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有什么启示
将这些新的法理学进行人为的分类是有风险的,因为分类就是一种理论的强暴。但是,为了分析就必须分类,这是亚里士多德的道理。在我看来,中国新近的法理学其实大体上延续了两种传统。第一种是纯粹的法哲学,他们研讨法学的基本范畴、探讨法哲学的方法论。这样的法理学与其说是法学的,不如说是哲学的。这样的法理学远离了法律的经验世界,法理学家沉醉在自己设定的理论框架内沾沾自喜,惟有让人看不懂的法学论文才是有理论价值的成果,让人看懂了,就不是法哲学了。第二种是经验的法理学,法理学家们研究法律的现实问题。他们否定法律的概念与定义,反对法律的抽象思维,他们欣赏传统的虚无主义和道德的怀疑主义。由于这批法理学先天的不足,他们对法律现实问题的看法不纯粹是法律学的,而是法律的社会学、法律的经济学和法律的政治学。当“法律与……”成为一种时尚的时候,“法律不是自治的学科”,“法学不需要人文社会科学背景”,“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吸引了那些对主流法理学不满而又缺乏足够学术耐心年轻学人的眼球。
第一种法哲学不应该是由法学院的人研究的,我们应该把它归还给哲学家,应该法学院的人并没有接受系统的哲学训练;第二种法理学也不应该由法学院的人研究的,我们应该把他们归还给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两种法理学是失败的,因为这样的法理学是在法学院大门口徘徊,类似于小饭店门口招揽生意的门童,当法律预备科的人们在法学院门口张望、举棋不定是否应该跨入法律殿堂的时候,他们说“请进入法律的世界,我们给你们准备了法律理论的大餐”,虽然在那个法律世界里并没有多少让人激动与兴奋的理论储备。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欣赏这些新的法理学,因为他们毕竟还是在辛勤地工作。不过,如果我们转向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两类法理学其实是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渊源的。
从西方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起源来看。最先的成果,一是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二是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前者是欧洲大陆法哲学的起点,二是英美法理学的起点。就前者而言,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只是17-18世纪理论的法律总结,确立了近代法学的理论体系,而且,他们的法哲学不是专门要为法律或者法学作贡献,而是想充实他们的哲学体系。就后者而言,边沁开设法理学的课程,奥斯丁的贡献则是首先成为了英国“法理学”的第一任教授。我们可以进行词源上的分析。法哲学 philosophy of law 法律的哲学,中心词是哲学,对法律的认识以哲学为起点,以哲学体系为终结。它是哲学的,而不是法学的。法律通过哲学的思考,法哲学脱离了法学,投入到了哲学的怀抱。法理学jurisprudence 法律的知识,中心词是法律,对法律的认识以法律为起点,以法律结论为终结。它是法学的,而不是哲学的。
我们找到了中国新法理学的理论渊源,当然也不能够忽视两者之间的冲突。在我看来,冲突至少有二,其一,中国法理学与西方法理学的相似是一种形式上的相似,而非内容上的一致,我们学会了西方法理学的“武打招式”,而缺少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内功”。新法理学不过是西方法理学个别观点的方法的借鉴,然后凭着自己的爱好无限发挥。 中西法理学之间是无法面对面地PK的。其二,中国的法理学是不会承认自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徒孙的,因为在自己的世界里,他要解决中国的问题。其实,远大的抱负暗藏着一个忐忑不安的心,如同一个着作权法中侵权者,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财富当作了自己的财富。
在我看来,法理学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无非如此:真正的法理学应该进入西方法律思想史世界,该法理学家进入西方法律思想史名人录;当没有自己法理学的时候,法理学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根据我们法理学的理论功底和我们法律的实践,估计中国在未来的50年里,不会有自己的法理学和法理学家。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最厚道的方法是摘掉“中国法理学”的牌子,换上“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招牌。
六、中国的应用法学是法律规范及其文义解释的世界,在那里鲜见法律的理论。在应用法学眼里,法律理论是空谈和可有可无;在法律思想史眼中,部门法浅薄和媚俗。打通部门法与法律理论的界限,让部门法的法律人像个学者,那还得指望西方法律思想史。
如果我们把视角仅仅局限在法律史学和法理学,那么以西方法律思想史改造中国法学的口号是不完全的,我们由此还得分析应用法学。应用法学还可以区分为传统的和新兴的分支,我这里仅以刑法和侵权法为例予以说明。
中国的刑法思想史还是有一些文献的 。在刑法学界,有些已经成为了经典,而以思想史角度来看,这些着作写得是如此的草率,使人常常提出这样的疑问:是不是因为作者在刑法学界的大名使这它们得到了不应该得到的学术评价?
