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案例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71t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没有直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
2、“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可以包括标的物的“价格”内容;
3、“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较少损失不能视在重大误解;
(一)较大可理解分为;较小、较大、重大、巨大损失四种;
(二) 没有明确规定,可推定标的的25%较小、50%较大、75%重大、100%巨大。
4、“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
三、《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4、变更或撤销要具有法律规定,否则,无法保证依法成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本案中内部定价定价3108元的产品,错写标签为2108元出售他人;
1、出售人有过错无疑,应承担责任;
2、合同有效,属于要约、承诺完成终了的合同;
3、构成“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直接规定对“价格”的误解,但可视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要约合同;
4、每件商品3108元,单件损失1000元,损失标的额不到30%,不视为“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规定;
5、购买人善意购买,没有大批购买的行为。
综上所述,出售人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合同,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为叶赫那拉闻多以学者从法律专业角度,所做解释,仅供参考。
B. 案例分析,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
法学的案例分析应该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介绍你要具体讲的案件情况,要说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事件的经过,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的反应以及司法部门的反应。当然重要的是司法部门的认定和判决。第二:分析本案的争议点或者焦点是什么,这个就是按键的主要矛盾,这个案件要解决什么问题,这里就要写什么问题。第三:写上关于第二部分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以及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第四:那就是你的观点了,结合上述的分析谈谈你的看法。
C. 民事案件常见的两种分析方法是
有这样一个案例:儿子自己挣钱买了一套房子,父亲再婚又离婚后没有地方住,便来投靠儿子。后因父子关系不睦,儿子便起诉让父亲搬走。一审法官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儿子享有房屋产权,判决父亲限期搬出。二审法官通过解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保护了父亲随儿子居住的权利。
为什么看似简单的案件,一、二审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这是因为法官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不同的结果。长期以来,无论在民事案件分析的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我们一直缺乏一种规范、系统、严谨并为同行所公认的分析方法。而每个人又都根据自身成长经历形成的思维方式、学术背景甚至思维倾向来分析案例,导致在讨论案件时思维方向上的对立、逻辑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笔者认为,在分析民事案件时,不妨运用请求权与法律关系双向分析法。它是指通过正向分析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基础法律关系,检索、分析、判断、选择可以提出的请求权或诉讼请求,或者逆向考察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从而确定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一般而言,律师在掌握案件事实以后,多基于正向分析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各种基础法律关系,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检索、分析、判断并选择提出诉讼成本最低、败诉风险最小、收益最大、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请求及诉因。在这一过程中,律师主要是一种选择性的分析和思维。而法官因其职业特性,思维具有中立性、判断性、平衡性和保守性,面临当事人已经选择并提出诉讼请求和诉因的情况,法官多基于逆向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作出支持与否的判断。在这一过程中,法官主要是一种判断性的分析和思维。
正向或者逆向分析,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割裂和对立的,而是可以互为补充,交叉适用,相互验证。如原告提出了请求,却没有明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场合,就需要法官从正向分析,即所谓“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而律师在评估诉讼风险时,则以法官的视角作逆向分析。
一、检索性或者选择性分析路径:基于典型律师视角的从法律关系到请求权方向的分析法
第一,明确争点,检索与之相关的全部法律关系。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透过现象看本质,过滤出不属法律规范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提炼出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意义的争点,检索与争点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全部法律关系。
第二,考察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及其变动因素,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考察法律关系内容,判断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依据。确定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因为应当但实际没有列为法律关系主体时,可能导致诉讼程序违法,使审判无效;也可能因为没有被列为主体的当事人不受裁判拘束,达不到诉讼目的。
第三,检索可以提出的请求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不是单纯的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在某一种法律关系之下,也往往存在与之关联的其他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请求权检索的目的,在于全面搜寻当事人可以行使的各项请求权,避免请求权遗漏,以便进一步对各项请求权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
