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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法治的最新方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22 17:15:46

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通过民主科学立法把公平正义的道德诉求法律化

立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和法定程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分配权利与义务、明确权力与责任等实体性利益安排,通过立法规定相关程序、制定行为规则、划定行为界限、明确行为方式等等,实现通过立法分配正义的目的。

2、通过实施法律实现公平正义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全面有效实施法律成为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心工作。

实施法律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立法公平正义宗旨和目的的具体体现,重点应当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自觉守法实现公平正义。

(1)公平法治的最新方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法治社会追求的公正是一种相对的公正、程序的公正、规则的公正。法治社会主张事实的公正、结果的公正,但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实现这种公正;

法治社会追求权利的公正、机会的公正、规则的公正、过程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只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行、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做到良法善治和保障人权,就一定能够实现权利、机会、规则、过程和程序的公正。

法治社会追求的公正是具体的、相对的、有法律依据并能够得到法律程序保障救济的公正。在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不应当抽象地主张公正,不应当脱离法律规则去追求公正,更不应当以破坏法治秩序的方式或者损害他人权利的方式去寻求公正的实现。

② 简述实现法制的公平正义必须坚持的原则

1、法律至上,即在一国范围内,居于最高地位、享有最高权威、具有最高效力的是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基本法律;

2、普遍守法,即一国中的各类社会主体必须普遍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所有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武装力量、社会组织、党派、团体、法人、公民都必须依照法律活动,合法地行为;

3、国家护法,即国家必须保证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国家要用健全和完善的制度、措施来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特别是督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守法。