抛开刑法学家所写的刑法思想史着作,我们探讨一下中国刑法的理论基础。如同中国法律史一样,中国刑法史和学说史一个方面源远流长,另外一个方面在近代出现了断裂。中国当下刑法应该从中国传统找到历史的基础?还是从西方法律中寻找历史基础?在刑法学界看来不是一个问题,肯定不是中国的传统。 从刑法的理念上看,现代刑法理论上溯到贝卡利亚—孟德斯鸠——黑格尔,下溯到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国传统因素在现代刑法中的体现,只是体现在刑法工作者的潜意识里,通过法律的实践淡淡地渗透在社会生活之中。其实,当今的刑法学的理念无非是两条:一个西方近代学者的主客观意志论,二是法律是政治的工具的刑法政治论。在后者,意大利的犯罪社会学派或者称之为刑法的实证学派包含在其中,最终以刑法的政治学派覆盖了刑法的社会学派。通常的情况下,在两者相互冲突的时候,前者让位于后者。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刑法学是最不讲道理的学科。
尽管如此,社会还得需要刑法的理论,因为当出现新的犯罪和惩罚现象的时候,社会要求刑法界拿出刑法的理由来,换句话说,当刑法学界要证明某个刑法制度的正当理由的时候,现有的规范充斥的刑法学是勉为其难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理由只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去寻找。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财产类的犯罪是否可以用罚金取代自由刑和生命刑?法律类推(拟制)如何与法律不溯及既往相互协调?是否应该保障罪犯的人权?这些问题仅仅从现实社会中去寻找答案,不会得到令人满意的理论支持,因为当今中国的刑法制度源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们只能够比较西方法律的理论基础与中国现实之间的可兼容性,由此决定是否采用这样或者那样的刑事政策和刑罚措施。
⑵ 应如何学好西方法律思想史呢
1.提纲挚领,点面结合
由于自学考试是水平测试,试题覆盖面广,题量大,类型多,但难度每年都很稳定,因此,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复习到位,要突出重点,理解难点,更要兼顾一般。这样,我们就必须把课本知识形成一个个网络,提纲挚领,点面结合,记起来比较容易,又可以防止由于顾此失彼而导致的知识疏漏。我们在学习时,可先掌握课本目录,然后根据每章的自学目的和要求,去学习课本内容。每章学习后,再根据每章的自学目的和要求回忆自己所学的内容。也可在练习本上列上一章的自学目的和要求,在脑海里回忆,动手进行填写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容。整个课本内容学完后,根据目录填写需要掌握的内容。哪儿填不上,就到书本中去找,找到后,加深记忆。然后根据自己所填写的知识内容与书中知识内容对照,疏漏的知识点,重点记忆。
2.着重理解,多种记忆
由于本课程理论性较强,若单靠死记硬背,不求甚解,势必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因此我们应着重理解,理解了才能触类旁通,举一反三,更有效地记忆,才能在做简答题、论述题时展开、综合、分析、归纳、总结。另外,大家在学习中可尝试用回忆法、重复法、朗读法、手脑并用法等学习方法。回忆法指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通常是一天或几个小时,为防止遗忘,马上合上书本,对刚才所学的内容进行回忆。再现,若回忆不出来,再看一遍回忆不出来的内容,仍合上书本,进行再现;重复法即对所学内容隔一定时间重复记忆一遍,根据遗忘规律,刚学的东西最易忘,可在学过的几个小时后,对所学的内容重复记忆。然后再分别隔一个星期、一个月,半年分别进行重复记忆。朗读法即在学习时,可选择适当的地点大声朗读,这样可通过听力感受和大脑感受双重感觉接收记忆,记忆效果很好。手脑并用法强调在学习中应全力以赴,在用脑子记的同时,用手不停地抄写,这样才不至于考试时眼高手低,看着似曾相识的题却不知怎么回答。
3.大量做题,强化训练
这样做有几点好处。首先,可以巩固、强化记忆,防止遗忘;其次,可以提高做题能力,把对知识的记忆转到做题方面来,以便防止考试时速度跟不上或眼高手低等问题。选择试题方面的书,应选择既有重点提示,又有难点分析,且试题量大的资料,这类书可以帮助大家有重点的理解掌握知识内容,又可以巩固加强记忆,提高把握做题速度。
4.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
实践是理论的源泉.实践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学习本课程很有必要联系实际,每个法律思想家的思想都与当时所处的历史背景有密切联系。从其当时生活的家庭背景、所受的教育、以及当时整个社会发展状况出发,则能更容易理解和记忆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内容。
附件:略论如何学习.doc
⑶ 求自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的<西方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知识产权法>的历年考题及各自的答案.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对自然法理论持否定态度的思想家是( )
A.斯宾诺莎 B.格老秀斯
C.梅因 D.康德
2.反映约翰·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着作是( )
A.《自由主义》 B.《反对自由主义》
C.《论自由》 D.《论言论自由》
3.阿奎那认为,支配宇宙的根本大法是( )
A.永恒法 B.自然法
C.神法 D.人法
4.《神学大全》的作者是( )
A.阿奎那 B.奥古斯丁
C.马基雅弗利 D.格雷戈里
5.德沃金将他的法律概念称为( )
A.因袭主义的法律概念 B.实用主义的法律概念
C.个体性的法律概念 D.整体性的法律概念
6.从西方哲学的角度系统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是( )
A.西方法律思想史 B.西方政治思想史
C.西方法哲学 D.西方法理学
7.哈特认为,消除法律规则静态性的规则是( )
A.承认规则 B.改变规则
C.审判规则 D.举证规则
8.庞德将法律发展史的最初阶段定为( )
A.严格法阶段 B.法律社会化阶段
C.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D.原始法阶段
9.《立宪政治教程》的作者是( )
A.洛克 B.斯宾塞
C.孔斯坦 D.孔德
10.罗马法律思想渊源于( )
A.古希腊 B.罗马本土
C.意大利 D.法国
11.提出"原子论"的思想家是( )
A.苏格拉底 B.柏拉图
C.德谟克利特 D.亚里士多德
12.把立法权比作"国家心脏"的人是(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狄德罗