第四,考察法律规范。首先需要按照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进行检索,然后根据对具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搜寻具体的法律规范,将搜寻的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事实联结,考察是否适用于案件的处理。
第五,选择并确定需要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诉因。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聚合的情形。当请求权竞合时,权利人只能择一行使,选择行使请求权主要应当考虑:①是否有利于近便的法院或者使与案件事实有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所在地法院获得管辖权,降低诉讼成本。②是否有利于承担较轻的举证责任,降低诉讼风险。③是否有利于受损害的权利在责任形式、赔偿范围等方面获得最大限度的救济。④是否有利于实现最终的诉讼目的,即胜诉后便于执行。当请求权聚合时,由于同一个权利人可能因一次损害获得多项救济,应从两个方面考虑:①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受不同部门法调整,产生不重合权利义务关系,侵害人因此须承担多项责任,权利人可获得多项救济。②从同一部门法的角度分析:同一社会关系可能受同一部门法内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具体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也可能规定了多种责任形式,在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排除请求权竞合后,权利人可能对侵害人同时享有并行的多项请求权。
第六,诉讼风险评估。从法官判案角度,通过对请求权及其基础法律关系的消极因素的检索,发现可能抗辩或者消灭请求权成立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评估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从而正确选择请求权并做好相应的诉讼准备。
二、判断性分析路径:基于典型法官视角的从请求权到法律关系方向的分析法
当事人锁定请求权或者提出具体的诉因后,法律不允许法官帮助当事人再选择请求权或诉因,除非当事人只提出某项具体请求,没有明确法律关系基础和法律依据。面对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法官应当沿着以下思路或者步骤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判断请求权的性质。首先是以法律体系和请求权类别为标准,判断属于哪类请求权,然后在每一个大类请求权之下,以请求权产生的具体依据为标准,进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第二,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考察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过程,也是对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和客体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过程。对于一些例外情况,如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有限,起诉时往往只提出诉讼请求,没有明确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时,法官除了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外,还可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检索,搜寻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基础。
第三,对请求权消极因素的检索和考察。对可以消灭或者抗辩请求权的法定事由、约定事由、抗辩权及其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检索和分析。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客观上又可以成立的抗辩权,特别是诉讼能力存在明显缺陷、不知道如何行使抗辩权时,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被告可以行使的权利。
第四,考察法律适用。判断请求权性质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检索、分析请求权的消极因素,是一个发现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法官需要进一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并着重考察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结问题,即法律适用的问题。这是一个运用逻辑思维“归入”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这个过程的高度概括。
三、案例分析中的法律思维:价值判断与平衡
法官分析案件的过程包含了技术性,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过程,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应当凸显法律思维的作用。美国着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法官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还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官。”因此,法官必须是一个成熟的社会人,洞悉社会,在分析、处理个案时,不仅对法律怀有崇高的信仰,进行复杂的法律思维,恪守法官的良知,还需要考虑各种社会关系、群体利益,对适用不同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不同价值进行恰当的判断和利益的平衡,以最佳社会效果为切入点,作出适当的裁判。
D. 以前有举报大案的功劳,现在有刑事案子,对当事人量刑能不能减轻
可以。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 这桩简单的土地违法案,为啥作出两份处罚决定——对两件同一当事人案例的评析
□蒋中晖
阅读提示:1998年村民王刘夫妇非法占地建房,2003年在非法占地住房前继续擅自占用耕地建院墙。一桩看似简单的土地违法案,因时效条件不同,必须做两份《处罚决定书》处罚同一当事人。这样不仅可以使国土资源局在未来行政复议与诉讼中处于不败之地,也使当事人对不同时限非法占地有两次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案情]
江苏省邳州市某村村民王刘夫妇,1998年在未经相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本村集体耕地63平方米建设住房。2003年年初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王刘夫妇在其前述非法占地住房前继续擅自占用集体耕地144.4平方米围建院墙。
经研究决定,邳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了邳国土资监(2003)10号、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责令王刘夫妇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1998年非法占地建设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退出非法占用土地;自接到决定书十五日内自行拆除2003年非法占地建设的住宅院墙。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王刘夫妇对两份处罚决定既未提出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未自觉履行。邳州市国土资源局2004年2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邳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邳州市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后做了两份《行政裁定书》发送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分析]
