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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法学研究方法

发布时间:2022-08-15 00:23:18

1. 孟德斯鸠的法学理论从什么出发

孟德斯鸠的法学理论是从自然法出发的。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的,就是自然法。

2. 简述孟德斯鸠有哪些新颖的研究方法

孟德斯鸠 秉承了笛卡尔的理性主义思想,站在时代进步潮流的前沿,他反对专制,批评抨击教会的迷信和宗教狂热暴行,他热情地向人们介绍英国的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但 同时他又主张维护贵族的特权。

3. 分析孟德斯鸠学说产生了什么影响

孟德斯鸠(1689—1755,Montesquieu)是法国着名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出身贵族,“孟德斯鸠”是其家族世袭领地的名字,位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列德(La Brede),他就出生在那里。

孟德斯鸠毕生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中。伏尔泰夸赞这本篇幅巨大包罗万象的着作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该书共三卷,第一卷讨论政体问题,充满了对专制主义鞭辟入里的分析;第二卷考察政治自由,探讨什么样的法律才能成为政治自由的保证;第三卷研究自然地理状况、宗教、社会风俗等诸多要素与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关系。孟德斯鸠正是把这些复杂的内在联系称作“法的精神”,这是其政治思想理论的核心范畴。

孟德斯鸠把自然与社会的法则统一起来看待。他坚信万物皆有其法(law),而且从根本上说自然与社会都受同一种法――客观规律的支配。因此他把其全部学说都建立在他着名的气候理论的基础之上。他说,人是社会的立法者,然而人是很容易受到气候影响的。因此,不同气候产生不同生活方式,从而导致不同的法律体系。

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在一定社会中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特质,即一定的社会“总精神”(esprit général)最终决定该社会的走向。总精神在不同地理条件下表现不同,要求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立法原则与之适应。例如,非常小的国家适合共和政体,中等面积的国家适合君主政体,而庞大的国度就只能实行专制政体了;山地居民常常主张平民政治,平原居民反而要求君主政体,海滨居民则喜爱混合政体。

当然,孟德斯鸠也知道,越是人类历史的早期自然力量对社会的影响越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为因素对“总精神”的影响将会逐渐增强。然而他的“地理环境决定论”还是夸大了气候、土壤、面积等自然条件在人类生活中的作用,并因此遭到了很多后世学者的批评。

根据执政者人数多寡以及是否有固定的法律体系,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类型。在对各种政制进行详细考察之后,他提出了自己关于政治自由和权力制衡的理论。

在对不同政体的分析中,他对专制政体的批判颇具洞见。他认为,虽然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统治,但与君主制不同,专制政体没有固定的法律体系,拥有无上权力的独裁者主宰万民的生活,他完全按照个人的意志进行统治,这样,恐怖就必然成为这种政体得以维系的基础。专制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之不成其为人,不断降低人民的心智,让臣民永远绝对服从君主,这一切都通过恐怖得以实现。值得一提的是,与其他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不同,孟德斯鸠没有像伏尔泰那样把当时正处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中国看成是拥有完美社会制度的天堂,也没有被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原则的美好表象所蒙蔽,而是清醒地看到,当时的中国是一个专制制度根深蒂固的社会,恐怖的情绪深深地植根在人们的心中。

孟德斯鸠是崇尚自由的思想家。他主张,一个美好的社会,就必须有一个能够让人们充分享有自由的制度安排。在法治社会里,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会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当然不是为所欲为,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够来自其他人,最高统治者也没有这种权利。对自由的限制只能来自法律,目的也只能是保证每个公民的权利不会受到他人的侵害,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享有自由。伏尔泰有句名言“我不赞成你的意见,但是我会用生命捍卫你发表意见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孟德斯鸠与伏尔泰是相同的。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呢?

