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实物分成租和定额租。定额租依田地肥瘠不等,达每亩一至两石。正额地租之外,地主对佃客还有各种名目的剥削,如强迫佃客代纳赋税,收租时还附加耗米,大斗收租,强迫送礼等类。不少地主还用“划佃”的办法,驱逐旧佃客,以提高地租额。高利贷也是一种重要的剥削方式,地主通过放债,强夺佃客的房屋、农具、种子和口粮,甚至强迫佃客妻女作奴婢。官府为地主督租,也成为南宋时较常见的现象。很多缴纳不起地租的佃客,惨遭官府的拘捕和监禁,甚至死于非命。
㈡ 个体户年地租是怎么收的,有明文规定吗
战国时期,由于兼并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普遍推行军功赏田制度,由此培育了一批军功地主。秦国的军功爵制度规定,国家在赏赐军功地主田宅的同时,还从授田农民中拨给劳动人手为之服役。这种劳动人手称为“庶子”①,他们平时每月要到军功地主家中服役6天,遇到农忙或军功地主家中有事,则应随叫随到。作为对庶子服役的报偿,军功地主在其服役期间,要供应他们饭食。这种“庶子”的身份,类似于农奴。有的军功地主除“庶子”以外,还可以“受客”②役使,这种“客”和军功地主之间也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
除了军功地主之外,战国时期还出现了一些没有政治特权的庶民地主。受雇于庶民地主的“庸客”,比隶属于军功地主的“庶子”和“客”,人身依附关系要松弛得多。韩非曾经谈到,主人对于这种“卖庸而播耕者”,要供应“美食”并付给报酬,他们才会尽力耕作③。也有的庶民地主则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而按照收获十分之五的比例收取地租。董仲舒说,秦自商鞅变法之后,土地可以买卖,贫富分化加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④。这种租佃制的封建生产方式,在汉代以后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和欧洲中世纪的土地关系不同,中国自秦汉以后土地不仅可以买卖,而且土地买卖日趋频繁,出现了有一定格式的买卖文书,得到了封建国家的法律保护。东晋时政府规定,凡买卖田宅,需有投税立契的“文券”。宋代则已经出现了官府制作的“官板契纸”。当时民间流传的“千年田换八百主”①和“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②的说法,正是土地私有制日益发展和土地加速卷入流通过程在人们观念中的反映。但是,我们不能把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看做是土地所有权的自由转让,因为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有条件的、不自由的私有,并不具备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权那种自由的纯经济的形式。所以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往往要受到政治权力和宗法传统的种种干预和限制。唐代规定,土地买卖须向官府申请发给牒文,才能进行;而且卖地要“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③。到了宋代,典卖土地必须先问亲邻的传统习俗虽有所松动,但仍有一定的约束力。只是到了明清时代,土地买卖才不必先向官府申请,卖地的人也不必先问亲邻。而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政治权力和宗法势力对土地买卖的干预,始终没有消失。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虽然可以买卖,但贫苦农民能够发家致富而买地的机会很少,政治权力和宗法势力对土地买卖的干预更使得地主阶级有可能利用各种合法和非法手段大肆兼并土地。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就其身份而言,可分为贵族官僚地主、豪强地主和商人地主三个主要等级,它们分别体现了政治权力、宗法势力、货币权力和土地权力的结合。这三个等级
的身份地位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大土地所有者。汉初,丞相萧何仗势“贱强买田宅数千万”①;汉成帝的丞相张禹“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灌溉,极膏腴上贾(价)”②。汉哀帝曾一次赐宠臣董贤土地2000余顷。汉代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许多富商大贾把积累的财富用来购置土地,有的“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③。西晋颁行占田制,一品官可占田50顷,以下每品递减5顷,至九品可占田10顷。唐代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纷纷设置庄田,恣行兼并,“百姓力田为富有者所并,三分逾一”④。宋代“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⑤;徽宗佞臣朱劻的田产“几半吴郡,皆夺士庶而有之者”⑥。明代藩王朱佑杭在湖广的庄田多达万顷,大官僚董其昌在苏州、湖州一带有膏腴良田万顷,江南“豪家田至七万顷”⑦。清代满族王公贵族通过圈地拥有大片田庄,汉族官僚绅衿地主也占有大量土地,如徐乾学在无锡就有田万顷。除了贵族官僚地主、豪强地主和商人地主之外,历代还有一些既非豪强也非商人的庶民地主,他们通常占有的土地较少,一般在数十亩至数百亩不等。明清时代这种庶民地主的数量及其拥有的田产有较大的发展。
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经营方式,主要是出租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佃种,坐收地租;但也有自己经营田庄,役使庸客或僮仆从事生产的。战国末年韩非说“庸客致力而疾耘耕”⑧,这
种庸客即是后代的雇工。陈胜年轻时就曾为人庸耕。西汉宁成借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①,东汉马援役属宾客田牧,“与田户中分”②,都是租佃制的经营。“与田户中分”即收获对半分成,收取百分之五十的实物地租。东汉樊重有田300余顷,“课役童隶,各得其宜”③,似是使用奴隶生产。西晋规定贵族官僚地主的衣食客和佃客可以减免赋役,促使大量贫苦农民为逃避赋役而投靠权贵地主充当他们的佃客。东晋南朝的士族地主占据山林川泽,经营田园别墅,其直接生产者除佃客、部曲外,也有使用奴婢和雇工的。唐代后期许多贫民“依托强家,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岁服劳,无日休息”,“有田之家,坐食租税”④。宋代户籍有主户和客户之分,“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⑤,有的地主拥有客户达数百家之多。明清时代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顾炎武曾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⑥此话虽有所夸张,但苏南一带盛行租佃制当是事实.据有的学者估算,清代后期南方的佃农约占当地总农户的50%一60%,北方则约占30%~40%。⑦这个时期的经营地主,使用奴隶劳动已经较少,雇工的地位和待遇也有所改善。有的经营地主甚至把善待雇工看做是增加田庄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⑧。明清时期还出现了商人租地使用雇工经营农业、特别是经济作物的新现象。
