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
1.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 犯罪学:关于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目的相同。 为了防止和减少犯罪而与犯罪作斗争是这两个学科的共同目的。 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的科学,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 “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个瞎子,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无边无际的犯罪学”。 刑法对犯罪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刑法为犯罪学提供了研究犯罪概念的逻辑点。 其次,法律所定义的犯罪始终是犯罪学所研究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对象。 再次,刑法和刑法学为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提供了最充分、最明确的刑事法律对策理论及其实践。 ⑶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引用域外学者的论述,“犯罪学是刑法学的眼睛和牙齿”。犯罪学为刑法学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材料与对策。 ⑷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如它对犯罪行为法律特征的确定、所确定的犯罪种类,为犯罪学研究方向及范围的界定提供了条件。 刑法学中所研究的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也是犯罪学中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犯罪学的研究成果也为刑法学的研究—诸如在犯罪的心理态度、量刑原则、刑罚种类、量刑制度等方面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服务。 ⑸犯罪学与刑法学同属刑事科学。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区别: ⑴刑法学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以成文法为依据,对犯罪现象进行规范性研究,侧重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征以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准确地惩治犯罪。 犯罪学从犯罪发生的过程入手,通过揭示犯罪原因,寻求预防犯罪的方法,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体系。 ⑵研究对象不同。 刑法学主要是研究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理论,不是犯罪和刑罚这两个现象的本身,而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及其产生的。 犯罪学是前犯罪学科,着重研究犯罪实际发生以前的情况(产生原因与预防对策)。刑法学是犯罪后学科,犯罪发生以后的情况(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 刑法学是研究法律的法学,犯罪学是研究事物规律的科学。 ⑶两者研究的范围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是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犯罪,即法定犯罪。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仅限于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还要研究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和比较严重地危害社会的行为。 ⑷两者研究的角度、出发点不同。 刑法学研究的角度是从犯罪的个体行为出发,着重个体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虽然目前承认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但其最终的惩罚也要落到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犯罪学则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 两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概念的理解不同。把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点,在这一点上,两者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在刑法学看来,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⑵ 犯罪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是
从性质上分是两种,一种是定量方法(quantitative methods),另一种是定性方法(qualitative methods),其中定量方法主要是指采用调查(survey)的方式,即所谓的问卷调查,问卷由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组成。这些问题多是非开放性问题,即所谓的单选,或者多选,备选的选项很大程度上是由调查者事先根据以往的调查结果或者理论指导事先拟定一些可能的答案。有时,问卷调查还会包括几道开放性问题,用以收集更进一步的信息。采用定量方法得到的数据基本是采用统计方法分析,最后形成图标,来表示自变量和应变量的关系,从而得出和研究题目有价值的信息。定性方法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参与观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即研究者以被研究群体的同伴的角色参与他们的生活,然后调查,记录他们的生活,行为等等,得到与研究题目相关的信息。第二种是分组座谈会(focus group),即将被研究者组织在一起,就与题目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由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与想法。第三种是深入访谈(intensive interview),即对被研究者进行一对一的采访,通常采访的问题是由一些经过设计的,有线性逻辑的开放性问题组成,主要是为了得到被研究对象的深层次的感想,经历以及个人感受等等,有的时候根据研究题目或者现场情况,这些问题可以是没有经过特别设计,逻辑线索并不明显的系列问题组成。通常定性方法耗费的时间的较多,且需要进行精心的设计,同时要求研究者做好相应的记录,比如录音,录像,笔记等等,这些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有非常积极的作用。此外还有实验,即就研究题目设计一个或者一系列实验,由不同组别的不同表现,反馈等等得出对比数据,进而分析题目。这种方法多用与对于某种政策,方法的效果的研究。最后一种是人种志方法(ethnographic method),这是一种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并无一定的形式,可以由上述的任意两种定量与定性方法结合,这种方法多用于对行为人的研究,比如强奸受害人,吸毒人员,青少年帮派等等。以上的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弊端,包括实践,道德和政策上的弊端,采用的时候都需要事先考察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用具体方法之后得到结果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从而确定在研究中具体采用哪种方法。
⑶ 人大刑法学的研究方向有哪些
刑法学专业介绍
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
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本学科点的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