专制的原则是恐怖,民众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都可能随时被专制君主以各种各样的名义剥夺,显然在这种状况下生活的人是与自由无缘的。君主制对个人品德的寄托也同样无法有效地限制权力。孟德斯鸠明确谈到:权力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天生就有被滥用的危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坏人掌权会做坏事;好人拥有了不受限制的权力,也会被权力腐蚀。这使我们想起了英国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对这一思想的精辟概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因此,要想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对于以制度安排和政治程序来保障政治权力的正当使用的深入思考,乃是现代西方政治智慧和政治文明中,最值得我们重视的地方。孟德斯鸠最有价值的理论贡献也正在于这一点。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有一个关于制度和程序安排的着名例证:切蛋糕的权力和分蛋糕的权力必须分开,切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蛋糕,才可以最有效地保证蛋糕切得均匀。显然,制度安排得当,政治自由才能切实得到保障。

孟德斯鸠是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安排来平衡政治权力的。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在政治思想史上最为重要的学说。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第十一章“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治关系”里面集中谈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他认为每一种国家都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这三种权力必须掌握在不同机构的手中,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执掌两种权力,这两种权力就没有相互的制约。同一个机构同时掌握两种甚至三种权力必将导致公民政治自由的丧失,必将带来灾难性后果。尽管这一思想并非孟德斯鸠首创,但是,他把这种思想更加明确地阐释出来,并给予了更加严密的论证。美国1787年制宪时就几乎照搬了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以三权分立作为立国之本。法国《人权宣言》里面提到“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也明显受到孟德斯鸠的影响。中国近代启蒙思想家严复将《论法的精神》译为《法意》,其权力分享和制衡的思想影响了孙中山、宋教仁等一大批革命者。

总体上说,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缺乏足够的依据,但是,他的政治思想结构还是严整的,他对专制主义的批判也可谓入木三分,而他对三权分立思想的阐发更是极其深刻地影响了后世西方政治制度运作的方式。

4. 孟德斯鸠与资产阶级法学讲述了什么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

孟德斯鸠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祖父是波尔多议会的议长,父亲曾担任军职。孟德斯鸠早年丧母。19岁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并担任律师。1715年他和一位有钱的军官女儿茵·德·拉特丽格结婚。次年他继承伯父职位担任波尔多议会议长(即波尔多法院院长)。

但不久孟德斯鸠就将此世袭的职位出卖,获得巨额资财,开始长途学术旅行。他周游奥、匈、意、德、荷、英等国,广泛结交名人学者。他博学多才,除专攻法律外,还研究历史、哲学和自然科学,曾先后被选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波斯人信札》一书。他在书中假托两个波斯贵族旅游欧洲时的通信,对当时法国的封建统治进行无情的抨击。该书出版后,风行一时,孟德斯鸠因此一跃而成为全国注目的人物。

1734年他发表《罗马盛衰原因》。1748年,孟德斯鸠经过长期的辛勤研究,花了20年时间才完成他的最重要的着作《论法的精神》,发表后在国内轰动一时,但因此遭到教会等封建势力的猛烈攻击。他还着有《为<论法的精神>辩护与解释》、《论一般的君主政体》等。孟德斯鸠1755年2月19日病死于巴黎。

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是法国的封建主义统治开始走向没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迅速发展,资产阶级革命酝酿和成熟的时期。从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法国社会阶级矛盾非常尖锐复杂。路易十四封建王朝生活骄奢淫逸,挥霍无度。对内实行专制独裁,加紧对人民的搜刮和勒索;对外推行侵略和掠夺战争的政策。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农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纷纷举行起义。

资产阶级也在经济上受到打击,政治上遭到排挤。他们迫切要求推翻封建王朝的腐朽统治,将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理论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反映了当时法国资产阶级的需要,成为他们在反封建斗争中的思想武器。

同时,17世纪在英吉利海峡彼岸发生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笛卡儿、洛克等人的哲学、政治、法律思想无疑也对孟德斯鸠有很大的影响。例如,他的三权分立学说除受洛克的影响外,是以英国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制度为根据的。

