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数据。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创建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方面的争议。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置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第八条各轮册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数据;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
(四)负责监测人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第三章慎返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严禁提供、使用超过保存期限的标准品。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国控网络站变更测点时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第十六条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第十七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采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保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收。第十八条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分析人员在开展新项目(包括本人未做过的项目)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第十九条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腊孝宏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采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2. 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2020
法律分析: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姿轿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纯液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层面、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做册物境的长期监测。其他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3.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2019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污水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监测方案制定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A,给出常用污水监测项目的采样和水样保存要求;
——删除了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急监测、资料整编等内容;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污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采样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
关内容。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国家渗纯环境保护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涉及到污水监测的部分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河南丛汪咐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2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4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陵友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手工监测的监测方案制定,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手工方法对排污单位污水进行监测的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T4883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372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CJ/T3008.1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薄壁堰
CJ/T3008.2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矩形薄壁堰
CJ/T3008.3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巴歇尔量水槽
CJ/T3008.4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宽顶堰
CJ/T3008.5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三角形剖面堰
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特制定《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将交通行业各级监测站的任务、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整理上报和有关规定等具体化、规范化,便于各级监测站统一执行。第三条建立交通行业环境监测网(站)的主要目的,是为交通部、各交通(厅)局及各港航单位的环保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为准确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发展趋势,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定环保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和污染事故监测。第四条交通行业环境监测工作应逐步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和环境监测科研工作。努力实现交通环境监测站(点)网络化、布点采样规范化、测试方法标准化、数据处理计算机化和质量保证系统化。第二章环境监测第五条水环境监测包括水质和底质监测。海港和内河港的水环境监测方法的布点原则为:
1.海港监测点(断面)的设置:
沿海岸水域可设置监测点。港口水域及锚地应设置监测断面。设置监测断面(点)的原则是:近岸较密,远岸较疏;重点区较密,对照区较疏;力求成断面(如断面与岸线垂直;河口断面与水流方向一致或垂直;开阔水域的纵横断面呈网格状,港湾断面视地形、潮流、航道的具体情况布设)。
2.内河港监测断面(点)的设置:
在河流的对照段、控制段、消散段应设置断面。第六条水质采样应具代表性,并应反映采样时水体平均状况;水深大于10米的水域应分层采集表层和底层水样。在水面以下0.5米处采样称表层采样;在离水底2米处采样称底层采样。水深小于10米只采表层水样。某些项目采样可按分析方法要求。
采样时必须做好采样记录,做到资料完整、准确,同时进行有关水文、气象条件的观测和记录。第七条水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pH值、溶解氧、总悬浮物、总硬度(淡水)、氯度(海水)、化学耗氧量、水中油、三氮、汞、镉、铅、铬、铜、锌、砷和磷酸盐。
选作项目:酚、氰化物、农药、BOD5和细菌总数。
采样时记录水文、气象要素: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水温、水深、水色、透明度、海况及简易天气现象。
2.监测频率:每年三至六次,其中四、七、十为必测月份。
3.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弯粗(水质部分)》执行。第八条底质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铜、铅、锌、镉、总铬、汞、砷、硫化物和油。
选作项目:有机质和有机氯农药(六六六、DDT)。
2.监测频率:每年一次(7月份)。
3.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底质部分)》执行。第九条大气监测布点原则
1.按港区范围大小比较均匀的布设监测点;
2.按气象因素、地形条件和城市布局设置监测点;
3.按网格法和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布设监测点;
4.采样点应避开高大建筑物、严重污染源附近,以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布设对照点(也可用地方监测站的对照点数据);
6.降尘监测点应多于大气采样点。第十条大气环境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方法
1.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SO2、NOx、总悬颗粒物和降尘。
选测项目:CO、CO2、O3和总烃。
2.监测频率:降尘每月监测一次。其余每年监测四次。监测的具体时间是:冬(1月)、春(4月)、夏(7月)、秋(10月)。每次连续监测5天,每天间隔采样3~4次。每天内的采样时间根据污染物浓度的日变化规律决定。
有条件的监测站应在采暖期增加监测次数,以反映采暖期的污染程度。
3.采样时间应同时记录气压、气温、湿度、风向、风速及简易天埋扮镇气现象。