中国封建地主制的地租形态主要是产品地租而不是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让农民可以自己支配劳动时间,因而它比劳动地租较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产品地租对于农民也有不利的一面,因为在这种地租形态下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已经不再分开,这就使得地主有可能把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都剥削殆尽,乃至于吞噬他们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唐代以前,基本上实行分成租,而且多数情况下保持在农民收获的百分之五十或略高一些的比例上。由于农作物的收获直接关系到地租收入的数量,所以不少地主还经常关心农业生产过程。唐代以后出现了定额租。对于农民来说,遇到荒年时定额租的剥削比分成租要重;但在正常年景下,定额租留给他们的剩余产品则比分成租要多。为了提高留给自己的剩余产品的这个余额,交纳定额租的农民通常比较愿意增加土地的生产投入。但是定额租的租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土地的增产,地主也会要求提高租额。如果农民不肯增租,地主就会剥夺他们的租佃权。南宋以后,定额租逐渐得到推广,地主“划佃增租”、“夺佃增租”的事件也层出不穷。明清时期,不少地区出现了永佃制。地主出卖土地之后,并不改变佃户的耕作权,后者可以向新的土地主人继续交租耕种。佃户经过地主许可,也可以转让佃权;有的甚至未经地主同意,即将佃权私相授受。永佃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宋代,其由来比较复杂,但显然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阶级维护自己耕作权的斗争有关。享有永佃权的佃农,其耕作权变成了得以长期经营的“田面权”,而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则成了在经济形式上不能全部实现的“田底权”。当土地转租时,直接生产者既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大租”,又要向佃权所有者交纳“小租”。结果,就出现了“一田二主”、“一田二租”的复杂的租佃关系。
唐代以前,封建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主要依靠特权兼并,租佃农民对地主的封建依附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型的封建租佃制,对直接生产者的超经济强制十分明显。汉代的“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①,“使民威重于郡守”②,而农民下户则“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荫佃客制度以及“客皆注家籍”④制度,更表明这种隶属性的租佃农民在法律地位上已完全沦为地主的私属。直到唐代,不少佃户仍然是“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⑤。但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可以看到,唐代已经出现了契约型的租佃关系。宋代以后,租佃契约日益盛行。这种契约通常对地租额和主佃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文规定。一般说来,契约型的封建租佃关系其超经济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比起隶属型的封建租佃关系要相对缓和一些。但是决不能把契约型的封建租佃关系理解为主佃双方平等的关系,我们从一些租佃契约中,仍然可以看到主佃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而且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从宋代到明清,有些落后闭塞地区仍然存在着超经济强制十分明显的隶属型的封建租佃制。如北宋川峡诸路,“富户之家,地大业广,阡陌相接,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使,视以奴仆”⑥。明清时代徽州地区盛行庄仆制,庄仆与地主之间既有租佃关系,又有主仆名分。他们在承佃时,要写立“应役投主文约”,不但不得擅自移居别处,而且其人身可以随主人的房屋土地被转卖和赠送,这种庄仆的身份和农奴已经没有多大区别。
与欧洲中世纪的领主不同,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并没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超经济强制.在很大程度卜是通过封建国家的干预来实现的。封建国家作为地主阶级压迫农民的工具,大力维护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奴役,甚至在法律上还赋予地主统治农民的某些权利。但是,封建国家十分了解农民作为封建社会主要劳动生产者的重要性,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它有时也要适当限制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并且对地主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加以应有的打击。由于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农民反抗斗争的压力,宋代以后,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逐渐有所放松。北宋仁宗时废止了旧时江淮以南广大地区客户如无主人“给与凭由”不得迁徙别处的规定①。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下令“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②。到了清代前期,封建国家在处理主佃双方的诉讼时,已承认他们之间并无“主仆名分”③。康熙、雍正还明令禁止地主压佃为奴和非法拷打佃户。当然,法令规定是一回事,在实际生活中还会有许多农民遭到地主的残酷压迫则又是另一回事。
㈢ 土地年租金是怎么收费的
碰到过这个事情!还没解决!如果是自己的房子,不用给!如果是租的房子!按土地法,这个是要交的!看谁交,有的是房东交,有的是自己交。看你们怎么签的租房协议。国内这个这个事情很正常!!法院其实只是帮着吹费!如果强制执行,土地局要交一定费用给法院,一般,如果是小店,不会强制执行的,土地局很不划算,所以这个国内交的不多,不过大店一般都交,花点钱交的很少了!!有潜规则!我经受过!黑......