孟德斯鸠以毕生的精力编写出《论法的精神》这部巨着。这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着作之一,也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网络全书。他在这部书中最早提出系统的国家与法的见解,阐述了着名的三权分立理论。《论法的精神》对于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的作用,也为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基础是理性,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永恒存在的;而实在法则因时代、国家而异,它必须以符合自然法为其存在的前提。

孟德斯鸠作为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述了自然法观点。他认为,从广泛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都有法。自然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建立国家以前所用的法;而实在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和建立国家以后的法。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普遍适用的法,即自然法,而各国的法律则是这种理性在个别情况下的适用。

孟德斯鸠把自然法归结为四条:一是和平;二是寻找食物;三是自然的爱慕;四是希望过社会生活。为了解决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

孟德斯鸠把这些关系综合在一起,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他从这个“法的精神”出发,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类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试图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以便为建立一种理想的法律即自然法寻找论据。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法律制度,才是符合这种理想的法律。

孟德斯鸠关于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关于自然法和实在法根互关系以及必须建立一种理想法律的理论,对于当时反对封建国家制度和法律,反对中世纪的神学论,从而为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开拓道路,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时代的限制和阶级的局限性,他的法学理论仍然不能摆脱主观唯心主义的束缚。

孟德斯鸠歪曲了法律的概念和实质,掩盖了法的阶级性,否认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把它说成是永恒存在的现象,是超阶级的普遍适用的东西。他否认法律是经济关系的产物,却把经济关系看作是法律的产物。马克思对孟德斯鸠的这一错误观点曾指出:“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的‘法的精神’,格林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盘推翻了。”

最早提出系统的分权学说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是英国的洛克,他在《政府论》一书中阐述了三权分立思想,认为国家政权的最好形式是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思想和三权分立学说正是在洛克的思想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孟德斯鸠把各国政体分为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它们分别体现品德、荣誉和恐怖三种原则。他认为英国君主立宪政体是一种理想的政治制度,因为它实行了分权,使公民自由得到保障。

他说:“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按照孟德斯鸠的说法,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而不能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手里。他主张,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君主掌握行政权,而法院专掌司法权。孟德斯鸠还明确和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阐述了三种权力互相制约、保持平衡的原理。他认为不仅君主专制制度应该实行分权,而且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都应实行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丰富和发展了历史上所有的分权思想和理论,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限制王权反对封建专制独裁的要求。他从政体入手,破除了“君主至上”的迷信,对“不可分割的封建王权”提出了勇敢的挑战。分权学说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思想武器。但是孟德斯鸠当时并不主张从根本上推翻法国的封建王朝,而是要实行议会监督下的君主立宪制度,实行资产阶级和贵族的妥协,这充分反映出他的保守思想和浓厚的改良主义色彩。

实际上,三权分立不能作为划分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统治阶级的政治特权,本质上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国家机关的设置和分工,不但没有削弱统治阶级的权力,恰恰是为了加强统治阶级的权力。无论在君主制国家中,或是议会制共和国中,都没有真正的分权。恩格斯曾指出,资产阶级理论家以极其虔诚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

在《论法的精神》和《波斯人信札》中,孟德斯鸠还提出了许多关于刑法、民法和国际法的理论。他强调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主张建立法治国家。他把国际法的产生追溯到古代,指出“一切国家都有它们的国际法。甚至那些吃战争俘虏的易洛魁人也有他们的国际法。他们派遣和接受使节;他们懂得战时与平时的权利。”他把战争分为正义的与非正义的战争,反对侵略战争。

在刑法方面,孟德斯鸠认为刑罚应有教育意义,主张减轻刑罚,量刑必须适当,废除最残酷的刑罚。他攻击教会的所谓交续神圣罪,主张刑罚所惩罚的应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或语言。孟德斯鸠还阐述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审判和拷问的见解。而这些都是针对当时封建法律的专横、残暴,而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关于人身自由、育论自由和财产权利的要求的。

5. 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和法的内涵知道帮忙一下,急~~~非常感谢!

