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员工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困难职工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补助范围:
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
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补助项目
生活困难补助
残疾子女补助
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补助条件
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
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人证;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助学补助
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失独家庭补助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公司辞退你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不同,补偿或者赔偿是不一样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1个月工资的补偿):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如果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5、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按照一年两个月的工资的标准进行赔偿。
6、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6是多少
主要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来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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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7是多少,有没有新的规定
辞退的补偿标准并没有改变,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执行即可。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怎么规定的,补贴额度最高多少
魏国鹏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住房补贴的政策和标准方面的问题。一、住房补贴的政策有哪些?国家现行住房补贴政策是,停止住房福利性的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一方面,可起到推行新制度的示范带头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住房资金转换,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因此,财政资金转换问题必须在新的改革推行前得以落实,各级财政原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一定的基数核定,转换成行政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 增发住房补贴后,居民购买经济实用住房,要与现行规定的职工购买房改成本价住房相衔接,即在两种情况下,购买同样条件的住房,个人支付的房款大体相同,前者比后者要销多些。 对于企业的住房补贴,首先是停止无偿分房,其次是联系房价增发补贴。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工资水平高(即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到位)的企业,可不增发补贴;工资水平一般,资金转化到有困难的企业,应在调整工资结构和增加工资时,逐步体现补贴因素;对困难企业,在效益好转时,再予考虑。 二、住房补贴的标准是怎样的?发放住房补贴后购房,职工个人承担住房支出的款额不能代于房改成本价买房。以职工20年分期付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月支付房价不低于家庭工资收入的15%作为依据。住房补贴发放比例,主要根据房价收入比,即以当地的住房价格和职工的收入水平来控制。如大城市住房价格高,补贴就可能占房价的50%至70%;中等城市房价低一些,补贴可能占30%到50%,小城市和镇就不必发住房补贴了。
国家对公司出差补助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乾,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乾,每人每天30元。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2015
新劳动法辞退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解除合同补偿
有无补偿金和多少补偿金与自辞、被辞没有直接关系,关键问题要看原因。
1、自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1种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有以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不需要支付。被辞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补偿金,没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金。被辞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者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见以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法规定,企业困难每月发员工生活补贴多少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 *** 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具体的 取暖费发放标准 分别是: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类条件的,可本着就高原则发放。
希望采纳
2016年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2016-2017年广东省采暖费补贴标准新规定(发放标准)
“明补”所需资金将按原渠道列支,属于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承担;属于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明补”发放的采暖费不计入工资总额,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暗补”变“明补”后,采暖费将按职工人头发放,不分男女职工,不管有无房产,补贴人人有份,按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0%发放。
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建筑平方米)×采暖广东省费价格标准(26元/建筑平方米)=年采暖费发放额(元)
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实施办法》规定。
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局级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处级105平方米,科级和科级以下85平方米。
具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公务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40平方米,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相应职称的人员105平方米,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及以下相应职称的人员85平方米。
工勤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8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5平方米。
⑵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2022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相对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或者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 3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三)意外致困职工认定标准: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造成一次性刚性支出,支出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总和。
注:困难职工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
二、申报条件
困难职工是指与我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家庭人均收入等符合我县城乡低保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支出性贫困家庭认定标准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职工。(一)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人员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四)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职工家属符合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困难职工;(五)困难职工认定建档、帮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
三、家庭成员关系认定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场所内服刑的人员;
(三)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四)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家庭收入核算
下列项目计入家庭收入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收入资料或银行发放记录认定,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的个人缴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认定。
(二)外出务工或灵活就业且无法提供收入情况的,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按常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家中有劳动能力成员但无正当理由不务工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家庭拥有土地(草场、林地)的,按照实际拥有面积,结合当地上年度农作亩产产量和农作物价格标准(草场、林地收益),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
(五)对于赡(扶、抚)养人应承担的赡(扶、抚)养费, 一般按照司法、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按申请职工申报金额确定。赡(扶、抚)养人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需提供相关材料。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优抚对象、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等。
(七)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八)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和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其他奖励扶助资金。
(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十一)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十二)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三)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四)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十五)工会发放的专项帮扶资金及送温暖资金、慰问金。
(十六)社会捐赠款物中专项费用实际支出部分。
(十七)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五、家庭财产
(一)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股权、债权;
(五)其他财产。
六、不予认定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困难职工:
(一)拒绝入户调查、拒绝在《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比对授权书》《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上签字确认的。
(二)拥有非生活必须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家中有需要接送的长期病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购买的生产生活必须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额超过共和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 倍的。
(四)城镇户籍家庭拥有 2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等房产的;农村户籍家庭房屋装潢高档或拥有 1 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安置房的。
(五)家庭在县城、市区等地拥有、房屋租赁或非居住类商业铺面的。
(六)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系、专业就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七)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城乡低收入家庭平均标准或提出申请前 6 个月内有大额财产(3 万元及以上)支出或消费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
(九)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3 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
(十)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认定程序
认定困难职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刚性支出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初审审议。单位工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和集体研究,认为基本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在本单位张榜公示 7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连同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证(收入证明)一并报送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基层工会要广泛宣传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申请流程和救助政策,确保把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工会帮扶救助范围。
(二)严格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把好申报审核关,确保申报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错报。各基层工会要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基层工会入户调查、公示等工作制度,并按季度向县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报送复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八条工会健全完善层次清晰、各有侧重、保障适度的困难职工长效帮扶机制,按困难程度分层分类纳入帮扶体系,实现精准动态管理和长效帮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给予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与工会建立协作机制,有效整合政策资源,通过制度保障帮助困难职工。
工会可以引入公益慈善、爱心企业、志愿服务、专业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源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