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上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标准如下:
1、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的,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营业额在2万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0.6%的税率征税;
3、月营业额在5万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的税率征税;
4、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1.8%的税率征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税法规定的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计算得出;
2、适用税率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
3、速算扣除数的应用:根据适用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4、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
综上所述,上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标准是分阶梯设定的,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免税,2万至5万元的部分适用0.6%的税率,5万至10万元的部分适用1%的税率,而超过10万元的部分则按1.8%的税率征收,确保了税收的合理性与进步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第一款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