4.监测分析方法按《交通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大气部分)》执行。第十一条环境噪声监测的布点原则、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
1.布点原则:按网格法和功能区相结合的原则布点。
2.监测频率:一年监测一次,每次需测定完白天和夜间的噪声级,并计算昼夜等效噪声级。每次测定时应设置一至两个24小时连续观测点。
3.监测分析方缺纳法按《环境监测标准分析方法(噪声部分)》执行。测定环境的噪声级。
5. 环境检测包含哪些检测内容
检测内容
水质检测
生活废水、工业废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工业冷却水、中央空调水、海水的—水温,臭,色度,浊度,酸度,碱度,透明度,总残渣,pH值,矿化度,总硬度,悬浮物,硫化物,电导率,全盐量,五日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砷,硒,总汞,铜,铅,镉,锌,银,铝,钡,六价铬,总铬,镍,铁,锰,钾,钠,钙,镁,溶解氧,氨氮(铵盐),凯氏氮,亚硝酸盐(氮),氟化物,硝酸盐(氮)、硝酸根 ,硫酸盐,总氮,总磷,溶解性正磷酸盐,总氰化物,氰化物,氯化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挥发性酚,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 等等。
检测方法
1 【pH值】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
2 【溶解氧】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GB/T11913-1989
碘量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3 【臭和味】 文字描述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4 【侵蚀性二氧化碳】 甲基橙指示剂滴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5 【酸度】 酸度指示剂滴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6 【碱度(总碱度、重碳酸盐和碳酸盐)】 酸碱指示剂滴定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7 【色 度】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 11903-89
8 【浊 度】 水质 浊度的测定GB 13200-91
便携式浊度计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9 【悬浮物(SS)】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
10【总残渣】 重量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11【全盐量(溶解性固体)】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1-1999
12【总硬度(钙和镁总量)】 水质 钙和镁总量的测定 EDTA滴定法 GB 7477-87
13【高锰酸盐指数】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 11892-89
14【化学需氧量(COD)】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828—2017
15【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05-2009
16【氨 氮】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杨酸-次氯酸盐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17【硝酸盐氮】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46-2007
水质 硝酸盐氮的测定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0-87
18【亚硝酸盐氮】 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GB 7493-87
19【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酸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7-87
20【总氮】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2012
21【总磷】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893-89
22【磷酸盐】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23【硝基苯类】 还原-偶氮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24【苯胺类】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89-1989
25【游离氯】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11897-1989
26【总氯】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11897-1989
27【氟化物】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7484-1987
28【氯化物】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 GB/T11896-19879
29【硫酸盐】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899-8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 GB/T 342-2007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30【硫化物】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兰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1996
3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7494-87
32【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2018
水质 石油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970-2018
33【总铬】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66-87
水质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57-2015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34【锌】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35【镉】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75-87
36【镍】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2-89
33【钾】 水质 钾、钠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4-89
34【钠】 水质 钾、钠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4-89
35【钙】 水质 钙、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5-89
36【镁】 水质 钙、镁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5-89
37【铁】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89
38【锰】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89
39【溶解性铁】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11-89
40【银】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1907-89
41【甲醛】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01-2011
空气废气
一般的废气有:发电机废气、食堂油烟、食堂火烟、焊焬废气、窑炉废气、 锅炉废气、金属废气、酸雾(盐酸、硫酸),氮氧化物,总悬浮颗粒物,废气,恶臭,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流速,新风量,锅炉烟尘,工业炉窑烟尘,烟气林格曼黑度,可吸入颗粒物,铬酸雾,氨,氟化物,,二氧化氮,氮氧化物,恶 臭,臭 氧,二氧化硫,二硫化碳,一氧化碳,氨,氯化氢,氯气,酚类化合物,饮食业油烟,苯胺类,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甲醇,丙酮,丙烯醛,非甲烷总烃,总烃,丙烯醛,乙醛,氯化烯,硝基苯,甲烷,镍,镉,锡,硒 等等。
空气污染物
甲醛、氨、苯、氡、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工作场所废气
包括甲醛、粉尘、氨、苯系物等有机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铅、锡等金属、氯化氢等酸性物、土壤对PH值、水分、砷、铅、镉、铜、锌、汞、铬 等等。
相关检测方法分别如下:
1 【温度】 公共场所空气温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3-2000
2 【相对湿度】公共场所空气湿度测定方法GB/T 18204.14-2000
3 【空气流速】公共场所风度测定方法 GB/T 18204.15-2000
4 【总悬浮颗粒】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1995
5 【锅炉烟尘】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1991