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这部着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着作的影响。

6.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是什么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着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着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着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7. 孟德斯鸠发展了什么学说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着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着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着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人物思想编辑
背景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保守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由于他是一位出身于贵族家庭的、法国18世纪上半叶新兴的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温和派代表,由于他看不到人民群众的伟大力量,所以在他的思想中具有非常明显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
他一方面对封建专制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又同它进行妥协,提出君主立宪的主张。他一方面对宗教僧侣主义进行了斗争,另一方面他又不是个无神论者,而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虽然比其他许多启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和动力问题,可却不能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而且在社会观方面他仍然是个唯心主义者。
孟德斯鸠
正由于孟德斯鸠的思想具有这种两重性,所以在他逝世以后,他的思想在不同的社会阶级中间便很自然地引起了不同的反应和得到了不同的对待。一切反动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反动思想家,都总是力图利用孟德斯鸠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来为自己的反动政治目的服务。
一切先进阶级的代表人物和先进思想家,则总是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孟德斯鸠的思想遗产。他们既充分肯定孟德斯鸠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反对天主教神学斗争中的伟大功绩,又指出它在这些斗争中的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他们既充分肯定孟在社会学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又指出它的社会学中的缺点和错误。
政治
他以专制政体为三种基本的政府形态之一,使得专制政体成为18世纪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不仅如此,他还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个将中国划入“专制政体”的。因此,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入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为法国和欧洲提供了与以往不同的中国形象”。其说尽管在当时受到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的反对,随着时间的推移,则逐渐成为西方人看待中国的基本前提。
18世纪是西方中国观发生根本变化的世纪,即从以“颂华”(sinophilie)占优转为以“贬华”(sinophobie)为主。此外,他亦认为专制主义是亚洲各国的特点。(见侯旭东:中国古代专制说的知识考古)他的这个观点后来被一些西方人接受并滥用。
当时的法国作家大多将遥远的中国描绘成乐土,独《论法的精神》中多对中华帝国的专制有批判。孟德斯鸠曾在鲁昂与一位滞留的中国海员交谈,本着严谨的态度得出了自己的认识。尽管他的见解不免偏颇,但相对于同时代的人是较为接近事实的,也丰富了《论法的精神》的材料。

3学术着作编辑
孟德斯鸠的学术造诣很深,曾经撰写《古老和现代地球的物理史草案》、《论自然史的考察》、《论相对运动》等。在波尔多科学院宣读过两篇关于矿藏的论文,还为解剖学研究设置了年度奖金。在文学领域,他提供了《尼德的神殿》,附以《塞菲斯和爱情》等作品。
1721年,孟德斯鸠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了《波斯人信札》(Persian Lette
孟德斯鸠作品——《论法的精神》
rs)一书,假托两个波斯人周游欧洲的通信,抨击了当时法国的社会政治制度,轰动了法国。不久人们发现了本书的作者是孟德斯鸠,他因此而一举成名。这是以文学形式表达其社会、政治观点的着作,文字优美,情节动人,有口皆碑,风靡一时,可以同拉伯雷和拉辛等文学巨匠的作品相媲美。
1734年,孟德斯鸠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初步研究了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孟德斯鸠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着作,是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的《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在这部巨着中,他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和社会政治学说。在对《论法的精神》褒贬不一的情况下,他于1750年撰写了《对<论法的精神>的解释》并附有辩护,从1753年到1755年写了《论趣味》,1754年给《波斯人信札》增加了11封信。

