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有哪些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方法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使用期限长,其效益的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次性实现其效益的,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成本是逐期分摊,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劳务中去,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要求。所以,固定资产需要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没有作直接规定,而只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规定得相对较为详细: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规定,以及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统一规定为直线法。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只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也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考虑到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也能真实反映不同类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而改变折旧方法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不太现实,可操作性也不强,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所以本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提取的折旧,准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所谓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得不到税务机关的承认的。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采用这种方法,最大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② 杭州折旧方法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具体可以从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筹划。
一、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
二、折旧年限的估计
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净残值的确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低估,以便相对提高企业的折旧总额,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伯特咨询认为,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
③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是哪几种
新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来说,有以下四种:
(一)年限平均法
(二)工作量法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四)年数总和法
一、年限平均法
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是相等的。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
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或: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年)=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例:甲公司有一幢厂房,原价为5 000 000元,预计可使用2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2%。
要求:计算该厂房的折旧率和折旧额。
年折旧率=(1-2%)/20=4.9%
月折旧率=4.9%/12=0.41%
月折旧额=5000000×0.41%=20500(元)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实际)×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例:某企业的一辆运货卡车的原价为600 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500 000公里,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率为5%,本月行驶4 000公里。
要求:计算该辆汽车的本月折旧额。
单位里程折旧额=600000×(1-5%)÷500000=1.14(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4000×1.14=4560(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一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 20 000 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200 元。则按照双倍余额递
减法计算的折旧额分别为:
双倍直线折旧率= 2/5 ×100%=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 20000×40%=8000(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 (20000-8000) ×40% =4800(元)
第 三 年 应 提 的 折 旧 额 = (20000-8000-4800)× 40% =
2880(元)
第 四 年 、 第 五 年 的 年 折 旧 额 =
(20000-8000-4800-2880-200)÷ 2=2060(元)
四、 年数总和法是加速折旧的方法之一 。
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的减低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固定资产原价值 *(1- 预计净残价值率 )* 尚可使用
年数 /预计使用年数的年限总和
例:有一固定资产原来价值 10 000 元,预计净残率为
10%,使用年限为 5 年,要求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过程如下 :
第 1 年: 100000*(1-10%)*5/(1+2+3+4+5)=30000
第 2 年: 100000*(1-10%)*4/(1+2+3+4+5)=24000
第 3 年: 100000*(1-10%)*3/(1+2+3+4+5)=18000
第 4 年 : 100000*(1-10%)*2/(1+2+3+4+5)=12000
第 5 年: 100000*(1-10%)*1/(1+2+3+4+5)=6000
(3)从纳税角度企业选什么折旧方法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三)特殊情况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2)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3)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④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在税法和会计方面分别选择哪种方法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等。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状况自定。
这两种方法都属于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
税法上,存货计价方法报税务局备案即可,一般不存在差异。
对于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新税法在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方面与会计口径一致,由企业自行确定,但折旧方法税法要求须采用直线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也有最低限定,所以各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残值时须综合考虑会计和税法的不同要求,以进行合理的纳税调整。
另外,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规定,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3)《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⑤ 如何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1)折旧筹划需考虑时间价值
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表面上看 税收负担应尽可能少,但并非恒定不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 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本结构等都可能 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方 向,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 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的差 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 把握好筹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 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选择折旧方法时,不要简单地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企业全 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 进行现值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 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 的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 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2)折旧方法的筹划