(一)中国刑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中国刑法学以中国刑法的发展演变历史、中国刑法基本理论、中国刑法实务、中国刑法立法、中国刑法解释等为主要研究内容,其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熟悉中国国情,精通中国刑法理论和实务,胜任中国刑法学教学研究以及从事中国刑法实务(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刑事辩护)或刑法立法工作的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如下:
(1) 本方向重视刑法学原理的开拓与研究,出版了《刑法专论》、《刑事责任论》、《刑罚价值论》、《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犯罪论的比较与构建》、《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共同犯罪论》、《死刑通论》、《刑事法探究》等百余部有分量的专着,三卷本的《刑法学原理》荣获三项国家级奖励,显着地深化了我国刑法学原理的研究。(2)注意结合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研究刑法分则问题,及时推出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研究》、《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三卷本)、《新型经济犯罪研究》、《中国刑法案例评论》(1-2卷)等着作,受到司法界的广泛重视。(3)学术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且与立法、司法机关密切联系协作,使理论研究充满了活力与动力。(4)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完整,包括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国内外访问学者、高级法官等。(5)学术开拓性强,经常能够以有新意、有分量的学术论着和学术活动引导与促进全国刑法学科的发展。
本方向是新中国最早确立的刑法学科研究方向。早在1950年本方向即已开始招收研究生;1979年成为国内首批招收刑法专业硕士生单位;1984年成为全国第一个刑法专业博士学位授予单位;1988年被评为全国唯一的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点;1992年成为全国法学领域第一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单位;1999年成为首批建立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立我国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本研究方向在我国刑法教学与研究等领域长期保持着开拓与领先地位,在我国刑法学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声誉和影响。本学科的特点还在于:
(1)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国内较早开设研究生层次的专业课,30年来主编了几乎所有种类的全国性刑法统编教材,并出版近400余部书籍、发表3000余篇论文,科研成果在全国具有广泛而重要的影响。(2)高层次人才培养成效显着。30多年来培养博士生150余人、硕士生300多人、博士后10余人、高级法官400余人,所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已在国家政法机关和教学科研单位发挥重要作用。(3)参与国家立法、司法决策。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近30年来,本方向的专家学者直接参与了国家几乎所有的刑事立法工作,并参与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大量司法解释的研拟工作,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4)是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与副会长单位,在刑法学研究会中发挥了重要组织领导作用。
(二)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国际刑法的基本理论与国际法院的实务问题,包括国际刑事程序法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刑法立法与刑法基本理论,为中国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实务提供借鉴。其培养目标是:主要培养国际刑法和比较刑法方面的高层次教学研究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
本方向与国外刑法学教学研究机构保持密切的合作交流关系,在国际刑法、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研究领域非常活跃;不仅重视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的比较研究,同时密切关注祖国统一进程中我国大陆地区刑法与港澳台地区刑法的比较研究;在研究内容上,不仅关注各国刑事立法的演变,而且重视刑法理论的发展变化;在研究方法上,不仅重视第一手资料的收集、翻译和第二手资料的运用,而且积极与国外同行进行实质性的科研合作;既注重成果的积累,更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队伍建设。 其特点是:
(1) 1993年10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国际刑法研究所,组织、吸收全国50余位刑法学者积极开展国际刑法与比较刑法的研究;2005年8月又成立了国内第一个外国刑法研究所,和世界上重要国家的刑法学教学研究所建立了广泛合作交流关系;(2)迄今已出版国际刑法文库10余种以及《比较刑法学研究》、《金融犯罪的全球考察》、《外国刑法原理》、《英美刑法学》、《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欧陆刑罚制度与刑罚价值原理》等一批重要着论着;同时还组织翻译了《刑法哲学》、《行为、规范、刑法》、《刑法总论概说》、《日本刑法总论》、《日本刑法各论》、等大量专着,以及翻译出版了两大法系15个重要国家的刑法典;(3)与英、美、法、德、日、韩等国同行就刑法国际指导原则暨经济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合作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4)是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所在单位,在全国国际刑法学界担当了引导与组织的角色。
(三)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本方向是刑法科学领域重要的研究方向,与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研究方向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原因及对策,研究刑事处罚的基本理论与实务问题,培养高层次的犯罪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的教学研究人才以及从事犯罪预防和刑事处罚执行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本研究方向承担了多项国家、省部暨与国内外合作的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的科研项目,相应的研究成果理论性与操作性突出,某些研究成果(如 “北京地区外来人口犯罪研究”的最终成果)已受到政府决策部门的关注,并被作为制定有关规划或制度的主要依据。同时,本方向还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常务理事、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所在单位,在国内犯罪学与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其具体表现:
(1)为本科生、硕士生开设犯罪学和刑事执行法学的课程,刑法专业硕士生是作为专业必修课设置的;(2)在已经入学的刑法专业硕士生中确定有志于研究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者主攻本方向;(3)进行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科学研究,迄今已出版《经济犯罪与犯罪变化》、《犯罪统计学》、《刑事执行法学原理》、《刑事执行法学问题研究》、《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监狱学问题研究》、《犯罪学研究》、《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等一批有影响的学术专着。
(四)刑事政策学研究内容与培养目标
