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环保税征收标准
环保税征收标准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2、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3、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到1000元;
4、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到11200元。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具体如下: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2、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3、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4、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Ⅱ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单位
环境保护税,是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直接向环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缴纳税费。其中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税指为实现一定生态保护目标而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及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