有了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并不等于实现了法治,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就成了摆设。特别是各级政府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2)公平法治的最新方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要求我们善于运用法治的权利义务机制和权力责任机制,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规范各种利益关系、社会关系,在法治框架内、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使社会成员既依法充分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又依法切实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做到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③ 政法机关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澜亭临风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之于法律,犹若生命之于人。广大政法干警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只有当其自身的公平正义理念与法律中蕴藏的公平正义价值相吻合时,法律的公平正义才能够被发掘,进而得到实现。尤其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执法者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得不到历史上的、先例方面的指导时,执法者就不得不根据他关于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价值判断,以确定最终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公平正义的理念应该是广大政法干警职业道德的核心部分。一、为什么要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所有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一)是法律的局限性所决定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它的重要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整合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社会体现出来。然而,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概莫能外。法律具有如下局限: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总是产生矛盾与冲突。2、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3、“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其作用总是容易受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4、法律具有强制性。但它与人的自由本性又是相冲突的。法律的这些局限性,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不可克服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还要选择法治呢?因为没有法治,人们可能会丧失更多的自由,对整个社会来说,可能更加不自由。如果执法者对这些局限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是完全视而不见,那么,这些局限就会发展成严重的障碍。因此,执法者的责任不仅仅是把法律实施于社会,实施于个案,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责任,就是要弥补它的缺陷,矫正它可能带来的偏失。而弥补缺陷、矫正偏失的标准就是公平正义。(二)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要求的。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的追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应当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正处在转型过程中,正处在从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单元社会向多元社会、从一个带有封建残余的社会向一个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在这个时期,法制不健全、不完备,社会关系又在急剧地变动,法律显然和社会关系经常处于一种紧张状态。因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构建公平的权利保障体系,规范权利保障程序,保证纠纷及时处理和案件裁判的公正,从而真正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就是法律得到一体遵从,依法治国方略得到有效落实,人民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基本的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对权利主体才有实际价值。这一转化过程是一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机关通过执行法律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修复被破坏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促进法治化进程。如果执法不公,枉法裁判,不仅损害政法机关的形象和信誉,而且破坏法治的根基,破坏社会的价值基础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基础,由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将不复存在。(四)是政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政法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和专门的司法机关,是法律的主要执行者,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国家设立政法机关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执法和司法这个社会矛盾调节器,修复被侵害的利益关系,为人民群众的权益提供最后的救济渠道,形成社会最后一道正义防线,维护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我们知道,社会正义是无法自动实现的,必须通过不断完善国家制度,健全国家机关的职责,强化政法机关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方面的作用,法律才能得以正确实施,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实现。二、如何实现公平正义。可以说,政法机关的全部正当活动,都是在追求公平正义。要实现公平正义,有太多的事情要做,因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一)准确把握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 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合法合理。合法性要求我们一切的执法、司法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政法机关应当首先成为法律最忠实的执行者。合理性是指执法过程中准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要求是:执法具有正当性,案件的情况与处理结果的轻重幅度相当,同样情况同样处理,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的具体要求是反对特权、禁止歧视。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法律的适用必须做到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因为一方的地位、财富、权力而有所偏向,不因强弱不同而偏重一方,否则会破坏平等,也必然会带来执法的随意和专横,损害法律的权威,造成社会公平正义的普遍失衡。3、及时高效。具体要求是要提高时间效率,减少工作拖延,及时作出裁判,及时终结诉讼,当事人受损的权益得到及时救济。总而言之,及时高效必须是在保证执法质量、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下进行的,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效率应当服从公正,这样才能不违背政法工作的基本目标。4、程序公正。政法机关应该不断严格执法程序,促进实体处理的公正。程序公正要以保障实体公正为目标,使当事人获得更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更好地保障人权。这也有助于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二)正确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是现代政法机关执法活动中一个很重要的方法,也是判断一个执法者是否具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一个很重要的试金石。如果一个执法者能够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那么表明他的执法水平到了一定的境界;如果在这方面马马虎虎,或者根本没有觉察到这个问题,那么,他可能还属于一个层次并不高的执法者。冲突无时不在,在执法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利益的冲突、价值的冲突和权利的冲突。事实上,每个执法者每天所做的工作,就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只是没有意识到而已。怎么来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呢?第一,要尽可能地统筹兼顾。