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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评评价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8-02 20:25:29

① 环评的评价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② 对贯彻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建议

今年8月17日,国务院以第559号令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法规。《条例》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而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一、《条例》颁布实施意义深远

《环评法》颁布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武器。而《条例》颁布实施,将会使规划环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志着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规划是良好发展开端的“控制闸”,发展必须规划先行。规划环评是环评发展与完善的必然结果,规划环评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环评法》,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评法》实施过程中,注重分析规划中对资源环境的需求,逐步推进由过去单纯的建设项目环保指标控制向区域性的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容量分析与控制转变;由单一的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向系统化、综合性的环境影响和社会经济影响分析评价转变;由过去静态的分析评价向动态的分析评价转变,使管理理念有重大转变,思想认识有新的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改观。但由于相关制度、配套法规滞后,保障措施跟不上,影响了规划环评工作健康发展。

当前,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焦点。受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也受到很大影响。在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实施的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一揽子计划中,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节能减排的环评工作空前繁重,环境保护压力日益增大。

《条例》作为《环评法》的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环评制度,细化了规划环评的具体要求,增强了规划环评的可操作性,将会在规范和促进规划环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全面开展规划环评工作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开发资源和保护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意义重大。

二、实施《条例》中,应着力解决当前影响规划环评的主要问题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过几十年的奋斗,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举世瞩目。但也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等深层次问题。一些行业、地方唯经济发展至上,甚至唯GDP,其GDP的增长往往是以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存在环境政策实施的“软”效力缺陷。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环评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还面临着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制约,又缺乏一些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安排。《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解决影响规划环评的深层次的问题及建立一些具体的制度提供了契机,也为进一步完善《环评法》提供更多有益的新经验。

在《条例》实施中,首先要解决当前影响规划环评的主要问题:

(1)在《条例》实施中,完善规划环评体系。目前,由于规划体系不规范就会直接影响到评价体系不完善。在规划体系中存在缺乏规范管理,规划类型繁多、层次复杂,内容交叠较多等诸多问题,进而影响评价机制定位不准确、定性评价重视不足、指标体系不完善、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只有完善了规划体系,才能完善规划环评体系。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形成“倒退”机制,有利于健全完善规划体系。

(2)按照《条例》要求,明确规划环评主体。目前,规划环评主体界定不清,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支撑不够。规划环评审查主体多元,部分主管部门不仅负责规划的审批,还组织规划环评审查,加上各部门对规划环评实施的范围、程序、经费、深度等问题争论较多,多头管理、又“封闭运作”常使规划环评流于形式。

(3)按照《条例》要求,解决规划环评技术支撑问题。目前,规划环评技术支撑不够,造成规划环评缺乏时效性。规划体系的不规范和技术方法体系尚未成熟,不能适应规划发展的需要。一是评估成果不够全面。由于规划类型不同、层次不同,仅依靠目前规范标准开展工作,规划环评难以把握不同规划的评估重点。二是采用的方法和标准过于僵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定量预测和分析,影响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质量。三是规划内容与规划环评之间的关系协调不够。

(4)在《条例》实施中,建立完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目前,缺乏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战略环评难以有效推进。尽管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中提出了规划环评的早期介入原则和工作程序的要求,但因缺乏具体的规划流程,操作性不强,因此,无法体现规划环评作为战略环评的重要意义,从而在实际操作中造成了许多问题。

(5)在《条例》实施中,加强理论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目前,规划环评的理论基础还不充实,尤其规划环评与资源环境承载力关系研究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基础。作为规划和规划环评的基础工作,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肤浅,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还很不完善,影响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质量。

(6)在《条例》实施中,建立开放的,公众广泛参与的制度。目前,公众参与效率不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仍流于形式,随意性大,公众利益在规划中尚未得以充分体现,公众享受规划项目成果不到位,应有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规划管理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封闭运行现象,其编制、审批、实施主要在管理部门内部进行,公众介入程度低,透明度不高,公众意见对规划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约束力体现不够,导致规划编制与规划环评脱节的现象。

