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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方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07 06:28:18

1. 如何提高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方法课题研究保障方法

英盛观察数学课程标准指出,数学教学中应加强对基本概念和基本思想的理解和掌握,对一些核心概念和基本思想要贯穿数学教学的始终,帮助学生逐步加深理解。通过良好的数学概念学习促进学生从具体形象思维发展到抽象逻辑思维、进一步培养数学能力;通过有效的概念教学,使学生顺利地获取有关概念。在新课程标准下,优化数学概念教学,对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学生的数学素质都有极其重要作用。

本课题组成员结合近几年来的课堂教学进行分析调查,发现在小学数学概念的教学中目前概念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比较忽视概念的形成过程,往往把一个新的概念和盘托出,让学生死记硬背法则、定义;比较忽视概念间的联系,许多本来是有联系的概念,却分散、孤立不成系统,不能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比较忽视概念的灵活应用。因此本课题组希望通过研究探究出小学数学概念教学有效教学策略,探索出对概念教学的教材处理方法,达到对概念教学的教学设计有效性,提高概念教学教、学方式与方法运用的有效性。

在确定了课题后,本课题组成员从网上和教育教学杂志中对概念学习的文本资料进行收集和学习。如:《小学数学概念教学》《小学数学概念教学的优化策略》《数学课程标准教师读本》等关于概念教学的书籍及文章,并将一些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有意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我们发现,与原来的旧教材相比,新教材对概念的编排更加淡化,但教材中特别强化在情境中认识、理解概念,让学生通过动手操作、合作讨论等形式自主探究概念的意义。比如在李顺琴老师这次执教的《什么是周长》中,就通过摸一摸、描一描、量一量等活动来巩固认识周长。

通过课题组的成员间相互学习、共同探索,对概念教学探索出这样一种基本模式"概念的引入、概念的形成、概念的巩固、概念的应用"。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探索和研究,结合学生的具体情况在教学中不断反思探究,选择各种有效的形式,在课堂中紧紧抓住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唤醒学生的思维,使学生以最佳状态参与教学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2. 当前社会保障的研究热点是什么

这个不应该在这里问啊
去买今年的 考研辅导书就好了
各类书归纳的都很全面了
要说热点的话 今年应该是 流动性过剩、通货膨胀、结构性过热这些方面
还有就是转变增长方式、节能减排这方面
金融的话多注意人民币汇率问题
还有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的问题
希望能有所帮助~呵呵

3. 研究生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及评价方法研究需要哪些条件

这个,你应该问上过研究生的啊,像我们这些努力考研究生没考上的,没机会了解到这些的

4. 社会保障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任务

社会学一类的专业,个人建议不要报考。出来没任何核心竞争力。你拥有的知识,社会不需要。社会需要的你不会。你要想想,出来后你会做啥,你能做啥。就业面积大不大、针对性强不强,需求量如何。看看近几年招聘吧!

5. 研究课题的保障条件

昨刚解决问题研究基础说白要研究课题已具备各种条件比员(科研能力及资质)、财政(科研经费保证)、硬件环境(课题研究等能否保障展)、已完科研、要展课题现状情况等等、用都写捡强项写几项给准备充、力量雄厚觉

6. 政策研究与技术保障

2012年,规划院紧紧围绕土地管理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政策支持和技术保障职能。以项目为依托,开展了农村土地股份制问题研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政策研究、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征地制度改革研究等国土资源部软科学计划项目,政策咨询、研究能力进一步提高,主动性、敏锐性进一步增强,为国土资源管理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完成了城市“二次开发”土地政策研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税费收益分配研究、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等多项技术性任务或研究课题,服务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为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奠定了基础。

●农村土地股份制问题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计划项目,旨在对近年来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经验开展研究。

项目梳理了中国现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形成与特征,分析了结构变革对农业制度的可能影响,开展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非农领域的土地股份制实验和四川省成都市的农地股份合作制实验的案例分析,提出稳定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政策建议,形成了《农村土地股份制问题研究报告》。

●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政策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计划项目,旨在结合国土资源部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政策试点开展情况,梳理现行政策,提出差别化的政策建议。