13.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是( )
A.斯宾诺莎 B.奥斯丁
C.凯尔森 D.富勒
14.提出"各民族全部权利的最终目的是永久和平"的思想家是( )
A.庞德 B.路德
C.康德 D.达维德
15.《论法的精神》的作者是( )
A.孟德斯鸠 B.卢梭
C.罗伯斯比尔 D.马布利
16.《道德的形而上学》的作者是( )
A.黑格尔 B.费希特
C.康德 D.边沁
17.提出"君主势力、贵族势力和民主势力互相牵制与制衡"的思想家是( )
A.西塞罗 B.塞涅卡
C.波里比阿 D.乌尔比安
18.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 )
A.庞德 B.狄骥
C.弗兰克 D.霍姆斯
19.凯尔森对正义的态度是( )
A.深信不疑 B.深表怀疑
C.从未涉及 D.不置可否
20.提出"法律乃是人类理性的法则或内在的公正(即正义)"的思想家是( )
A.马基雅弗利 B.马西利
C.阿奎那 D.布丹
21."公意"理论的倡导者是( )
A.卢梭 B.伏尔泰
C.狄德罗 D.爱尔维修
22.斯宾诺莎认为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 )
A.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B.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
C.两利相权取其轻,两害相权取其大
D.已所不欲,必施于人
23.《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除了汉密尔顿、麦迪逊以外,还有( )
A.潘恩 B.杰弗逊
C.杰伊 D.华盛顿
24.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 )
A.和平状态 B.美好状态
C.灾难状态 D.战争状态
25.明确提出"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思想家是( )
A.洛克 B.卢梭
C.孟德斯鸠 D.霍布斯
26.耶林的法学是( )
A.目的法学 B.历史法学
C.概念法学 D.功利主义法学
27.洛克认为战争状态是自然状态中的一种( )
A.正常状态 B.确定状态
C.反常状态 D.法定状态
28.《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的作者是( )
A.施塔姆勒 B.耶林
C.萨维尼 D.康德
29.提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的思想家是( )
A.塞涅卡 B.西塞罗
C.波里比阿 D.索尔兹伯里
30.二战后放弃了原来相对主义法律思想,并转向自然法学的思想家是( )
A.拉德勃鲁赫 B.罗尔斯
C.马里旦 D.富勒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奥斯丁的法学着作有( )
A.《法理学大纲》 B.《道德与立法原理》
C.《法理学讲义》 D.《论自由》
E.《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32.英国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 )
A.洛克 B.杰弗逊
C.卢梭 D.霍布斯
E.边沁
33.马里旦的主要着作有( )
A.《人和国家》 B.《真正的人道主义》
C.《人权和自然法》 D.《法律的道德性》
E.《社会秩序的原则》
3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代表有( )
A.埃利希 B.庞德
C.弗兰克 D.凯尔森
E.哈特
35.罗伯斯比尔的司法原则有( )
A.民主司法原则 B.法律平等原则
C.罪责自负原则 D.注重证据原则
E.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36.西方法律思想史
37.客观法
38."整体性法律"
39.自然状态(洛克)
40.《国家六论》
四、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简述汉密尔顿的联邦制思想。
42.简述哈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
43.简述亚里士多德的立法原则。
五、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试分析黑格尔法的发展三个阶段的理论。
45.试论马里旦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C 2.C 3.A 4.A 5.D
6.C 7.B 8.D 9.C 10.A
11.C 12.C 13.B 14.C 15.A
16.C 17.C 18.B 19.B 20.B
21.A 22.B 23.C 24.D 25.C
26.A 27.C 28.A 29.B 30.A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1.AC 32.AD 33.ABC 34.DE 35.ABCD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历史上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他们的产生,发展和历史沿革规律为对象的独立的法律理论史学学科。
37.(1)客观法是法国社会法学家狄骥提出的法律概念
(2)客观法基于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它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人们只有服从客观法的义务,而无违反客观法的权利,客观法是社会事实的表述。
38.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法律";他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甚至包括政策;法律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以前后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所有成员的整体。
39.(1)自然状态是古典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2)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为完备无缺的状态,但也存在着三种缺陷,即没有立法者、执行法律机关和裁判者。
40.(1)《国家六论》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的着作。
