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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2-01-07 03:11:08

⑴ 有期徒刑刑期怎么计算

《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定要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才折抵。

⑵ 刑事拘留刑期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1、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2、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一般不超过七日;
3、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拘留的时间为三十七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⑶ 刑期怎么算

这一年多折抵刑期。

⑷ 刑期计算

应该选A
原题目是:
某人被判刑5年,在执行完1年后,发现有漏罪,该罪应判10年。那么他的刑期应是多少年?
某人被判刑5年,在执行完1年后,又犯新罪,该罪应判10年。那么他的刑期应是多少年?
引用的法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并后减)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后并)
对原题目最正确的答案:都是14年。
这题目要让人能真正会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的话,大家最好是把原判刑期改下。比如改为14年,这样能比较直观的看到计算出来的刑期差别。
第一个问题:发现漏判,并已执行1年,对漏罪又判10年。那么根据刑罚判决以后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楼判的适用规则“先并后减”原理。“先并”,即14+10得出总刑期24年。法定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所以最高只能是判20年,然后“后减”,20-1得到真正的刑期19年。(看完后面的计算才能发现两个情况是不同的刑期)
第二个问题:又犯新罪,并已执行1年,又犯新罪又判10年。根据刑罚判决后又犯新罪的适用规则“先减后并”原理。“先减”14-1得到13年,“后并”,13+10得到23年。法定刑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所以只能判到20年。这20年就是又犯新罪要判的刑期。
所以两种情况下一个最终是判19年(先并后减),一个是判20年(先减后并)
从上面大家就可以看出来数罪并罚的“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真正区别了吧。
记住“先减后并”是比“先并后减”来得重
原题这个重的差别不能直观的体现,所以我在这就罗嗦下咯
我就写到这,我的解说希望能为服务到大家。

⑸ 如何正确计算刑期的起止日

刑期不是从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刑期的计算还是要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标准,先前羁押的可以抵消一些刑期。

刑期和有关期限的计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刑法》第41、44、47条规定),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对死缓而言,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缓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才有计算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第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5、前罪被假释,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0条)。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也照此计算。

参考自福州律师www.lawtime.cn/fuzhou

⑹ 有期徒刑的刑期是怎么计算的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⑺ 刑期的起止日怎样计算

刑期是指法院判决宣告的剥夺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应予执行的期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
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⑻ 如何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刑法第45条规定,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二,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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