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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的基础分析方法

发布时间:2022-07-31 14:52:17

1. 请求权基础

法律分析:请求权基础是指产生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根据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内容分为:

(1)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2)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 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据以支持当事人请求权的法律依据,是 法院 支持一方当事人请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唯一依据。根据是否同时具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二者,法律条文可以被分成“完全性法律条文”与“不完全性法律条文”,而根据条文结构与法律功效的不同,后者可以进一步分为“定义性法条”“补充性法条”“限制性法条”“准用性法条”和“拟制性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条文,首先必须是一个完整具备“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的完全性法律条文。完全性法律条文,一方面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发挥功效,同时也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而存在。不完全性法条不得单独、独立地作为请求权基础条文出现在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之中,而是应当以完全性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同时辅之以数条与其诉讼请求相关联的不完全性法条加以补充、准用、限定或拟制,共同组成请求权基础条文丛,方能坚固地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实现。

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律条文的结构一般为“原告得向被告,依据某一条文,请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可以看出,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完全性法条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请求权人(一般是被侵权人)、被请求人(一般是侵权人)、法律依据(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条文本身)和诉之声明(请求权人所请求法院判令的、被侵权人为或不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怎样分析案件的大前提小前提

一、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运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要判断在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

1、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2、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3、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法字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步骤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第一,明确争议点及与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焦点,围绕该焦点还有哪些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又如何。第二,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果根本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第四,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首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然后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最后,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第五,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2、考察法律适用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讼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该法律关系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中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将照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关系分析法需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但绝非机械地适用法律。有人认为,法官好象一个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条文和法律事实象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象商品自动售出,这显然是脱离实际。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另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因此,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案件主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因为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制性规范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解释,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是在运用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事实即小前提,然后再考虑大前提即法律规范,但并非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二、案例分析的另一种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一种案例分析方法。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

(一)请求权的概述

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特点有: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3、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因为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而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分析的主要工作在于“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的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其优点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时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适用时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若是给付之诉,可以采取请求权基础分析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向谁基于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请求。

2、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因为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而没有提出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只提出赔偿损失,而没有指出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是法官仍然要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①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②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等。③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④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3)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的顺序进行检索。民法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因而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比较快捷。请求权的体系应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①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来考察,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的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首先从合同关系入手,才能向其他关系展开,即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缔约过失请求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合同责任,若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③无因管理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⑤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无关的请求权。然后锁定一种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请求权。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1)提出该请求权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支付的规定确定。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2)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至于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3)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5、归入。归入即把分解的事实、归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分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步。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对应地符合了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请求权。

6、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检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规范要件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即对被告的抗辩权的考察。被告的抗辩事由成立,就会导致原告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成立。

7、对请求权进行动态考察。尽管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成立,但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变动,如合同已变更或解除,则请求权也要重新考察。

8、请求权的竟合与聚合。如果在请求权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进一步确定采取责任聚合还是竞合的方法,关于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依据法律规范。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如果都没有,则主要是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既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受到两次赔偿。

三、两种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较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我国现阶段案例分析的适用有一定局限性。

1、按照此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如无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非常繁琐。

2、由于我国没有制订民法典,现行民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检索起来有一定困难。

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很难适用。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加以分析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形成权的争议。

4、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适用。

但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也不能代替请求权检索的方法,因为请求检索法可以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避免遗漏,并且不用将案件事实的全部法律关系纳入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全部考察那些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此外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权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

从事民商事实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建立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全面提高个人的审判技能。

4. 请求权分析法的适用方法及范围

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 请求权分析法以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展开,通过逐一检索的方式来寻找法律适用根据,故该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采用逐一检索的方式,故一般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此外,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还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但该分析方法的适用,需要法官对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有一个清晰把握,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
当事人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具体的诉因后,法律不允许法官帮助当事人再选择请求权或诉因,除非当事人只提出某项具体请求,没有明确法律关系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法官应当沿着以下思路或者步骤进行案例分析。 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人(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判断请求权性质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检索、分析请求权的消极因素,是一个发现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能够一一对应地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那么请求权也就能够成立。
总之,请求权分析法是从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是依据那一条法律规定入手,分析该条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条件是否都已具备。

5. 如何以请求权基础方法进行案例分析 1000字

摘要 在日常的民法案例中,我们往往可以看到类似的表述“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可以说,能够灵活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对案例进行解答,在民商法的考研之路上便成功了一半。

6. 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3、须有相对人出现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7. 请详细说明法律适用中两种基本方法:归入法(请求权基础)和关系分析法的模式

摘要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依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因为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8. 请求权分析法的介绍

请求权分析法是指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以案件事实为依据,检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请求权基础,从而依法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民法适用方法。

9. 请求权分析方法

  1. 甲公司不必付款,因为合同尚未成立。合同的成立是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如果要有效必须经过作出----到达(对于非对话方式的邀约)或者了解(对于对话方式的邀约)。而要约作出、发出必须是要约人自己的行为,而非他人的行为。而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将要约发出,而是由乙厂的人员自行取走,因此要约尚未发出,要约根本未生效,乙厂并未取得承诺的资格(因承诺必须针对已经生效的要约)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乙厂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请求权,甲公司自然无付款义务。

  2. 甲公司可以拒绝。理由日下:首先,甲乙之间的合同关于数量的约定为200套,因此乙厂多加工的100不在合同范围之内。其次,乙厂就多加工的100套服装这一情况告知甲公司时,实际上是对100套服装的邀约,而承诺一般不可用默示的方式作出,除非有交易习惯或事前约定,而乙厂的通知只是乙厂自己说了算的内容,并为事前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因此也不存在事前约定。故就多加工的100套服装,甲乙双方并无合意,也就无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享有对甲公司的请求权,故甲公司可以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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