统筹兼顾是尽可能使相互冲突的利益或价值在同一空间共存,或给相互冲突的社会利益以更多的空间。第二,要善于提出替代性方案。为了尊重社会各方的利益,要善于进行调和,要在冲突之外寻求其他的一些补偿办法或者权利保护方法。这种情况通常通过法律是难以救济的,只能在冲突之外去寻求其他的一些补偿办法或者权利保护办法。第三,要“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如果两种价值或利益确实不能相融,也就是非此即彼了,那就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重”。这好象两个人通过一座独木桥,不能同时通过,必须有一个人退回去,那谁退回去呢?这就要进行权益权衡。在执法活动中,如果执法人员只考虑要保障某种权利或利益,而不去比较其牺牲的权利或利益,则很可能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第四,要坚持重要的权利和价值优于非重要的权利和价值。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权衡利害时,应该考虑到哪些权利和价值是重要的,以便进行取舍。公民享有很多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中,有些权利是基本的,重要的,而有些权利是非基本的,非重要的。那么结果必然是非重要的让位重要的,基本的要优先于非基本的。第五,要尊重社会的伦理道德及公众舆论。在进行利益衡量时,除考虑上述四种情况外,还必须考虑伦理道德及公众舆论,否则,我们的执法活动就会得不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在执法活动中,如果保护一种利益不至于损害另外的利益,那么当然要保护;如果保护一种利益会侵害另外一种更大的利益或者是公众的伦理道德,那就不能再保护它。否则,广大民众无论如何都是不能认同的,不能接受的。(三)正确处理三大关系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了基本的社会公平。但是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对主体才有实际价值。这一转化是一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能使这一转化顺利进行,在执法活动中要正确理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执法者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关系。1、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过去的执法行为不拘形式、不拘程序,只要能方便群众,把案件办公正就可以了。这里更多地强调实体公正,同时,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认为只要实体公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任何东西都在其中了。但是实践证明,忽略了程序价值,确实带来很多弊端。上个世纪末,受西方的影响,我们开始强调程序价值,讲究程序公正,但有的人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认为程序公正就是一切,只要程序公正实体肯定是公正的,可以用程序公正代替实体公正。其实,这是不正确的,结果并不好。在特定情况下,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必然公正的情形极少,只有在类似赌博的情形才有可能。而其他所有的程序公正虽然有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但并不能划等号,不能绝对地保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才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而实体公正是一种较抽象的公正,达到这种公正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公正的程序不是实体公正唯一的手段和方式。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最理想的状态是遵守公正的程序,达到公正的结果。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公正的程序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如美国的辛普森案),或者遵守不公正的程序却产生了公正的结果(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越来越关注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同时,必须明确程序公正要以实体公正为目标,而不能脱离实体公正空谈程序公正,否则容易超出人民群众意识与情感的接受程度,造成我们的执法,司法无法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参与,而这样的执法、司法也必然流于形式。2、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关系。形式正义指的是表面上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实现了形式正义,而实质正义则不把合法性作为唯一的判断是非的标准,只要把事情办好,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或“三个代表”就是正义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二者之间不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高的价值等级秩序。我们知道,失去形式正义制约的实质正义,可能产生可怕的后果;同样,缺乏实质正义追求的形式正义,也无法实质性地保障社会的正义秩序。形式正义可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但无法保证邪恶必定受到处罚。辛普森案的判决,虽然尊重了法律的程序原则,但兇手逍遥法外,实质正义至今缺席。而刘涌案的改判,固然维护了实质正义,但为实质正义所耽误的形式正义,却落实得如此的令人遗憾。在实质正义胜利的同时,可以说也是一次形式正义的失败。我们同时需要两种正义。形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惩恶扬善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两种正义分别追求的目标所在。形式正义是消极的,实质正义是积极的。在理论上二者并不矛盾,但在实践中时有冲突。这两种正义,各有其内在的价值,无法用一个替代另外一个。因此,我们应该这样说:实质正义的追求者们,请你们尊重形式正义;形式正义的维护者们,请你们不要忘了实质正义。3、执法者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的关系。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影响他人的能力。权力具有侵略性、扩张性和易膨胀性。权利是社会主体所享有的由法律确定和保护的正当利益。在我国,权力本位的执法、司法观念源远流长,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执法权、司法权历来被视为国家统治者专用的控制社会的工具。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把政法机关称为“专政机关”就是最好的证明。在现代社会,权力本位的执法、司法观主要表现为把执法、司法权当作“治民”的权力,政法干警是“为民作主”,而不是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有求于他们,而不认为是纳税人养活了他们。有些干警在群众面前往往摆出一副“专政”的面孔,玩弄权力,而不认为他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当以人民的权利为本位。在实践中往往以为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是至上的,是高于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在执法上也可以照此办理。事实上这种观念是十分错误的,也是有害的。如果真正是人民的国家,其国家利益一般情况下是高于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但国家权力却不一定高于公民的个人权利。个人利益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为他人、集体或国家利益而牺牲或受限制,但国家权力不能侵犯法定的个人权利。在国家行使立法权时,可以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对公民某些非基本权利作适当的必要的限制,法定之后,就不容再加法外限制或剥夺,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是宪法所确认的,它是高于国家权力的。任何国家权力都不能违反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这是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然不容国家权力,尤其是司法权力的任意限制与剥夺。任何以国家利益为由,否定和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是法治国家不能容许的。执法并不意味着它只代表国家的利益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相反,当国家机关违法侵权时,它要依法维护社会主体的权益。因此,执法者在具体的个案中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用我们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总之,公平正义是要靠每个执法者凭自己的良知去创造、去探索。在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各种体制的运作中,政法机关永远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参与者。若要使政法机关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切实地履行其所肩负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执法者就应当以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为指导,更多地关注社会现实,而不能仅仅拘泥于僵化和过时的法治原则。唯有如此,政法机关才能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才能真正的实现。