(2)《国家六论》主要内容是提出君主主权思想,包括宗教自由、国家的起源和定义、主权及对主权的限制等内容。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41.(1)汉密尔顿主张联邦制,反对邦联制。
(2)他认为,联邦制有利于保障国家统一,避免分裂;保证美国安全,避免外来入侵;防止内乱;集中优秀人材,有效利用资源;避免军事专制主义,减少军队数量;防止国内党争,镇压叛乱。
42.(1)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2)哈特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自然法"5条公理,即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利他主义,有限资源,人类有限的理解力。(5分)
43.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并论述的立法原则主要有
(1)注意国境的大小;
(2)城邦居民人数的多少;
(3)财产的限额和各家庭子女人数;
(4)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应慎重。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4.(1)同客观精神发展阶段相适应,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由抽象法、道德、伦理三部分构成。
(2)抽象法阶段:抽象法是客观法,包括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部分内容。
(3)道德阶段:道德是主观法,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包括解决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等问题。(3分)
(4)伦理阶段:伦理是主观法与客观法相统一的法,主要解决家庭、社会和国家方面的问题。
45.(1)马里旦人权思想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2)他强调人所享有的每一项权利都来自上帝的权利,即纯粹正义。
(3)马里旦将权利分为三类,即人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和劳动者的权利。
(4)马里旦区分"新""老"人权。"老"权利强调个人自由,"新"权利强调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
(5)马里旦反对国家主权,提倡世界主义。
(6)马里旦强调人权的重要性,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世界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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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湘潭大学法学院出名老师
蔡高强,男,汉族,1967年12月生,湖南益阳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空间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法律研究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湘潭大学非洲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法学科负责人。主讲法学本科、硕(博)士研究生核心课程《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人权法》,主要学术领域为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法、国际人权法,近年来在国际空间法和欧盟法有一定造诣。着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实践研究》、《艾滋病与人权保护》、《国际贸易争端解决诉讼机制研究》等学术着作5部,在《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30多种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其中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转载论文多篇。先后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社科课题、司法部课题20余项。荣获“全国首届防治艾滋病作品三等奖”、“湖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湖南省优秀班主任”、“湖南省大学生社会实践优秀指导老师”等奖励20多项。
目前,重点研究国际贸易(WTO)法律制度与经济权利救济、国际人权保护与弱势群体(艾滋病人等)权益救济、国际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活动商业化的法律问题以及载人航天法律问题。
曹艳芝,女,1958年1月生。1990年开始从事教学工作,并担任过政治系(院)副主任,先后在复旦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学习,获得政治教育学士学位和法律硕士学位,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现为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1999年调入湘潭大学法学院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法、商法、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等课程。
程波,男,1963年生,湖南华容人。湘潭大学历史学学士(1980-1984年),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国内访问学者(1996-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7-2010年),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2010年)。现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讲《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专题》、《部门法哲学》、《法律电影与美国法律文化》等课程。
