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律方法论与逻辑学的关系
严密地说是法学方法论。
1、法学方法论要应用逻辑学的基本原理。
2、逻辑分析法是法学方法的重要内容。
⑵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⑶ 法律方法论的内容简介
关于司法中的法律方法,也许确实如德沃金所讲的“好的法官往往把类推、技巧、政治智慧和自己的职责感融合在一起,作出一个直觉判断;他‘领会’法律,更甚于他能解释法律;所以,无论怎样仔细思索推敲,也总是不能将自己领会到的东西充分地形诸文字。”法律结论形成过程中的法官判断,确实存在许多“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之处。但是,这种对于方法的“无以言表”绝不可以因此成为轻视方法、甚至完成无视方法论意义的理由。作者相信,当法治或者说法律治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共识时,法治的实践活动,包括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上最终都会演变成一个方法的选择问题。而对方法选择中的工具要素与价值考量的揭示、展现和提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⑷ 法学方法论包括哪些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
标题
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
总标题
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
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
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
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
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⑤用形象化的语句。如《激励人心的治理体制》、《科技史上的曙光》、《普照之光的理论》等。
标题的样式还有多种,作者可以在实践中大胆创新。
副标题和分标题
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非凡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副标题,如在总标题下方,添上“与××商榷”之类的副标题。
另外,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标题。如《如何看待现阶段劳动报酬的差别——也谈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开发蛋白质资源,提高蛋白质利用效率——探讨解决吃饭问题的一种发展战略》等。
设置分标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楚地显示文章的层次。有的用文字,一般都把本层次的中心内容昭然其上;也有的用数码,仅标明“一、二、三”等的顺序,起承上启下的作用。需要注重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紧扣所属层次的内容,以及上文与下文的联系紧密性。
目录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
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
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
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
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重:
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
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
1.用文字表示的目录。
2.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在这里,作者以极经济的笔墨,勾画出全文的整体面目;提出主要论点、揭示论文的研究成果、简要叙述全文的框架结构。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
1.为了使指导老师在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先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
2.为了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假如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在这里,内容提要成了把论文推荐给众多读者的“广告”。
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啰哩啰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指示性提要,只简要地叙述研究的成果(数据、看法、意见、结论等),对研究手段、方法、过程等均不涉及。毕业论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
关键词
关键词是标示文献关键主题内容,但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它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
正文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主题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事实根据(通过本人实际考察所得到的语言、文化、文学、教育、社会、思想等事例或现象)。提出的事实根据要客观、真实,必要时要注明出处;2.前人的相关论述(包括前人的考察方法、考察过程、所得结论等)。理论分析中,应将他人的意见、观点与本人的意见、观点明确区分。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都应该注明出处;3.本人的分析、论述和结论等。做到使事实根据、前人的成果和本人的分析论述有机地结合,注意其间的逻辑关系。
结论
结论应是毕业论文的最终的、总体的结论,换句话说,结论应是整篇论文的结局、是整篇论文的归宿,而不是某一局部问题或某一分支问题的结论,也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是该论文结论应当体现作者更深层的认识,且是从全篇论文的全部材料出发,经过推理、判断、归纳等逻辑分析过程而得到的新的学术总观念、总见解。结论可采“结论”等字样,要求精炼、准确地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或新的见解及其意义和作用,还可提出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
⑸ 如何运用法律方法论分析案件
法律的方法分析案件就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谁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个案件,根据分类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侧重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认定、诉讼理由依法是否成立。行政案件,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行为的主体是否有权作出,到事实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六个方面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依法成立。刑事的就应当从一个行为或事实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全面进行审查。
⑹ 在法学的研究方法中,法学方法论的意思是什么
⑺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以拉伦茨为代表的德系法学方法论将法律论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法律法律规则的解释、基于规则的漏洞填补和超越规则的法的续造。
前面的分类是根据方法的分类,此部分根据解释的结果来进行分类。有些书籍将方法和结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们对法学方法论学习的困难。
法律以文字为载体进行体现,文字必有其含义,含义必有其范围。一个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两可的模糊边缘,边缘之外还有无论如何够不到的文义之外。
就是说法律规则白字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条地依照文义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从而应该对核心文义进行限缩,再挖一个例外的小洞。
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父亲赠与5岁儿子房产,明明白白在规则的文义之内,但依据该条规制的目的和整个法的精神,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
学者和法官没有立场,比较中立,持某种观点应该一以贯之,以实现同等对待。而作为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律之限度内为当事人利益争取,自没有观点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据立场的不同而留意观点的不同。
⑻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区别
法学方法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区别:
第一,研究的主体不同。
法学方法论是法学研究人员的进行的活动,而所谓是法学研究人员的进行的活动包括:社会哲学研究人员、;法学研究人员、;法律社会学研究人员。 而法律方法论一般是专业的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非法律专业人 和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非法律专业人员一般并不从事该项研究。
第二,研究的对象不同。
法学方法论着重于对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模式、 研究立场、研究范式以及法学理论的科学 研究立场、研究范式以及法学理论的科学性等问题进行分析,而法律方法论是试图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中法律适用技术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三,研究的目的不同。
法学方法论 是为获取是为获取法律的新颖性、可靠性知识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是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与理论的科学。而法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与理论的科学。而法律方法论并不以构建理论和追求法学的独律方法论并不以构建理论和追求法学的独 立为基础,它主要是用来证明裁判的正当性。
⑼ "法律方法综论"是什么
一、法律方法综论,应是指专门、全面研究法律方法的综合性论述。
二、相关基本概念:
法律方法的概念,随时代发展而改变,至今尚无定论。目前大概有以下三种意义上的使用:
1、法律方法的最初意义。在我国80年代初,认为只要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就被称作是法律方法。今天在法学界已经很少在这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了,但是并不排除在法学界之外,人们仍在此种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如《论宏观调控中的法律方法》等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方法”这个概念的。
2、法律方法的广义说。其指在法律条件下,为解决“法律问题”而使用的一些手段、办法、步骤、方式的总和。具体应该包括立法的方法、执法的方法、司法的方法、法律监督的方法等。实际上也就是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所要用到的各种方法。
3、法律方法的狭义说。专指司法过程中,为解决各类案件纠纷所要用到的手段、步骤、思维方式等。更具体说,可专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所运用的各种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方法、步骤与技巧。
三、相关背景资料:
2011年12月13日,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在上海举行。中国儒家法文化学会副会长陈金钊教授对法律方法有段论述,现与你分享:
陈教授认为,如今对法律方法的研究已经日臻成熟,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已经有所定位,研究方法也越来越清晰,诸如“法律方法究竟有什么用”“法律方法理论无法联系实际”的问题都已经成为伪问题。他总结了理解、认识法律方法论的三把钥匙,即逻辑角度的法律方法论、修辞角度的法律方法论和解释角度的法律方法论。首先,法律方法作为逻辑规则的运用,分为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强调自我证成、自我思维,强调个人作为主体来进行思维。其次,法律方法还需从逻辑向修辞转向。因为理解法律不能仅仅靠逻辑,更应该注重表达,比如言辞,比如论辩,这就需要修辞方法。于是现在也有了法律言辞的会议。最后,法律方法作为一种方法,更需要解释角度的研究。陈教授强调的解释主要是司法的角度,他强调司法者眼中的法律是活的。但是,他又强调,这里的法律是活的不等同于法社会学研究的“活法”。在阐述了自己的总结意见之后,陈教授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需要法律方法的,若不需要是因为法治还没有起步,还需要发展。他期望法律方法的发展与中国法治建设共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