④ 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开公正

您好,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法官具备卓越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形成离不开经验的积累。(1)司法实践经验。对规律的认识,要经历从特殊到一般、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经历越多,对规律的理解才越深刻,运用才越自觉。只有经过司法实践锤炼,才能准确把握审判规律,更好指导办案实践。(2)社会生活经验。法官首先是社会人,其次才是法律人,只有具备丰富的生活阅历,才能感同身受作出公正裁判。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不可逾越,不可复制,法官的成长背景、情感认知、个人偏好,都会影响对法律关系的判断,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处理近似案件,结果也不尽相同。(3)专门工作经验。随着审判专业化要求的提升,法官的专门工作经验已成为司法能力的重要来源。比如,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必要从政府相关部门法律专家、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中遴选法官,提高案件审理的公信力。
五、科学的程序制度设计
诉讼程序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载体和外在表现,是人们感受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构建科学的程序制度,包含三个关键词:(1)公开。司法活动要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虽然结果公正,但程序公开不够,群众也会认为存在“暗箱操作”,产生合理怀疑。抓阄是群众议事决断的常用方式,因操作简单,公开透明,人们对结果信服接受。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可能像抓阄那样随意,但公开透明的程序设计理念是相同的。(2)民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人民行使司法权的有效途径。当前,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就是要贯彻党的司法群众路线,通过程序安排拓宽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保证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话语权,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3)对等。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要坚持对等原则,确保法官恪守中立,裁判不偏不倚。
六、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要重点完善三项制度:(1)合议庭、审委会制度。要充分保证审委会委员、合议庭成员能够独立发表意见,敢讲真话、讲实话,真正发挥集体把关作用。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工作机制,让审委会委员走到前台,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组成大合议庭直接审理。(2)审级制度。要强化审级独立负责,提高一审、二审质量。进一步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上级法院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改进监督指导方式,通过诉讼程序和案例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3)回避制度。个别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不正当交往,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此,除依照诉讼法实行诉讼回避外,要严格落实法官任职回避和交流制度,规范接待制度,保持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正当关系,消除一切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情形,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
七、健全的纠错问责机制
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健全的纠错问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冤假错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高效的纠错机制。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能够有效防止案件多次发回重审“翻烧饼”。要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价值,提高再审效率和质量。(2)科学的防范机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将诉讼各环节纳入风险管控,及时预警。落实证据裁判制度,提高收集、采信证据的质量,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切实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3)严格的问责机制。当前,权责不明是司法问责落空的主要原因。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根本的就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使裁判权回归主审法官、合议庭,在此基础上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八、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不是“官”,但需要像“官”一样,建立完善的职业保障机制,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身份保障。法官是奉献的职业,在法治环境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也是有风险的职业,这种风险更多表现为法官身份的不确定性。身份保障机制不完善,造成法官办案畏首畏尾,考虑法外因素超过法律因素,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我们应积极推进法官管理分类改革,法官身份的取得、职级晋升、社会地位都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特别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调离法官岗位。(2)经济保障。要建立起薪酬与付出相适应的经济保障机制,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调动法官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留骨干,预防腐败。(3)安全保障。近些年,因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报复杀害、殴打法官的案件时有发生。要加大对法官人身、家庭安全的保护力度,为他们公正司法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九、先进的审判管理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审判管理事关审判质效、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三大管理’的核心,是一项具有基础性、关键性和长期性的重要工作。”构建先进的审判管理机制,重点包括三个方面内容:(1)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明确院庭长等行政领导审判管理职责,主要集中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宏观指导、审判质效监督以及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方面,不干预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2)坚持科学民主管理。服务审判是审判管理的基本定位。构建科学的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官技能考评、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审判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审判管理委员会,让一线法官参与进来,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将审判与管理衔接起来。(3)增加信息技术含量。审判管理,最重要最基础的手段是信息化。只有把审判管理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才能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和效率。此外,要重视加强司法统计、质效考核、基础理论研究等管理工作,为司法改革提供准确翔实的基础数据。
十、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司法公正建设不能闭门进行,必须与国家法治建设其他环节相衔接,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法律文化传统中还存在许多与法治不相融的成分。构建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体制环境。构建现代司法体制,核心是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人民法院要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审判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2)社会环境。受几千年“人治”传统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度不高,“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的现象仍然突出。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加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⑤ 如何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一、科学立法——法治中国的前提

