论自由的收益(这种收益主要与保护社会和政治稳定有关)与阻碍进一步发展和降低思想生产者和消费者福利所造成的成本相比会呈下降趋势,而这些趋势足以使言论自由程度极大地提高。
波斯纳还指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但保护密切相关的言论自由、请愿自由、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还保护宗教自由,其综合作用就是政府应该对宗教持中立的立场。
③ 法律经济学网经济分析致力于法律的哪些方面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亦称“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或“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法律经济学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的边缘学科,也是战后当代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学术流派。世界顶级学府美国芝加哥大学是当代法律经济学的诞生地和最重要的研究中心之一,其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主要奠基人芝加哥大学教授亚伦·戴雷科特[1] 和芝加哥大学教授罗纳德·科斯[2] ,以及当代法律经济学领军人物、着名的法律经济学家、芝加哥大学教授理乍得·A·波斯纳等等。
理乍得·A·波斯纳教授曾在80年代后期对法律经济学运动作出过分析和评价,但是,他当时的分析主要是针对有关对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不同意见展开的。事实上,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过程中,确实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观点分歧。
学科性质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来看,法律经济学已明确将自己定位是一门
法律经济学
“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用波斯纳的话来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其研究的主要目的仅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则更清楚地显现出来,而不是改变法律制度”。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及其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
研究范围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来看,法律经济学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法律领域,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惩罚理论及其实践、立法和管制的理论及其实践;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管理实践;以及宪法、海事法、法理学等各个方面。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是“普通法的中心内容――财产、合同和侵权”。按照波斯纳的说法,经济学家以前对法律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经济实行公开管制的领域,而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则转向了“并不公开管制的法律领域”。
研究方法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对研究的全过程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
对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全过程进行比较系统的反思和综合性的研究。麦克罗和曼德姆在《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一书中明确指出,法和经济学的研究并非是一个一致性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具有互补性,有些研究则是竞争性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对立性质的。因此,很有必要对法和经济学运动中发展起来的主要学术流派,包括芝加哥法和经济学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的法和经济学学派、现代共和主义和批判法学研究等学派,进行比较与综合研究,从而能够判断究竟那一些学派的思想能够真正成为当代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变革与突破、反思学科性质的定位
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进行变革与突破,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定位问题。麦乐怡在《法与经济学》一书中明确指出,“法与经济学”与“法律的经济分析”是既有联系,又有相当程度不同的学科,两者应该加以区分。“法律的经济分析”只是在新古典主义的经济模式中研究既定社会制度中的法律问题,而“法与经济学”的研究应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和探索选择各种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由此可见,麦乐怡的观点实际上对由新古典主义支配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中所占据的统治地位提出了挑战,试图突破法律经济学研究中“法律的经济分析”这种狭窄的研究框架,将更多具有意识形态内容的研究纳入到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发展出一种“新的思考法学和经济学的方法。”按照这一观点,在“经济法理学”的研究中,不仅要涉及到保守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古典自由主义法学、自由意志者法学,还应该包括新马克思主义及左派共产主义关于法与经济学的理论。
主要特征
具体地说,与传统的法学研究相比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具有下文的几点特征。
方法论个人主义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
法律经济学
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激励分析
激励分析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主体行为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尤其适用于研究分析经济主体的预期行为。在波斯纳看来,传统的英美法学研究主要是考察已经发生的事件及案例,是一种“事后研究”(expost approach),而法律经济学主要从事的是一种“事前研究”(exante approach),因此,它必须注重分析随法律制度及相关因素变化所产生的预期行为刺激。“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是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系统。”例如,法律经济学在讨论由于合同条文的不明确所产生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偶发性风险(损失)分摊问题时,之所以要确立一种规则:把损失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这种损失风险的一方,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警告未来的签约双方法院将利用这个规则来分配不履行合同的损失,从而利用这一法院确立的规则来促使未来的签约双方设计出对损失风险作出明确分配的合同,促进经济活动效率的改善。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
经济学原理
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改进问题
90年代以来,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方面所发生的变化,同样地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有待改进
在以“法律的经济分析”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运动的主流中,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仍是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但是,文献观察表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尽管在法律经济学的教科书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形式化”或“模式化” 的深入进展比较缓慢;二是许多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仍然是以描述和分析案例的研究方法为主。对于研究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主流学派中也并无一致的意见。一些学者担心“形式化”会增加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门槛”,不利于法律经济学运动的进一步扩张。同时,另一些学者则十分重视和强调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 问题,他们认为,如同物理学(牛顿力学)扩散到经济学一样,经济学之所以能扩散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他社会科学领域,所凭借的就是其研究方法的“技术优势”。考特和尤伦十分明确地指出:“过去的40年表明,经济知识的发展主要靠的是统计分析,而不是精心描述的案例研究,靠的是微积分的运用,而不是解释概念。”文献表明,博弈论在经济研究领域的广泛运用,已经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推动了研究的“形式化”进程。但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形式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预计在21世纪初期不会迅速取得重大的进展。
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
在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非主流学派中,对应于重新反思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和学科性质定位的观点,一些学者提出了以比较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按照这一观点,法律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麦乐怡曾明确指出:“作为一种比较意义上的研究,法与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机会,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可以不加修饰地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较。”同时,麦乐怡也特别强调,“在法与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中,经济哲学应是人们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会的重心,分析应集中在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注重评估法律制度是如何与经济哲学有内在联系的”。强调比较分析研究方法的学者,并不完全否定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理论与分析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运用,但是,他们强调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应该“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更见哲理和人性”。
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从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运动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一是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的进一步扩展和加深运用,取决于“形式化”、“模型化”在研究具体法律经济学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这可能是一个十分艰难曲折的进程;二是非主流学派的“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这一发展趋势主要受制其研究方法和分析结论在多大程度上能显示出超过“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且,由于这一发展趋势并不完全排斥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方法,它还面临着如何在研究领域的范围和研究方法方面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相互协调的问题,以避免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两张皮”,削弱了理论的解释能力。从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至少在21世纪初期,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主流学派的发展进程。
④ 经济学分析最基本方法是什么
①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根本方法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就是运用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来揭示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的本质及其发展运动的规律。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就是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变革,看做是客观必然的历史过程。对一定社会经济制度及其变革的评价,要遵循生产力标准。?
