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和基础。
㈡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一
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二
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和理想的方法
三
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包括以下六种
1社会调查法,社会调查法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社会调查方法是研究性学习专题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
2历史研究法,
历史研究法是运用历史资料,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对过去事件进行研究的方法。亦称纵向研究法,是比较研究法的一种形式。在政治学领域中,它着重对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可以理解为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有联系的事物进行考察,寻找其异同,探求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方法。
4逻辑分析法,主要是指“语言的转向”之后出现的分析哲学、科学哲学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利用现代数理逻辑这个强有力的工具,对语言进行分析,并通过语言分析来解决传统的哲学问题。
5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法是运用语义区分量表来研究事物的意义的一种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
㈢ 法学研究方法的作者介绍
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兼职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大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
㈣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W·赫希曾指出:“尽管并非所有的研究者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都持有一致的看法,但是,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包括经济理论与计量分析工具――构成了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分析的基本特征。”这一点,甚至连法律经济学中的非主流学派的学者也看得十分清楚,R·P·麦乐怡就一针见血地说,“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对法律规则(Doctrine)进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及经济效率分析,使我们可以就法律实施的结果得出结论,并对特定的法律安排的社会价值作出评价”。 法律经济学是以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必须建立在对个人意向和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是有理性的个人,并由此假定集体行为是其中个人选择的结果。因此,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经济学实质上是研究理性选择行为模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法学,或者说,是一种以人的理性全面发展为前提的法学思潮。
由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同样也是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的重要基础,并且在“边际革命”兴起后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因此,法律经济学在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假定作为其研究基础时,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借用了与这一方法论相一致的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和分析方法,例如“效用”、“效率”、“机会成本”等概念,以及“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边际分析”等分析方法。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阐述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的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的理由时指出:“法律所创造的规则对不同种类的行为产生隐含的费用,因而这些规则的后果可当作对这些隐含费用的反应加以分析”,据此,“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 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分别是经济理论中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的最基本的分析方法。规范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实证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 “是什么?”。在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中,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确立和突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效率”标准,即研究在一定社会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问题。在一些法律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是“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非常多的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
从具体的效率标准来看,法律经济学在规范研究中所运用的经济效率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帕累托最优”,而是“卡尔多—希克斯补偿原则”意义上的效率标准。按照这一效率标准,在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中,如果那些从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获得利益的人,只要其所增加的利益足以补偿(并不要求实际实偿)在同一资源重新配置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法律经济学的规范研究所确立的这种经济效率标准,可以认为是支撑法律经济学理论大厦最重要的“顶梁柱”,也是法律经济学展开实证分析必不可少的前提。
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中,实证研究最适合用来分析法律的效果问题,或者说,实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最适合于研究法律的“效果评估”问题,包括对法律的效能做定性的研究和定量的分析。法律经济学运用实证研究来分析预测各种可供选择的法律制度安排的效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说明,法律的实际效果与人们对该项法律预期的效果是否一致,或是在多大程度是一致的。实证研究在法律经济学中的运用,不仅促进了法律经济学研究的“模型化”和研究的“精确化”,而且使得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问题研究取得了极大的进展。
㈤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阶级分析法等
㈥ 法律的实证研究方法有哪些
1、社会调查法
2、历史研究法
3、比较研究法
4、逻辑分析法
5、语义分析法
张文显的法理学上专门为你查的,采纳吧 !呵呵
㈦ 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几种
答: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
(1)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2)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或价值属性;法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本身就是一定价值观念的体现。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它们是价值分析过程的两个不同的阶段或方面。
①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涵的价值属性与价值元素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的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
②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
①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或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a.价值中立,指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b.经验事实,指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而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②实证研究方法类型
a.社会调查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其基本特点是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订出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和实验采集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提出知识性的命题。
b.历史研究方法。对法律进行历史的实证考察,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法律现象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从而深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认识。
c.比较研究方法。即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它在学习和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以改进本国法律、推动国际法治发展、促进法律文化交流和法治文明互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d.逻辑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二是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三是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公正。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主要在四个层次上被使用。第一个层次是法律概念与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个层次是法律原则之间的逻辑联系。
e.语义分析方法。即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结构、语源、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㈧ 法学研究方法的介绍
《法学研究方法》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法学研究方法论”课程后的研究与学习成果集成。全书章节沿循课程设置,共分五讲,包括法学研究与法学研究方法、法学作品的写作与学术规范、法学学术刊物和其他出版物、法学研究课题的选择和其他学科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各讲均以“课程讲授内容该书”和“讨论内容”开篇,后推出具有代表性的学习论文,从而将法学研究方法这门虽然基础但极能反映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的作风修养与学术水平的学问深入细致的展现在读者面前。
㈨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
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
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
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
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着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
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9)法律研究方法扩展阅读: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㈩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
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的区别有研究主体不同、研究对象不同以及研究的目的不同三个区别。
第一,研究的主体不同。
法学方法是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员所进行的活动。
法律方法一般是律师等法律职业者进行的活动。
第二,研究的对象不同。
法学方法论着重于研究法学的逻辑、模式、立场正确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方法是就法律适用过程进行科学说明,某个案件所适用法律适用进行科学说明,确定个案中法律适用技术的是否合理以及正确。
第三,研究的目的不同。
法学方法是为研究新法律、法律是否可靠其追求的是所进行的手段采择及路径设计,其追求的目标就是法学的独立和其科学性。
法律方法论并不以研究新法律、法律是否可靠为基础,它主要是用来证明案例裁判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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