科学立法,首先要求继续立法。虽然中国于2010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立法任务已全部完成。有许多重点领域还需加强立法,个别领域尚有“立法真空”。当前,特别要重点加强在深化体制改革、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网络监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

二、严格执法——法治中国的关键

针对中国的现状,重点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建立交叉执法制度。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如食品、药品、环境等问题严重的领域,可以实施异地交叉执法,由外地执法部门来本地执法,本地执法部门到外地执法,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第二,为执法者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要提高对执法者及其家属的有效保护,对于报复执法者及其家属的违法者要予以严惩,使其不敢想不敢为。

第三,正确对待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的权利,要做到尊重、保护、规范、限制并举。而有的地方还存在“两手软”:对于公民的权利尊重、保护不够,规范、限制也不够;或者“一收就死”、“一放就乱”。

第四,要树立政府的权威。法治政府必须是个严格执法的政府,是有效执法的政府。应该看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不力,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放任,都会导致社会成员安全感的丧失,导致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乃至社会公众利益的侵害,同时执法者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违法执法、粗暴执法,与执法者自身人身安全保障不力,都不是法治状态。

三、公正司法——法治中国的防线

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实现司法公正,应当让司法成为真正的司法,让司法回归司法,既不能让司法机关变成立法机关以司法解释代替国家法律,更不能让司法机关成为行政机关。让司法机关真正地从事司法工作,实现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建立起社会监督机制。要实现司法公正,还要建立司法权威,不让一份判决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四、全民守法——法治中国的基础

全民守法,要继续抓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扎实推进“六五普法”活动。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严格规范公民自身行为,引导公民学会在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尊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使每一个普通群众都真正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切实尊崇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唯有加快推动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进程,才能为构筑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5)公平法治的最新方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新16字方针。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新16字方针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四大目标。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未全部达成,实现政治文明的征程仍在路上,需要我们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克服法治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⑥ 如何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

法制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当我们用法津讨回公道的时候,当邪恶被绳之以法的时候,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公平和正义就像一盏明灯,照耀着人类历史前进的航程。多少英雄豪杰,为了公平和正义,不惜牺牲自已的一切,甚至宝贵的生命。可以说,没有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人类将失去文明发展的动力。公平正义既是长远价值又是紧迫任务

公正与平等有意义相近的一面,但两者有区别。平等主要是就结果而言,而公正更关注过程和规则。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因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不只是合理的财富分配,还包括公民的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要发展生产力,又要维护公平正义,讲的就是既要效率,又要公正。
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历史上,社会主义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号召力,就是因为它承诺要创造切实的经济和政治条件,使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更加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因此,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平正义。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最大限度地合理配置资源,发展生产力,我们引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然而,按照市场经济的自发逻辑,社会成员的利益迟早会发生分化,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会拉大,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发展会不平衡。政府就会面临双重难题:一方面,如果不采取措施,让这种利益分化无限制地发展下去,就可能造成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后果,会背离“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采取强制手段将大家的收入和财富拉平,回到过去那种吃“大锅饭”的绝对平均主义状态。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不能强求利益的绝对均等;另一方面,又必须把社会利益的分化控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之内。

⑦ 法治如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就是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利益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⑧ 公平公正法治

据2013年12月23日新华社电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24字核心价值观分成3个层面:
国家层面: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
社会层面: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
公民层面: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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