三、实施《条例》,逐步形成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

1.加强资源环境承载力理论研究,建立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

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它具有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承载能力。环境本身也是资源,在资源环境运动变化中,二者是耦合关系。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相互影响,互为一体。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关键和前提是资源环境承载力。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不仅是规划环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坚持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中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优化、调整生产力布局和空间结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要建立和完善真正意义上的长效机制,首先,规划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其次,把规划环评作为规划制定的基础工作之一,所有规划都应先过“环境关”,把规划环评作为规划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规划”应是规划的题中应有之意,而不是像现在对规划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用规划环评推进绿色GDP建设,探索建立健全GDP核算体系

从一定意义上讲,规划环评与绿色GDP强调的都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规划环评注重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有助于优化经济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推进绿色经济的重要引擎。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成果的综合性指标,也是判断宏观经济形势的最重要指标之一,GDP的这类功能是必需肯定的。但GDP与所有统计指标一样,不是万能的,都有局限性。

目前,我国核算GDP,主要是生产法+部分行业的收入法。尽管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存有严重缺陷。就目前方法核算出的GDP,许多重要方面它并不反映或反映的不全面。比如,GDP虽然扣除了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但这些被扣除的中间投入不涉及生态环境成本,生态环境的恶化未直接影响到GDP。同时,许多社会、民生、质量、安全的问题,在GDP中也没有被反映出来。因此,急需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改变原有的GDP核算方法,探索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体系,建立和维护人与自然相对平衡的关系。通过开展规划环评,改革GDP核算方法,推动绿色GDP建设,建立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为调整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作出贡献。

3.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有序开展,相互促进,优化提高

当前存在着战略环评“软”,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硬”的现象,甚至出现了宏观规划和微观项目在审批层次上的“倒挂”现象,削弱了战略环评对重大决策的影响力。从理论上讲,战略环评是对环评进行科学的定位、定性和定向,规划环评是实现战略环评的计划、步骤,而项目环评是具体的项目操作,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层级和管理体系。然而现实中,战略环评往往滞后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制约了战略环评对规划的指导作用。环评的层次“倒挂”首先源于战略、规划、项目的层次“倒挂”。发展要有战略,战略环评是衡量发展战略的重要标尺,应尽快转变思路,超前(或同步)进行战略环评研究,使战略环评成为战略本身的组成部分,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影响评价从微观到宏观的拓展、从战术到战略的拓展、从单因子到系统的拓展,以有效发挥战略的导向和约束机制作用。

四、借鉴规划环评的实践和经验,做好国土规划工作

在研究国土规划制定过程中,应统筹协调区域内突出的关键性资源环境制约,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考虑生态规律,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积极探索建立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的综合评价体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问题,科学协调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为建立规划分区及制定相应政策创造必要的条件。构建包括土地、水、矿产(能源)、生物、气象、地理、地质等诸多资源环境承载力构成要素在内的综合分析和科学评价机制,建立一个能够统领各类空间规划的综合性规划,以承载力定发展,以承载力保发展,实现“以需定供”思维向“以供定需”理念的转变。

国土规划应借鉴环评经验,在编制规划时,应确立规划环评的前置地位。第一步在规划编制的初期介入,较早的介入规划决策过程;第二步在对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基础上,将环评列为国土规划具体内容,运用环境影响评价理论,对国土规划实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科学评价,以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的发展速度、不同的经济规模以及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和空间开发格局等,才能使国土规划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五、以《条例》为准则,做好《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划环评工作

规划环评作为服务于规划管理决策的手段,是规划管理的行政行为之一,应当作为规划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颁布实施,将在提高我国资源保障能力,增强服务功能,加强地质环境(灾害防治)的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与其规划环评应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规划环评应作为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中必不可少的步骤。规划环评应尽可能在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编制初期介入,使环境资源因素在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中得到充分考虑,而且应把规划环评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之前应首先要开展规划环评,然后再项目环评的程序,完善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制约机制。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已经颁布实施,建议开展地质勘查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评的工作方法和指标体系研究;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试点工作,从实践中取得有益经验,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六、加强矿山环境规划管理,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评