㈣ 经济学中地租如何决定的
一: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其来源是由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 主义制度下,所有的土地出租,不论好坏,都要索取一定的地租。
这种由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地租,称为绝对地租。绝对地租的来源也是_于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它不同于那种形成级差地租的超额利润。
二:它不是较优土地上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劣等地上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的余额,而是由农产品的市场 价格高于生产价格(一般生产价格)的余额。
三:这是由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而剩余价值率较高。
此外,土地私有权的垄断阻碍着资本自由转入农业部门,使农业部门较多的剩余价 值不参加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农产品不按生产价格出售,而是按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从而实现超额利润,被土地所有者占有, 便成为绝对地租
四: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需后的余额,其实质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和剩余价值的真正形态。美国当代着名经济学家保罗 萨缪尔森则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付出的代价,因为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可以利用地租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的资源,而不收取地租会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适当的使用方法。
五:详细解释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将土地转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
㈤ 呼和浩特市地租征收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地租的征收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土地使用者除采取出让和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按年收缴的土地纯收益。
本办法所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的地租征收管理工作,市地租征收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企业改制中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并采取土地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
(三)企业改制中仍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租赁的;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商品房开发(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改变合同规定用途、容积率,但未补缴出让金的;
(七)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
(八)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的;
(九)其他按规定应缴纳的。第六条下列用地不征收地租: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居民的住宅用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七条国有土地租金征收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租赁土地区位基准地价,结合用地性质、租赁期限、地块区位等因素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八条在土地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定期调整。租金标准调整的间隔一般为三年。第九条土地租赁期限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协商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期限。
企业法人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第十条地租征收按年计征,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逐年签订年地租征收合同。第十一条凡租赁土地的,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地租征收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租赁地块的实际用途;
(四)租赁年限;
(五)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调整间期与幅度等;
(六)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土地租赁期限在半年以下的,可以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直接征收地租,但土地使用者必须一次性缴清租金。第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出租的,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年地租。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租,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如期缴纳年地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地租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地租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地租属政府收益,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上缴市财政。
㈥ 地租的三种形式
地租的三种形式是什么? 地租按其形成原因,可分为封建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封建地租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被剥削者所占用的超额利润,它体现土地所有者与农业工人的剥削关系。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劳动地租、力役地租,通称力租。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迫使农民(农奴)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无偿地进行一定时间的耕作劳动以及其他各种杂役。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在春秋战国时期,自中原地区开始,劳役地租逐渐衰落而被实物地租取代,残余却保持到清末,有的到民国年间。 什么是地租? 地租是劳动产品扣除生产投入维持劳动者生活必需后的余额,其实质是剩余劳动的产物和剩余价值的真正形态。美国当代着名经济学家保罗 萨缪尔森则认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付出的代价,因为土地供给数量是固定的,因此地租量完全取决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可以利用地租和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分配稀缺的资源,而不收取地租会造成缺乏效率的以及不适当的使用方法。 土地所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封建地租是地主无偿占有的农民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超经济强制是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资本主义地租是租佃资本家交给土地所有者的来自于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体现两者共同剥削雇佣农业工人的关系。 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土地私有制下,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产品被土地所有者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者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在土地公有制下,地租既是国家从经济上管理土地的一种重要方法,也是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不同,与此相联系的地租的性质、内容、形式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也不尽相同。
㈦ 南宋地租的主要采取什么形式
南宋地租的主要形式,仍旧是实物分成租和定额租。定额租依田地肥瘠不等,达每亩一至两石。正额地租之外,地主对佃客还有各种名目的剥削,如强迫佃客代纳赋税,收租时还附加耗米,大斗收租,强迫送礼等类。不少地主还用“划佃”的办法,驱逐旧佃客,以提高地租额。高利贷也是一种重要的剥削方式,地主通过放债,强夺佃客的房屋、农具、种子和口粮,甚至强迫佃客妻女作奴婢。官府为地主督租,也成为南宋时较常见的现象。很多缴纳不起地租的佃客,惨遭官府的拘捕和监禁,甚至死于非命。
条数南宋的赋税在哪里体现出超过北宋的?