杜雄柏,男,1955年5月19日(农历)生,湖南省临湘市人。哲学硕士,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教研室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
1983年7月毕业于湘潭大学哲学系,获哲学学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主要从事《心理学》和《社会调查理论和方法》等课程的教学。1989年7月毕业西南师范大学(现为西南大学),获哲学(逻辑学方向)硕士学位。1991年聘为讲师,1994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0年晋升教授。1989至2000年间主要从事《认知心理学》、《科学认识论》、《科学哲学》和《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自1997年涉足法学领域。目前主要从事《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学研究方法》、《刑法学》与《法律逻辑》的教学与研究。出版学术专着4种;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主编、参编教材各1部;自1997年至2012年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课题共18项;2001年以来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共30余项。
⑸ 18,19世纪英国思想界从人性角度对人的政治性,法律性所作的界定
2007年夏天,我来到西南一个小城谋生,寂寥的夜晚,决心重新阅读我钟爱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方面自己学习提高,另一方面希望抛砖引玉,求得有学识的大师指导。
第一轮主要阅读书目:
(没有时间,没有条件也没有足够的学识看原着,故以看国内学者综述为主。)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文显着:《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沈宗灵着:《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王振东着:《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二轮主要阅读书目:
[美]E•博登海默着:《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英]韦恩•莫里森着:《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by yongyuan
序论:对象论
(一)为什么要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作用)
1,打开西方法律文化宝库的钥匙
2,促进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3,提高思辨能力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1,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界定
1)西方:主要是欧洲和北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法律:不是具体的部门法,而是在部门法观念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法观念
3) 思想:不是制度,而是人们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法律思潮和法学理论,以及法学着作
4) 史:从古希腊以来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
2,研究对象:
吕世伦: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和规律。
谷春德: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及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似乎谷师比吕师的表述更容易使人理解,不过是否包含政治思想值得商榷)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科性质
1,专门研究西方法律观念发展变化过程的法史学分支学科
2,揭示西方法律观念的形成、演变过程及其规律性,是理论法学不可缺少的部分
3,并不是研究所有的法律思想,只在西方理论法学史的理论范围内去涩,兼具理论法学和法史学的属性,有综合性边缘性的性质。 (吕师的表述似乎把理论法学与法史学并列,而非一般教科书把法史学也归入理论法学。逻辑是: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实证的法的理论),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尤其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史学包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所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有两者兼有的性质,但吕师后面觉得西方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史学只是名义,而实际上更属于理论法学范畴。)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取舍利弊
1,阶级分析:
列宁:思想史就是思想更替史,因此,也就是思想的斗争史。
2,历史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与邻近学科
A,VS西方法哲学
1, 什么是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理论化、系统化学问。
2, 关于法哲学的争论:
1) 法哲学独立论(即法哲学不是法理学,是哲学的分支)
1))欧陆国家,法律理论的着作一般称为法律哲学。
2))19世纪以前, 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和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弗里特曼) ,法律哲学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主要探讨的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政治、道德等的关系(即帕特森法律的外在方面的理论),而不是研究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 这也就是黑格尔可以说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分的原因。