项目分析了我国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政策现状,界定了低丘缓坡与未利用地、山地及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关系,提出了鼓励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地的差别化政策措施,构建了低丘缓坡开发的生态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为编制低丘缓坡开发规划提供了基础。形成了《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政策研究》总报告、基础资料汇编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低丘缓坡及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甘肃省白银市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政策调研报告》、《规范风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未利用地——宁夏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未利用地调研报告》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生态适宜性评价方法及应用研究——以浙江省为例》。

●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征地制度改革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针对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管理制度进行研究,从政策层面提出对策意见。

项目系统梳理了当前土地管理及征地制度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加强征地制度及相关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形成了《完善征地制度及相关土地管理制度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已报送国务院,获得国务院领导和国土资源部领导重要批示。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在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征地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典型地区旅游产业用地政策改革创新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旨在深入总结典型地区和典型业态旅游用地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桂林、张家界、成都、秦皇岛、舟山等城市旅游用地改革试点相关用地政策建议。

项目对云南省和海南省旅游综合改革试点中涉及旅游的土地政策进行了总结,了解了相关地区旅游产业发展态势、管理难点和相关政策诉求,重点跟踪了乡村旅游、旅游综合体等典型旅游业态的用地问题,总结实践探索的新鲜经验,并对旅游用地政策问题复杂、难题多的地区进行了跟踪研究,总结分析了云南省和海南省典型地区旅游综合改革试点情况及乡村旅游、旅游综合体等典型旅游业态实践探索情况;在总结典型地区旅游用地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桂林、张家界、成都、秦皇岛、舟山等城市,配套旅游用地改革试点和试点管理提出了思路和政策建议。

该项目将地方实践创新活动和国土资源部旅游用地改革试点研究相结合,在重点研究用地关系复杂的典型地区和业态中,提出了现行管理政策的调整建议和强化旅游用地改革配套性的解决方案。项目研究面对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地方管理实践需要,研究成果已直接应用于政策制定中,政策建议和研究成果也被相关部门采纳,将通过旅游用地改革,发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土地地下空间使用和管理相关政策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旨在通过广泛调研和深入比较研究,全面摸清现状,提出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基本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法律基础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配套政策框架体系与相关技术方法,解决地下空间利用中存在的确权、审批、交易等核心问题,为城市土地空间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提供支持与保障。

项目系统梳理了国家、部门、地方层面地下空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经验,全面调研了各地开展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的实践探索,分析了我国地下空间使用和管理的现状、发展方向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了不同国家地下空间使用和管理政策、机制及相关做法与效果,探讨形成鼓励和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提出了政策建议。形成的《土地地下空间使用和管理相关政策研究调研报告》和《土地地下空间使用和管理相关政策研究报告》,为国家进一步完善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奠定了研究基础。

●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体系研究

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旨在系统梳理我国现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施情况,结合典型地区实证分析,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框架和标准体系研究,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提出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

项目对我国现行节约集约用地主要政策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结合基础研究和试点实践经验,开展了节地标准体系研究、评价标准体系研究和考核标准体系研究及典型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实证研究,形成了《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体系研究综述》、《典型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调研报告》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体系研究报告》。

项目提炼形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政策措施和推广意见,提出了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工作思路和机制建议,对于进一步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充实延展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完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细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工作内容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城市“二次开发”土地政策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对广东省“三旧”改造及其他省(市)旧城改造主要做法和经验进行全面总结和系统研究,提出推进城市土地二次开发、促进存量建设用地高效利用相关政策建议,为完善我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提供了政策储备与支持。

项目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特点,系统分析了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的理论基础,结合广东省“三旧”改造调研,深入分析了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的制度障碍和政策需求,通过资料收集,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经验和启示,建立了政府引导、规划管控、多元参与、利益共享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体系。

项目的实施,对于完善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政策、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型、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城镇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低丘缓坡用地政策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对低丘缓坡荒滩综合开发利用开展系统研究,探索山地丘陵地区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为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统筹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切实保护耕地等提供政策建议。

