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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宋英辉

发布时间:2022-12-23 22:13:12

❶ 法律的实证研究方法哪些

1、社会调查法
2、历史研究法
3、比较研究法
4、逻辑分析法
5、语义分析法
张文显的法理学上专门为你查的,采纳吧 !呵呵

什么是"实证研究"与"案例研究"区别是什么

实证研究指研究者亲自收集观察资料,为提出理论假设或检验理论假设而展开的研究。实证研究具有鲜明的直接经验特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数理实证研究和案例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与案例研究区别有以下几点。

1、定义的角度不同。实证研究是相对于规范研究而言,是指利用已有数据对过去经验状态的一种研究方法。而案例研究,是以解释某一案例的方式来获取我们自身所需要的信息。例研究可以用到实证研究这一方法工具。

2、研究方法不同。实证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一种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实地研究的一种。研究者选择一个或几个场景为对象,系统地收集数据和资料,进行深入地研究,用以探讨某一现象在实际生活环境下的状况。

3、起源不同。

案例研究乃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创始。1870年,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法律教育正面临巨大的压力。

其一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其二是法律文献急剧增长,这种增长首先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发展性,其次是在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之一的美国表现尤为明显。

兰德尔认为,“法律条文的意义在几个世纪以来的案例中得以扩展。这种发展大体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追寻。”由此揭开了案例法的序幕

实证研究的产生:作为一种研究范式,产生于培根的经验哲学和牛顿——伽利略的自然科学研究。法国哲学家孔多塞(1743-1794)、圣西门(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导将自然科学实证的精神贯彻于社会现象研究之中。

他们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实证哲学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开了实证主义运动的序幕,在西方哲学史上形成实证主义思潮。