6 【工业炉窑烟尘颗粒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
7 【烟气林格曼黑度】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1991
8 【一氧化碳】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GB/T 9801-198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44-1999
9 【二氧化碳】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 GB/T 18204.24-2000
10【臭氧】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504-2009
公共场所空气中臭氧测定方法 GB/T 18204.27-2000
11【二氧化硫】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15262-1994
甲醛缓冲溶液吸收-盐酸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12【氮氧化物】空气质量 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比色法 GB/T8969-1988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3-1999
13【二氧化氮】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79-2009
14【硫化氢】空气中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光度法 GB/T11742-1989
亚甲基蓝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93
15【氟化物】环境空气氟化物质量浓度的测定 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 955-2018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7-2001
16 【氨】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14668-200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GB/T 14679-1993
公共场所 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GB/T 18204.25-2000
17【氯气】固定源排气中 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0-1999
18【硝基苯类】空气质量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1-1995
19【苯胺类】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5502-1995
20【硫酸雾】硫酸浓缩尾气 硫酸雾的测定 铬酸钡比色法GB/T 4920-1985
21【铬酸雾】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T 29-1999
22【酚类化合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2-1999
23【甲醛】环境空气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516-1995
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的测定方法GB/T 18204.26-2000
24【丙酮】气相色谱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25【铅】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15264-1994
26【镍】大气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2001
27【铜】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28【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29【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30【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31【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32【铁】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
固体弃物
土壤、底质和固体废弃物
固废物中的检测项目有:汞、铅、锌、铜、镉、镍、铍、钡 、砷、硒 、硼、磷、钼、氨、铵 、恶臭、COD、BOD、PH值、大肠菌、硫化氢 、悬浮物、氟化物 、氰化物、氯化物、多氯联苯、放射性核素、总铬/六价铬等等。
物理因素
环境噪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厂界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职业噪声、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辐射、微波辐射、紫外辐射、高温气象条件(WBGT)、噪声、照度、Y射线、氡222Rn 等等。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苯,甲苯和二甲苯、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 等等。
化学有害因素
铅及其化合物,汞,锰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铬酸盐,重铬酸盐,三价铬,氧化锌,磷化氢,氧化镁,氨基氰,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按Ba计),苯,苯胺,苯基醚(二苯醚),苯硫磷,苯乙烯,丙醇,丙酸,丙酮,丙烯醇,丙烯腈,丙烯醛,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酰胺,二甲苯(全部异构体),二甲苯胺,二硫化碳,1,2-二氯丙烷,二氯二氟甲烷,二氯甲烷,二氯乙炔,1,2-二氯乙烷,1,2-二氯乙,二缩水甘油醚,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二氧化氯,二氧化碳,,乙醛,乙酸,乙酸丙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丙酯,丙烯酸戊酯,乙酸乙烯酯,总尘,呼尘,游离二氧化硅,三氯甲烷,三氯乙醛,三氯乙烯,三硝基甲苯,甲酚(全部异构体),甲醛,甲酸,磷酸二丁基苯酯,硫化氢,硫酸及三氧化硫,氯丙酮 等等。
相关检测方法如下:
1 【PH】森林土壤PH测定LY/T 1239-1999
2 【总铬】土壤质量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法GB/T 17137-1997
3 【铜】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4 【锌】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
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5 【铅】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6 【镉】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2-1997
7 【镍】固体废物 镍的测定 直接吸入火焰分光光度法GB/T 15555.9-1997
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
8 【氟化物】固体废物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555.11-1995
离子选择电极法 《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992年
9 【六价铬】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5555.4-1995
10【硫化物】对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国家环保总局1989年
11【有机质】重铬酸钾容量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
室内环境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就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以间断或连续的形式定量地测定环境因子及其他有害于人体健康的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变化,观察并分析其环境影响过程与程度的科学活动。 室内环境检测治理研究表明:中国是人口大国,通过对各地方性人口健康调查发现室内环境检测指数较好的环境人口普遍寿龄高于居住在环境较差的地方的寿龄。这是室内环境检测中不可否认的结果。
噪声
工作场所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所产生的噪声环境.我们国家的职业噪声限值标准为8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85dB。
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常又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是指在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其噪声限值主要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2011年前的标准是从土石方、打桩、结构、装修这几个施工阶段规定的噪声限值,2011年出的标准限值统一规定为昼间70dB,夜间55dB。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分为昼间和夜间噪声限值。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是指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辐射