项目对低丘缓坡荒滩综合开发利用现状政策进行了梳理,跟踪调研了浙江、云南、贵州等省份的试点进展情况,对其组织模式、运行机制及取得成效进行总结,研究分析了低丘缓坡荒滩综合开发利用的内涵与模式,提出能够在我国其他地区推广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的政策建议,形成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的低丘缓坡用地政策研究》、《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政策综合评价》、《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实证研究(贵州、宁夏)》、《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国内外研究综述》、《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的几点思考》及《韩国山地管理法》等成果,相关政策建议也已在相关地区低丘缓坡开发利用工作中得到应用,社会经济效益显着。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税费收益分配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对四川、广东、浙江等省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城市开展实证研究,提出在国家、集体、农民之间分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建议,为国土资源部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提供了决策参考依据。

项目通过梳理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实地调研了部分省份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及收益分配情况,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流转增值收益现状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政策建议,构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税费设置框架,并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市场中的交易税费,提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税费设置具体建议。已形成《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和税收情况的报告》、《安徽、浙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调研报告》和《广东、四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其税费的调研报告》。

项目的实施,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出让、转让、保有各个环节的税别,为国土资源部出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与同步出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和税费征缴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与决策支撑。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研究,调查和研究当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进展情况,总结土地股份制改革试点的做法与经验,探索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实现的有效形式和途径,促进逐步盘活农村土地资产,为完善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特别是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提供决策支持。

项目通过深入了解典型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进展情况,总结典型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成效,剖析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项目收集、整理了学术界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研究观点,形成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综述》。项目实地调研了吉林、辽宁等10个省22个市(区、县),具体了解了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基本掌握了各地的实践情况,理清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形成了调研报告。项目在实地调研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研究报告》,提出了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掌握典型地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进展及成效,梳理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改革建议,为国土资源部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及相关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

●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地踏勘论证

项目旨在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基础研究和实地踏勘论证,开展2012年度部省协议履行情况评估工作,为国家层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推动部省协议顺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项目已完成26个省(区、市)土地整治规划、5个省(市)支援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报国务院审批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开展了2010—2011年共计698个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整理、归档,数据资料分析,制度建设等基础研究和专家实地踏勘论证工作,评估并梳理2012年度部省协议履行情况,总结经验并提出下年度实施重点。

项目的实施,结合实践经验,收到了良好成效。规划审查,为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划审查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件进行的专业化整理归档,为有关成果规范化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数据汇总,为进一步规范用地预审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

项目目标是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和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在各专题研究基础上,通过成果综合和专家研讨,编制形成《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对未来20~30年全国国土开发利用保护整治进行统筹安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格局和国土整治方案,指导全国的国土开发利用与管理,统筹现行各相关规划,以及下一级国土规划的组织编制活动。

项目通过梳理国土规划专题研究成果,以支撑形成国土规划纲要为导向,分阶段提出专题研究进展评价与建议。在九大综合性专题成果基础上进行了综合性分析,通过成果综合和专家研讨,提出了规划建议,编制《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送审稿、《对当前全国国土规划纲要编制有关问题的思考》、《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说明和《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目前,《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1—2030)》送审稿已由国土资源部讨论修改后签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拟会签后上报国务院审议。一经通过,将对我国国土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2012)》编撰与出版

项目旨在通过编撰、出版《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2012)》,总结2012年中国土地政策的演化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展现2012年中国土地政策的主要脉络及土地管理领域的关键问题与相关建议,为国土资源管理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为社会各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项目系统总结和梳理了2012年中国土地政策,汇集了2012年规划院土地政策研究方面的优秀成果和调研报告,从政策评价、地方创新、理论研究、调研等四个方面,客观评价了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完善的建议,并对未来一年的土地政策走向作出预判。

项目首次邀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举办了《中国土地政策蓝皮书(2012)》发布会,有效地扩大了公众对土地政策的认知,引导了社会舆论。

●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研究

项目主要旨在通过开展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制度研究和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研究,探索培养和培育中国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机构和代理人员与土地登记工作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

项目圆满完成了2012年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审题和阅卷等工作,为这项全国性考试工作的高质量顺利完成提供了关键支撑,为培养和培育我国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机构、代理机构和人员提供学习和测试的理论体系,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展了有关土地登记代理人行业制度管理体系研究,探索了土地登记代理与土地登记工作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良性循环模式,实地调研了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建立的可能性,对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

项目旨在总结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试点情况,借鉴国外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框架建议,为切实推进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参考。