规划作为做好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搞好矿山环境工作的第一步,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应以规划为龙头。在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各地不断探索,开拓创新,积累经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入到一个崭新阶段。以广西为例,广西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作为一项重要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资源开发中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做好资源开发规划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通过制定科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科学、有序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不管是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都要严格执行开发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制度,矿山的开采、保护与治理均按规划执行,编制了《广西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分为近期(2006—2010年)和远期(2011—2015年)目标,并在实践中创造了苹果铝土矿地质环境恢复、平乐锰矿区及武鸣板苏锰矿、藤县及苍梧县钛铁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三种模式,积极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采取以财政投资为主,企业投资为辅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逐步解决过去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新上项目按新机制运行,使环境管理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09年9月15日作者与张兴合作撰文)

③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集

目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采用基于GIS的“3S”集成技术方法、累积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生命周期的评价方法、风险评价的方法,另外还应该把政策的评价方法和规划决策的技术方法应用到SEA中。

在实践应用中,应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的类型、所涉及的主要环境问题、可利用的资源(如时间、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备选方案及政府的约束条件等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同时,必须注意到,由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复杂性,不可能单纯依靠一种技术方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研究必须与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证研究密切结合。表4.2为可能适用于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

表4.2 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选方法集

续表

续表

续表

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哪些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 基本简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计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
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骤,这些步骤按顺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过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骤的顺序也可变化。
1.1 环评的重要性
(1)为开发建设活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为经济建设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1)为确定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向和规模、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应的环保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为制定环境保护对策和进行科学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1.2 环评的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注明:任何环境影响评价书,没有注册环评工程师签名盖章均不产生法律效应。)
1.3 环评的作用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及规定应采取的行动,可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可为环境管理者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1.4 环评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技术 ,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对确定经济发展方向和保护环境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上都有重要作用。

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
3、为区域开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4、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1.5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
环境影响评价流程
2 基本条件
(1)基本上适应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显着影响的项目,并能够对所有可能的显着影响做出识别和评估,
(2)对各种替代方案(包括项目不建设或地区不开发的情况)、管理技术、减缓措施进行比较;
(3)生成清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EIS),以使专家和非专家都能了解可能影响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4)包括广泛的公众参与和严格的行政审查程序;
(5)及时、清晰的结论,以便为决策提供信息。
环境影响评价分:环境质量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的功能:判断功能、预测功能、选择功能与导向功能
3 基本分类编辑本段
按照对象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境要素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
按照时间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 编写格式
4.1 总论
1.1 评价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1.2.2 环境评价规范
1.2.3 建设项目有关资料
1.3 总体构思
1.4 评价原则与标准
1.4.1 评价原则
1.4.2 评价标准
1.5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的确定
1.5.1 施工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2 营运期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1.5.3 评价因子的确定
1.6 评价等级
1.6.1 环境空气
1.6.2 地表水环境
1.6.3 声环境
1.6.4 风险评价
1.7 评价范围
1.8 评价工作重点
1.9 评价时段
1.10 保护目标及环境敏感点
1.10.1 环境保护目标
1.10.2 环境敏感点
4.2 项目所在地自然社会环境概况
2.1 自然环境概况
2.1.1 地理位置与交通
2.1.2 地形、地质、地貌
2.1.3 气候、气象
2.1.4 水文
2.1.5 自然资源
2.2 社会环境概况
2.2.1 社会经济概况
2.2.2 文化教育与医疗卫生
2.2.3 交通
2.2.4 能源
2.3 区域规划
2.3.1 城乡总体规划
2.3.2 城市总体规划
2.3.3 项目园区规划
2.4 项目工程依托设施概况
4.3 拟建项目概况
3.1 基本情况
3.2 建设内容
3.3 产品质量指标及原料理化性质
3.4 总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分析
3.5 主要原辅料及动力消耗
3.6 公用工程
3.6.1 给水
3.6.2 排水
3.6.3 供电、电讯及报警
3.6.4 供热
3.6.5 储运
3.7 主要生产设备
注:本章内容根据项目拟建工程不同需要做调整
4.4 工程分析
4.1 生产工艺及污染因素分析
4.2 物料平衡分析
4.3 环境保护
4.4 项目运行污染物排放汇总
4.5 非正常工况排污及处置
4.5 清洁生产分析
5.1 清洁生产概述
5.2 本项目清洁生产分析
5.3 清洁生产的措施
5.4 小结
4.6 环境影响因子识别
6.1 环境对拟建项目影响因素分析
6.2 环境影响要素识别、筛选
6.3 环境影响因子识别、筛选
6.4 评价因子确定(气、水、声、渣)
4.7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3 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4 区域污染源现状调查与评价
4.8 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
8.1 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8.2 施工期的水环境影响分析
8.1 施工噪声的影响分析
8.1 施工固体废物的影响分析
4.9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噪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1 固废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4.10 环境风险评价
10.1 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10.2 风险识别
10.3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10.4 潜在的风险因素识别
10.5 风险类型
10.6 事故概率分析
10.7 事故发生对环境的影响
10.8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0.9 应急监测方案
10.10 应急预案体系
10.11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4.11 总量控制
11.1 总量控制因子
11.2 总量控制建议
4.12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2.1 三废及噪声治理措施
12.2 环保投资估算
4.13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1 概述
13.2 环境保护费用
13.3 环境保护效益
13.4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3.5 小结
4.14 环境管理与监测制度分析
14.1 环境管理
14.2 环境监测计划
4.15 产业政策符合性及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15.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5.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5.3 总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4 环境容量
15.5 环境风险
15.6 小结
4.16 结论与建议
16.1 建设项目内容
16.2 规划符合性分析
16.3 环境现状
16.4 清洁生产
16.5 拟建工程污染物产生及治理情况
16.6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6.7 环境风险评价
16.8 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16.9 总结论
5 目录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⑤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内容是什么