②从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要运用科学的抽象法,这就是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和从抽象到具体的叙述方法。
?③逻辑方法和历史方法。逻辑方法是在研究社会经济现象时,按照经济范畴的逻辑关系,从比较简单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范畴,逐步上升到比较复杂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范畴,阐明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的逻辑发展进程。历史方法是在研究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时,按照历史发展的真实进程来把握其规律。?
④借鉴现代科学和经济方法。政治经济学研究应运用和借鉴现代自然科学的某些方法,如数学方法、系统分析方法,以及运用信息论、控制论、协同论、耗散结构论等方法论。同时还可借鉴和运用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些方法,如实证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总量与个量分析、静态和动态分析方法等。
⑤ 怎样进行经济分析
(一)对比分析法
把两个以上具有相同条件的可比因素进行对比分析,因此说明和反映两个事物之间的联系和差别,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量的对比,一般用绝对数(倍数)和相对数(百分数、千分数)来表示事物之间的差异程度。运用比较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比计划
以本期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相比,从而说明计划的执行情况,确定分析的主要问题:计划是可行还是待修订,计划完成与否的原因,实际与计划的差距及造成差距的因素,通过比计划,可以更好地为完成计划创造条件,为计划的修订提供依据。
2.纵向比较
以本期实际指标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完成数相比较,与本单位的历史最高水平比,用以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趋势。
3.横向比较
以本期实际指标与同行业(或外国)的先进水平相比,从而进—步找到差距,发现问题,制订措施。
(二)因素分析法
通过对各种数字资料进行比较分析,以找到差距,揭露矛盾,就需要进一步运用因素分析法去研究形成差异和产生矛盾的原因。产生的原因有各种因素,在错综复杂的因素中找出最本质、最关键的东西来说明本期经济活动特点的方法,则是因素分析法。如:A=B×C,分别分析B、C的变化对A的影响。
(三)动态分析法
用发展的眼光来研究现象的变化及其趋势,从而把握经济活动的过程及其规律。如通过历年费用的最高、最低水平和平均水平来分析研究,就能找到影响费用水平的各种因素和主客观原因。
⑥ 经济学中的研究方法 归纳~~
一、实证分析法:
实证分析是一种根据事实加以验证的陈述,而这种实证性的陈述则可以简化为某种能 根据经验数据加以证明的形式。
二、边际分析法:
是利用边际概念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变量进行数量分析的方法。边际是指自变量发生微小变动时,因变量的变动率。
三、均衡分析法:
均衡是指经济体系中各种相互对立或相互关联的力量在变动中处于相对平衡而不在变动的状态。对经济均衡的形成与变动条件的分析,叫做均衡分析法。
四、静态分析法
是完全抽象掉时间因素和经济变动过程,在假定各种条件处于静止状态的情况下,分析经济现象的均衡状态的形成及其条件的方法。
五、比较静态分析法
是对个别经济现象的一次变动的前后,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均衡位置进行比较而撇开转变期间和变动过程本身的分析方法。
六、动态分析法
是考虑到时间因素,把经济现象的变化当作一个连续过程,对从原有的均衡过度到新的均衡的实际变化过程进行分析的方法。
(6)法律经济分析的基本方法扩展阅读:
实证分析的主要研究手段:
1、均衡分析、非均衡分析
均衡分析是最常用的研究手段,认为各种变量在某一状态下会达到一种均衡,例如供给需求理论,认为存在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在一定的数量和价格下,两者会达到均衡(Equilibrium)。自从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将图形引入了经济学论证,均衡分析便一直在西方经济学中占主导地位。
2、静态、动态分析
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引入了时间维度,比如流行的时间序列分析。静态分析则主要采用的是横截面分析。
3、定量、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的运用在金融领域尤其广泛,其中的数学依据主要是计量和统计;而定性分析目前还缺乏坚实的方法论基础,主要应用于宏观经济的分析。
⑦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
规范分析是从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出发,根据这些标准,对一个经济体系的运行进行评价,并进一步说明一个经济体系应当怎样运行,以及为此提出相应的经济政策。简言之,规范经济学回答了“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实证分析研究实际经济体系是怎样运行的,它对经济行为做出有关的假设,根据假设分析和陈述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并试图对结论进行检验。简言之,实证经济学回答了“是什么”的问题。
2、静态分析、比较静态分析和动态分析
静态分析:在均衡分析中,一般假定自变量是已知和固定的,来考察因变量达到均衡状态的条件和在均衡状态下的情况。
比较静态分析:对变化前后自变量条件下的因变量进行比较,但不考察从原均衡状态到新均衡状态的变化过程。
动态分析:在引进时间变化序列的基础上,研究不同时点上的变量的相互作用在均衡状态的形成和变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考察在时间变化过程中均衡状态的实际变化过程。
3、均衡分析和边际分析
在经济分析中,均衡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各个经济决策主体(如消费者、厂商等)所做出的决策正好相容,并且在外界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不愿意再调整自己的决策,从而不再改变其经济行为。均衡分析包括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在均衡状态下,当事人决策的最优化是通过边际分析实现的。
⑧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