项目收集整理了国外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比较研究了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赴福建、宁夏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开展调查与研究,梳理我国不动产登记试点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总结试点地区相关制度和成功经验;综合已有研究成果,开展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与相关制度研究,提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框架建议。形成了《境外典型不动产登记法规汇编》、《国际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报告》、《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研究报告》。

项目的实施,为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及相关制度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将产生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水库水面用地计划管理政策研究

该项目是规划院院长基金项目,旨在总结全国及地方水库水面用地计划管理的政策、经验、做法,开展水库水面用地计划管理政策研究,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探索计划的差别化管理模式提供依据。

项目通过收集整理各地水库水面用地的管理方式方法,总结有关经验和政策规定,选择部分地区对一定数量的水库计划管理情况进行了剖析研究,探索制定合理的计划管理政策,提出相应的实施监管措施和有关政策衔接内容。项目已形成《水库水面用地计划管理政策研究报告》、《水库水面用地计划管理政策研究背景资料汇编》、《水库水面用地计划管理政策研究调研报告》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库水面用地计划管理政策研究调研报告》,为国土资源部相关差别化政策制定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全国主要监测城市土地价格与物价关系研究

该项目是规划院院长基金项目,旨在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全国主要监测城市土地价格与物价关系,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土地资产价格调控等政策的改进或改革建议,为进一步做好地价手段参与宏观调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通过剖析近年来全国主要监测城市土地价格波动情况,采用计量统计方法,对监测城市地价与物价关系开展了定量分析,构建了相关模型,研究地价与物价间的相互作用及影响,全面探索新形势下地价手段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现实意义,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向与政策措施,形成了《全国主要监测城市土地价格与物价关系研究报告》。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研究,提出与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要求相适应、与现有土地督察工作基础相衔接、能够体现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区域差异的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督察评估指标体系,为开展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督察评估提供基础支撑。

项目系统梳理了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职能,结合土地督察工作的业务特点及发展趋势,兼顾土地督察区域差别,构建了基于土地督察视角的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评估的分析框架与指标体系,首次提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监督检查省级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指标体系,研究确定了各指标在评估结果计算中的权重,编制了评估指标体系内涵、收集方法及应用说明,并运用构建的评估指标体系,对省级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试验性评估,对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实用性进行检验和修正。已形成《省级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督察评估指标体系及指标说明书》、《省级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督察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

●土地例行督察规范性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对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总结例行督察的经济、社会等综合效益,发现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土地例行督察制度提供参考与决策依据。

项目结合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发展需要,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调研,在总结例行督察工作成效、做法,分析不足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例行督察的工作内容、性质和特点,探索建立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考核办法,提出了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规范的考核机制及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绩效评估方法,对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形成了《2012年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相关汇编和评估成果》,为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进一步完善土地例行督察制度提供了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研究,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将静态的土地规划与动态的实施管理相结合,促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项目通过资料收集与理论研究,对地方试点工作进行调研,开展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的创新研究,从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的关系,规划定期评估的目的、原则、组织、内容,适时修改的范围、程序、规模、修改和审批的层级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和配套制度建设。已完成安徽省广德县等5个省(区)的17个市(县)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方案审核意见;完成湖南省平江县等9个市、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的初审意见;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研究》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调研报告》。

项目的实施,梳理了规划评估修改的工作定位、作用及相互关系,提出了建立规划评估修改制度的思路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确保规划有效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研究

项目旨在开展全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我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改进建议,为工业用地的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项目通过梳理现行工业用地供应政策,开展全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同口径数据函调以及江苏、上海等5省(市)实地典型调查,进行数据汇总分析,撰写并提交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专题调研报告,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和做法,分析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宏、微观问题及原因,提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建议。项目已形成《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研究报告》和《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专题调研报告》。

项目的实施,结合了我国的阶段性特征及发展目标,设计出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规律的差别化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理想框架,为推进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支撑,利有于加强工业用地利用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的协同,强力推进了工业用地的市场化进程。

●城乡统筹土地创新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综合考虑我国城乡统筹的背景和实践经验,以深化农村土地管理相关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总结当前城乡统筹发展中土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客观评价分析土地管理制度的制约因素,为土地法律制度的创新提供思路与政策建议。

项目通过开展城乡统筹发展对推进土地制度创新的需求分析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对国内土地制度创新进行实证考察与借鉴,提出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土地制度创新思路和建议,形成了《城乡统筹土地创新法律制度研究报告》,项目研提的政策建议已被相关部门采纳,社会效应显着。