本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刑事政策制定与推行的基本理论和实务问题,特别注重中国刑事政策基本理论研究和如何解决中国刑事政策问题的实证研究。其培养目标是:主要培养刑事政策教学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事刑事政策制定和推行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本研究方向基本情况:
刑事政策乃是整个刑事法学的灵魂,本学科点一向重视刑事政策学的研究,特别是近10年来,刑事政策学研究更是取得了显着成果,并成为本学科点的一个新的创新增长点和亮点。本学科点承担了多项与刑事政策有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重要课题,出版了《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刑事政策报告》(1-3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刑罚正义论》等一批有重要影响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国刑事政策研究》受到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首席大法官的重要批示。本学科点也是我国较早给硕、博士生开设刑事政策学课程的教学研究单位,至今,已撰写出10余篇专门研究刑事政策的博士论文。本学科点的刑事政策学方向关注国内外刑事政策研究最新成果和发展动向,特别注重立足于中国实际探讨研究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问题,为国家制定和推行科学有效的刑事政策提供理论支持。2007年,本学科点在国内召开了第一次关于刑事政策的大型国际学术研讨会,现在已经与欧、亚、美地区10余国家或地区刑事政策教学研究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
⑷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 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 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 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 相同之处。
区别:
一、从犯罪概念的内涵上讲,两者对犯罪的本质特征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 理解不同。 刑法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际上是危害的客观性与主观判定的综合体。 刑法犯罪定义中包含的社会危害性,只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统治意志不相 容的统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的统一。在刑法规定的意 义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天然地具有不真实的成分。
然而,犯罪学中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只在于危害社会的客观属性。犯罪学的任务是促成社会理性 认识犯罪并预防犯罪。 对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学和刑法是基于各自特 殊的立场去认识和把握的,是犯罪学犯罪概念与刑法犯罪概念区别的根本所在。
二、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受刑事违法性要素制约 刑法学犯罪概念中必然包含有刑事违法性要素,而犯罪学犯罪概念不应包含 这一要素,这是两种犯罪概念对犯罪本质特征认识不同的逻辑结果。 犯罪学意义上,刑事司法中需要认定的犯罪只不过是立法者对客观存在的具 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有意识的筛选和分类的结果。但犯罪本身具有不依 赖于法的规范性而独立存在的属性。
因为,在本来意义上,犯罪并不是违反 刑法或法律范畴之内的行为。 对犯罪学而言,重要的不是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犯罪的,而是构成社会的人 是基于什么原因和如何实施危害社会秩序行为的。可以说,对犯罪的考察超 越刑法的规定性,并把“犯罪的法的规范性”本身也纳入自己的犯罪对策体 系中进行理性评价,是犯罪学完成自己帮助社会确立科学的犯罪对策观和促 进犯罪预防对策改善之独特学术职能的根本保证。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不对应于刑罚处罚 在刑法中,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应物而存在的。只要是犯罪,就必然具有应 受刑罚处罚性。对立法者而言,只有当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超过了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处理的界限,应当动用刑罚相威胁,方能防卫社会时,才会被规定为犯罪。
对司法者而言,只有当已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达到了触犯刑 律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时,才会将其判定为犯罪。正是基于刑罚 与犯罪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应受刑罚处罚性”成为刑法犯罪概念中不可 或缺的要素之一。 而在犯罪学中,与犯罪相对应的则是比刑罚方法要广泛得多的防治措施。
但由于刑法犯罪定义中所包含的刑罚处罚具有预防犯罪人再犯的基本功能, 因此,犯罪学犯罪概念并不排斥“刑罚”这一极端的反犯罪方法。因为,以 刑罚为手段的犯罪预防,是在事前预防归于失败的情况下,必须作为最后的 预防手段加以选择的。因而,这种预防方法也包含在犯罪学所研究的预防措 施体系中。
四、研究的角度不同。刑法中犯罪定义主要针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关系; 而犯罪学中的犯罪定义则主要是从犯罪原因的角度来探讨的。 六、任务不同。刑法学中确定犯罪定义的目的或则说是任务是根据规范研究 如何准确惩罚犯罪。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主要是研究预防犯罪,制定防控 方案。
拓展资料:
犯罪学(Criminology)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⑸ 犯罪学对法学知识提前有什么帮助吗
*犯罪学对刑事法学产生影响 犯罪学对刑法学的影响:刑法的犯罪圈的大小与对犯罪的认识相关;刑罚轻重与对犯罪的认识相关;刑法中很多制度变动都与对犯罪的认识相关。 “B超普及是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直接诱
因。”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说,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日本、中国等具有男孩偏好的亚洲国家或地区在生育率下降过程中,普遍出现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因为那时B超设备开始普及。许多人怀孕4个月后,经B超鉴定胎儿性别,男胎保留,女胎引产,造成人为的“女孩失踪”现象。 【背景资料】 2004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露,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35:100,形势不容乐观。据说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龄的男性人数将比女性多出3000万到4000万,这意味着平均五个男性中将有一个找不到配偶,将有数千万的男子无妻可娶,成为传统意义上的“光棍”,而且这一现象从明年开始将逐渐显现出来 当然,这种4000万光棍还是理论数字,因为有一批才女出国了,有一批剩女不嫁了,有一批美女愿意共享一个成功男人,因此现实中的光棍远远多于上个数目。 犯罪学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影响:刑事诉讼法重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犯罪学相关;刑事诉讼法的非司法化、少年法庭等制度都与犯罪学相关。 刑事和解 四、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1、思辨的研究方法 思辨的方法—归纳、演绎是最重要的研究方法。 2、实证的研究方法 观察法、访谈法 问卷法、实验法 ?观察法 概念与类型:是指由研究人员通过感官直接接触被研究对象,搜集案例事实和数据的方法。观察法包括:参与观察、非参与观察。 二十世纪20年代,严景耀他利用学校放暑假的时机,到北京陶然亭附近的京师第一监狱,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