苛捐杂税的加重北宋赋税的繁重,本已超过前代,而南宋又超过北宋。南宋初,浩大的军费开支成为增税的借口。宋高宗以爱养生灵作标榜,实现屈辱的和议后,人民的负担依然节节上升,直到南宋晚期,一直保持着有增无减的势头。南宋统治者一方面加重旧税税额,另一方面又新增许多苛捐杂税。
㈧ 宋代地租有哪些形式和特点
产品地租即指佃户上缴地租形式为土地产出。每年单位土地产出量基本不会有太大波动,根据地主和佃户对这些产出的分配关系,又可将产品地租分为分成租与定额租。
分成租历史悠久,发展到宋代,地主与佃户所占份额大多数是五五开,即“见税什伍”,佃农须向地主缴纳一半的收获作为地租。熊禾《勿轩集》中载:“南北风气虽殊,大抵农户之食主租,己居其力之半。” 说明这种对半分成租还是南北普遍实行的产品地租方式。而且不仅是民田,在官田中也多有根据民间习惯,对半分租的。如《宋会要稿》载:“高宗绍兴六年,收成课子,且令官收四分,客户收六分。次年已后,立中停均分。” 这里的“均分”指的就是对半分成租。
这种对半的分成租,租金额度无疑是很大的,而且还是在佃户使用自己的耕牛、农具和种子的情况下。若佃户借用地主家的耕牛,地租还要提高至六七成;如再借用地主的农具,地租更能高至八成。按照这种分成租制,佃农一年辛劳所得,绝大部分都要缴纳地主(民田)或政府(官田)。而全国南北普遍实行对半分成租,土地产量却因时因地多有差别,导致实际的租额也是有高有低,地主榨取地租的绝对量也因之各不相同。所以在实行分成租时,地主还有两项重要工作:估产和监收。估产即根据当年气候好坏和土地品质估计收成,监收即收割时地主亲自或派人到地头监督收割情况。
与分成租不同,定额租则是不论当年收成情况,一律按照约定好的数量收取地租。对于佃农来说,定额租对扩大生产有着更好的激励,因为他们通过辛勤耕作提高产量,其中超过定额的部分就可以完全归自己所得。对于地主而言,定额租也更为方便,省去了估产和监收环节,地主几乎完全不须过问佃农的生产即可保证每年有固定收入。
一般来说,定额租的实行需要两大条件。首先,土地应有较高产量,如此才能使佃户具有租佃的激励;其次,需要土地产量较为稳定,否则佃户会因产量波动的考虑而不敢承担地租定额。由此可见,相对于分成租,定额租需要在更高的生产力水平上才能实现。而宋代正是我国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又一高峰,经济中心南移之后,太湖流域农业生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地区定额租的实行也最为普遍。
需要注意的是,定额租有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譬如遇到重大灾荒,租金也有相应的减免。隆兴元年九月,宋孝宗曾下诏:“灾伤之田既放苗税,所有私租亦合依例放免。”即是命令下级地主减免受灾民田的地租。同样的,若长年风调雨顺,土地增产到一定程度,地主也会想方设法提高定额租金,从佃农身上剥削更多的产品地租。
㈨ 征收土地年租金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怎样
土地年租金是指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国有土地资产的代表(政府)缴纳的地租,其实质与土地出让金一样。
土地年租金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在经济上的体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年上缴国家”。长期以来,不少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出租和改变用途,土地收益和增值大部分被单位、个人据为己有。
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
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
1,收费标准:商业类按土地级别分成1-8级,租金依次为30、28、25、20、16、13、10、9元/平方米 年。
工业类按土地级别分成主城区、1-4级,租金依次为10、7、5、3、1元/平方米 年。
其他类(含房屋出租)分成1-6级,租金依次为12、10、8、7、5、3元/平方米 年。
2,计收面积界定:纯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场地面积计算;出租房屋的,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对弱势群体利用自有房屋经营有何优惠?
残疾人和低保户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土地年租金减半征收,福利型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屋搞经营的,减免1/3征收。
土地年租金征收对象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临时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餐饮、停车场等;企业改制用地用于三产经营性活动的,等等。
㈩ 土地年租金应缴纳多少 征收标准是什么
土地年租金是指土地使用者按年向国有土地资产的代表(政府)缴纳的地租,其实质与土地出让金一样。
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修正系数
可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出示收费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