●征地补偿标准法律制度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开展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制度研究,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项目通过总结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存在的突出问题,收集整理地方实践探索,客观评价分析各地在征地补偿标准方面的改革成效,并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政策建议,形成了《征地补偿标准政策之演变与评述》。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形成的成果已为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耕地保护司提供了有关征地补偿标准测算、按涨价归公补偿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做法、按涨价归私补偿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做法等修改法律的相关材料,为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起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香港、欧美等地区、国家的土地租赁和税费政策研究

项目旨在通过开展我国香港及欧美国家的土地制度和土地税费制度比较研究,提出对我国的参考借鉴意见。

项目对我国香港的土地出让、物业税、差饷的征收与评估、土地租赁及课税,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税费政策和土地租赁,以及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土地制度开展了相关研究,重点研究了不动产税及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土地制度、土地租赁、土地税费政策对我国的参考借鉴意义。目前已形成《香港、欧美等地区、国家的土地租赁和税费政策研究报告》。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下一步探索和开展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改革确定了基本方向和研究重点,为后期改革调研工作奠定基础。

●土地出让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研究

项目主要研究土地出让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地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地方土地收入成本构成结构及比例;土地平均纯收益水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平均纯收益水平;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土地出让收入,是否需要中央集中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统一使用;中央与地方土地出让收入的划分比例以及如何进行划分。已形成土地出让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研究报告,初步理顺土地出让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广东省“三旧”改造试点总结提升研究

项目旨在深入调研广东省试点城市“三旧”改造,系统梳理提升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在土地审批、供应、产权处置、收益等方面区别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差别化政策体系,为完善我国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提供政策储备。