包括氡气浓度检测、 χ、γ放射性检测、电磁辐射检测 、热、紫外线辐射检测。
职业卫生评价检测
包括工作场所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工作场所化学因素检测、粉尘、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检测、OHSAS18000体系认证检测。
环保装置检测
包括生物接触氧化成套装置检测和油水分离装置检测。
建筑材料检测
包括建筑材料有害物质检测和板材、涂料、油漆检测。
6. 环境保护监测问题和应对方法分析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与之相应的是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过度索取,导致自然环境遭受破坏,产生环境污染状况,并诱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应当充分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尤其是环境监测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监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应对环境保护监测问题的具体方法。
目前,由于环境污染状况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经常出现,在这一背景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尤其是环境保护监测水平,主要在于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如专业性较差、缺乏人手、技术水平低以及污染物种类多样化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构建一个健全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监测技术水平,根据环境保护监测问题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1环境保护监测问题分析
1.1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就目前来看,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的时间并不长,因此在专业人才的数量上存在不足,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导致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前旦要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1]。同时,因为环境监测人员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工作,对于自身拆蚂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时间十分有限,造成环境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脱离,严重影响监测队伍的整体技术水平,不利于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1.2基础能力建设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基础建设相对缺乏,造成环境保护监测能力较差。因为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时间比较短,因此监测设备、技术水平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求,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水平还处于粗放化状态,而且国产化监测仪器设备在性能方面还比较落后,不能够完全满足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实际需求[2]。同时,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在人员配备方面,由于大多数县区级站与标准化建设标准还有很大差距,导致环境保护监测人员不足。
1.3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缺乏一个健全的政策体系,造成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开展受到一定影响。一些环境监测部门没有合理执行其具备的实际慧御扰职能,导致环境监测工作形式化,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公益性。同时,环境保护监测数据缺乏独立性、权威性,环境保护监测信息数据在公布方面缺乏规划性,造成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状况[3]。
2环境保护监测问题的应对方法
2.1重视环境保护监测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升
环境保护监测管理部门应当充分重视环境保护监测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保护监测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监测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综合管控的合理性;②建立一个完善的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③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结合实地培训与异地培训方法,将一部分责任心、专业技能较强的环境保护监测工作人员组织起来予以培训学习。
2.2加大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力度
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应当推进标准化监测站的构建,进一步提升环境保护应急监测能力水平,做好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实际贮备,在此基础上提高环境保护监测技术设备水平,使环境保护监测机制跟上现代化发展脚步,建立一个健全的环境保护监测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监测设备国产化的进一步强化,对国产化监测设备存在的不足之处予以弥补,还要按照计划保护监测技术对设备仪器予以合理选取,最大限度的对环境保护监测设备具备的作用发挥出来,根据实际状况对环境保护监测管理体系予以相应的调整,深度分析生物、农作物以及土壤等一系列重点监测对象,强化实验室分析研究,找出环境污染状况的主要原因,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将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损害将至最小。
2.3重视环境保护监测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监测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环境保护工作予以合理监控,保证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确保环境信息的有效监测。同时,还应当落实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各项规定,为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开展创造并提供一个规范的环境。
3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监测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对环境污染状况予以及时有效的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产生的危害,以此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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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释出了《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资料资料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是各级环境监测站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应与其它监测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实施、同时检查,所需经费应有保证。
第三条环境监测人员实行合格证制度,经考核认证,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单独报出资料。
第四条环境监测站开展建立和评选优质实验室活动,以此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推动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质量保证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国家和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组织质量保证管理小组。
第六条各级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认证工作;
***二***负责所辖地区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工作;
***三***审定有关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指导有关环境监测分析方法、规范、手册等的编写工作;
***五***组织仲裁环境监测资料质量方面的争议。
第七条国家级、省级及规模较大的地、市级监测站应设定质量保证专门机构,并配备专用实验室,其他监测站根据情况设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质量保证机构或人员由业务站长直接领导。