省级规划环评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有加权比较法、对比评价法、层次分析法、费用效益分析法、环境承载力分析法等评价方法。各地应结合实际选用。主要内容包括:
(1)分析环境现状。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分析当地环境现状和历史演变,明确与土地利用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和环境问题,总结现行省级规划实施中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经验与教训。
(2)拟定环境目标。在环境现状和资源潜力分析基础上,拟定省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要指标,评价规划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与规划其他目标的协调性。
(3)评价规划方案可能引致的环境影响:
①土地利用结构与规模调整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结构、各类用地规模的调整变化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关系,评价土地利用结构与规模调整特别是各类建设和土地开发安排的合理性,分析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和造成的环境问题。
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调整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安排与当地土地条件的关系,评价土地利用分区特别是各类建设用地区域和土地开发区域划定的环境适宜性,分析对本辖区和相邻区域可能引致的环境影响。
③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规划拟定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引致的环境影响。
④提出对策措施。分析、预测和评价不同规划方案的环境影响,作为选定规划方案的重要依据。对选定的规划方案拟订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⑥ 基于“3S”技术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三峡库区丰都县生态敏感性分区为例

敖A鳈 刘秀华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本文在介绍“3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应用的基础上,以三峡库区丰都县为例,并通过丰都县生态敏感性分区来进一步阐述“3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应用,为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3S”技术;丰都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第2章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该法规正式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立为我国的一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往我国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多是围绕建设项目进行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在国内仍属空白。当前我国正在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研究,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与方法。

“3 S”技术指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s,GIS)、遥感(RemoteSensing,RS)和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一体化技术。20 世纪90年代以来,“3 S”技术发展迅速并得到广泛应用。“3 S”技术是实现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信息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的主要手段。然而,由于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原因,过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仅在图件编制等方面采用“3S”的部分技术,离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要求差得很远,因此,规划工作完成后又开始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本文旨在思考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开展时应充分利用“3S”技术,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信息化水平,充分适应新形势对土地利用规划的需求。

