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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原始取得方法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16 14:42:46

㈠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善意取得。
所有权能的分离:
1、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所有权人利用其物权的重要方式。所有权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其权能往往是不完整的。所有权的权能依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但这并不导致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因为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支配权而实现其所有权。他物权的存在不仅是符合所有权人的意志的,而且有利于所有权的充分实现;
2、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尽管所有人在其财产之上设定了各种他物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他物权设定之后,所有权就因此而消灭。在所有权基础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基于所有权人的自主决定而产生的,是所有权权能分离的结果。他物权的设定不仅不会导致所有权消灭,反而有利于所有权人更好地实现其所有权。他物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物权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他物权一旦消灭,所有权仍会恢复其圆满状态;
3、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一旦所有权之上设定了他物权,就出现一物之上存在多个物权的现象。他物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享有他物权,但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㈡ 原始取得的其他相关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以及民法物权学说上来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
⑴劳动生产取得。
即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农民收割庄稼,工厂生产产品。劳动生产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是中国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但生产究竟为所有权的独立取得方法还是综合取得方法,是不无疑问的。我们认为,劳动生产取得尽管是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式,但却未必是一种独立取得方法,从劳动生产取得所有权的实践来看,界定为综合取得方法更为妥当。因为劳动生产主要是从行为过程意义上观察的结果,同样是劳动生产,有些情况下可能基于孳息而取得,例如果农采摘苹果之取得,既可以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也可以认定为收取孳息取得;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基于先占取得,例如从事远洋捕捞生产作业以取得海生动植物,除了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基于先占取得。因此,劳动生产并不宜一概界定为独立取得方法,它更是所有权的一种综合取得方法。
⑵收取孳息取得。
孳息相对于原物而言,是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人工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自然物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物,如母鸡所产之鸡蛋,葡萄树上所结之葡萄等;中者是用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产品,如木材加工后所形成之书桌,野草加工后所形成之中药等;后者是根据法律之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息,如房屋出租后所生之租金,现金储蓄后所生利息等。一般情况下,物的所有人对物所产生的孳息拥有所有权。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原物所有权转移,原则上孳息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孳息也可以归非原物所有人享有所有权。对此,中国《物权法》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可见,严格来说,收取孳息也不是一种独立的取得方法,有些孳息之取得同时也可适用于其他取得方式之规则。
⑶国家强制取得。
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对此,中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见,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通过强制方法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这些方法,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得按法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场合,但其共同特征是:都具有不顾所有权人意志的强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愿之民事流转方法取得所有权,因而都属于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
⑷拾得遗失物取得。
遗失物是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偶然丧失占有之物。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该法同时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必须返还失主(权利人),确实无人认领的,应由国家取得所有权。然而,从世界民事立法的视角观察之,即可发现,关于拾得遗失物能够成为所有权取得的方法,存在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日尔曼法的取得所有权主义。近代以来的诸多民事立法,基本上继受了后者,即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立法认为,遗拾物的拾得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之一,并且一般由拾得人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
⑸无主物取得。
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主要包括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依中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规定,无主财产出现时,一般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死者生前是农村集体成员,如有无人继承或无人受遗赠的财产,也可由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所有权。当然,自然人、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物权法》也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⑹添附取得。
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添附一般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其中,混合与附合为物与物相结合,加工则为劳力与他人物的结合。由于要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现代各国立法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⑺先占取得。
先占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但中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没有对先占作出规定。在世界民事立法范围内,有三种立法例,一是先占自由主义,即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而一律允许自由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为罗马法所采;二是先占权主义,即不动产只有国家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动产须待法律许可,才能取得所有权,为日尔曼法所采;三是折衷主义,即无主物被区分为动产无主物和不动产无主物,无主动产适用“先占自由主义”,个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而无主不动产则适用国家先占主义,只有国家才能享有所有权,为现今世界多数国家所采。但不论何种立法模式,先占为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则无疑问。
⑻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即什么占有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学界存在争议。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多数国家(如法国、日本)也将善意取得的标的仅限于动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于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而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极易使人相信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之人,故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动产为限”。但现代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方面,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一种认为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如在2000年完成的台湾“民法典物权篇修正草案”中增设一条:“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有无效或撤销而受影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适用于财产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
⑼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指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也就是说,时效取得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超过法定期限者,可依法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时效取得与消灭时效、先占、善意取得等相近法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征。其一,时效取得与消灭时效一样,都是以一定时间之经过为要件,但时效取得之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而消灭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则是请求权或胜诉权消灭;其二,时效取得与先占和善意取得一样,均以财产的占有为取得财产所有权之要件,但时效取得必须以符合条件的占有持续一定期间,而先占与善意取得只要求符合条件之占有要件,不要求该占有持续一定期间;其三,时效取得之财产是他人财产,而先占取得之财产为无主财产;时效取得之占有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而善意取得之占有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包括《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在内的中国民事立法尚未确立时效取得制度,但在国外一些民事立法中已经将此确立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㈢ 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哪几个

原始取得,故名思议就是最开始取得到的东西,在取得这一法律名词中取得的方式分为很多种取得,原始取得是第一次产生获得到的,那么大家知道原始取得的方式到底有哪些,原始取得包括什么吗?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原始取得含义
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而直接取得
所有权。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物权。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物权。
二、原始所得主要形式
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原始取得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上述内容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原始取得的法律知识,原始取得在很多方面都有用醋,原始取得的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所谓原始取得就是第一次产生的、获得的东西,但是这里区别于继承所得,继承所得也是第一次获得,但是不属于原始取得,上述内容中就是所有原始取得的方式,仅供参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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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专利权取得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㈣ 物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物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2)基于继承(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赠

㈤ 物权的原始取得有哪些

法律分析: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为物权的原始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㈥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
1、生产。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2、先占。这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3、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4、善意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㈦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

法律分析: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为物权的原始取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㈧ 对于财产所有权,其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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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须为无主物;

(2)须为动产;

(3)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8)物权的原始取得方法是什么扩展阅读

继受取得包含内容

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3、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

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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