3))现在的欧陆思想界仍然有哲理法学派倾向的人物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分科(虽然这时的法律哲学已经不同于黑格尔意义上的法哲学,其研究内容就是法学家通常所讲的一般法律理论,即法律的意义、目的、起源、效力等),并对法哲学和法律科学进行区分
eg,意.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而对法律特殊性的研究则成了法律科学的对象。
2) 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
1))19世纪后,法学称为独立学科,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逐渐变成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称为法学的分科。
2)) 英语国家,法理学与法哲学通用
3, 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哲学是交叉和渗透的关系:
1) 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窥视西方法哲学的演化轨迹和脉络
2) 西方法哲学中也包含了许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 (吕师的归纳很精彩)
B,VS 法理学
1, 我国的法理学同西方与法哲学有同义性的法理学仍有不同,主要是法的实证理论。
2, 两者的互相指导关系:法理学要从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提取依据和材料;西方法律思想史通过法理学对历史上的材料进行科学取舍评估
3,两者形式和方法论上的不同:法理学以横的理论阐明法学基本问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以纵的历史为线索阐明
C,VS外国法制史
1,思想史VS制度史
2,理论法学范畴VS历史法学范畴
3,西方比外国的范围要小
D,VS西方法学史
法学史研究法学的历史发展线索和演变规律,虽然包含或渗透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但研究侧重不同
E,VS西方法律文化史
1, 法律文化: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引导和制约它们发展的观念、精神和价值体系。(张中秋)
2, 层次
外层:器物层次:法律机构和设施
中层:制度层次: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
内层:心理和价值观念层次: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制观念和理论学说
3,西方法律文化史的外延大于并包含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外延,后者是前者的内层
精华和核心
F,VS西方哲学史
1, 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哲学指导法学,哲学史的研究对象比法律思想史更宽泛
2, 西方法律思想家很多都是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都包含在哲学思想中
G,VS西方政治思想史
1, 西方法律思想史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础上建立
2, 研究对象与范围各有侧重
H,VS西方伦理思想史
1,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自然法观念同西方伦理思想史联系
2, 但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不能泛道德主义,自然法不能代替所有法学思想和流派
I, VS西方社会、经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归根到底受制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⑹ 怎样才能学好西方法律思想史
您好。希望我得回答能帮到您。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经济分析法学是20世纪50—60年代产生于美国并得到迅猛发展的的一个法学流派,后来传播到西方其他国家。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评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朝着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经济分析法学主张“实质正义”,而排除对具体案件的道德考虑。把权利义务的分配作为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在法律权利的分配中,如果没有一个人的情况坏下去而有更多人的境况好起来,就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社会正义。 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思想根植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中经斯多葛派伦理性自然法思想,最终以古罗马共和国 末期的西塞罗为集大成者,形成法哲学体系。它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人作为人的权利、法律与道德、法治等基本问 题。它具有诸如神人之间论、探本论、道德法律一体论、批判性等思想特征。古希腊时代的哲学作为一种古代知识的汇总,既是人类认识发展的必然产物,又是近代科学得以发生的母体和背景。它不仅为近代发展起来了许多科学理论、科学观点提供了胚胎和萌芽,更重要的是它为近代科学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思维方式、思考方法、概念框架、以及理性分析和批判反思的一些规则与原理,所以如果没有古希腊的哲学也就不会有近代的自然科学。“在希腊哲学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中,差不多可以找到以后各种观点的胚胎、萌芽。因此如果理论自然科学想要追溯自己今天的一般原理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它也不得不回到希腊人那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