1 区域概况

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和重庆直辖市版图中心。县境内地貌为一系列褶皱山系构成,长江横贯中部。全县面积2904.07 km2,其中丘陵占 31.7%,低山占 39.4%,中山占28.9%。气候隶属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常年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热量丰富,立体气候明显,年均气温 18.5℃,年均降水量为 1123.4mm,无霜期为318天,日照时数1311.8 h。丰都县位于长江三峡旅游热线上,旅游发展为先导的经济战略的实施,使全县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随着三峡工程的完工,丰都县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地位都将发生重大的变化。由于特定的地质构造和县境内的公路建设、中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城镇建设、采石采矿等人类工程活动,使区内地质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和破坏,地质环境条件日益恶化,土地利用发生较大的变化。同时成库后,水体自净能力将大大减弱,易造成泥沙淤积和水体污染,对库区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利的影响。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长江流经境内47km,其环境状况直接关系到三峡工程长治久安和整个库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基于 “3S” 技术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本轮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①调查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分析资源供给状况和环境容量。调查区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土地生态环境问题,分析重要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布、范围和危害;调查区域主要限制资源的供给状况;调查区域环境容量。②分析区域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关系。分析区域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生态建设工程等土地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③提出有利于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根据区域生态环境、土地利用等条件和特点,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从环境保护和生态改善的角度出发,提出合理布局;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及自然、经济、社会条件,提出合理地生态建设原则、标准、目标、用地安排和政策保障建议。基于此,在进行此轮土地利用规划环评时,考虑使用生态敏感性分区来合理地规划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期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有益的参考。而这一部分的细化主要是通过“3S”技术来实现的,主要包括遥感技术,即多光谱卫星遥感数据、雷达遥感数据、航测遥感数据,全球定位系统与野外实地观测,以及地理信息系统,从而客观、准确地提供土地类型、土地利用、地貌类型、植被覆盖、城镇分布等数据,对规划范围进行生态分区。

2.1 基于 “3S” 的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种空间规划,借助“3S”技术不仅能够进行基本的数据处理工作,而且还能在空间分析模型的支持下,建立土地适宜性评价空间数据模型,辅助编制土地时空最优利用方案。

2.1.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分析模型

(1)基于GIS 的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评定土地在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下对确定利用类型适宜状况的过程。通过评价土地单元对不同利用类型的适宜程度,可以明确土地对每一种利用类型的适宜程度及适宜程度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特征,揭示出影响确定利用类型的限制性因子及其限制程度,从而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传统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评价者根据收集到的有关数据,利用自己的经验,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定性评价,因此,评价结果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且评价成果图件均需手工绘制,相关的面积计算、统计分析等工作也费时、费力又容易出现误差,利用GIS技术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可以克服上述问题。借助GIS技术,依据一定的数学模型,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对土地适宜性进行单因素评价和多因素综合评价,实现评价区土地适宜性的分等定级。它具有相关的统计、分析、规划和管理功能,集数据管理、土地评价、办公自动化于一体,有力地促进了土地适宜性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现代化。

(2)空间预测模型 土地利用规划具有战略性,需要较准确地预测一段时间内的土地供需状况。科学的预测模型和方法是进行成功预测的前提。传统预测多选用经济数学模型,如回归、平滑、曲线拟合、灰色预测四大类近20 种。这些模型以行政单元为基本单位,把空间实体看成点状,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有所偏离。

(3)基于 GIS 的土地空间配置模型 利用 GIS 的空间分析功能,可以帮助在空间上最大效益地利用土地资源。有如下准则可以用来指导土地利用规划的土地配置:①在满足城市发展的同时,能兼顾到保护优质的农业用地;②城市发展用地的选择要有合理性,要先开发最具有发展适宜性的土地;③要妥善地解决各种不同用地类型之间的矛盾;④土地开发要有规划,要防止出现零乱的空间布局。上面的最大空间效益准则就是为了要节省土地资源,首先通过土地资源的评价来获得研究地区的农业适宜性以及城市发展适宜性的空间分布情况。土地适宜性的计算考虑了土壤、地形、交通和土地利用等要素,如果不考虑其他制约因素,土地利用方式应该与土地适宜性是一致的。在土地规划中,最常碰到的难题就是如何解决城市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冲突,适合于城市开发的土地往往也是最适合于农业生产。根据土地的适宜性,可以利用GIS来合理地解决城市发展与农田保护的矛盾,这是一个多目标空间决策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采用Eastman 等提出的一种线性分割的方法。