❸ 宋英辉的学术成就


1.《刑事诉讼目的论》(独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
2.《职务犯罪监督论》(撰稿),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
3.《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国家’85社科重点项目)(撰稿),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7月
4.《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合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5.《现代日本法》(合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
6.《当代司法体制》(执行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
7.《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撰稿),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
8.《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副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
9.《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合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
10.《当代司法体制研究》(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
11.《刑事诉讼原理》(主编)(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成果之一),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12.《诉讼原理》(撰稿)(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成果之一),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
13. 《刑事诉讼原理导读》(独着),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
14.《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撰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月
15.《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
1.《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撰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
2.《刑事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撰稿),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刑事诉讼法学》(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
4.《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
5.《证据法学》(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
6.《诉讼法与律师制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3月
7.《证据法学》(撰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
8.《刑事诉讼法学(修订二版)》(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1年7月
9.《外国证据法》(合作),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
10.《拟任检察官培训教材》(撰稿),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
11.《刑事诉讼法学》(执行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
12.《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7月 :
1.《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合作,53万字), 载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5月
2.《日本刑事诉讼法》(独立翻译,21万字), 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3.《外国证据法选译》(日本部分,2.6万字), 载,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
4.《刑事程序中保护被害人等附带措施的法律》(4000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7月 :
1.《英美法联邦德国四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对策之比较》, 载《法律科学》1990年第5期
2.《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载《政法论坛》1991年第1期
3.《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问题新探》(合着),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2期
4.《刑事诉讼主体论》(合着),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4期
5.《免予起诉制度新探》(合着),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
6.《刑事诉讼目的论》,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2期
7.《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程序问题的研究》(合着),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4期
8.《论刑事程序中的控审分离》,载《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3期
9.《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与人权保障》(合着),载《检察理论研究》1992年第4期
10.《论非法证据运用中的价值冲突与选择》,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
11.《论法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合着),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3期
12.《论刑事程序中的权衡原则》,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5期
13.《刑事程序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政法论坛》1993年第5期
14.《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与审判结构之探讨》(合着)《政法论坛》1994年第1期
15.《关于刑诉法总则修改的几个问题》(笔谈)《政法论坛》1994年第4期
16.《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5期
17.《关于日本刑诉法及司法实务的几个问题》,载《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
18.《关于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19.《关于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物的排除之比较》,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
20.《刑事程序中警、检关系模式之探讨》(合着),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
21.《日本刑事诉讼的新发展》,载《诉讼法论丛》第1卷 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
2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之比较》,载《中央检察官学报》1998年第3期
23.《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陈述义务》,载《法学研究》第20卷第5期(1998年)
24.《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25.《关于测谎证据有关问题的探讨》(笔谈),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
26.《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研究》,载《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
27.《刑事程序中的技术侦查研究》,载《法学研究》第22卷第3期(2000年5月)
28.《刑事审前程序中的裁判权及其主体》 ,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
2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载《中英刑事诉讼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
30.《刑事诉讼中法官评判证据的自由裁量及其制约》,载《证据学论坛》第1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0月
31.《不起诉裁量权研究》(合着) ,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32.《刑事审判前程序的理念与原则》,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
33.《外国证据规则的立法及发展——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一》(合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3期
34.《相关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合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4期
3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合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6期
36.《意见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四》(合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7期
37.《自白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五》(合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8期
38.《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六》(合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
39.《证据规则的适用——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七》(合着),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0期
40.Song Yinghui & Wu Hongyao,〝The Principle of the Privilege Against
Compulsory Self-Incrimination and Its Proceral Safeguards〞(1999),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Spring 2001),YALE UNIVERSITY RIS Publishing Center Course Materials Packet(LAW21179_Pkt09),Professor: P.Gewirtz & J.Hecht(宋英辉、吴宏耀:“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耶鲁大学教材《当代中国法律》(2001年春季),耶鲁大学教材中心出版,编号LAW21179_Pkt09,主讲教授:葛维宝、何杰森).
41.《证据展示的法理与构建》(合着) ,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4期
42.《诉讼法学研究:观念的更新与变革》(合着),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28日
43.《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合着),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1卷 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
44.《刑事诉讼法学回顾与展望——“九五”成果总结与“十五”发展展望》(合着),载《诉讼法论丛》第6卷 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
45.《中西传统诉讼文化比较初论》(合着),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月
46.《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合着) ,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47.《全面认识辩诉交易》,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
48.《关于劳动教养程序立法的设想》(合着),载《理性与秩序——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02年8月
49.《我国刑事证据立法模式之选择》(合着),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
50.《刑事审前程序与刑事司法公正》,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51.《辩诉交易制度之评介与思考》(合着),载《辩诉交易在中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3月
52.《论合理诉讼构造与我国刑事程序的完善》,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53.《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比较》(合着),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54.《证据裁判原则评介》(合着),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
55.《从刘涌案件改判引起的社会反响看公开裁判理由的必要性》,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5期
56.《关于搜查、扣押电子资料的立法完善问题》,载《证据法论坛》第7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
57.《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合着),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
58.《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59.《我国刑事确定裁判救济程序之重构》(合着),载《刑事法前言》(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60.《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职权之比较》(合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61.《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合着),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62.《刑诉法再修改的构想》(合煮),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1期
63.《日本秘密侦查手段之评介》(合着),载《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
64.《我国羁押制度与保障人权》,载《超期羁押与人权保障》,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7月
65.《刑事诉讼法,哪些地方需要完善》(合着) 载《检察日报》2005年1月12日
66.《程序法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合着),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67.《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模式——兼谈我国刑事诉讼法之完善》,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
68.《庭审前程序中辩护律师信息知悉权的保障》(合着),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69.《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争议焦点与评述》(合着),载《证据学论坛》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70.《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合着) ,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71.《未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问题的实证研究》(合着),载《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
72.《刑事诉讼法若干前沿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73.《刑事程序中的检警关系完善构想》,载《人民检察》2006年11月(下)
74.《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评析》,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期
75.《酌定不起诉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76.《<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与原则》,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3期
77.《宽严相济: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载《检察日报》2007-4-27
78.《商业贿赂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8期
79.《刑事和解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0.《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现状与改革对策研究》(合作) ,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2期
81.《日本1999至2005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介评》(合作),载《比较法研究》07年第4期 82.《对取保候审功能传统界定的反思》(合作),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07年第4期