第八条各级监测站质量保证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站的质量保证工作,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查上报的质控资料;
***二***制定质量保证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定期向本站领导和上级站汇报工作;
***三***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组织有关的技术培训和质量参核;
***四***负责监测人判神员考核认证和优质实验室评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质量保证的量值传递
第九条标准物质是量值传递的重要物质基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其他经过国家计量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研制、生产和提供各类环境监测所需的标准物质。
第十条各级环境监测站应追踪总站或其他经过计量部门认证的标准物质的量值。严禁提供、使用超过储存期限的标准品。
第十一条各类环境监测计量器具应由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实验室和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资料、记录、资料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全的操作环境,按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仪器装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校准。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不符合要求者应接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测工作。
第五章质量保证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监测点位的布设应根据监测物件、污染物性质、分析方法和具体条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经过优化确定后原则上不变,确需变更时,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监测站备案。国控网路站变更测点时须掘握亏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并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取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物件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样点的时空分布应能正确反映所监测地区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十七条取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取样记录,取样后按规定的方法进行储存,尽快运至实验室分析,途中防止破损、沾污和变质,每一环节应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最后经质控人员核查无误后再行签皮世收。
第十八条分析测试时应优先选用国家标准方法和最新版本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其他方法时,必须进行等效性试验,并报省级以上监测站***包括省级***批准备案。分析人员在开展新专案***包括本人未做过的专案***监测之前,要向质控人员提交基础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采用自控和他控两种方式:
***一***分析人员可根据情况选用绘制质控图、插入明码质控样或作加标回收实验等方法进行自控。
***二***凡能做平行样、质控样的分析样品,质控人员在取样或样品加工分装时应编入10~15%的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样品数不足10个时,应做50~100%密码平行样或质控样。
第二十条实验室之间质量控制采取下列方式:
***一***各实验室配制的标准品应与国家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试验。
***二***上级站经常对下级站进行抽查考核。
***三***上级站组织下级站对某些样品的部分监测专案进行室间互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资料的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按国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手册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在报出分析资料的同时,应向质控室提交相应的质控资料,待质控负责人稽核无误后,全部资料方能认为有效,经三级稽核,业务站长签字后资料生效。
第六章质量保证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质量保证工作报告制度。二级站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向总站提交上年度质量保证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层站也应在上级站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质量保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常规监测中质量保证、监测分析人员考核认证、实验室考核评比、人员培训、标准样品及质控样品的使用和新开监测专案的进展等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站作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监测站和网路成员监测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第二章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第四条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
(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附录1中二氧化做团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
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有害物质排放量计算方法按附录纯厅橘二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一填写。第五条大气监测
(一)大气监测范围为厂区及厂属的生活区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监测布点以网格布点为主,结合考虑人群与建筑物分布等因素。
(三)大气监测中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不少于3次。
(五)监测项目的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应与工业废气监测基本一致。
(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按附录三伏派执行。
(七)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二填写。第六条车间(装置)废水监测
(一)车间(装置)废水指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排入厂总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按附录四中所列项目进行有害物质监测。
必测项目为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汞、砷、铅、六价铬、镉。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以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二)每月监测3次,采样点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在正常生产时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按附录五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三填写。第七条厂(矿)外排废水监测
(一)厂(矿)外排废水指工厂(矿山)排到城市下水道或河流湖泊海洋中,亦即排出厂外的废水。所有外排放口都必须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二)每月至少监测3次,在正常生产时期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还有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外的监测项目。
(五)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按附录五执行。
(六)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四编写。第三章监测管理第八条监测数据的审核与管理
(一)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二)应建立原始记录、监测分析报告台帐及试验数据台帐,字迹要工整。
(三)各种台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原始记录已建台帐的保存1年,监测分析台帐和试验数据台帐长期保存。
(四)各监测站(组)应建立差错判定制度。
(五)数据须经核对及监测站(组)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方可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