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消防灭火器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
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
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4
)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5
)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