❹ ,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您好:
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也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明确一系列问题:犯罪是否真的趋向‘低龄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取得预期效果?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为6周岁,那么刑法中是否相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如是说。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的探讨。
犯罪“低龄化”:真命题还是假命题
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严峻形势,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2)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5)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过,宋英辉等人认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明确我国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群是否整体趋向低龄化,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进行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介绍,从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暴力情节也越发严重,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可数,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规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暴力行为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难以进行有系统的数据统计与实证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低龄儿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有所增加,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急速发展,激剧增长的信息量不仅促使儿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儿童“受污染”的年龄提前,犯罪低龄化是一种世界趋势。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因为犯罪低龄化现象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文明发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犯罪问题理性认识的结果。当然,这不意味着对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坐视不管,应尽量采取教育预防的办法,对低龄儿童的不良、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教育管束,对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多维度认识“责任年龄”:刑事和民事各有侧重
与会人员认为,充分认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追本溯源。
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确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一些专家表示,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依据。
但另一些专家认为,生活环境较之前发生巨大变化,风险也更多,未成年人学习、实践甚至试错的成长期间不仅没有缩短,反而可能严重不足。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其认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误入歧途。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王英介绍,从理性、道德、辨认控制能力来看,人的大脑情绪控制基本是在24周岁至26周岁完成的,从这一点看,其实刑事责任年龄要提高。根据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数据,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为人的行为会得到矫治,只有6%成为累犯,这部分累犯将会犯下所在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从这一点看,刑事司法系统也应采取相应不同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没有严谨的科学调查的支持,也违背刑法谦抑原则。如果还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适用,就不应考虑适用刑罚手段。重要的一点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会带来不利后果,将会扩张犯罪圈,而犯罪圈扩大后对社会的稳定极其不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连贯的。应当强调,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就不能进行适度的惩罚,否则是非常危险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置确有不当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规定过于笼统,何谓“必要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对此,应当反思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谈到法律的协调性,一些专家提出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为6周岁,是根据社会情势而改变的。但吴宗宪认为,不能由此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应降低,因为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对当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将给当事人带来严厉处罚,对社会的意义也很难预计。对此,王志祥表示赞同,认为应当看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民事责任可以替代转嫁,刑事责任不能转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不能成为刑责年龄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多维度考察
即使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界也是意见各异。如有人认为,考虑到当前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直接降低到12周岁;还有人认为,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保留在14周岁,在14周岁以下增加例外规定,将情节恶劣等弹性原则作为入罪的依据等等。
目前,对于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等八类罪的,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到14周岁以下,争议比较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核心问题,即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法理,还应跳出这个体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这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确实需要入罪。第二,这种行为的普遍程度。把一类人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应该达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义和社会的认知程度。西方国家对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界限,基本不做严格区分。而我国的犯罪是相对严谨、比较严重的概念,社会上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也有很大不同,这些会影响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郑子殷认为,不能忽略的一个视角是如何有效地保护不良行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较高模仿性,其价值观也在不断塑造当中。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法律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会影响到这些群体,也会引发社会舆论。
从历史发展规律看,一些专家表示,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目前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划分标准,有着合理的科学依据,也契合我国国情,不宜贸然降低。从域外经验来看,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费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降低责任年龄并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交叉感染、标签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会人格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刘慧娟等人表示,从多个方面来考虑,要谨慎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等人则表示,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是其中一个点,需要作为系统工程予以综合考虑,在方法和视角上需要多学科多元探讨。未来的立法需要充分公开讨论和理性论证。一些专家建议尽快启动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证研究,依此采取相应的对策。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席小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坚等人呼吁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并举,以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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