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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管理方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6 02:53:50

⑴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第八条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第九条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第三章预 防第十一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一)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二)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五)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六)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七)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

⑵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和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结核病防治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第二章卡介苗接种第五条卡介苗接种按儿童计划免疫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接种卡介苗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第八条各接种点接种卡介苗发生差错事故和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对受种者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所在区(市)县卫生防疫机构。第九条各接种点须填写计划免疫接种证、预防接种卡片和接种登记表,并及时统计上报。第三章病人发现与登记管理第十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密切注意本地区结核病疫情,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早期发现、合理治疗。第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病人应当报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报告的时限(城镇12小时,农村24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呈报疫情报告卡。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城镇三天,农村一周)内进行检诊核实。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凡发现肺部X光检查有阳性改变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排菌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四条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必须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第十五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菌阳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督导化疗管理,对菌阴肺结核病人实行全程化疗管理。第十六条各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本地区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和化疗管理,并按规定向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资料。
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全市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中心登记,对结核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第四章病人治疗第十七条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是本市结核病专业医疗机构,负责全市结核病的医疗、技术指导工作。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五城区(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肺结核病人,由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展治疗工作。其他区(市)县肺结核病人的门诊和住院治疗,由所在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二至三个医疗卫生单位,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负责。第十八条承担科研教学任务的大型医疗机构、驻蓉专业系统结核病医疗机构和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区大型企业医疗机构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收治核准范围内的住院肺结核病人。第十九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收治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手册》统一的化疗方案对肺结核病人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化疗,并接受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对未愈出院的病人应当立即转至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实施督导化疗,完成规定的疗程。第二十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收治肺结核病人的驻蓉大型企业的医疗机构,还应承担本系统或本单位职工中肺结核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和化疗管理工作,接受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一条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但首诊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诊治肺结核病的广告宣传。

⑶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机构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预防接种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四章调查与报告第二十二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结核病疫情和传染源的调查。第二十三条发生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地区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组织集体结核病检查,查明传染源,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⑷ 控制结核病传染和流行最有效的措施,有哪些

引言:结核病至今为止,仍然是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及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并且结核病是全球前10的死亡原因之一。我国通过有效的措施让结核病的发病率降低,但同时仍然是结核病比较严重的国家,所以对于结核病的防控工作依然是很重要的。结核病一般都是通过咳嗽,喷嚏,交谈等方式,从而导致感染,飞沫是传播的最重要途径。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控制结核病传染和流行最有效的措施有哪些?

三、小结

当人们患上结核病之后,必须要谨遵医嘱,坚持按时的使用药物,当在使用药物时出现了副作用,也需要及时就医,除此以外人们还要加强生活管理,同时要保持自己的作息规律,戒烟戒酒,保持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大家都应充分了解结核病相关的知识,当家中有患者必须要注意通风,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在与患者进行亲密接触时,应佩戴口罩防止被感染。

⑸ 结核病控制策略与措施有哪些

(1)全程督导化学治疗

全程督导化疗是指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每次用药都必须在医务人员的直接监督下进行,因故未用药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按医嘱规律用药。督导化疗可以提高治疗依从性,保证规律用药,因而能够显着提高治愈率,降低复发率并减少死亡,能够使患病率快速下降并减少多耐药病例的发生,符合投入效益的原则。

(2)病例报告和转诊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

各级医疗预防机构要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肺结核疫情。同时要做好转诊工作,转诊对象为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

乡镇卫生院和没有能力进行X 线诊断和痰结核分枝杆菌检查的医院应将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推荐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查。

(3)病例登记和管理

由于肺结核病程较长、易复发、具有传染性等特点,必须长期随访,掌握患者从发病、治疗到治愈的全过程。通过对确诊肺结核病例的登记达到掌握疫情和便于管理的目的。通过病例登记,医务人员就能够在督促规律用药、按时复查、指导预防家庭内传染以及动员新发现患者的家庭接触者检查等方面采取主动措施。

(4)卡介苗接种

迄今,卡介苗问世已80 余年,在182 个国家和地区,40 余亿儿童接种了卡介苗。卡介苗接种的效果远不如脊髓灰质炎糖丸和牛痘在预防小儿麻痹和天花那么理想。目前新结核疫苗的研究正在积极进行之中。普遍认为卡介苗接种对预防成年人肺结核的效果很差,但对预防由血行播散引起的结核性脑膜炎和粟粒型结核有一定作用。

新生儿进行卡介苗接种后,仍须注意采取与肺结核患者隔离的措施。

(5)预防性化学治疗

主要应用于受结核分枝杆菌感染易发病的高危人群。包括HIV感染者、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肺部硬结纤维病灶(无活动性)、矽肺、糖尿病、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者、吸毒者、营养不良者、35 岁以下结核菌素试验硬结直径达15mm 者等。

常用异烟肼300mg/d,顿服6 ~ 8 个月,儿童用量为4 ~ 8mg/kg,或利福平和异烟肼3 个月,每日顿服或每周3 次。效果经观察与对照组比较可减少发病60% ~ 80%。在一些资金短缺的国家和地区应优先把资金用于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疗和管理,而不开展预防性化学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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