该案情看似简单,实则不易办理。争议焦点在于对案件时效条件的认定。
从表面上来看,自1998年发生时起至2003年时止,一直是王刘夫妇二人延续其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件。但其中实则有两个法律时间界限,一是时限在1999年1月1日前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是在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时限不同处罚的法律依据也会不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关于农宅用地具体违反条款及法律责任条款已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此外(1997)法行字第26号《最高人民法院函》对案件的时效条件认定也同样非常重要,一是王刘夫妇非法占地所建住房仍处于继续状态,但其所建院墙则是时隔五年后再次非法占地行为,不能视为一次性连续非法占地。原法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拆除或没收,新法第七十七条则规定只能拆除。根据施用法律从旧从轻原则,必须按照两件土地违法案件办理,即作两份《处罚决定书》处罚同一当事人。这样不仅保障了邳州市国土资源局能够依法行政,在未来的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王刘夫妇对不同时限的非法占地有两次复议和诉讼权利。
F. 执法办案中如何做好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指当事人就案件有关事实向办案机关所作口头或书面的叙述,平时人们常说的笔录和提供的自述材料。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是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陈述违法的具体情况,叫当事人陈述;第二是当事人否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或需要承认违法行为,但是说明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或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有利自己的情况,这叫当事人的申辩。如当事人说明自己有无违法行为的申诉和解释。第三是当事人在陈述中指出某一违法行为是别人实施的或者同别人共同实施的,这种叫举报或检举他人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作用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任何案件都有的,而且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真有假,不能轻信,只有通过其他证据的辅助证明,才能认定。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客观全面的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具有一定作用。 1、当事人真实地坦白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和具体违法情节,为办案人员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清违法事实提供线索。 2、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是检举他人违法,都会谈到一些直接或间接涉及案件中有关人和事的情况,有利于办案人员发现一些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从而扩大调查范围,彻底查清案情,查处违法行为人。 3、当事人的申辩可以使办案人员做到“兼听则明”,违法案件往往是错综复杂,真相和假相混杂在一起,此种违法行为和彼种违法行为的界限相互混淆不清,有的案件轻重情节并存,为了查清案情,办案人员不仅要听取证人提出的根据和理由,也要听取当事人反驳申辩,检举方面提出的根据和理由,将正反两方面的材料和意见对照分析研究,是有利于全面了解案情,避免发生片面性的错误。 4、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和案件的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对照,便于更好地审查和核实其他证据,有利于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 5、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衡量当事人认错和悔改的程度,通过对当事人供述的分析,可以判明当事人认错的程度,有利于正确执行自由裁量权的政策,作出减轻或加重处罚的决定。 二、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当事人在查处案件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关系和地位,以及案件查处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的陈述存在两个方面的可能性,一是当事人在政策和法律的教育下,或在事实证据面前无法隐瞒与抵赖的情况下,可能供出全部或者部分真实的违法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出于各种思想动机,怕供述后要加重对自己的处罚,有的存在侥幸心理,自认为行为诡密,手段高明,不易被人发现等心理,根据当事人供述的两种可能性,在判断陈述材料时,既不能完全相信,也不能盲目轻信,供述材料必须得到其它物证或者人证的证实后才能采用。因此,应注意以下的几个问题 1、审查当事人陈述与其他人证、物证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注意哪些问题是陈述与证据俱全,而哪些问题是有其他证据无笔录和自述材料或者是有笔录和自述材料无其他证据,有陈述无其他证据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查处制假案件中,虽然有当事人的陈述承认有制假行为,但没有鉴定结论证明当事人所制造的商品是假冒伪劣,就不能定案处理。 4、注意当事人前后的陈述,以及同案当事人相互之间的陈述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当进一步查证,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去伪存真。 总之,审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注意当事人陈述的特点外,还应将当事人陈述与同案的其他证据相联系起来加以对比,综合分析,找出异同点,进行逐一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G. 发回重审的一审剌决、上诉二审中提出遗漏本案重要当事人、程序违法、法院会怎么处理
摘要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H. 请你分析:案中当事人行为有何不当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本案保险公司的做法是正当的,保险公司应把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郑婕的父母。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且保险公司也没有负通知投保人的义务。
纵横法律网 魏瑞彪律师
I. 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请对各种解决方式的利弊进行分析。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