4主要观点
法律
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同各民族谋生方式关系密切,不同的谋生方式需要法律的多少、程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从事商业和航海业的民族比从事耕种土地的民族更多地需要法律,也更容易实行民主、共和、法治;而从事农业的民族就比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比从事狩猎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他还认为,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由于常常会因为狩猎、捕鱼等发生争执乃至战争,所以,他们更需要国际法;而耕种土地的民族对如何分配土地更关心,所以,他们更加需要民法。
此外,孟德斯鸠还认为,由于自然地理环境不同而导致的民族精神的差异,也对法律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法律同自然地理环境不同造成的人口、贸易、宗教、货币等差异也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制定出适合需要的法律。
决定论
孟德斯鸠是特别重视地理环境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气候、土壤、土地面积大小等地理因素对这个国家的人的性格、情感、风俗、法律以及政治制度都有着直接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寒带地区民族骁勇剽悍,热带地区民族则心神萎靡。土壤贫瘠使人勤奋,土地肥沃则使人因生活宽裕而柔弱。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说:“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比如,炎热和寒冷的气候对法律的影响是不同的,在炎热的气候条件下人们大都懒惰、怯懦、心神不定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这种气候适合暴君制,并且制定较多残酷的法律维护统治;而寒冷的气候则使人意志坚强、刚毅、勇敢、自信、豪放,人们善于捍卫自己的自由。在这种气候条件下,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国制,并且利用法律维护自由。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律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8. 简述 孟德斯鸠是怎样论述法的精神的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周游欧洲列国,广泛考察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而得出的心血结晶,该书分上下两册,除一短序外,共6卷31章,计60余万字,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少有的鸿篇巨着。它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论证触角涉及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等众多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被誉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网络全书”。此书主要内容可分为6部分:(1)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 10章)。(2)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的范例(11-13章)。(3)地理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19章)。(4)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25章)。(5)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的学说(27-28,30-31章)。(6)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

9. 孟德思鸠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法国启蒙思想家、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论法的精神》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着作之一。《罗马盛衰原因论》
一,自然法与法的分类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相当于今天所说的规律。称为三类自然法、人法,神法。反对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有四条原则,既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过社会生活。人类一 进入社会,战争状态开始了。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民法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多种人法。孟德斯鸠所说的神法即宗教法。
二、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是自然法学派中又运用接近唯物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他主张从法律与其它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寻法律的精神实质,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他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类,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反对专制政体。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中心点是普遍的守法、建立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秩序。贵族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加节制,需要普遍的法律秩序。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横和暴力。政体的原则一旦腐化,最后的法律也要变坏,反而对国家有害。必须是法律同已建立和将要建立的政体相适应。 (二)法律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是哲学上的自由,既意志自由;二是政治自由,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享有安全。一个人能够作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孟德斯鸠主张用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各项自由,维护自由作为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则。在实现政治自由的国家,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正在这里。(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从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来探寻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第一,他认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第二,土壤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肥沃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专制制度。贫瘠土壤条件下,容易和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第三,气候条件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热带容易和适宜建立暴君制度。寒冷条件下、适宜建立民主共和制。把法学从神学下解放出来。
三、立宪、分权与法治孟德斯鸠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因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实现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发展成为资产阶级典型的分权学说,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认为不分权就谈不上公民自由。立法权应有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他所说的人民是指资产阶级和贵族。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国王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而不能违背法律。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因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员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适中宽和的精神应当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好相道德的善一样,是经常处于两个极端之间。法律的题材要精洁简约,法律的题材要质朴平易,法律的措词不应含糊笼统,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关于司法制度孟德斯鸠主张:诉讼应当由国家检察官提起,实行公开审判,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法官和被告地位平等,允许被告辩护,严禁拷问,审判由几个法官共同审议,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上诉。
四、民法、刑法理论民法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民法调整契约、继承人、婚姻等所有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男女在婚姻和财产关系上应该平等。刑法理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危害宗教罪、危害风俗、危害公民罪、危害公民安全罪。反对以思想言语定罪,法律的责任制是惩罚外部的行动。提出了罪行相应的原则,主张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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