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江苏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举例
法律分析:江苏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含视同年限,不含折算年限,不足一年换算成年,并保留四位小数)×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比如,王女士的个人账户养老金=71007.66÷170=417.69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1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❷ 江苏省社保退休工资计算公式
法律分析: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老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❸ 江苏养老金计算公式
2022年江苏退休金计算公式如下:
1、基础养老金=养老金计发基数×(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基数。
3、过渡性养老金=推算储存额÷120。
4、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江苏省202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方案
1、定额调整
体现社会公平。每人每月增加27元。2021年的标准是31元。同比降低4元。27元在全国目前处于最低水平。
2、挂钩调整
体现社会效率和激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挂钩调整标准在全国属于较高水平。
(1)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
分三档进行调整,并且有兜底法规:
2022年:缴费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每月增加1.4元(同比减少0.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2元(同比减少0.5元);25年以上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8元(同比。每月增加月增加额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与去年同期相比,三档标准分别下降了0.4元、0.5元和0.7元。兜底标准则减少了6元。
(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部分
根据每人调整前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上调1.2%。和2021年的标准持平洞旦。
3、倾斜调整
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
(1)向高龄人员倾斜
2021年底前满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28元、36元;2021的标准是23元、32元和41元。同比每档分别减少了3元、4元和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纳并扰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蔽饥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