2.1.2 基于 GIS 制定规划方案

GIS 支持下的土地规划方案编制具有模型化、定量化、多元化、动态化等特点,编制出来的规划方案更科学。规划方案的确定总是涉及到不同方案的模拟、评价与比较。GIS 可以根据已有信息、规划模型、上轮规划情况等自动生成不同参数条件下的规划方案,采用图形、表格等形式将不同的方案表现出来,并可模拟执行不同方案的结果。值得提出的是,土地利用规划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可持续发展大计,公众参与对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最终方案的实施都十分重要,有鉴于此,规划方案通过Web GIS、电子地图、虚拟地理环境等可视化手段表达,让不同用户群深入了解方案,提出修改建议。土地利用规划专家和管理、决策部门可以在GIS等技术支持下进行协同规划。在协同规划环境下,不仅规划方案可视化,而且提供研讨环境,设置修编规划方案的操作工具。

2.1.3 编制规划图件

按国家有关规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图件成果的基本图件有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城市用地规模图。GIS 具有强大的制图能力,可按照规划方案,输出所需要的图件。由于GIS的制图功能在图形符号、颜色分配等方面与土地利用规划图的要求不适应,因此必须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图的有关规程对GIS的制图模块进行完善,或将相应的制图软件与GIS数据库相连接,从GIS中获取有关的信息进行制图,输出要求的各种规划图件。GIS 和RS 结合可以编制可视化程度更高的图件,遥感数据比地图数据具有更强的现势性和可视性,把遥感数据作为土地利用规划图的背景数据更容易让一般使用图件成果的用户理解规划成果。基于“3S”的土地利用规划还有许多中间成果,这些成果多数以图形形式表达,尽管规程把这些作为必要的成果,但是,它们是土地利用规划重要的资源和依据。GIS 也提供制这些图的工具和符号库,可以方便地编制这些成果。

2.2 生态敏感性分区实例

为保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协调开发与保护的矛盾,基于“3S”技术,根据景观价值、饮用水保护、坡度和用地使用状况等四项因子(见表1),经单因素图层加权叠加、聚类、数据处理,把丰都县的土地分为最敏感区、敏感区、低敏感区和不敏感区4个类型(图1)。

表1 丰都县用地生态敏感性分析

图1 丰都县生态敏感性分区

2.2.1 最敏感区

一般为河流及其影响区和坡度大于 20%、生态价值高的成片林地,主要分布在方斗山东南一带,高家镇、兴义镇地区。该区域对城市开发建设极为敏感,一旦出现破坏性干扰,不仅会影响该区域,而且还会给整个区域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后果,属于自然生态系统重点区域。

2.2.2 敏感区

一般为平缓区域上的林地等,对人类活动敏感性较高,生态恢复难、对维持最敏感区的良好功能及气候环境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开发时要慎重。它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的中山区域和长江以北的十直镇以及丘陵低山地区的高产田如社坛镇、保合乡等长江西北各镇。

2.2.3 低敏感区

一般为有荒山灌草林等经济作物分布的区域,能承受一定的人类干扰,但严重干扰会产生水土流失及相关自然灾害,生态恢复慢;低敏感区分布在许多乡镇,但不合理开发很容易向敏感区过渡。

2.2.4 不敏感区

主要是旱地荒废农田等,能承受一定强度的开发建设,土地可作多种用途开发,主要分布在长江东北以及城区附近。

3 结语

一段时间以来,落后的土地信息技术手段一直是制约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缺少实时动态信息,不能适时进行土地利用信息变更和规划方案调整。“3S”技术是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理想技术支撑手段,并能有效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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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什么是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从广义上来说,规划环评(Planning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属于战略环评(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的一种。在发达国家,该项工作已开展了30年之久,但鉴于国外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利用规划内容与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大部分差异,无法直接引进国外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法,所以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践中面临的很多问题也亟需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去加以解决。因此,对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LUPEA)的一些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在理论建设和实践方面都是很有意义的。
1.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综述
1.1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涵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对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其优势在于可以在规划方案的形成阶段就参与其中,及早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角度出发,分析规划方案可能引发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改善规划方案;其着眼点不在于规划实施后减缓不利环境影响,而是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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