项目通过研究各地在实践中探索的“三旧”改造模式,调研广东省在完善制度建设、构建政策保障体系等方面的主要做法,总结广东省在调查摸底、严控范围、统筹规划、组织监管等“三旧”改造基础性工作方面的主要经验,提出了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差别化政策,系统分析了“三旧”改造中产权处置和利益协调机制,总结剖析了“三旧”改造对“三化”发展和扩大内需的促进作用。项目已形成《广东“三旧”改造研究总报告》和《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差别化政策研究》、《产权处置和利益协调机制研究》、《广东“三旧”改造用地政策分析报告》、《广东“三旧”改造的理论思考》、《广东“三旧”改造成效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的经验和启示》、《广东“三旧”改造专家研讨会观点综述》、《广东“三旧”改造典型案例剖析》8份专题研究报告,对于改革和完善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7. 如何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研究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层功能。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20年来,它对稳定社会、凝聚民心、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历史性缺欠,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立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先天不足的历史局限及快速发展变化的就业环境,决定着其自我缺陷与不足。
1.对失业保险制度认识不足。解决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改革攻坚阶段的一大难题,失业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但是,对于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方面的认识依然不到位。失业保险既不像职业伤害那样产生明显的影响,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样影响到每一个劳动者,它只涉及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因种种原因而失业的部分人员,失业人员是暂时失去劳动机会,而并非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未能真正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不强,对参加失业保险甚至采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窄。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由于该条例对前者参保是强制性规定,而对后者是选择性规定,所以从执行情况看,事实上存在后三类人员中有全部参保的,也有部分参保的,还有根本没参保的不同做法,影响了部分人员的利益。另外,该条例没有明确机关人员是否实行失业保险,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机关人员普遍没有参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攀比。此外,“下岗”职工被排斥在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之外。按现行条例和政策的规定,失业保险不适用于那些虽然失去工作但仍然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即“下岗”职工,但“下岗”实际上就是失业,因此如何使这部分隐性失业者显性化,这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未曾就业的失业者排除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外。该条例中对失业人员的认定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曾经就业者不含尚未就业者,事实上,我国目前25岁以下尚未就业的青年失业者比例很高。
3.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单一,基金承受能力较弱《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把企业作为保险基金的征收对象;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数的0.6%—1%缴纳待业保险费,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缴。由于计算口径是依照标准工资额,因而占实际工资收人的比例很低 (从参照失业风险确定的比例来看,国外一般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3%左右)。因此,收缴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就得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失业职工人数的增加,支付的失业救济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业保险给付标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可根据工龄的长短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是以职工失业前的标准工资为标准,金额视不同情况占标准工资的50%-75%,然而我国职工的标准工资只占工资总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计算出的失业救济金仅占失业者工资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这个标准不仅大大低于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收入的60%,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审核不够严格,资格审核欠缺相应的机构。世界各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虽不尽相同,但其基本条件是相同的,即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且有劳动能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为非就业人员并积极要求就业的证据;失业前工作过一段时间或有过一定的投保经历。而我国《失业保险条例》14条对就业期、参保期、非自愿失业、就业部门登记、主观就业愿望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这一条没有要求,造成了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显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失业保险制度的对象是失业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而促进就业,因而同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其资格条件应有更加严格的限制,规定重新就业者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往往一部分人一边拥有就业收入,一边领取失业保险金。
6.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从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的运作来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较差。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互济互助性较差。此外,失业保险的监管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失业保险制度,既缺乏实际监管的机构,又缺乏进行监管和处罚的细则,挪用、挤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失业保险管理水平相对滞后还表现在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滞后。由于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参保标准等多个重要数据统计不准确,统计手段落后,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业保险管理所处理的信息有误,妨碍了失业保险管理的有效性。
7.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责任《失业保险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一个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立法的高度。它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这无疑影响其法律效力。在国外选择强制性失业保险模式的国家,其失业保险立法层次都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雇佣保险法》、德国的《就业促进法》,都以国家最高立法确定的。由于《失业保险条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利,使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变为实际上的自愿失业保险。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改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全社会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教育、媒体宣传、舆论监督等多种渠道宣传失业保险制度,使人们树立失业保险观,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
2.拓宽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失业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最好是全国统一,将城镇所有具有失业风险的劳动者都纳入适用范围。这样,可避免各地在适用范围及对象上存在差异,有利于这项制度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对象范围之内。
3.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我国审核失业资格条件不够严格,欠缺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为此建议在修订条例时,在条例第十四条增补“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条款,这样我国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不仅与国际接轨,且从制度的设计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而又符合其他条件的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应明确界定“就业”与“失业”,设立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核机构,督促失业者早日进入失业保障体系,隐性就业者申报就业,退出失业保障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良性运行。
目前我国对于失业与就业的界限未作明确划分,西方国家对失业与就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失业者如果从事一些合法的经济活动并获得相应的收入且收入达到法定最低工资的就可以视为就业者,这样在理论和实务上就可以将失业者和就业者加以区分,在此基础上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核机构严格把关,在失业申报的同时,辅之以就业申报,实行失业与就业的双重申报制度,并将失业保险待遇与各种就业活动挂钩。这样一方面能使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解决“隐性失业”导致的失业保险金的流失现象。
4.多渠道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势,仅仅依靠国家财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来越大的失业保险收支缺口难以维系。鉴于我国目前大部分城镇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严重的情况,可以采用税费结合的方法强制征收失业保险费,扩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将城镇和农村的一些隐性失业人员纳入到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范围内。同时,广泛开辟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如鼓励个人和单位的投资、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的高效运作吸引投资、通过开展公益性的活动等项目来吸引投资等。
5.规范和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1)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财政、审计、计划、劳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加强对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格审批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把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纳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之中,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置于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做到专款专用,无论是原准备金,还是其增值部分应全部用于失业保险。(2)加强对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机构等方面也都应向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过渡。鉴于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管理体制不顺、政出多门等问题,应合理确定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解决政企不分、政出多门和扯皮内耗等问题,逐步实现政府不直接经办失业保险,而成立专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失业保险机构,保证失业保险管理和运行的相对独立。
6.加强失业保险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体系。失业保险制度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建议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尽快制定《失业保险法》作为失业保险基本法,同时由国务院制定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现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失业保险统计、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条例。
三、建立就业保障机制,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改革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就必须建立与之配套的就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发展。
1.突出就业导向。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就是促进再就业,政府应该在改革失业保险的进程中突出就业导向,在宣传上突出就业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大批的转岗人员,这部分人口从某种程度上就构成了现实的失业人口,调整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要解决好这部分人的观念问题,引导他们树立符合市场就业模式需求的就业价值观,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现象存在的客观性,建立“学习—就业—再学习—再就业”的模式,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通过就业和再就业促进失业保险问题的解决。
2.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在改革与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时,我们是以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失业现象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也需要把失业率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水平之内,才可能保证失业保险的顺利进行。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是监测失业并适时采取对策将失业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体说,失业预警制度就是通过失业控制目标的确立、失业系统的建立、失业控制对策及实施等环节来达到控制失业水平的目的。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是建立就业保障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就业政策的调整和实施。
3.建设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就业保险机制除了要能够提供适当的事先预防措施外,还应该具有事后补救的功能。失业现象一旦发生,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实,特别是摩擦性失业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可能面临的事实,因此就业机会创造体系必不可少。具体表现在:出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扩大就业形式、开辟新的就业渠道、加大再就业工程资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来促进就业机会创造体系的建设。
4.加强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就业保障机制能否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更加完善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畅。建设一个高效的就业信息网,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业者的信息和有关职位空缺的信息,而失业与职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业产生的根源,因此,就业信息网的建设有助于解决摩擦性失业问题。特别是在劳动力全球化的进程中,最大限度地运用通讯、电子技术建设就业信息网,有助于劳动力的跨市场、跨地域、跨行业流动,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来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更适宜的劳动机会,增加尽快就业的可能性,可以解决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
总之,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一定要把推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社会稳定、深化国企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8. 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