人们一般普遍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 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从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取 得其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 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髙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但对于那些小型 企业并非如此,比如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 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 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是有些特殊企 业会享受国家若干年的减免税优惠,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 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 税。再如,加速折旧需要考虑5年税前弥补亏损的期限。由于税法对 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 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 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 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直线摊销法使企业 承担的税负最轻,而快速折旧法较差。这是因为直线摊销法使企业摊 入成本的年折旧额基本相等,能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 适用税率较高,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的现象,从而使纳税金额较小, 税负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 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
1、用逐项抵扣:
大部分人通过标准抵扣来减少应税收入。尤其在2018年夫妻合并申报者适用的标准抵扣额提高到2万4000元(单身者为1万2000元),比2017年的1万2700元(单身6350元)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此外,因可以逐项抵扣的项目也随新税法的生效而发生变化,比如,州市地税的最高扣减额度只得1万元,很多人发现,逐项抵扣算到后来也许还不如干脆用标准抵扣减免得多。
但在此情形下,许多高收入者依然比其他收入阶层更多采用逐项抵扣。特别是高收入且高花销族群,往往在一项项检点需要抵扣的条目后,发现逐项抵扣比标准抵扣省税更多。
2、捐钱更捐物:
八成高收入者会申报慈善抵税。国税局报税资料显示,超半数使用逐项抵扣的高收入者填报的捐助物比钱款多。
非现金捐助物可以是衣服、家具、汽车、艺术品等,但必须捐往有资质的机构才可抵税,通常是有税务豁免的非营利机构。
但你也须注意,税务局对用大笔慈善捐款抵税,审查起来是比较严格的。在2018年标准抵扣额上升前提下,一些纳税人选择逐项抵扣时,通过“提升”捐赠——把两年的捐赠一年捐出去的做法可能会引起怀疑。因为国税局知道每个收入级别的人大概会捐多少钱物。当然,如果你捐赠给符合资质的机构且保留好捐赠证明,就不用担心审查。
3、运用税收政策,做好个税筹划?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低税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区工业园区为例,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50%给予扶持;通过入驻园区,企业节税比例可达50%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2%;总税负最高5.2%。
案例分析:
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年薪360万元,换算成月薪30万如果按照工资所得计算个税,
那么应交个税:300000*45%-13505=12.15万元年应交个税:121495*12=145.79万元;
那么,如果你改变和公司的合作方式不再是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关系,而是给李某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和原有的公司进行合作,签订相关的合同。这时核定个税税率为2%,
那么需要缴费:
增值税税金:360/(1+3%)*3%=10.49万元
应交地方附加税金:10.49*(7%+3%+2%)=1.26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60/(1+3%)*2%=7万元
合计税金:
10.49+1.26+7=18.71万元
节税120余万元,林林总总加起来还没之前的零头多!
4、扣除生意支出:
不是非要买一家农场或开一个大公司,才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生意支出。一门网售派对用品之类的小生意也可以。这类小生意往往还会用到家庭办公室,或把家里用作商品仓库,这都可以抵税;此外,电话费、办公用品、广告费都可考虑算作生意支出。
5、全年规划税务:
一般人只在报税季才处理税务。然而,高收入者懂得全年规划税务以省更多税。把自己的爱好变成一门生意,可抵扣生意支出。安排私人汽车用作工作或生意用途,可申报里程抵税。收据上该注明生意用途的,一定注明。一句话,从是不是可以抵税这一角度,来规划你的生意、投资、乃至个人生活娱乐活动及其支出。
6、合理设置工资比例:
个人所得税的原则是实行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级数时,应将超额所得税列为纳税线的最高点。因此,“月薪”或“年终奖金”非常高的话,不节税会导致更高的税率(高达45%)。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节税筹划,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按1:1情况下,可以达到整体最小的税收负担。另外要小心税率变化“临界点”,每增加1元,就会带来额外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支付工资时这些关键点应充分重视。
⑥ 确定用什么样的折旧法是税务局规定的还是企业自己选择的如果有企业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是企业一项很重要的资产, 其折旧作为成本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费用,进而影响企业的收益,同时折旧作为一种非付现成本,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转。
因此,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 对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比较:
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分为两类:直线法和加速法。
(一)直线法
直线法是指按照使用年限或完成的工作量平均计提折旧的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扣除预计残值,按预计使用年限平均计提折旧的一种方法。它将折旧均衡分配于使用期内的各个期间。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假定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因此,将年限平均法中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改为使用这项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劳务数量。
不同的固定资产,其工作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运输设备来说,其工作量表现为运输里程;对于机器设备来说,其工作量表现为机器工时。
(二)加速法
主要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1、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率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毎年的折旧额。这个递减分数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数字总和。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不同对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第一,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
第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第三,从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不同的折旧方法会使企业承担的税负轻重不同。
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另外,固定资产的折旧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能给企业带来一笔较大的税收收益。
⑦ 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一般从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及综合运用等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如入账价值尽可能低,以降低税负;缩短折旧年限,加速折旧成本的收回;采用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成本的收回。当然要以符合会计准则、税法的规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