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掀起过社会保障研究的热潮。《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黄能建编着,改革出版社,1995年出版)是我国最早的社会保障理论专着之一。全书共十章27万字,社会上发行不多,但因为是由国家体改委改革出版社出版、满足当时改革理论需要的及时性及其系统性,其影响和作用值得肯定。
主要理论:
以建立社会保障学为研究目标,系统研究社会保障的概念体系、理论框架。 站在哲学和治国安邦的高度作研究,强调民本民生、兼顾效率的公平、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
研究社会保障改革发展的原则和方向。
预见到国家开放和国际化的需要,介绍了主要国家社保政策、模式和经验教训,指出国际社会保障合作的必要性,提出“平等发展、人类一家”的理想。
概念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为保护和提高社会成员基本生活质量而釆取的处置社会风险、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政策。基本生活质量包括物质和精神需要,是随经济发展而发展的动态的、历史的概念。
层次理论:人的基本需要就是社会保障的内容,涉及人的衣、食、住、用和卫生保健、教育、文康等各个方面,具有多样性、范围规定性、地区差异性、实施阶段性的特征。依据满足人不同层次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分为保障层次和福利层次,保障层次分为社会救助(济)、社会保险;福利层次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共四个类型,随社会经济水平逐层向上完善发展。四个层次的类型互相联系、互助衔接,构成相对于社会经济条件来说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下,当人们受社会风险冲击,从高往下层层受到保护,人们可能逐层生活受损个人无能力应付,但仍可得到国家社会单向、无条件提供的社会救助的最后防线的保护!
改革主张:原则是要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兼顾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服务社会化、宏观政策统一。改革内容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最终目标100%);建立合理的资金筹措、管理和运营体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逐步全国联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搞好各项配套和衔接。
对于一些具体内容作者也提出了预见性的改革观点,回过头来检视无疑是正确的,至今仍有现实意义。作者主张当前和近中期(指1995年该书出版后)改革发展的重点是社会保险。作者坚决反对医疗全面产业化,主张基本医疗保健是国家社会的责任,主张医药分家、公私分设,国家(并通过医保)对公立医院补助。作者也坚决反对教育全面产业化,强调国家对千秋万代国民素质时义务,逐步实施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作者在当时房改产业大潮下,主张住房这个人们生活基本需要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实施住房公(强)积金,推崇借鉴新加坡、香港的公共房屋政策,政府兴建保障性住房。农村是社保的难点、薄弱环节,作者主张在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和扶贫政策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合作保险作为过渡,重点推行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养老合作保险、农村救灾合作保险等,所幸这些主张正在农村逐步落实。

9. 课题研究的保障条件

课题研究的保障条件主要是指:课题研究的学术保障、课题研究的措施保障等等方面,关于整个课题研究的战略方针事项,大家可以来亿百出版网看看。

10. 民事执行保障制度研究论文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⑵通过分析本地(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五)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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